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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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证
交通运输安全证
【篇一:
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
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
一、项目介绍:
1、工程背景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已经逐渐成为比物质或能源更重要的资源,而各类信息系统作为信息产生、存储、传输和应用的载体,在信息社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应用系统中,各类信息资源面临的安全形势也越来越严峻,因此这些信息的安全保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性逐步凸显的同时,也推动了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基于对称密钥算法和非对称密钥算法的ic卡技术和数字证书技术在各类信息系统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信息安全的内涵也在不断地延伸,从最初的信息保密性发展到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和不可否认性,进而又发展为“攻(攻击)、防(防范)、测(检测)、控(控制)、管(管理)、评(评估)”等多方面的基础理论和实施技术。
目前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各类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对行业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由于之前各系统的建设和运行都相互独立,缺乏统一的身份认证、权限控制和行为监管手段,同时在信息交换过程中也缺乏有效的技术手段来实现数据传输的可靠性、保密性、防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等。
而实现上述需求则必须从全行业的角度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应用业务流程和管理规范,构建统一的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体系。
交通运输部于2007年依托“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建设了“联网电子收费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服务系统”,首先应用在跨区域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之中,实现了非现金安全支付和网络数据交换的互认互信功能。
以此系统为基础,交通运输部又先后完成了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密钥管理系统和城市交通ic卡密钥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试点发行工作。
以上成功的应用,为建设行业密钥管理和安全认证系统提供了经验。
2009年年底,为满足行业信息化发展需求,依托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项目,面向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开始建设。
2011年12月,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经交通运输部有关管理部门同意,正式向国家密码管理局递交系统安全性审查申请。
整个审查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规范进行,全程受交通运输部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密码管理局的监管。
2013年2月7日,经过方案论证、功能验证、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等关键环节后,该系统正式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安全性审查。
这标志着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安全保障有了“统一平台”,具备向全行业提供密钥管理和安全认证服务的条件。
2、工程目标:
(1)保障行业应用信息安全,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
通过全行业统一的密钥管理和安全认证系统,采用ic卡或数字证书等安全认证手段,保证各类应用系统能够实现安全的交易、处理和认证等业务流程,进一步推动和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2)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建设节约型社会
将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纳入到全行业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之中,采用统一的密钥管理和安全认证系统,实现一卡多用或一卡通用,既能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又能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现象的发生,引领交通运输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3)推动交通运输电子政务发展,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通过行业统一的密钥管理和安全认证系统,实现快捷、高效、安全的交通运输行业电子政务系统,能够增强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政府形象并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满意度。
二、成果及示范:
受部委托its中心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系统的承担单位,在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科研方面:
承担了多项与密钥安全有关的部信息化课题,主要包括:
l部信息化项目《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与安全认证体系应用研究》(2012-364-223-400)l部重大科技专项《基于物联网的城市智能交通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子课题《面向物联网应用的安全体系研究及验证》(2012-364-223-103)
应用方面:
实现了各种密钥卡、传输卡、数字证书(key)及各种母卡的生产、发放和管理,同时,建立了道路运输证和公共交通ic卡密钥体系,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服务。
主要包括:
l高速公路联网电子收费密钥管理系统:
已应用于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建设
5500多条,用户数量超过600万;
l道路运输ic卡电子证件密钥管理系统:
已应用于全国6个省(市)进行试点,共核发道路运输证、从业人员资格证400余万张;
l城市公共交通ic卡密钥管理系统:
先后应用于国内8个城市进行试点;
l为长三角地区内河航道网及京杭运河水系智能航运信息服务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提供与密钥相关的方案和产品试用支持工作;
l为交通运输部“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数据报送系统”提供安全传输、身份鉴别等服务,共发放数字证书74张。
【篇二:
现场道路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现场道路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对厂区道路施工、车辆通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3术语和定义
无。
4职责
4.1公司综合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门岗出入车辆的监督管理。
4.2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在厂区的机动车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包括自有、外包、借用、租用的机动车辆。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道路管理
5.1.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坚实、平坦,形成环形网状;
5.1.2施工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断或阻断,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必须提前4小时向监理和综合部负责道路管理人员办理申报手续,并限期修复,施工期间需设置护拦,夜间应设红灯警示,开挖期间必须采取另设过道或架设便桥等措施保证道路畅通。
现场道路管理单位应及时将开挖或阻断道路的信息通知各相关方;
5.1.3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准在场内成品路面直接行驶,如确因施工需要穿越路面或行驶,应采取在路面垫胶垫或木板等防护措施;
5.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应符合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要求。
5.2车辆安全管理
5.2.1机动车上不准人货混载,不准任意加挂拖斗;机动车运载贵重物品需要人员短途护运的,其车厢必须设置高一米以上的护栏。
场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2.2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对所使用(所属、租用、借用)车辆的驾驶人及随行人员有安全教育义务,进入场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对各自(包括下属分包单位)所使用(所属、租用、借用)车辆和车辆驾驶人的安全资格、安全性能、安全使用、安全行为负全责;
5.2.3所有运土方、石子、泥浆等车辆除必须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必须做到:
装高不得超过车厢板、将车厢采取防止污染的有效覆盖,方能换证进入场区,并严禁沿途散落;
5.2.4所有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不得超速鸣笛、不得乱停乱放。
各施工单位未报综合部备案的车辆不得在厂区内过夜,确因工作需要在厂区内过夜的,应及时向综合部申报批准;
5.2.5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和无证驾驶;严禁车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载物;
5.2.6场内机动车应按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限速行驶(15公里/小时),文明驾驶、安全停放,确保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5.2.7严禁摩托车、出租车、三轮车、拖拉机禁止进入场区,自行车不许载带人员,严禁用机动车牵引自行车。
5.3车辆出入管理
5.3.1所有进出大门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的指挥和管理。
各施工单位对其使用的车辆应进行编号挂牌管理(编号牌应置于车辆前挡风玻璃醒目处);
5.3.2凡是持红色厂区通行证的车辆在门岗予以免登记、免换证、免检查直接进出厂区。
凡是持各施工单位编号牌(加盖公司综合部和施工单位安监部公章)车辆在门岗检查车辆后可进出厂区。
除上述车辆外的车辆必须在门岗办理车辆登记、凭行驶证或身份证更换临时机动车通行证、车辆检查手续后方可进出门岗;
5.3.3各施工单位应指定1-2名管理人员负责车辆出入管理,将所属经常使用的车辆(包括外包单位车辆)报综合部备案(附录a),综合部发至各门岗;
5.3.4晚上20点后,各施工单位未经备案的车辆一律禁止进入厂区,确因紧急工作需要进入,须施工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到门岗处引领,办理换证手续,方可入内。
此类车辆严禁在场内过夜停留;
5.3.5公司各部门业务联系单位进入的车辆,必须通知门岗后,方可换证放进场区,门岗应在《临时车辆出入场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5.3.6现场物资如需拉出厂区的必须持有物资出门证(施工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签字、加盖综合部公章),晚上18时至早晨8时,所有物资车辆严禁出厂。
确需出厂,公司综合部、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共同到场,并持有物资出门证方可放行;
5.3.7来参观检查工作和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门岗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可直接予以放行不用履行换证、登记手续,但应做好日志记录。
