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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誓

《泰誓》:

政治法律化的成功尝试

喻 中

    《泰誓》包括上、中、下三篇,是周武王在讨伐纣王的过程中,面向各方诸侯、将士发表的系列讲话。

其时,周文王已经辞世,周武王成了革命的最高领袖,肩负着为革命寻找理据的政治责任。

这三篇同题文章,就体现了周武王在这个方面的追求。

从内容、风格、逻辑来看,三篇文章大同小异,其主要功能都在于指控纣王的犯罪事实,以证明伐纣的正当性。

在此,我们以《泰誓》上篇为例,分析周武王的政治论证艺术,以此为基础,考察蕴藏于文章中的政治哲学与秩序观念。

 

    周武王的政治论证技术有一个突出的特点:

把政治问题进行法律化处理。

武王伐纣,本来是一个纯粹的政治问题,但经过武王的转换与处理,政治问题变成了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

因而,武王对纣王的指控,就像一个检察官对刑事被告人的指控。

那么,武王是如何履行一个检察官的角色的?

不妨借用现代的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

 

    首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这就是说,纣王到底做了哪些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按照武王的归纳,纣王涉嫌犯罪的行为主要体现在:

不敬上天,祸害下民;沉溺酒色,行为暴虐;一人有罪,诛杀族人;选拔官员,只用父兄;大兴土木,侵害大家的利益;烧死忠臣,剖开孕妇的腹部。

这些事实,可以作为纣王犯罪的客观方面。

为了证明这些事实确实存在,周武王还当场举证——他找到的证人,就是在场听他讲话的各路诸侯。

他说:

“不久前,我姬发还跟大家一起,近距离观察过纣王的善恶,我们都发现他照样一意孤行,慢待上天,不敬宗庙;祭品被盗,亦不追究;还说自己获得了人民与天命的支持,朝臣为此也无可奈何。

”这几句话有助于说明,纣王的犯罪事实,你们都亲眼见过,你们都是证人。

 

    其次是犯罪的客体,亦即侵犯了相关的法律规则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按照武王的叙述,纣王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多个方面。

一是天地与民众的关系。

天地生养万物,人又是万物之灵。

纣王滥杀无辜之人,损害了天地与民众之间的生养关系,是对天人关系的一种侵害。

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按照上天的安排,君主是人类中的聪明者,具有教化民众、治理民众的责任,但是,纣王完全放弃了这个责任,因而是对君民关系的一种损害。

三是上天与君主的关系。

上天把天下委托给君主,是要让君主履行相应的职责。

但是,纣王的行为,完全辜负了上天的委托。

这几个方面的事实表明,纣王的行为,伤害了当时的法律规则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当然,纣王时期的法律规则,不可能像现在的刑事法典那样严谨、体系化。

但是,武王的指控表明,以上三个方面的关系,属于应当保护的社会关系。

确认、保护、救济这些社会关系的不成文法,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受到了各方面人士的强烈认同。

因而,违反这些不成文法的行为,必须给予惩罚———这样的观念,正是当时的政治共同体已经形成的共识。

否则,武王凭什么指控纣王呢?

 

    再次是犯罪的主观方面。

就这个方面而言,纣王犯罪的主观心态,完全是故意的:

明知剖开孕妇的肚腹会导致妇女的死亡,仍然要实施这样的损害行为;即使在忠臣的反复劝谏之下,依然不思悔改,甚至还要杀害进谏的忠臣。

这样的行为,按照现在的法律理论,几乎可以称为“惯犯”。

正是因为这种持续性的故意犯罪,武王称之为“罪恶已满”。

 

    最后就犯罪的主体来看,纣王作为殷商王朝的君主,他的犯罪可以视为“职务犯罪”。

在指控的过程中,武王严格控制了被告人的范围,他没有对殷商王朝的整个执政团队进行指控,仅仅把纣王这个独夫作为刑事被告人予以指控。

通过这种“选择性指控”,有助于瓦解纣王集团,造成众叛亲离的场面。

同时,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纣王与各路诸侯、百官众臣之间,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血缘或故旧的关系,如果扩大打击面,很可能造成非常复杂、甚至是无法收拾的局面。

因此,武王比较恰当地把指控的对象,严格限制在纣王一个人身上。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武王作为“公诉人”,已经对纣王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有效的指控。

