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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2002/96/EC指令

2003年1月27日

(根据原文翻译,仅供参考)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公约,特别是其中第175

(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注意到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考虑到按照欧洲共同体公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欧盟协调委员会2002年11月8日通过的联合文本,

  鉴于:

 

(1)共同体环境政策的目的是:

重点要维持、保护和提高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

这项政策是根据预防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原则制定的。

这些原则要求采取防范措施,优先在资源方面补救环境破坏。

制造污染者要赔偿。

  

(2)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第五个环境实施项目)的政策和实施的共同体项目表明,可持续发展的完成要求当前的发展模式、生产模式、消费模式和行为模式有明显变化,并且要求倡导降低自然资源的浪费性消耗和防治污染。

鉴于废弃物预防、回收和安全处置原则,该项目要求将目标领域之一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加以规范。

  

(3)1996年7月30日欧洲委员会通讯委员会在关于考察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措施的通告中指出,在无法避免废弃物产生的地方,废弃物要以其材料和能量的再利用为目的,加以再利用或者恢复。

  

(4)1997年2月24日,理事会在其关于废弃物管理的共同体措施的决议中指出,需要为减少废弃物处置数量和保护自然资源而进行的废弃物再利用,特别是要提高再利用、再循环、合成和恢复的能力。

理事会承认在任何特殊情况下所选择的措施必须与环境效应和经济效应相关联,但是,在科技进步和废弃物生命周期分析技术进一步发展之前,再利用和材料回收应该优先考虑在当时所得到的最佳环境的科学措施。

理事会同时也恳请欧委会尽快采取适当的跟踪措施,包括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内的优先废弃物流计划项目作出的回应。

  

(5)欧洲议会在1996年11月14日的解决方案中,要求欧委会为指令提供大量有关优先废弃物流的提案,其中包括电子电气废弃物,并且要求这些提案的原则落实在生产者的责任上。

欧洲议会,在同样的解决方案中,要求理事会和欧委会提出削减废弃物总量的提案。

  

(6)1975年7月15日,关于废弃物的理事会指令75/442/EEC规定,在为特殊情况而制定的特殊规定或者特殊类别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中指出,对特殊情况制定的特殊规定应该由专门独立的指令加以控制。

  

(7)在共同体内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数量增长很快。

在废弃物管理和废弃电子设备的再循环还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的阶段之前,危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部件是主要关注内容。

  

(8)提高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目标不可能由各成员国单独实施。

特别是不同国家使用不同的生产者责任原则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经济负担不一致。

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不同的国家政策会削弱再循环利用政策的效果,正因为这样的原因,在共同体这一级别上应当制定重要的标准规范。

  

(9)本指令的条款适用于产品和生产者,不考虑销售技术,包括电子商务。

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电子商务途径的生产者和销售商的义务,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出发,应当采用同一标准并且采用同一方法实施,这样可避免本指令对以其他渠道销售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规定失效,尤其是电子商务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10)本指令适用于消费者使用的所有电子电气设备,以及专业用电子电气设备。

本指令不违背共同体关于保护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接触的所有行为人在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立法要求,以及特殊的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法规,特别是1991年3月18日关于电池和含有特定危险物蓄电器的理事会指令91/157/EEC

  

(11)指令91/157/EEC尽快修改,尤其是要按照本指令的说明修改。

  

(12)根据本指令建立生产者责任制是鼓励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要充分考虑到有利于电子电气设备的维修、尽可能的升级、再利用、拆装和再循环的方式之一。

  

(13)为了保证在回收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中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成员国应当按照本国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的要求立法,决定员工拒绝回收废弃物的条件。

  

(14)成员国应当鼓励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充分考虑要有利于拆卸和修复,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到有利于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组件和材料。

生产者不应当通过特殊设计或者加工过程来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特殊设计或者加工过程具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到环境保护和/或者健康安全方面的要求。

  

