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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社会责任

企业组织行为通常只是依据财务或经济术语来加以界定:

赚钱、股值上涨、积累或增加财富、有效使用资源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等。

由于目的单一,所有非财务和非经济的东西都被看作是获得目的的手段。

  在我们看来,认识公司的一个更好的方式,就是把公司看作是一个具有多元目的的组织。

当然,经济目的是公司的一个基本目的;然而,企业组织也应当有其社会目的和环境目的。

关键问题在于,要认识到每个目的都具有天然的价值,以相互关联的方式与其他目的联系在一起。

换言之,对环境这一目的的追求,不仅仅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而且对公司自身也有意义,是一种可持续发展。

越来越多的公司责任报告和企业领袖声明,都把环境当作是公司自身的目的。

  1992年,总部设在瑞士巴塞尔的跨国制药公司汽巴盖基(Ciba-Geigy)发表了除年度财务报告外的第一份“公司环境报告”,随后在1994年,又公布了“公司社会报告”。

这种三份一组的报告在当时特立独行,而且开此后十多年世界公司报告惊人发展之先河。

如今,我们可以发现,丰富多样的社会和环境报告让有兴趣的读者目不暇接,而且标题各异,如可持续性报告、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公司公民报告、能源报告、公司责任报告等等,形式、篇幅和内容也变化多端,贴在网上的更是如雨后春笋。

  为使公司报告更真实、系统和有可比性,1997年由联合国官方合作机构提出了基于自愿的“全球报告倡议”。

2000年该机构发表了“经济、环境和社会业绩可持续性报告指南”,2002年出版了修订版,现正在开发第三代指南,内容包括创新、数字解决和教育与鉴定程序等。

  非财务报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并非因社会和环境风险影响了财务,而是因为近年来的公司丑闻使人们对财务报告信心丧失。

造假账、修正财务报告结果等事件,提醒公众不要相信那些所谓的“诚实的数字”。

因此,有理由设想,公司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会愈益引起公众注意,而且对投资者、消费者以及公司来说,都仍是至关紧要的话题。

  面对人们高涨的期盼和爆炸性的信息,我建议关注以下三个基本问题,它们有助于人们更深刻地理解企业组织在全球化中的作用和责任。

尽管这些问题超出了讨论公司报告的确切范围,但对它们的回答必然影响到提供和理解报告的方式。

第一个问题涉及伦理责任的概念;第二个问题涉及公司的目的和公司业绩的不同类型;第三个问题将引出有关公司社会责任(CSR)争论的一些结论。

  一、责任是当代道德的一个关键概念

  行为者的责任程度与其自由程度应该是一致的;不幸的是,人们想要拥有更多的自由,却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

  在考察是否使用 “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个术语时,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现象。

一方面,人们在日常谈话中非常频繁地使用这个术语,它意味着一种重要的道德义务。

如,我们论及父母、教师、物理学家或记者的责任,指的是角色责任。

但我们也期望如政府、私人部门、传媒、商业学校也许还有富国对贫国这类组织和机构采取负责任的行为。

尤其是,“责任”一词广泛用在领导者的资格方面,要求领导者必须能够而且愿意承担责任、而不是推卸责任。

  另一方面,令人惊奇的是,关于领导能力的文献,畅销商业书籍和许多企业伦理教科书,大都不用这个术语,责任主体至今依然付诸阙如。

无庸讳言,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责任”这一术语,而学术文献中却缺乏责任术语,这类明显反差无助于消除有关道德责任的混乱状况。

  在伦理学史上,“责任”作为伦理概念还是相对新的一个现象,20世纪有许多学者发展了这个概念。

德国的讨论可上溯到马克斯·韦伯1918年的著名讲演,他把“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对立起来;1933年,WilhelmWeischedel在马丁·海德格尔的影响下对责任做出了现象学分析。

我认为,沃特·舒尔茨对“责任”提出了最深刻的理解。

  “责任”术语包含着对别人的问题作出反应或给予恰当的回答,类似于“accountability”(有责任)一词。

因此,责任反映了人类存在的关系结构。

在舒尔茨看来,“责任”概念包含了一种两极性:

一方面,是出于自由的内极或自我承诺。

因此,责任有赖于、需要有内在的决断。

一个负责的人不能躲在一个给定的角色后面。

毋宁说,责任要求一个人超越传统道德。

我们可以由此了解:

对人类的自我理解是伦理学的重要基础,特别是以人类关系为核心的伦理学的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在人际关系中有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

  从这一概述来看,舒尔茨排除了韦伯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分离。

他把责任落实到作为决策者的人身上,拓展到决策者为谁负责、负什么责的具体问题上。

所以,我们可得出的结论是:

责任涉及三个部分:

(1)责任主体,或者说由谁负责;

(2)责任内容,或者说负什么责;(3)所要对之负责的权威,或者说对谁负责。

这些区别可以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甄别混乱复杂的责任问题。

  然而,正如不能把“责任”仅仅局限于扮演角色和遵循规则一样,将“责任”拓宽到适用于所有方面也是不恰当的。

对一切负责,实际上意味着只能是对什么都不负责。

我们需要区别不同层次上的责任义务:

(1)在所有场合都必须满足的起码要求;

(2)确定“好的规则”的社会义务;(3)对伦理优秀的理想追求。

人们可以不那么优秀,但未必就是不伦理的;同样,人们如果违背起码的伦理标准,就不可能是“好的”或“优秀的”。

  因此,公正也就意味着,我们不应该对超出我们力量的事情负责。

基于传统伦理原则:

“应该意味着能够”;行为者的责任程度与其具有的自由程度应该是一致的,换句话说,自由空间愈大,责任也就愈大。

不论是在公司还是在军队,高层领导比其下属都具有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下属就没有任何责任。

  不幸的是,自由与责任之间的这种基本联系,经常被人们忽略甚至拒斥。

人们想要拥有更多的自由,却不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

但是,“自由仅仅是整个现象的否定方面,它的肯定方面是责任。

自由事实上有堕为恣意妄为的危险,除非按照责任而生活。

  二、公司的目的和责任

  有理由认为,公司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公司责任的主体或承担者能够而且应当负有责任。

  哈佛商学院的L.S.佩恩教授在《价值转变》一书中,考察了法律史和公司在当代深入发展的一般过程,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今日社会,公司无关道德的学说不再站得住脚了。

”确实,除非我们承认公司是道德行为者,否则,诸如非伦理的公司行为、公司对其影响负有道德责任等说法,或者发表和承认公司责任报告等行为,就都是毫无意义的了。

  我们如何理解公司是道德的行为者呢?

舒尔茨的责任概念是否有助于我们找到对这一问题的答案?

乍看起来,他的概念,即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概念,似乎难以应用到组织身上。

毕竟,组织不是一个人,更不是一个道德人。

不过,我们赞同自由企业是我们的经济体制的标志。

公司与人一样具有一种“身份”(这对声誉管理和品牌认知非常关键)。

它追求一种目标,培育一种文化,具有某种决策自由空间,并且影响到人、社会和自然。

凭借所有这些特征,有理由认为,公司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

换言之,公司责任的主体或承担者能够而且应当负有责任,这是有意义的。

因此,在舒尔茨看来,关键问题在于,责任不仅由一套伦理价值观念和规范所构成,而且要落实到行为者身上。

  当然,行为者可能类型不同,可能不得不与其他人共同承担责任。

但是,强调公司是道德的行为者,并不以任何方式贬低其他道德行为者的道德责任,特别是个人和集团的道德责任。

因此我们应当考察大公司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差异。

  在进一步分析责任概念时,不仅需要将责任落实到负有责任的行为者身上,而且要在行为者对之负责的权威与他们所负有的责任内容之间作出明确区别。

遗憾的是,“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现在通译为“关民”)理论的讨论通常混淆了这两个方面。

对消费者、员工、社区和其他“关民”负有责任,仅仅意味着公司对谁应当负有责任,但公司责任的种种内容仍然不甚了了。

即便我们能在公司与特定“关民”之间用一种特定方式建立起责任关系,我们仍然必须回答这种责任应当包含什么内容。

而“关民”理论却对此存而不论。

当然,指出“关民”理论的局限,并不是要贬低它的成就,在我看来,它的成就是:

承认公司是道德的行为者,对更多的“关民”而不仅仅是股东负有多重责任。

  对公司而言,目的问题是一个基本问题,因为它规定了整个组织的方向。

它激励经理和员工,确立起公司成败的基准。

然而,深受社会科学工具理性思维的影响,人们往往低估甚至忽略目的、目标和意义的重要性。

  企业组织行为通常只是依据财务或经济术语来加以界定:

赚钱、股值上涨、积累或增加财富、有效使用资源或提供商品和服务等。

由于目的单一,所有非财务和非经济的东西都被看作是获得目的的手段。

  在我看来,认识公司的一个更好的方式,就是把公司看作是一个具有多元目的的组织。

当然,经济目的是公司的一个基本目的;然而,企业组织也应当有其社会目的和环境目的。

关键问题在于,要认识到每个目的都具有天然的价值,以相互关联的方式与其他目的联系在一起。

换言之,对环境这一目的的追求,不仅仅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而且对公司自身也有意义,是一种可持续发展。

越来越多的公司责任报告和企业领袖声明,都把环境当作是公司自身的目的。

  例如,GE总裁和首席执行官杰夫瑞·伊梅尔特最近为其公司的一项清洁器能源政策作出了辩护:

“我们正在跨越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门槛,做到既赢利又正当。

”他提出了双重论据,为GE最近出台的研究投资项目Ecomagination加以论证。

一方面,这一项目是赢利的,即能取得经济目的,另一方面,它又是正当的,有助于改善环境,即达到环境目的。

两者不应该是互相排斥的。

这一案例以及其他许多案例,提出了一个挑战:

如何做到“一箭双雕”,既追求环境目的,也达致经济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改善在这里被看做是目的,而不仅仅是制约利润追求政策的结果。