在场的听众,就相当于一个庞大的陪审团。

他们的默认,就相当于陪审团对纣王作出了有罪判决,这正是武王所需要的结果。

于是,武王摇身一变,从公诉人变成了惩罚犯罪的执行人。

他要求各路诸侯跟随他一起,去执行对于纣王的惩罚——这既是《泰誓》上篇的基本逻辑,也是《泰誓》中篇与下篇的基本逻辑。

 

    通过研读这三篇文章,可以发现,武王的基本角色是控诉人,同时还兼任执行者。

武王有意与审判者的立场保持一定的距离。

他告诉听众,上天因为纣王的行为而震怒,因而命令我的父亲文王行使天罚之权。

这就是说,对于纣王的惩罚,并不是武王自己作出的决定,而是上天作出的决定。

这就为判决本身赋予了更高的效力,因而,执行这样的判决就有了足够的正当性依据。

 

    试想,如果没有上天作出的惩罚决定作为依据,武王伐纣的行为就可能涉嫌犯上作乱或大逆不道;即使后退一步,不如此上纲上线,武王的讨伐所引起的,也只是两个人之间的战争。

两人之外的其他政治力量是否介入,如何介入,都处于未定状态。

但是,如果把伐纣解释为对于上天已经作出的惩罚决定的执行,那就是一个法律程序问题了。

谁会指责刑事判决的执行者呢?

 

    可见,这三篇文章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把一个造反性质的革命行动进行有效的包装,包装成为一个程序性的法律行为——对犯罪的指控以及对于刑事判决的执行。

通过这样的技术处理,成功地实现了政治问题的法律化。

这种处理的结果,为武王伐纣这个行为,既赋予了合法性依据,同时还增添了道义力量。

武王之所以在后世享有较高的声誉,与他的这种政治智慧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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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誓》:

天人合一与道法自然

喻中

    《牧誓》中的“牧”,是指牧野,它位于商都的南郊,武王与纣王曾在此展开一场大决战——史称牧野之战。

《牧誓》即是武王在这次大决战前夕所做的一番政治动员。

这次大决战后,周朝取代殷商,实现了新旧两个王朝之间的更替。

从这个角度上说,《牧誓》是一篇关于改天换地或翻天覆地的说明书。

 

    这篇“说明书”旨在说明殷商王朝为什么已经走到了尽头。

武王提出了好几点理由,多数已见于《泰誓》,譬如,疏于祭祀,遗弃兄弟,残害百姓,等等。

但也有比较新颖的观点,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条理由:

纣王“唯妇言是用”。

 

    关于这个事实,好几种史籍上都有记载,譬如《国语·晋语》、《史记·殷本纪》等等。

相比之下,《列女传》说得更详细一些:

“纣王终夜淫逸,对妲己言听计从,得罪了百官,有些诸侯已经打出了反叛的旗帜。

妲己却说,这都是因为处罚太轻了,无法建立起天子的威信。

纣王于是专门制造了炮烙之刑。

武王在攻打纣王的过程中,先就把妲己的头砍下来,挂在小白旗上,武王认为,纣王因为这个女人而灭亡”——《列女传》上的这种说法影响很大,在《阿Q正传》中,鲁迅就复述过这种观点:

“商是妲己闹亡的;周是褒姒弄坏的;秦……虽然史无明文,我们也假定他因为女人,大约未必十分错;而董卓可是

    的确给貂蝉害死了”——虽然鲁迅自己并不赞同这种观点。

 

    以上几种资料,都可以证实武王的指控。

不过,武王讲出这个事实,只是为了论证一个出于古人的重要道理:

“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

”这句话的本意是:

母鸡不得在天亮时打鸣,倘若母鸡在天亮时打鸣,家庭就会离散。

这句话的引申意义是:

女人不得参与朝政,女人如果取代男人执政,国家就会败亡。

现在,朝廷上的赏罚都出自于妲己,已经近似于“牝鸡之晨”了,因此,纣王的败亡,是必然的了。

 

    然而,到底是哪个古人制造了这种“牝鸡无晨”的理论呢?

