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胜加盟条件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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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胜加盟条件解读
特许经营合同
NO:
甲方(特许人: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中国·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六约牛始埔村金塘工业区勤富一街9号
公司网址:
服务热线:
400-088-9898
法定代表人:
赵武工商注册号:
440307103378519
特许品牌名称:
品胜、玩加英文名称:
pisen、wocol
特许经营范围:
品胜全系列产品、玩加全系列产品
乙方(被特许人: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手机:
邮箱:
姓名:
性别:
民族:
籍贯: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手机:
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合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
名词解释(定义
除合同另有条款特别说明,本合同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
1.“特许经营体系”,是指甲方的特许经营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产品经营模式等。
2.“特许经营店”,是指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成立的从事特许经营连锁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司等。
3.“特许标识”,是指与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
1
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设施等,工装制服,宣传品、广告等。
4.“特许产品和服务”,是指与经甲方认可的、特许经营体系相关的所有商品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成品商品、配件商品、服务品种、服务方式等。
5.“直接特许”,是指甲方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特许经营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授特许经营权。
6.“特许区域”,是指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区域。
7.“营业地”,是指乙方按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特许经营店的住所。
第二条:
特许经营授权
1.甲方拥有中国范围内各市区、县城、乡镇连锁自营店、合作店、连锁加盟店特许经营体系,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包括:
品胜全系列产品、玩加全系列产品。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pisen品胜·当日达”连锁店标识,统一商标字号开展业务。
2.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性质是单店直接特许,乙方应当设立合法的经营主体作为特许经营的载体。
3.乙方获准行使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区域内不具有独占性。
4.乙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独立经营并自负盈亏;甲方根据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负有指导乙方经营的义务,但对乙方经营成果不负有任何责任。
5.乙方在特许区域内计划开店的,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补充协议》,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开设新店。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授权或者额外收取第三人费用。
第三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叁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后,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
第四条:
特许区域与营业地
1.乙方获准在以下区域行使特许经营权
1区域:
省市(地级市
2区域:
省市(县级市
3区域:
省市县(区
2
4区域:
省市县(区镇(乡
详见附件一:
《特许区域商圈地理位置附图》
2.乙方仅有权在上一条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pisen品胜·当日达”连锁店。
1本合同约定加盟的地级市连锁店具体地址:
。
2本合同约定加盟的县级市连锁店具体地址:
。
3本合同约定加盟的县城连锁店具体地址:
。
4本合同约定加盟的乡镇连锁店具体地址:
。
甲方依据乙方店铺中经营甲方产品所占营业面积将店铺划分为A、B、C三个级别:
(50㎡以上为A级店;30-50㎡为B级店;20-30㎡为C级店。
特许经营店店的品胜产品所占营业面积为平方米,为级店。
特许经营店店的品胜产品所占营业面积为平方米,为级店。
特许经营店店的品胜产品所占营业面积为平方米,为级店。
第五条:
特许经营店的要求及考核任务
1.卖场要求:
1店面选址:
店面必须位于市、县区或乡镇驻地,店面位置显著、繁华地段,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持有该店面的房屋产权证,如在合作期限内,乙方租赁合同到期需更换店面,需重新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审核不通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2销售品胜产品所占营业面积:
单店营业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
3门店装修:
门店装修必须符合甲方的VI标准,统一使用“pisen品胜·当日达”连锁店门楣、店内统一VI形象,符合“海报、展架、单页、终端柜台包装、体验区、应用手册”店面基本六要素要求。
4终端上柜:
特许经营店品胜终端柜台与展柜比例不低于50%,新开店不低于80%,上柜终端为当期甲方主推的品种。
5店面销售任务:
店面承担销量考核,其中年度销量将根据店面位置、房租价格等情况对每个店面进行核算,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考核。
6乙方门店不得利用品胜的商标、企业品牌形象进行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以外的活动。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乙方门店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使用前述商标、企业品牌形象。
7若遇甲方政策调整,乙方应遵守调整后的政策。
8甲方在乙方特许区域内发现适合开店的区域、铺面、物业等,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当在五日内派人实地进行考察和评估,如认为适合开店,则应当书面告知甲方进行审核,授权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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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乙方认为不适合开店,应当书面列明理由告知甲方,如甲方认为理由不成立,则可以自行开店或者授权第三人开店。
2.特许经营保证金。
甲方授权乙方共计开设特许经营店家店,其中地级市家店,保证金为:
元/店;县级市家店,保证金为:
元/店;县城家店,保证金为:
元/店;乡镇家店,保证金为:
元/店;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叁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扣减,乙方应当在叁日内补交,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甲方代为保管。
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直接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
合同届满后,甲、乙双方不再续约,若乙方未发生合同中所述的违约情形,甲方应无息退还保证金,另有约定除外。
3.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经甲方许可,有偿使用甲方的知识产权(权利、信息和服务等,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月/店的特许权使用费,每年支付一次。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叁日内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元作为第一年的特许权使用费,第一年期满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年的特许权使用费,第二年期满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年的特许权使用费。
(乙方每增加一家店,特许权使用费为¥元/月/店
4.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特许经营店第一年销售额考核量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第二年、第三年的销售额考核量以甲方的通知为准,乙方同意甲方以邮寄、传真、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
5.为统一品牌形象及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乙方在合同期限内销售的产品必须从甲方统一进货,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扣留部分或全部乙方的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乙方经营资质,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金5000元。
第六条:
合作模式
1.订货方式:
乙方需以订单形式,详细列明订货品种、规格、数量、颜色及交货期限等,特殊包装需特殊说明,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作为有效的订货凭证。
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异议,应在收货之日起两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两天内乙方未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
2.交货方式:
甲方在接到经确认的乙方订单后,须保证所订货品按书面约定的日期完好的到达(由不可抗力如:
地震、水灾、病疫等因素产生的影响除外,交货地点为:
。
3.运输费用:
周期性供货以及大额订单所需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非周期性补货以及临时性小额订单(即订单金额低于500元人民币所需运输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4.付款方式:
乙方按定货的款额把款汇给甲方,如甲方货物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换货物。
甲方账号:
337170100100003789
开户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
账户:
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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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销售奖励
乙方达一定进货量时,甲方将返还乙方一定销售奖励,具体奖励方法以甲方每年发布的制度为准,返款方式:
冲抵货款,具体方式由甲方决定。
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一条:
信息披露
1.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并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权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4.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的详细细节,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2.双方均承诺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对方披露的信息资料。
3.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否则,违约方将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部分特许经营店的开业
第一条:
设立特许经营店的形式
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特许经营店,特许经营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
特许经营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开展商业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条:
商号的使用
乙方使用的特许经营店商号应当在法律允许之下,门楣招牌字号必须使用甲方同意规定设计的方案(详见《品胜特许经营店装修标准手册》。
如需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商号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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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特许经营店名称注册及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特许经营店的经营资格
乙方须保证特许经营店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资格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要求,取得相关许可证(包括并不限于《消防许可证》等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第四条:
特许经营店的装修标准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及项目的顺利推行,乙方装修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店面装修方案,在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若需变更,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批准。
装修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装修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一切纠纷、诉讼等都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
第五条:
特许经营店的开业指导与培训
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特许经营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等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指导。
在特许经营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
乙方应当书面签收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经营模式、规章制度、门店样式、设计方案、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
乙方招聘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或技能要求。
乙方与其招聘人员之间的劳动用工纠纷均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于经销产品的合作形式
甲乙双方对于经销产品的合作形式为:
先款后货,乙方完成向甲方支付货款后,由甲方统一安排物流发货至乙方(非周期性补货以及临时性小额订单除外。
由甲方安排统一配货的货品,甲方提供自订货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额换货。
由乙方自主订货的货品,自订货之日起六个月内甲方为乙方提供换货服务,换货金额以该期间自然月最低订货金额为限。
因非甲方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的工商或税务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特许经营店的开业时间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甲方的辅导下,于30日内完成特许经营店的营业执照办理、装修、货品陈列、店员培训、促销活动准备及相关门店对外宣传等,以确保特许经营店顺利开业。
第四部分甲方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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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特许经营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开店的授权证书及装修方案,并对乙方装修工程进行指导,包括货架、货柜的摆放,产品陈列,辅助陈列品、装饰用品、宣传品的放置等。
第三条:
甲方应在不影响特许经营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特许经营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
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特许经营中的建议和指导。
第四条:
特许经营店应当保存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任何时候提供销售产品数据、库存数据、服务质量、财务报表、账册和所有与业务活动相关的事项。
第五条:
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开业前的指导和培训,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地对特许经营店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须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
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促销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
第七条:
甲方根据市场变化,有权制定统一的价格政策、确定建议价格或限定最高价格,并有权利调整区域销售政策及销售区域划分。
甲方制定价格政策有变化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检验标准,并且给予自乙方出售产品后12个月的售后服务(非正常使用质量问题除外。
第五部分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一条:
乙方应当于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首次进货款,首次进货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元(大写:
元。
第二条:
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特许经营体系的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
第三条:
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装修标准和要求进行店面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为维护甲方公司品牌形象,乙方自行进行宣传及促销前,应事先将宣传资料及促销方案报甲方书面同意批准,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擅自进行。
第五条:
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制定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推广活动。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乙方也可自行策划对外广告,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第六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双方约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书面批准,不得作任何变更。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销售甲方特许品牌的产品且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禁止恶性价格竞争,确保乙方的合理利润,维护甲方产品的信誉。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和质量保证承诺,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特许经营店内设置监督电话。
