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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的变更方法

第二十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一节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一、会计政策概述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其中,原则,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是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者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会计处理方法,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政策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会计政策的选择性。

会计政策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具体选择。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

例如,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时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中进行选择。

第二,会计政策的强制性。

在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属于行政法规,会计政策所包括的具体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企业必须在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即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必须从允许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

第三,会计政策的层次性。

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个层次。

其中,会计原则是指导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原则,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的以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作为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就是预计负债确认的具体会计原则;会计基础是为将会计原则体现在会计核算而采用的基础,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涉及的公允价值就是计量基础;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由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例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采用的完工百分比法就是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逻辑性的、密不可分的整体,通过这个整体,会计政策才能得以应用和落实。

企业应当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政策可以不予披露。

判断会计政策是否重要,应当考虑与会计政策相关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企业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

(1)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指企业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例如,企业发出存货成本的计量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其他计量方法。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的会计处理。

例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

(3)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指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例如,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是采用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

(4)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对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

例如,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成本是以购买价款,还是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5)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是指对取得的生物资产初始成本的计量。

例如,企业为取得生物资产而产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6)无形资产的确认,是指对无形项目的支出是否确认为无形资产。

例如,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是确认为无形资产,还是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是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事项中对换入资产成本的计量。

例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还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

(8)收入的确认,是指收入确认所采用的会计原则。

例如,企业确认收入时要同时满足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条件。

(9)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是指确认建造合同的收入和费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企业确认建造合同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10)借款费用的处理,是指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即是采用资本化,还是采用费用化。

(11)合并政策,是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采纳的原则。

例如,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合并范围的确定原则等。

(12)其他重要会计政策。

 

二、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的财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形下,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第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这种情况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则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改变原会计政策,按照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例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对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计价排除了后进先出法,这就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企业按照新规定,将原来以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改为准则规定可以采用的会计政策。

第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以便对外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例如,企业一直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果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持续地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能够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此时,企业可以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

对会计政策变更的认定,直接影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因此,在会计实务中,企业应当正确认定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这是因为,会计政策是针对特定类型的交易或事项,如果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其他交易或事项有本质区别,那么,企业实际上是为新的交易或事项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没有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例如,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由于该企业原租入的设备均为经营性租赁,本年度起租赁的设备均改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对初次发生的某类交易或事项采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并未改变原有的会计政策。

例如,企业以前没有建造合同业务,当年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至于对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按会计政策变更作出会计处理,并不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所以也不作为会计政策变更。

例如,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投产新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改为五五摊销法。

该企业低值易耗品在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占的费用比例并不大,改变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后,对损益的影响也不大,属于不重要的事项,会计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的改变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三、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并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以变更事项的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的划分基础。

第一,以会计确认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6项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使会计处理的首要环节。

一般地,对会计确认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确认的变更一般会引起列报项目的变更。

例如,企业在前期将某项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而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该项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即前期将研发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当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

该事项中会计确认发生了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第二,以计量基础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淮则》规定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5项会计计量属性,是会计处理的计量基础。

一般地,对计量基础的判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例如,企业在前期对购入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而当期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该类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应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该事项的计量基础发生了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第三,以列报项目是否发生变更作为判断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了财务报表项目应采用的列报原则。

一般地,对列报项目的指定或选择是会计政策,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例如,某商业企业在前期将商品采购费用列入营业费用,当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将采购费用列入存货成本。

因为列报项目发生了变化,所以该变更是会计政策变更。

第四,根据会计确认、计量基础和列报项目所选择的、为取得与资产负债表项目有关的金额或数值(如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等)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不是会计政策,而是会计估计,其相应的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

例如,企业需要对某项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对该项资产进行估计;在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估计。

因为企业所确定的公允价值是与该项资产有关的金额,所以为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处理方法是会计估计,不是会计政策。

相应地,当企业面对的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其采用的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变更是会计估计变更,不是会计政策变更。

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方法划分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

分析并判断该事项是否涉及会计确认、计量基础选择或列报项目的变更,当至少涉及上述一项划分基础变更时,该事项是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上述划分基础变更时,该事项可以判断为会计估计变更。

例如,企业在前期将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一般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当期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予以资本化,企业因此将对该事项进行变更。

该事项的计量基础未发生变更,即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发生变更,即前期将借款费用确认为一项费用,而当期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会计确认的变更导致该事项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列报也发生变更。

该事项涉及会计确认和列报的变更所以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又如,企业原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的实际情况,企业决定改用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该事项前后采用的两种计提折旧方法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该事项的会计确认和列报项目也未发生变更,只是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净值等相关金额发生了变化。

因此,该事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

 

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即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两种方法适用于不同情形。

(一)追溯调整法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采用追溯调整法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各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上一直采用。

对于比较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追溯调整法通常由以下步骤构成:

第一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第二步,编制相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第三步,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

第四步,附注说明。

其中,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根据上述定义的表述,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可以分解为以下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

(1)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2)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上述留存收益金额,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不考虑由于损益的变化而应当补分的利润或股利。

例如,由于会计政策变化,增加了以前期间可供分配的利润,该企业通常按净利润的20%分派股利。

但在计算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当期期初的留存收益时,不应当考虑由于以前期间净利润的变化而需要分派的股利。

在财务报表只提供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比较数据的情况下,上述第

(2)项,在变更会计政策当期,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即为上期资产负债表所反映的期初留存收益,可以从上年资产负债表项目中获得;需要计算确定的是第