  事实上,这两种论证彼此都需要,因而可以形成一种综合力量。

尽管“纯利润论”或所谓的“业务立场”某些情况下可能显得很有力,但它显然不是绝对的,如果它依靠的是一种不确定的因而是危险的未来的话。

否则,如果“纯利润论”令人信服地占据主导地位的话,企业也就不会在奔向“贪婪的道路”上显得踌躇不决了。

  在考察企业组织的多元目的时,我们可以提出类似企业的“社会”目的的思想。

做一个“好公司的公民”(如同许多公司报告所宣称的那样),不只是实现经济目的的手段,而应当承认其本身具有价值。

这样,公司就得到人们的尊重,摆脱了仅仅充当“赚钱机器”的臭名,真正成为一个社会行为者。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组织的多元目的概念,我们可以从宏观或制度境遇来讨论问题。

我们可以理解,经济是与其他基本社会安排,诸如政治和社会文化制度密切相关的,在各个层次上都与自然相关,并直接影响到中观分析层面上的公司概念。

如果假设经济和政治制度彼此完全分离,就像密尔顿·弗里德曼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著名文章所假定的那样,那么,企业是纯粹经济组织的说法就是有意义的。

然而,这种分离在宏观层面上远不符合事实,那么,在中观层面上就不存在这种完全的分离。

换句话说,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公司必然涉及政治的和其他非经济的活动。

问题不是企业是否参与这些活动,而是说,在参与这些活动时,企业究竟是以何种方式以及应当以何种方式来参与。

  公司具有多元目的;事实上,其他组织,如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都追求多元目的。

人们难道不应当关心政府是否有效使用了资源并有助于国家竞争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吗?

难道许多非政府组织不是不仅具有教育目的、而且也有政治目的吗?

尽管现代社会某种程度上具有“劳动分工”特征,但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有纯粹经济的、政治的或文化的组织。

承认组织具有多元目的,有助于相应的组织为获得某种理解和尊重而努力。

具体而言,非政府组织可以从公司那里学到如何提高效率;政府可以受环境组织的启发而改善它的“绿色”记录;公司可以学习如何发挥舆论的作用,等等。

换言之,一个组织可以按照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和环境的要求来改善它的业绩。

“企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坏的”或“恶的”。

  三、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

  我们不能认为“伦理吃亏”,而是要求人们更好地遵循“伦理有价”原则。

  在阐述了企业组织多元目的的意义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之间的密切关系。

我要强调以下五个方面的重要结论:

  

(1)作为“出于自由的自我承诺”,“责任”是当代道德的一个丰富而核心的概念,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把“责任”应用于作为道德行为者的组织身上。

这样做,“责任”这一在企业用语和公司报告中被广泛而含混使用的术语就得到澄清和深化。

结果,对企业的决定性挑战发生了转变:

人们不再仅仅追问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如欧盟曾经出现过的激烈争论那样,而是追问它是否出自公司的自由承诺。

  

(2)“责任”包括三个部分:

a.它需要落实到一个清楚界定的责任主体或承担者身上,可能是个人、团体、组织、国家或其他实体。

b.承担责任意味着回答由其他具有合法权威的人提出的问题,这些人现在通称为“关民”。

这种关系不仅仅由“做出响应”来构成,如许多企业顾问近来怂恿公司所宣称的那样。

因为它还具有伦理性质,意味着对是非和公正与否的关注。

c.公司责任涉及到的第三部分内容,可分为三大类:

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

“全球报告倡议”对这些相关概念和复杂问题提出了最全面一致的评估方法。

  (3)如果按流行的做法,把公司社会责任与经济伦理对立起来,那么就可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与伦理无关。

但我们的概念方法则是,把伦理置于公司责任的核心地位,渗透到公司的目的、规则、业绩和影响力之中。

通过区别责任与义务的三个不同层次,即伦理底线、社会义务和伦理理想,我们反对在伦理与非伦理之间做简单化的选择,而是提供一种有区别的评价公司伦理行为的方式。

简单化的选择不可能做出合理的伦理评价。

  (4)关于公司目的的讨论,人们很容易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所谓“业务立场”产生误解。

如果关心社会和环境仅仅被当作手段而不是目的,仅仅把经济的目的也就是赚钱当作唯一的目的,那么,证明“业务立场”的努力就是自欺欺人的。

我们不能认为“伦理吃亏”,而是要求人们更好地遵循“伦理有价”原则。

  (5)迄今为止,我们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理解,是与公司的目的、业绩、影响和责任有关的。

我们使用这些术语实际上意味着什么?

在这些问题上人们是否有可能达成某种共识?

多年来,在有关“关民”的讨论中,“全球报告倡议”机构已经朝着这一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显然,从“世界发展与环境委员会”所做出的可持续性定义出发,人们在“环境”这一概念上已经获得了相当高度的共识。

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自然问题,比如能源消耗问题和空气污染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可以做出科学定义和测量的。

与此相比,要想在“经济”这一概念上达成共识则是比较困难和有争议的,要想在“社会”这一概念上达成一致则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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