(15)分类收集是确保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特殊处理和再循环的先决条件,也是对在共同体内达到人类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必要条件。

消费者必须积极推动这种收集的实施,并且鼓励返还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建立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便利设施,包括公共收集点,在那里,私人家庭可以免费地返还废弃物。

  

(16)为了达到保护的要求和协调共同体环境保护的目标,成员国应当采用正确的方法去减少未分类的城市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并且达到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回收的高水平。

为了促进成员国努力建造有效的收集计划,要求成员国对从私人家庭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现高收集率。

  

(17)为了避免污染物扩散到再循环材料或废物流,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特殊处理是必不可少的。

这样的处理是确保遵守共同体环境保护规定水平的最有效方法。

任何建立或从事再循环和处理的操作,应当符合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产生负面环境效应的最低标准。

环境保护应当使用最好的可利用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以确保人类健康和高水平的环境保护。

按照指令96/61/EC条文中的程序,可以进一步定义最好的可利用的处理、回收及再循环技术。

  

(18)如果可能,对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的再利用、再次装配和再消费,应当优先考虑。

如果再利用技术不是最佳方法,那么所有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应当被回收,在这过程中,应当完成高水平的再循环和回收。

此外,应当鼓励生产者在新设备上使用可循环材料。

  

(19)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资金的基本原则必须建立在共同体基础上,财务计划必须保证高收集率和生产者责任的履行波。

  

(20)私人家庭有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应当免费送还回收站。

生产者应当资助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设施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办法。

为了使生产者责任制概念的影响到最大化,每个生产者应当有责任为来自他自己产品中产生的废弃物管理而付费,为了能够完成这项义务,要求生产者参与独自计划或者参与一个集中计划。

当产品投放于市场时,每个生产者应当提供资金保证给来自本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管理费,以阻止这些产品流入社会或留在其他生产者手中。

历史废弃物管理的费用,应当分摊在所有现有的参与集中财务计划的生产者身上,如果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正在市场上销售时,所有生产者应按比例分摊费用。

集中财务计划应该包括少量和低量生产的生产者、进口者以及新加入该行业者。

对于过渡期,可以允许生产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在销售新产品时向购买者出示为历史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生产者使用这项条款时,应当确保提到的费用不应超过发生的实际费用。

  

(21)为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收集成功,使用者必须知道下列信息:

不作为未分类市政废弃物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置要求;收集系统的设备要求以及他们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中产生的作用。

因此我们要在这些电子电气设备上正确标识,以使这些设备在垃圾箱或类似的市政废弃物收集设备中终止寿命。

  

(22)由生产者提供的关于组件和材料识别的信息对于促进管理是重要的,特别是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回收和再循环。

  

(23)考虑到2001年的4月4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推荐2001/331/EC,规定了各成员国环境监测的最低标准,成员国应当确保正确的检查和监测体系,使本指令正确实施。

  

(24)为监控本指令目标的实施,提供以下信息是必要的:

重量的信息,以及按本指令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出口信息。

  

(25)如果有特殊情况,成员国可以通过权威机构和经济部门之间的协议,这一协议的实施将完成本指令的条款。

  

(26)为使本指令的特定条款应用于科学技术进步,附件ⅠA中设定分类产品,可用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储存和处理方面的技术要求,同时设定电子电气设备的标识符号,这些条款由欧委会按照程序执行生效。

  

(27)在执行本指令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遵守1999年6月28日理事会决议1999/468/EC,该决议规定了经过欧委会协商而可执行的权力。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目标

 

本指令的目的,首要是防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产生,以及实现这些报废设备的再利用、再循环使用和其它形式的回收,以达到减少废弃物的处理。

同时也寻找新方法提高所有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操作人员,如生产者、销售商、消费者,尤其是直接涉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处理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2条范围

 