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及时处理,对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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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因乙方特许经营店原因但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瑕疵而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乙方享有优先取得授权区域内的甲方特许品牌的代理权利。
第十条:
乙方有义务协调好授权区域内工商、税务、质检等政府公共关系。
第十一条:
乙方在收到品胜·当日达系统中自动分配给乙方的当日达订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货品配送到用户手中,若因乙方原因在24小时内未送达所产生的纠纷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次月15日前与乙方结算上月乙方负责配送的当日达订单,乙方负责配送的当日达订单货品价格按照甲方每周发布的价格表中的渠道价结算。
第六部分知识产权保护
第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
为证明乙方系甲方的合法特许经营店,甲方将“品胜”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
5958372,核定的服务项目:
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职业介绍所,拍卖,外购服务(商业辅助,广告,许可给乙方使用,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在中国商标局进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因备案产生的费用人民币1000元(大写:
壹仟元整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将中国商标局下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悬挂在加盟店的明显位置。
(如果乙方每增加一家店铺,备案费用同时增加:
1000元/店,大写:
壹仟元/店
第二条:
乙方应按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定和经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
第三条: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
第四条:
特许标识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第五条:
乙方除为特许经营目的之外,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特许标识,也不得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
第七部分违约责任
第一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提供新品供应、提供装修方案等,做到畅销不断货,存货及时清的货物支持。
因甲方迟延供货、产品质量瑕疵导致乙方的损失,甲方应予赔偿。
第二条:
甲方每月对乙方经营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异常情况的,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每个月度末对整改情况进行汇总,未整改到位的将在下月扣除乙方上月奖励支持,直至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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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如果出现如下情况的,发现一次扣罚500元;发现三次以上取消各项奖励支持。
如罚款无法弥补甲方损失,乙方除了应当支付违约金5000元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并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所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食宿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评估费、诉讼费等。
情节严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经营资质,特许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
1.擅自停止销售甲方产品或擅自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
2.销售假冒、仿冒品胜、玩加系列产品,或违法经营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3.未按照甲方规定的大客户价、经销价、渠道价的价格体系销售甲方产品,或在甲方指定区域以外销售甲方产品、跨区域窜货的;
4.未依规定使用品胜的库存管理和订单处理系统记录不实或妨碍甲方的库存盘点、财务监查、稽核或怠于依约给付债务、交付文件、财务记录的;
5.未按本合同约定满足品胜当日达订单的处理配送要求,或与消费者恶言相向,导致消费者有效投诉,包括但不限于媒体披露、网络举报的;
6.未按本合同规定,私自增设分店、店内设备的。
第四条:
由于乙方责任,店面在两年内停业的,甲方有权将已提供给乙方的补贴追回,并扣除乙方的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改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第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每天按逾期款的5%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部赔偿。
第七条:
如由于乙方的原因对第三方造成侵权或其他经济损失,则乙方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甲方对外偿付的,可向乙方进行追偿。
给甲方带来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乙方同意甲方从任何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包括保证金直接扣除该赔偿,而无需提前通知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第八条: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终止后的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八部分合同的解除
第一条:
甲方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对乙方造成了重大影响的,乙方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二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改正或者直接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合同:
1.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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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逾期达到30天;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销售或提供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特许经营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
5.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
6.严重损害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
7.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
8.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
9.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10.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的;
第三条:
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且未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将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退还乙方特许经营保证金,并由乙方回购展柜,乙方存货按甲方退货规则办理退货。
第九部分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刻停止使用甲方授权的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二条: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7日内撤换营业地所有特许经营体系特有的内外部设计、装修、装饰,清除注册商标、特许标识及其他与特许经营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应付费用。
第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以及合同期满1年内,除了约定的特许经营店外,不得从事自己经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甲方特许经营体系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第五条:
乙方获准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作为特许经营店商号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0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名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变更或注销完成后甲方退还特许经营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任何复制品。
第十部分其他约定
第一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部分或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前提下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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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合理时间内,提交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证明。
第二条:
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及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经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