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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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某县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X市201X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X政办发〔201X〕33号),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优良天数比例及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低于45微克/立方米。
(一)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
1.大力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程。
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全面统筹推进全县清洁取暖工作。
要认真组织改造区域采暖现状的入户排查工作,制定清洁取暖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改造任务、改造方式。
201X年10月底前,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县城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供电公司)
2.全力做好电源气源供应保障。
201X年“煤改气”“煤改电”项目要切实做到“先规划、先合同、后改造”。
县供电公司及丰德燃气等相关企业要认真做好保障工作。
县发改局要加强气源保障,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提升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
电网企业要加大配电电网改造力度,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
3.提高燃煤锅炉环保标准。
201X年10月1日前,所有保留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4.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01X年9月底前,县城建成区进一步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
取缔关闭燃煤锅炉的同时,工商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
加快淘汰化肥行业以外的煤气发生炉。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
5.加强煤质管控。
禁止使用硫份高于1%、灰份高于16%的民用散煤。
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加大煤质抽查检测力度,对销售劣质煤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质监局)
(二)推进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进一步控制工业污染。
6.加快化解过剩产能。
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
制定年度化解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7.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
8.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继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拉网式排查,对经核实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分类处置。
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一律依法依规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实行挂账销号。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坚持“先停后治”原则,对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县工商质监局)
9.实施工业企业环保升级改造工程。
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化工、水泥行业(粉磨站、搅拌站)等现有企业,自201X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环保局、县经信局)
10.强化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
开展VOCS排放单位筛查,建立VOCS排放重点单位名录。
加强对建筑装饰、汽修、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干洗、餐饮及其他面源VOCS治理与管控。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和治理。
201X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包装印刷、工业涂装、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
在VOCS排污重点单位推广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错峰生产调控措施。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11.严格落实工业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201X年6月底前,完成工业企业的物料堆场和装卸、输送、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综合整治。
对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密闭储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现场和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对未按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
环保部门可在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工艺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
(三)优化交通运输结构,进一步控制交通运输污染。
12.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持续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车用油品行为专项行动。
工商质监部门要持续开展车用油品质量抽检,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劣质车用油品行为。
情节严重的,工商质监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经信部门依法吊销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
13.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采取加强监管、市场驱动和经济激励等综合性措施,继续推进老旧车淘汰。
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对属于已注销的黄标车和已报废的老旧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
14.加强重型柴油车联合执法。
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营运类柴油车监督执法。
完善重型柴油车辆限行管控方案,明确重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车辆进城。
在重型柴油车通行频次较多的路段开展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负责抽测车辆排放达标情况,并对重型柴油车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情况进行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对不达标重型柴油车辆进行治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对尾气排放超标及违反限行要求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县环保局)
15.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201X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住建、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情况数据库。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委)
(四)提升城乡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控制面源污染。
16.加强施工扬尘管控。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确保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各类市政、公路、水利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
暂时不能开工的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施工扬尘专项整治行动,对扬尘管控不到位的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土石方作业和房屋拆迁施工作业。
对于已采取扬尘管控措施但确实无法停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把握。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
17.全面加强城市道路及交通运输扬尘整治。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设施的投入,扩大城市道路机扫、冲洗面积,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动力机械化清扫作业率。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加强道路运输扬尘管控。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制定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发展封闭箱式货车、集装箱运输车,积极探索重型散装物料货车集装箱运输或硬密闭措施运输。
要组织建立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的长效机制,对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的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责任单位: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从严控制渣土运输污染。
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用“全密闭”“全定位”“全监控”的新型环保渣土车,并符合环保尾气排放标准。
无主管部门核发的《渣土运输许可证》和交警部门核发的《限行道路通行证》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密闭不严、车轮带泥的车辆,一律不得驶出工地。
渣土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必须到指定场所倾倒。
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辆,一经查处取消渣土运输资格。
建立倒查机制,对违法渣土运输车辆,同时追溯上游施工工地责任。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18.全面加强各类露天堆场、裸露地面及公共设施扬尘整治。
全面清理整治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拆迁的渣土和建筑垃圾乱堆、乱放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清理的必须采取苫盖等抑尘措施。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组织对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覆盖,减少裸露地面,防治扬尘污染。
实施城市清洁工程,加强公共设施、交通护栏、绿化隔离带清洗保洁,组织对楼宇立面、楼顶及公共区域保洁,清理积尘。
(责任单位:
县文明办)
19.强化禁燃禁放措施。
严格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将秸秆禁烧纳入森林防火体系,加强政策宣传,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责任单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
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要求。
县城建成区内严控烟花爆竹燃放。
安监部门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禁止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
严禁燃煤旺火,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树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全面禁止露天烧烤。
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责任单位:
县住建局)
20.严格落实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对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把治理污染与促进绿色文明施工、生产、运输结合起来,体现差异化,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
自201X年10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无法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化工、水泥行业(粉磨站、搅拌站)等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以及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工业企业,一律予以停产治理。
达到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且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保障民生的要求,在符合国家错峰生产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合理裁量确定采暖期错峰生产要求。
其中:
承担居民供暖、供气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铸造行业(除电炉、天然气炉外)采暖季实施停产。
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炉、天然气炉应停产。
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应报X市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X市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
要做好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摸清产能与原材料运输比例结构,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预警要求落实重型运输车辆错峰运输要求。
要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
21.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强化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及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与气象机理研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科学判断重污染过程,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
(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
201X年8月30日前,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级别,按行业、按地域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具体到单位名称、生产地址、经纬度坐标、所属行业、停工工序、主要产品、产能规模、主要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不同预警级别情况下的停限产措施、污染物减排量和减排比例等,做到“一厂一策”,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
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县人民政府是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组织领导;县直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要求。
本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要制定详细落实推进方案,加强统计调度和专项检查,并将工作方案及每月工作推进情况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实施严格考核问责制度。
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组办公室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问题的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三)持续开展“铁腕治污”。
持续加大对各类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充分依托各类渠道反映的线索开展精准执法,保持对环保违法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全面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清洁取暖、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老旧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落后产能淘汰等领域。
对已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用户,要及时兑现补贴承诺。
鼓励利用融资平台筹措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信息公开。
统筹做好环境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及时发布环境保护政策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主动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满足公众知情权。
在电视台、报纸等当地主流媒体设立环境问题曝光台,每周公开报道环境违法问题及查处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