1.本指令适用于由附件ⅠA目录规定的电子电气设备,如果这些设备不属于非本指令管辖的其它类型设备的一部分。

附件ⅠB包含了附件ⅠA规定目录之下的产品目录。

  2.本指令将在不违背共同体关于安全和健康要求的法律和特殊的共同体废物管理法律的前提下实施。

  3.本指令不涉及为出于保护成员国安全利益相关的武器、军需品和战争物资有关设备。

但是,这一条款不适用于本来就不是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产品。

 

第3条定义

 

为实现本指令的目的,给出下面定义:

  (a)"电子电气设备"或者"EEE"指的是一些依赖于电流或者电磁场来实现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测量这些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

这些设备已经由附件IA规定了分类,它们设计使用的电压范围是,交流电不超过1000V,直流电不超过1500V。

  (b)"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按照指令75/442/EEC条款1(a)定义的废弃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包括所有被废弃产品的组件、二次装配部件和可使用件。

  (c)"防止"指的是旨在减少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数量及其对环境危害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中包含的材料和物质。

  (d)"再利用"指操作,通过这些操作,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或者其中的组件可用于事先设计的用途,包括这些被返还到收集点的设备和组件的连续使用。

  (e)"再循环"指的是废物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为原先目的或者其它目的而进行的再加工过程,但是不包括能量恢复,这种能量恢复指的是可燃性废弃物,作为一种产生能量的方法,通过和其它废弃物一起或者不和其它废弃物一起但是伴有热量恢复而进行的直接燃烧。

  (f)"回收"指的是按照指令75/442/EEC在附件ⅡB中提供的可应用的任何操作。

  (g)"处置"指的是根据指令75/442/EEC在附件ⅡA中提供的任何可应用的操作。

  (h)"处理"指的是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实施去除污染、拆散、破碎、回收的任何活动,和其它为用于执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和/或者处置的操作。

  (i)"生产者"指的是任何人,不考虑这些人的销售技术,包括根据1997年5月20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第97/7/EC号关于保护远程合同消费者指令而执行的远程通讯技术。

这些人是:

     (i)在自己品牌下生产并销售电子电气设备者。

   (ii)以自己品牌再销售由其它供应商提供的设备者,如果设备上仍保留生产者的品牌,这样的再销售者不能视作上述(i)副点规定的生产者。

  (iii)专业从事向成员国进口或出口电子电气设备者。

仅仅是按照某种信贷协议提供资金者,不能视作为"生产者",除非他根据上述i至iii点作为生产者行事。

(j)"销售商"指的是任何能在商业基础上向使用方提供电子电气设备的人。

  (k)"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的是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和在性质上和数量上类似于私人家庭的来自于商业、工业、机构或者其它来源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l)"危险物质或者配置"指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67/548/EEC或者指令1999/45/EC所考虑的危险物质或者配置。

  (m)"经济协议"指任何与设备有关的贷款、租借、使用或者延迟销售议议或者安排。

不论这些协议或安排或任何间接协议或安排的条款是否规定设备将要发生或者也许发生所属权的转移。

 

第4条产品设计

 

成员国将鼓励对考虑有利于拆除和恢复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和材料,以便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组件和材料进行再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电子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

在本文中,成员国将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于生产者通过特殊的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不阻止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除非这些设计方法或者加工程序有叠加的优点,例如,考虑了环境保护和/或者安全需要。

 

第5条分类收集

 

1.成员国将采取措施以便使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作为未被分类的市政废弃物而处置的可能性最小化,并且实现高水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分类收集。

  2.对于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确保2005年8月13日前:

  (a)建立系统使最终拥有者和销售商将这些废弃物免费送回。

成员国将确保必要的收集设施可得到和可使用,尤其是要考虑人口密度。

  (b)在供应新产品时,销售商要负责确保这些废弃物,只要型号设备相同且履行了供应设备相同的功能,能够在一对一的基础上免费返回销售商。

成员国可以背离此条款,条件是它们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拥有者返回设备时不变得更困难且系统对最终拥有者保持免费回收。