武王并没有交代。

我私下猜测,要么当时确实流传着这样的说法,要么就是武王自己杜撰的。

无论真实情况如何,至少我们可以发现,武王的表达与修辞,已经揭示了一种由来已久,且影响深远的政治理论,那就是“天人合一”。

 

    按照“天人合一”的理念,自然现象与政治现象之间具有同构性。

在自然界,只有公鸡才在天亮时打鸣,如果有母鸡打鸣,这就违反了自然规律。

这种异常现象,有可能打破人们的预期,甚至还可能引发某种恐慌。

把这个道理加以引申,就是武王所强调的政治观念:

国家大事本来应当由男性君主来主持,如果君主在朝政问题上竟然听信于后宫妇女的意见,那就是典型的“牝鸡之晨”。

这样的异常现象打破了朝臣们的预期,整个朝政就可能陷入无序状态,而这种政治秩序的丧失正是政治瓦解的前奏。

 

    武王宣扬的政道,主要是把自然规律作为政治规律的出发点,强调政治之道源于自然之道,用一个更简洁的命题来表达,就是“道法自然”。

政治之道为什么能够、应当效仿自然之道?

依据就在于“天人合一”,就在于政治之道(人之道)与自然之道(天之道)是融为一体(合一)的。

 

    源于“天人合一”的“道法自然”,体现了中国固有的秩序观念:

政治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都应当效法自然秩序。

因此,人世间的政治准则、法律规则都应当顺应自然规律。

对此,当代法律史家瞿同祖指出:

“在古人观念中,春夏是万物滋育生成的季节,秋冬则是肃杀蛰藏的季节,这是宇宙间永远不易的自然秩序,宇宙间一切物体都不能违背此规则。

”这就是说,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有一个至为重要的特征,那就是对自然秩序的追求与模仿——在当代中国的学术谱系中,这一特征被归纳为“法自然”,从而与西方流行的“自然法”,构成了一组可以相互对举的概念。

 

    学术界习惯于将中国的“法自然”与西方的“自然法”进行比较,很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概念都使用了同样的汉字——只是排列的顺序不同罢了。

然而,这两个概念几乎没有什么相同之处。

因为,“法自然”中的“法”,是指效仿、模仿(它是一个动词),其中的“自然”,是指自然界——日月星辰、春夏秋冬之类。

因此,“法自然”是指人类的政治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应当效仿自然规律。

与之不同的是,“自然法”中的“法”,却是指规则、准则(它是一个名词),“自然法”中的“自然”绝非实证意义上的自然界,而主要是指人的理性的体现,是通过逻辑推理、逻辑论证所得出来的结论。

 

    因此,严格说来,西方的“自然法”并非“自然而然的法则”——譬如原始的丛林法则。

相反,西方的“自然法”是典型的“人为法”——人的理性思维的产物。

中国的“法自然”所指向的自然规律,反而可以理解为“自然法则”。

 

    由于西方的“自然法”是理性的产物,是逻辑推导的结果,这就意味着,“自然法”源于一个超验的理性世界——柏拉图所说的绝对理念。

与“自然法”相对应的“实在法”,主要来源于经验的感性世界。

按照经验世界与超验世界之间的二元划分,来自超验世界的“自然法”,是外在于社会生活的,是形而上的,因而被赋予了某种高于“实在法”的神秘色彩,成为了一种“高级法”。

但是,中国传统的“法自然”却并不是逻辑推导的结果,而是出于可以观察的经验世界的启示。

 

    分析至此,再回过头来看武王的论证。

我们可以发现,武王在一个极其庄严的时刻,却要首先引述“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

这十二个字,看似无关紧要,却揭示了那个时代所坚信的政道与法理。

 

《武成》:

宪法的精神原型

喻中

    “武成”,意为“武功已成”,指周武王成功地灭掉了殷商王朝,在武功方面已经获得了全面的胜利。

那么,接下来该干什么?

回答是:

建政立国,安邦定国,确立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因此,这篇文章就是一部安邦定国的总章程。

概而言之,它就是一个宪法文件。

从内容上说,现代宪法普遍分为两个部分:

宪法序言与宪法正文。

《武成》也不例外,它既有序言性质的文字,也有正文性质的文字。

 

    它的相当于宪法序言的部分,见之于武王发表的讲话。

武王从自己最早的祖先说起:

先王建立邦国、开疆拓土。

其后,公刘复修后稷之业。

接下来,文王的祖父为王事奠基,文王的父亲为王事效劳,文王本人接受天命,安抚四方,可惜大业未成而中道崩殂。

我姬发继承文王的遗愿,禀告皇天后土,发起牧野之战,一举灭商。

从此天下大安,万民心悦诚服。

 

    武王的这段话,阐明了周朝立国的政治文化背景。

它旨在说明的核心主题是:

我们这个政权是怎么来的,它的前因后果是什么,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政权。

这样的主题,与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颇为神似。

试看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1840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20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把中国现行宪法的序言与武王的讲话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相似性:

都在讲历史演变过程,都写成了一篇历史叙事散文,都对历史事件进行了选择性的组合与排列。

 

    按照现行宪法序言的叙述,中国的“最悠久”的历史,被概括为一部“革命史”。

至于1840年以后的近现代历史,则被概括为“英勇奋斗史”。

接下来,是“1911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但是,“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1949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至此,历史任务才算完成了,完成的标志,就是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

    武王的讲话也遵循了同样的逻辑:

最早的祖先开疆拓土,建立邦国,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稍后的公刘复修后稷之业,众多百姓倾慕,纷纷前往投奔。

然后叙述文王的祖父、父亲,特别是文王自己,为建立周王朝而立下的历史功绩。

不过,彻底完成历史任务的是武王。

武王在仁人志士的帮助下,以正义的名义推翻了纣王的统治,终于建立了一个“万姓悦服”的新政权。

这就相当于,武王把前辈传过来的球,一脚踢进了球门。

他成功了。

 

    武王的逻辑与现行宪法序言的逻辑都可以归结为:

新政权的建立、新的政治框架与政治秩序,都出自历史的选择,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规律选择的结果。

在这里,“历史”或“客观历史规律”已经成了一个拟人化的存在,它是上帝的替代物,是没有上帝时代的上帝,它为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提供了终级性的依据,也为宪法正文的正当性提供了终级性的依据。

中国现行宪法的起草者,在起草宪法序言的过程中,也许没有想到《武成》这样的古老文献,但是,《武成》关于政治依据的叙述框架与叙事策略,数千年来,经过反反复复的沉淀,不知不觉之间,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支配了宪法序言起草者的思维方式。

在这个层面上,我们可以发现一根隐匿的线索,已经把《武成》与现行宪法序言——这两个看似不相关的文本——串联在一起了。

 

    在现行宪法文本中,序言之后就是正文,依次叙述了“总纲”、“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相关内容,国家的基本框架因此而搭成。

在《武成》中,在武王的讲话之外,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基本框架。

一方面,是“偃武修文,归马于华山之阳,放牛于桃林之野,示天下弗服”。

这句话相当于宪法文本的“总纲”,表示要从“武功”转向“文治”。

后世常说:

马背上打天下,但不能在马背下治天下——这个意思,如果要追根溯源,“偃武修文”当是它的起点。

    另一方面,是具体的政制安排。

按照武王的规定:

第一,把爵位分成公、侯、伯、子、男五个等级——类似于现在的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之类的行政级别。

第二,把封地分成三个等级——可以对应于现行宪法中的地方制度。

第三,确立了官吏选拔规则:

“建官惟贤,位事惟能”——类似于现在的干部制度或组织原则。

第四,以五种教义教化民众,即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

这五种具有规范意义的伦理准则,在功能上,大致可以对应于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五,注重民食、丧葬、祭祀。

这里的民食相当于现在的民生,它对应于当下的经济建设或物质文明建设。

丧葬与祭祀的主要功能是慎终追远,对应于当下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信明义,崇德报功”——类似于奖励性的宪法条款。

通过这样的政制安排,最终的目标,在于实现“垂拱而天下治”。

 

    以上分析表明,《武成》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与中国现行宪法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由此可以看到,在中华文明初始阶段孕育而成的政道与法理,对于后世乃至于当代,都具有深刻的规范性。

《武成》关于文明秩序的具体安排与表达方式,构成了中国当代政制的精神原型。

因此,通过这篇文章,我们可以更真切地理解中国文明秩序的由来。

《洪范》:

道法自然的技术

喻中

    “洪范”的字面含义是“大法”。

在现代语境下,“洪范”其实就是指建构文明秩序的基本准则与核心意义。

在一个政治或文化的共同体中,如何通过一套规则体系、意义体系,以建构一种自洽、自治、自足的文明秩序,是政治的首要问题。

《洪范》就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洪范》所设想的秩序体系和意义体系包括九个方面:

(1)五行:

水、火、木、金、土。

(2)五事:

容貌、言语、观察、听闻、思考。

这五事都是针对君主而言的。

君主容貌庄重,他心中就会肃穆;言语妥当,天下就能治理;观察仔细,就不会受到蒙骗;善于倾听,就会足智多谋;思考周全,就会妥善处理事务。

(3)八种政务,分别是民食、财货、祭祀、居民、教育、治安、礼宾、军事。

(4)五种记时方法,分别是年、月、日,以及星辰的运转、历数。

(5)君主临朝理政的若干准则,主要包括:

任用德能兼备之人,接受有缺点之人,奖励好德之人;不要欺负弱势之人,不要害怕强势之人,等等。

(6)君主之三德,分别是:

正直——正人之曲使之直;刚克——刚强而能立事;柔克——言语柔和能够治理。

这三德分别适用于平安之世、不顺之世、和顺之世。

(7)君主决疑与决断的方法。

君主要设立掌管卜筮的官员,帮助自己决疑与判断。

重大疑难问题,君主先要自己考虑,再与卿士、庶民、卜筮官员商量。

(8)要注意征兆。

有五种天气:

雨、晴、暖、寒、风,分别对应于君主的五种德行。

(9)关于幸福与不幸。

五种幸福是:

长寿、富足、安康、美德、善终。

六种不幸是:

早夭、疾病、忧愁、贫困、邪恶、懦弱。

这样的区分,为世人指示了避苦求乐的方向。

 

    表面上看,九条“洪范”比较杂乱,但是,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这一系列的规则与意义都可以归结成一句话:

“道法自然”的运作技术。

 

    在这些规则与意义中,居于基石地位的就是五行。

五行之间的相生相克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可以用来分析所有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生理现象、精神现象。

这就意味着,通过五行,可以解释万事万物,也可以把万事万物都纳入到一个可以控制、可以调整的秩序体系中。

打个比方吧,五行就相当于五条线索相互交错而形成的一个网络。

所有的人、所有的物,都可以在这个网络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并因为这个网络而被整合成为一个有秩序的、有内在联系的体系——即使是不相关的人与事,也可以在五行编织的网络体系中找到相互关系,也可以成为相互关联的人与事。

这就是五行的价值。

五行既是形而上的思想范畴、哲学范畴,但它也是形而下的自然现象,五行所具有的这种二重性,根源就在于“道法自然”与“天人合一”。

 

    在现代人看来,五行是牵强附会的产物,把水、火、木、金、土,分别对应于咸、苦、酸、辛、甜,显然找不到“科学”上的依据,因此,五行观念是“误读”、“误解”,是不能成立的——这样的批评看似言之成理,其实不妥当的。

中国原创文化中的五行观念,根本就不能用现代的“科学”标尺来衡量。

从起源上说,五行本身就不是科学的产物,而是政治的产物。

五行是实现社会整合、政治控制的思想基础,它是一种政治哲学,而不是一种自然科学。

 

    再看文章列举的决疑方法。

它主要强调了卜筮对于政治决断的意义,同样是“道法自然”的一种运行技术。

譬如,用火炙烤一片龟甲,可能出现不同的裂纹或图形,无论哪种结果,其实都是偶然的、随机的。

然而,如果把卜筮的不同结果分别赋予凶或吉的意义,以之作为决疑或决策的依据,则可以为君主的决策确立一个更高的依据——天意如此。

 

    比较而言,用卜筮来帮助决策,不同于现代医学上用化验结果来帮助诊断。

后者是科学技术的产物,体现了“求真”的追求;前者是政治技术的产物,体现了“求治”的追求。

因此,从概率的角度来看,依据卜筮的结果来决策,并不能提高决策的质量,但是,却能够产生最优的决策效果:

做出这样的决策乃是天意的体现,接受或服从这样的决策就是顺从天意。

这就意味着,借助于卜筮,有助于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

因此,卜筮的功能和意义,主要是程序性的。

就像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能够让人产生正义感一样,卜筮也是通过程序性的展示,以提升决策的正义性或正当性。

 

    譬如,君主要任命某个人当农业部长,张三和李四都是候选人,也各有人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卜筮的结果来决定谁来出任农业部长,大家都无话可说,因为,卜筮的结果被解释成天意的体现。

对于君主或共同体的整体利益来说,由张三或李四来出任农业部长,可能有一些差别,但是,相对于政治秩序的稳定而言,相对于大家对于政治中枢的信服或忠诚而言,这样的差别又是无足轻重的。

因此,对君主来说,在两个候选人中间,选择谁当部长并非第一要务;第一要务是自己的任命能够得到大家的服从。

这个事例表明,卜筮并不是现代人所谓的“封建迷信”,而是一种精心安排的政治装置,是对“道法自然”这种理论进行技术性转化的一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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