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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章掘、开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十二条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有明确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

巷道永久和临时支护形式、规格、尺寸;处理冒顶、掘进巷道的开口、贯通、扩帮、挑顶、巷修和过地质构造带等情况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七十三条科学优化设计,根据地质情况及巷道用途,合理确定巷道位置,尽量选择岩性较好和煤层围岩稳定的位置开凿巷道;正确选择巷道断面形状,顶板压力大、服务年限较长的巷道应采用半圆拱断面。

第七十四条采区巷道优先采用锚喷支护形式,采煤工作面巷道优先采用锚杆(索)、钢带、网联合支护形式。

井下锚杆支护巷道的支护参数,必须以有资质的科研单位的设计为依据。

特殊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锚杆(索)、金属支架联合支护形式。

第七十五条巷道围岩应力较大,顶、帮变形量大,底鼓严重的开掘工作面,应采用O型支护技术。

第七下六条开掘工作面永久支护前必须加设临时支护,临时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炮掘工作面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带帽点柱或吊环穿梁前探支护;机掘工作面应优先采用机载前探支架、液压钻车等先进支护设备。

第七十七条开掘工作面应坚持对已掘巷道每班巡查制度,发现支架变形失效、锚杆松动失效、巷道顶帮变形严重、喷层开裂脱落、局部顶板冒落或片帮等现象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补强支护。

第七十八条开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空顶作业:

1、工作面顶板破碎,勾顶和联网不严。

2、在允许最大控顶距范围内没有使用临时支护。

3、相邻两根顶锚杆失效。

4、巷道棚子倾倒不及时进行处理。

5、回收巷道支架不执行先支后回原则。

第二节分支护形式顶板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锚杆(锚索)支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施工巷道的围岩分类确定锚杆锚索型号、规格及技术性能参数。

2、作业规程中应明确锚杆、锚索的间排距、孔深、外露长度、锚固剂型号、数量、锚固形式和使用钻具以及施工工艺的要求。

3、顶、帮锚杆必须同步施工。

4、锚杆支护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锚固力试验和拉拔试验。

锚固力试验不合格的锚杆必须重新补打;拉拔试验必须在有支护下进行,防止因锚杆杆体断裂或失效造成伤人。

5、顶锚杆应采用φ20mm及以上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锚杆,锚杆长度不小于2.2m;帮锚应采用φ16mm及以上的左旋无纵筋螺纹钢或圆钢锚杆,圆钢麻花式端锚锚杆的锚固头长度不小于420mm。

巷道工作面侧和切眼煤壁侧帮锚杆可采用易切割的玻璃钢锚杆,但玻璃钢锚杆技术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帮锚杆禁止使用大直径(35mm)麻花式金属端锚锚杆。

6、锚杆螺母应优先采用快速安装工艺扭矩螺母,采用普通六角螺母时,其技术条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原则上不得随意采用不同规格的螺母。

7、锚杆托板应优先采用蝶形托板,规格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方形)或φ100mm(圆形),厚度不小于8mm;角锚杆必须使用斜型托板。

8、锚索应采用φ17.8mm及以上的钢铰线锚索,锚索托板应采用钢制蝶形托板,规格尺寸不小于150mm×150mm(方形)或φ150mm(圆形);若采用平板托板,则厚度尺寸应不小于15mm。

9、树脂锚杆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树脂的技术性能进行搅拌和紧固安装。

10、应根据巷道顶板类型确定锚杆锚固长度。

Ⅳ、Ⅴ类顶板的锚杆锚固长度必须达到1.5m以上或全长锚固。

11、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标准安装锚杆,托板、钢带、钢筋托梁、垫片网等必须紧贴岩面,不得叠加托板或在钢带、钢筋托梁上垫柱帽或石块。

12、锚杆必须随打眼,随安装,随紧固,且必须依次从外往里逐排安装,不得隔排安装。

13、锚杆安装后必须施加一定的预紧力,预紧力矩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锚杆钻机的扭矩达不到规定预紧力矩要求时,必须进行二次紧固,二次紧固应采用大扭矩风动扳手。

14、锚杆安装完成后,当班安全质量验收员必须用声控报警式力矩扳手对锚杆预紧力进行逐根检查,预紧力不足的必须及时紧固。

15、煤巷采用锚索支护时,锚索端头必须锚固在煤层顶板上方稳定岩层内,不应锚固在煤层内。

16、锚杆预紧力矩和紧固力的关系,可参照下表进行设计:

紧固力(KN)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20

 

预紧力矩(N·M)

M24

114

137

160

183

205

223

251

273

296

319

 

 

M22

105

126

147

168

188

209

230

255

272

293

 

 

M20

95

114

133

152

171

190

209

228

247

266

 

 

M18

86

103

120

137

154

171

188

205

222

239

69

 

M16

76

91

107

122

137

152

167

183

198

213

61

 

第八十条锚喷支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锚喷巷道喷射前应检查帮、顶,撬掉浮石,并用水冲洗岩面。

2、严格掌握混凝土配比和速凝剂的掺入量(采用无尘喷浆机时,只需掌握速凝剂的掺入量),喷层厚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喷射混凝土缩缩终凝2h后应喷水养护,养护时间一般工程不得少于7d,重要工程不得少于14d。

3、锚喷支护工序原则上应先初喷,后挂网并安装锚杆,最后再复喷至规定厚度。

初喷必须紧跟工作面迎头,复喷滞后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30m,且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4、喷层厚度、喷浆质量要求等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并按规定布置喷层厚度检查孔和进行试块抗压强度试验。