使用本条款的成员国要通知欧委会。

  (c)在不违反条款(a)和(b)的情况下,允许生产者建立和运行独立的和/或者集中的专门针对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送还系统,条件是这些体系与本指令目标一致。

  (d)鉴于各国家和共同体健康和安全标准,按照(a)和(b)由于含有污染对人员健康和安全危害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返还地点可以被拒绝。

成员国应对这些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专门的安排。

  如果设备不包含重要组件或者设备包含除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废弃物,成员国可以根据(a)和(b)为这些报废设备回收制定专门的安排。

  3.对于非来自私有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之外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在不背离第9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负责收集这些废弃物。

  4.成员国应确保所有在上面条款1、2和3规定下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被送至根据第6条规定授权的处理设施,除非这些设备被整体再利用。

成员国将确保预想的再利用不会导致对本指令,尤其是第6条和第7条,的规避。

收集和运输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将以有利于对这些组件或者整体器具的利用和再循环使用的方法进行。

  5.在不违背条款1的情况下,成员国将确保到2006年12月31日为止,对每一个私人家庭来说,人均年收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不低于4公斤。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在收到欧委会的提案并考察成员国的技术和经济经验后,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一个新的强制性目标。

它将采取按上年度销售给私人家庭电子电气设备数量的百分比的形式。

 

第6条处理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代表其的第三方,根据共同体法律,建立系统且使用能获得的最先进的处理、回收和循环技术负责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处理。

生产者可单个或联合建立此系统。

为确保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处理将至少包括所有液体的去除和本指令附件Ⅱ中的一种可选择处理。

  其它确保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至少取得同等保护水平的处理技术将根据条款14

(2)的程序被介绍到附件Ⅱ中。

  为保护环境,成员国可为处理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制定最低质量标准。

应用此质量标准的成员国将通知欧委会,欧委会将公布这些标准。

  2.成员国应确保承担处理垃圾的单位遵照75/442/EEC指令第9条和第10条获得权威机构的许可。

  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可背离75/442/EEC指令第11条1款提及的许可要求,如果权威机构为保证回收单位遵守75/442/EEC指令第4条,在登记前对其进行了检查。

  检查应验证:

  (a)要处理废弃物的类型和数量;

  (b)要符合的一般技术要求;

  (c)要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检查一年至少一次,结果将由成员国汇报至欧委会。

  3.成员国应确保承担执行处理垃圾的企业或机构应遵照附件Ⅲ规定的技术要求时贮存和处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4.成员国将确保条款2提及的许可或登记,包括了遵守条款1和条款3的要求并使第7条规定的回收目标完成的必要条件。

  5.处理也可以在各成员国或者共同体之外进行,条件是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要符合1993年2月1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在欧共体内进出的海运监督和控制中的规定要求的(EEC)No259/93规则。

  遵照理事会规则(EC)No259/93、理事会规则(EC)No1420/1999和欧委会规则(EC)No1547/1999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出口到共同体之外仅算做履行了本指令条款7

(1)、7

(2)的责任和目标,如果出口者能够证明回收、再利用和/或者循环操作是在等同于本指令要求的条件下进行的。

  6.成员国将鼓励承担执行处理垃圾时引入经认证的环境管理系统,该系统遵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1年3月19日规则(EC)No761/2001,该规则允许在一个共同体生态管理和审查规划(EMAS)内通过组织进行自愿参与。

  

第7条回收

 

1.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者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系统,在遵守共同体立法的同时,保证第5条规定的分类收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回收。

成员国将给整体器具的再使用以优先权。

在参照条款4规定的日期前,这些器具将不被计入条款2规定的目标任务。

  2.与第6条一致,关于送至处理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成员国将保证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生产者实现下列目标:

  (a)附件IA中规定的1类和10类,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8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b)附件IA中分类3和4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5%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65%以上;

  (c)附件IA中分类2,5,6,7和9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回收率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70%以上;

  ─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增加至每件器具平均重量的50%以上;