6报告和记录
无。
7检查与考核
7.1凡违反本办法者,给予200元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公司综合部或监理报请奖励。
7.3本办法考核和奖励程序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奖惩制度》中7.1和7.2考核和奖励程序相同。
7.3车辆和车辆驾驶人的考核归属单位发生争议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被考核单位:
合同、车前窗车辆编号牌、《临时车辆出入登记表》、驾驶人工作证。
8附则
8.1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三:
交通部三类人员最新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9〕757号2009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七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申请由施工企业统一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申请。
中央管理的施工企业总部(集团)及其所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直接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考核申请。
其他一级企业应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施工企业提出考核申请时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函;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说明材料;
(三)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见附件1、2);
(四)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等复印件,并附申请人白色背景1寸免冠彩色正面照片1张。
施工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能力考核)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知识考试)两部分。
能力考核是对申请人申请资格的审核。
知识考试是对申请人具备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情况的测试。
知识考试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能力考核与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考核证书。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申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十一条一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以下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应具有中专或同等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或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经历;
4.企业专职安全员,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1年及以上的土木工程建设或安全管理经历。
(二)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未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形。
(三)符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级企业申请人的能力考核条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制定。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报企业予以补充。
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能力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知识考试由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
第十四条申请人知识考试合格,经公示后,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按照考核管理权限颁发考核证书。
考核证书有效期为3年。
发证机关应将考核通过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在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考核证书采用统一的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
“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顺序号。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证书编号规则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交安”+管理类别代号+证书颁发年份后2位+行业代码+证书颁发当年4位流水次序号。
其中,管理类别代号分为a(企业主要负责人)、b(项目负责人)、c1(企业专职安全员)、c2(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行业代码分为g(公路工程)、s(水运工程)。
第三章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应于有效期截止日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有效期满而未申请延期的考核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延期申请按考核申请程序执行。
施工企业除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申请外,还应按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延期申请函;
(二)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4);
(三)考核证书有效期内,施工企业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本企业人员负有责任的,或因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本企业人员受到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需如实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报告或者处罚、通报文件等;
(四)原考核证书。
第十八条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可参加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发证机关应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信息在管理系统中及时予以录入、更新。
第十九条除中央企业外的一级企业延期申请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审核后报部。
延期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核通过,准予延期:
(一)按期提出延期申请;
(二)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三)在管理系统中申请人无不良从业记录;
(四)无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
经审核准予延期的,由原发证机关在考核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在管理系统中更新考核证书有效期。
考核证书有效期每次延期期限为3年,项目负责人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5周岁,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0周岁。
第二十条在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三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企业专职安全员所在企业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大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1起及以上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本人负有责任的;
(二)本人受到部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三)未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教育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的;
(四)本人或为他人伪造证书或出据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证书变更申请,并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的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二)申请人工作单位调动。
1.新受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2.新受聘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
3.原企业解聘证明文件、新企业聘用或者任用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4.原考核证书。
(三)其他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原考核证书。
申请证书类别变更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相应能力考核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及知识考试后,方可变更。
(四)考核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2.申请人所在企业在省级以上报纸或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登载遗失作废声明的复印件;
因信息变更换发的考核证书,有效期不变,证书编号不变,原证书收回。
因遗失补发的考核证书编号更新,其他信息不变。
第二十二条因申请人工作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的,变更申请应当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原发证机关在调动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上签署意见,收回原证书;再按照考核申请程序,由新受聘企业向新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新发证机关应及时给予办理并变更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信息。
第四章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考核证书在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通用。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证书。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具备考核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应当加强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上岗登记和离岗核销管理。
工程开工前,应当在管理系统中将参与工程的上述两类人员进行上岗登记。
工程结束后或上述两类人员离岗时,应在管理系统中进行评价并核销。
从业记录将作为考核证书延期审查的依据。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岗位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其他处罚的信息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则。
《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04〕594号)及《关于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4年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7〕22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