(1)项,即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所得到的上期期初留存收益金额。

累积影响数通常可以通过以下各步计算获得:

第一步,根据新会计政策重新计算受影响的前期交易或事项;

第二步,计算两种会计政策下的差异;

第三步,计算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第四步,确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税后差异;

第五步,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需要注意的是,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例22—1】甲公司20×5年、20×6年分别以4500000元和1100000元的价格从股票市场购入A、B两只以交易为目的的股票(假设不考虑购入股票发生的交易费用),市价一直高于购入成本。

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对购入股票进行计量。

公司从20×7年起对其以交易为目的购入的股票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公允价值计量,公司保存的会计资料比较齐备,可以通过会计资料追溯计算。

假设所得税税率为25%,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4500万股。

两种方法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如表22—1所示:

 

表22—1两种方法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单位:

会计政策股票

成本与市价孰低

20×5年年末公允价值

20×6年年末公允价值

A股票

4500000

5100000

5100000

B股票

1100000

1300000

 

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的累积影响数如表22—2所示:

 

表22—2改变交易性金融资产计量方法后的积累影响数单位:

时 间

公允价值

成本与市价孰低

税前差异

所得税影响

税后差异

20×5年末

5100000

4500000

600000

150000

450000

20×6年末

1300000

1100000

200000

50000

150000

合 计

6400000

5600000

800000

200000

600000

 

甲公司20×7年12月31日的比较财务报表列报前期最早期初为20×6年1月1日。

甲公司在20×5年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为5100000元,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的账面价值为4500000元,两者的所得税影响合计为150000元,两者差异的税后净影响额为450000元,即为该公司2006年期初由成本与市价孰低改为公允价值的累积影响数。

甲公司在20×6年年末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账面价值为6400000元,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的账面价值为5600000元,两者的所得税影响合计为200000元,两者差异的税后净影响额为600000元,其中,450000元是调整20×6年累积影响数,150000元是调整20×6年当期金额。

甲公司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20×6年年末B股票账面价值,其结果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少计了200000元,所得税费用少计了50000元,净利润少计了150000元。

2.编制有关项目的调整分录:

(1)对20×5年有关事项的调整分录:

①对20×5年有关事项的调整分录: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000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共计提取盈余公积450000×15%=67500(元)。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00

    贷:

盈余公积               67500

(2)对20×6年有关事项的调整分录:

①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

借: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共计提取盈余公积150000×15%=22500(元)。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2500

贷:

盈余公积22500

3.财务报表调整和重述(财务报表略)。

甲公司在列报20×7年财务报表时,应调整20×7年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的年初余额、利润表有关项目的上年金额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关项目的上年金额和本年金额也应进行调整。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交易性金融资产年初余额8000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年初余额200000元;调增盈余公积年初余额90000元;调增未分配利润年初余额51000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上年金额200000元;调增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50000元;调增净利润上年金额150000元;调增基本每股收益上年金额0.0033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会计政策变更项目中盈余公积上年金额67500元,未分配利润上年金额3825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上年金额450000元。

调增会计政策变更项目中盈余公积本年金额22500元,未分配利润本年金额12750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本年金额150000元。

(二)未来适用法

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在未来适用法下,不需要计算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也无须重编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账簿记录及财务报表上反映的金额,变更之日仍保留原有的金额,不因会计政策变更而改变以前年度的既定结果,并在现有金额的基础上再按新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

【例22—2】乙公司原对发出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由于采用新准则,按其规定,公司从20×7年1月1日起改用先进先出法。

20×7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0000元,公司当年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为18000000元,20×7年12月31日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4500000元,当年销售额为25000000元,假设该年度其他费用为120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

20×7年12月31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的存货价值为2200000元。

乙公司由于法律环境变化而改变会计政策,假定对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即对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从20×7年及以后才适用,不需要计算20×7年1月1日以前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存货应有的余额,以及对留存收益的影响金额。

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如表22—3所示:

 

表22—3当期净利润的影响数计算表单位:

项目

先进先出法

后进先出法

营业收入

25000000

25000000

减:

营业成本

16000000

18300000

减:

其他费用

1200000

1200000

利润总额

7800000

5500000

减:

所得税

1950000

1375000

净利润

5850000

4125000

差额

1725000

 

公司由于会计政策变更使当期净利润增加了1725000元。

其中,采用先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为:

期初存货+购入存货实际成本-期末存货=2500000+18000000-4500000=16000000(元);采用后进先出法的销售成本为:

期初存货+购入存货实际成本-期末存货=2500000+18000000-2200000=18300000(元)。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其中,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采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后,仍然不能获得采用某项规定所必需的相关信息,而导致无法采用该项规定,则该项规定在此时是不切实可行的。

对于以下特定前期,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

(1)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积影响数不能确定;

(2)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管理层在该期当时的意图做出假定;(3)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对有关金额进行重大估计,并且不可能将提供有关交易发生时存在状况的证据(例如,有关金额确认、计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实的证据,以及在受变更影响的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的证据)和该期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信息这两类信息与其他信息客观地加以区分。

在某些情况下,调整一个或者多个前期比较信息以获得与当期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实可行的。

例如,企业因账簿、凭证超过法定保存期限而销毁,或因不可抗力而毁坏、遗失,如火灾、水灾等,或因人为因素,如盗窃、故意毁坏等,可能使当期期初确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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