5、对局部喷层开裂、脱落的区段要及时进行复喷,应将已开裂喷层和危岩浮矸处理掉后再复喷;顶板破碎区段必要时可挂金属网复喷或套金属棚联合支护。

第八十一条架棚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架设棚子要按照操作顺序进行,棚子迎山角度、棚腿岔角、柱窝深度等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采用架棚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对支护材料进行强度计算;

3、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

撑木或拉杆的位置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支架与顶帮之间必须用勾木、背板等勾紧背实;

4、金属支架梁腿搭接处应加工限位装置,并在梁腿之间加衬木垫板,以保证梁腿接触严密。

5、炮掘工作面在靠近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支架要设防倒器,防止放炮崩倒支架;

6、可缩性金属棚架设时,棚梁或棚腿搭接长度、搭接处卡缆数量和卡缆螺栓紧固力矩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四节特殊地段顶板管理要求

第八十二条交岔口、硐室和车场巷道支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交岔口、硐室和车场尽量选择在较稳定的岩层中。

2、大断面车场采用锚杆或锚喷支护时,应采取缩小锚杆间排距、增加锚索等补强支护措施;采用架棚支护时,应采取缩小棚距或锚棚联合支护措施。

3、交岔口采用锚杆或锚喷支护时,应采取缩小锚杆间排距、增加锚索等补强支护措施,且锚索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21.6mm的钢绞线锚索;采用架棚支护时,必须采用双抬棚,插梁必须做口且接触紧密,抬棚梁还必须与顶板进行联锁。

4、采用铁棚(U型棚)支护时,材料规格要经过强度计算后确定。

5、、立体交叉巷道要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措施。

第八十三条处理冒顶、巷道维修相关规定

1、巷道维修时按由外向里的顺序依次进行,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作业地点的支架。

在一架未完之前不得终止工作。

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2、补打锚杆时必须先进行处理危岩、浮石,再进行作业。

补喷巷道,必须先清除浮石和冲洗岩帮。

3、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作业人员撤退的安全出口。

在独头巷道维修巷道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4、处理冒顶及主要井巷维修时,分管安全、生产的矿长和总工程师应至少有一人跟班指挥。

5、处理大面积冒顶时,应推广使用新技术、应用新材料充填控制冒顶区顶板及围岩自由面。

6、工作面顶板破碎用支护方式难以控制漏顶时,应采用高分子材料固化技术控制顶板。

第八十四条贯通时的顶板管理

1、当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炮掘在相距20m、综掘在相距50m前,必须停掘一个工作面,实施单头作业,并且必须加固和加强被停工作面支护,保证通风正常。

2、巷道贯通前,必须采用钻探方式准确确定贯通位置后对贯通点进行补强支护。

巷道贯通必须有科长以上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3、当贯通点剩余10m时,每班必须对贯通点的补强支护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后方可进行掘进。

第八十五条过地质构造带、空巷、采空区顶板管理

1、锚杆支护巷道过断层、无炭柱、地质变化带时必须缩小锚杆(索)间排距,增加锚固长度;锚索必须使用直径不小于21.6mm的钢绞线锚索,且必须采用套棚联合支护形式,套棚范围应延伸到地质变化带以外10m以上。

2、过空巷、采空区时必须采用锚杆、架棚联合支护(能打锚杆的地方必须打锚杆)。

3、地测部门必须提前标定空巷、采空区的位置及充水情况。

第六章顶板隐患排查与整改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顶板隐患排查与整改领导组。

领导组履行以下职责:

1、将全矿所有在用巷道与工作面进行区域责任划分,确定每个区域顶板隐患排查的管理者、隐患整改的责任者、监督者与验收者,并在巷道或区域的醒目位置悬挂责任牌板。

2、将全矿所有在用作业规程与措施进行安全技术审查,确定每个作业规程或措施的审查责任人。

3、研究确定查出隐患的整改方案。

4、督导、考核各责任人的工作,并兑现奖罚。

第八十七条作业规程与措施的审查内容:

1、编制的作业规程或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能否准确指导现场工作。

2、所选用的支护形式与参数有无科学来源或工程类比依据。

3、作业规程与措施的内容能否包含现场作业的所有工序(各种周期性工作的工序)。

4、作业规程与措施是否经过合法程序的审查与批准,每个月是否经过了总工程师组织的复审,有无复审记录。

5、作业规程与措施是否在全体作业人员中进行过学习、培训与考试,考试是否严格认真,不及格者是否经过重新培训与考试。

6、作业规程与措施有无违反科学、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违反集团公司规定、违反常识的内容。

7、现场是否严格按照作业规程与措施进行作业。

第八十八条各类巷道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1、支护是否完好,有无断梁折柱、等压棚、失效锚杆(索)、漏(冒)顶、顶板下沉、片帮空顶等各类隐患与矿压信息记录。

2、有无利用支护锚杆(锚索)或棚子起吊大件,承压棚腿上挂牵引滑轮或用木柱从侧面斜顶棚梁做挡车器或绞车压柱等各种危及支护安全的现象与行为。

第八十九条工作面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

严格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及评分办法》逐条对照检查、整改、落实。

第九十条组织与落实规定:

1、各矿必须每半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认真研究分析,并进行“四定”落实。

所有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有反馈信息,形成闭环控制体系。

2、所有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四定”表及整改情况反馈信息原始记录都必须统一在生产技术科存档备查。

3、各矿生产技术科必须每半月将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向集团公司生产处采煤科和开掘科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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