  (d)对于气体放电灯,组件,材料和物质再利用和再循环将达到灯重量的80%以上;

  3.为计算这些目标,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或第三方记录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组件、材料或物质进入和离开处理设施的流量和/或者进入回收或再循环设施的流量。

  委员会将依条款14

(2)规定的程序,建立细则用于监视成员国在条款2中设置的目标的实施,包括材料细则。

委员会应在2004年8月13日前递交该措施。

  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欧委会提案,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建立回收制度,再利用、再循环要使用新目标,包括适当时候的整体器具再利用和附件IA分类8包含的产品的新目标。

  与此同时,这将同时考虑使用中电子电气设备的环境效益,提高由于材料和技术领域发展产生的资源效能。

再利用,回收,循环使用,产品和材料中的技术进步和成员国以及工业界获得的经验也将被充分考虑。

  5.成员国将鼓励新的回收,循环和处理技术等的开发和发展。

  

第8条 关于来自私人家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1.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由生产者为条款5

(2)建造设立的用于存放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而提供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境方面处置等各环节所需的资金。

  2.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产品,每个生产者有责任参照条款1为来自他们自己产品的废弃物处理提供资金。

生产者可以选择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完成这个义务。

  成员国将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保证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并且生产者按照条款11

(2)清楚地标注他们的产品。

这个保证将确保本条款1所需的资金。

生产者保证履行责任的方式可以是:

以合理比例分摊负担方式;以参加回收保险方式;以开立专门帐户方式。

  收集,处理和环境方面处置的花费将不能在用户购买新产品时单独列明。

  3.指本条款1的期限到期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的费用负担安排可以是:

依据按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分摊来执行。

  成员国将确保本指令生效后(附件ⅠA1类为10年)8年的过渡期内,允许生产者向购买者在购买新产品时标明在实现环境健康化的方式上所进行的收集,处理和处置花费,提到的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4.成员国将确保生产者经由远程通讯所构成的电子或者电气设备交易,该生产者也按照本指令承担相应责任。

  

第9条 关于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用户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

 

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前确保生产者提供资金,用于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来自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收集、处理、回收和合乎环境要求的处置。

  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前("历史垃圾")投放市场的产品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其管理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

成员国,作为一种可选方法,也可以由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承担此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生产者和使用者而非私人家庭可以在不违背本指令的情况下鉴定协议寻找其它资金解决办法。

  

第10条用户信息

 

1.成员国将确保为私人家庭的电子电气设备使用者提供以下必要信息:

  (a)要求各家各户必须明白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b)为用户提供可行的收集渠道;

  (c)让他们在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再利用,循环和其它形式回收等方面发挥作用;

  (d)让使用者明白电子电气设备中有害物质的存在会产生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的潜在影响;

  (e)附件Ⅳ显示的符号的含义。

  2.成员国将采纳适当措施以便于消费者参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并鼓励他们积极配合。

  3.为尽可能减少未被分类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最终处置数量,也为了便于分类收集,各成员国应确保生产者对在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印有适当标志,见附件IV的标志符号。

在特殊情况下,由于产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必须将标志印在电子电气设备的包装、使用说明书和产品保修单上。

  4.成员国可要求生产者和/或者分销者提供与上述1到3所述的部分或全部信息,如以使用说明书形式在销售点提供信息。

  

第11条处理设施信息

 

1.为有利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再利用、更新和环境方面全面处置,包括维护、升级、翻新和再利用,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生产者在设备投入市场之后(在一年之内)提供再利用和处理方面的信息。

凡是再利用中心、处理和回收点,为满足本指令条款要求,应注明电子电气设备组件和材料,以及有害物质部位等有关信息。

这些信息将由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以操作手册或以电子媒体(如CD-ROM,在线服务)的形式向再使用中心、处理和回收点提供。

  2.成员国将在2005年8月13日后,使投放于市场的电子或电气器具的生产者在器具上印有清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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