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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法律法规

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2012-3-1)...................................2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2011-6-28)…3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2011-6-17)........................10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2011-3-31)………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2010-12-16)................24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2010-12-3)……………………………27

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2010-11-15).................................29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2010-10-11)……………36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2010-7-30)…39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6-10)………………43

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2009-11-6)..................47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482

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2012-3-1)

近日,中国银监会召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银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1年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部署2012年主要任务。

银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周慕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充分肯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取得的成绩。

一是立足于风险缓释,推进平台贷款合同和还款方式整改,加强贷后管理,严格风险定性,全面提高了存量平台贷款的现金流覆盖程度和抵质押有效性。

二是立足于新贷管理,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制定更加审慎的准入标准,建立台账管理体系,全面完善了平台贷款审批与管理机制。

三是立足于持续监管,按月监测平台贷款还款和整改情况,按季统计平台贷款数据、召开风险监管联席会议和信息联络员会议、开展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全面健全了平台贷款的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

四是立足于长效机制建设,专题汇报清理规范工作,核准风险底数,参与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全面推动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政策的持续完善。

会议指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未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尚不明朗、国内经济增速有所放缓的形势下,要全面客观地认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面临的债务到期、平台重组和抵质押品价格波动等风险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深入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会议明确,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遵循“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则,坚持化解即期风险与建设风险管控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处臵存量风险与控制新增贷款相结合,坚持加强分类管理与把控退出风险相结合,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提高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有效防范平台贷款风险。

会议提出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前瞻性,做好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

一是加强风险监测,切实化解到期贷款的风险。

二是根据现金流覆盖程度及项目建成达产等情况,采3

取分类处臵措施,切实缓释存量贷款风险。

三是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要求,严格准入标准,坚持有保有压和结构调整;严格把握贷款投向,优先保证重点在建项目需求;严格新增贷款条件,确保达到现金流覆盖、抵押担保、存量贷款整改和还款资金落实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严格把握平台退出条件,强化退出类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

五是在原有“名单制”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口径融资平台(包含退出类平台)按照“支持类、维持类、压缩类”进行信贷分类。

六是明确职责,强化监管约束,对平台贷款经营管理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严格按照职责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监会机关有关部门、各银监局相关负责人,21家全国性银行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45678910

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

根据2011年6月8日、9日在廊坊召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整理如下,供各参会单位参考:

一、平台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

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包含退出类和仍按平台贷款处理两大类的全口径统计平台贷款。

退出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银行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放贷,自担风险责任;仍按平台管理的,如符合条件可以新增贷款。

二、新增贷款各银行对平台贷款要按照“保在建、压重建、禁新建”的总体思路,将有限的信贷资源着重用于生产经营性的项目建成完工和投产上,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管控新增平台贷款,以实现全年“降旧控新”的总体目标。

(一)可放贷条件。

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二是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四是对于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的融资平台在建项目贷款,其现金流能够达到全覆盖要求,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且存量贷款已在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合同补正等方面整改合格。

(二)不可贷规定。

一是不得向银行“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二是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三是不得再接受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四是不得再接受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承诺作为抵质押。

(三)时点划分。

按照国发【2010】19号文要求,新增贷款指2010年6月11

30日之后新发放贷款。

对于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等银监发【2011】34号文中明确的政策要求,以文件印发时间为准。

对于文件时点之前的违规行为,各银行要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时点之后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问责处罚。

(四)对于公路、保障性住房新增贷款的要求。

对于公路行业贷款,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收费公路项目上可以新增贷款,但不得新增非收费公路项目贷款。

对于保障性住房领域贷款,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仅包括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和公租房,不包括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

二是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且不得设立宽限期。

三是严格按照每半年一次还本付息要求偿还贷款本息,同时在贷款合同中新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如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息,即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四是借款人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理财、信托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是各银行应对贷款流向和使用进行严格监控,一旦发生挪用,同样中止所有银行对该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支持。

三、平台管理

(一)名单制管理。

各银行应建立符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系统,由银行法人总行(部)统一规划,合理确定融资平台客户名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不得向该名单之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

(二)集中审批管理。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信贷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法人总行(部),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实行法人总行(部)统一审批,并落实信贷管理问责机制。

分支机构无审批权限,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责。

(三)分类管理。

对于平台类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制度,纳入名单制客户贷款要严格遵循平台贷款相关各项政策,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平台发放贷款。

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含跨行)。

对于退出类平台客户,建立监测制度和台账统计机制,密切关注整改后贷款风险情况,并明确风险自担,在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一旦因非不可抗力因素形成风险,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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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台整改

(一)抵押担保整改。

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物权法》、《预算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动态关注抵质押品的合法合规性。

特别是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非专业土地储备机构以储备土地(如土地储备证)进行抵押的等,应作为抵押担保整改的重点,及时追加合法有效足值的抵质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二)贷款期限整改。

各银行应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

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三)还款方式整改。

各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现金流特点合理确定贷款还款方式。

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由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每半年一次分期偿还、利随本清,化解集中还款风险。

对于专业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可在政策规定的贷款期限内,在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招拍挂上市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对于平台承建BT项目贷款,可在项目回购产生现金流后即一次性偿还贷款。

五、平台退出

(一)退出条件。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平台,可以退出平台贷款管理,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

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

同时,退出类平台必须是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合格后方可退出。

(二)退出程序。

平台退出应按照“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属地银监局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交由地方银行业协会组织)”的程序规范操作。

通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集体会商确定将融资平台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印发联席会议既要,由各方遵照执行。

2011年6月末前,按借款人属地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统一组织退出;2011年6月末后,如有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可按上述程序个案研究,成熟一家,退出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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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出责任。

凡退出平台管理的,在原有债权债务和担保关系不改变的前提下,再出现风险损失,由借贷双方自行承担。

六、平台现金流

(一)可以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

一是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二是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三是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

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

(二)不得计入现金流的还贷资金来源。

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七、平台统计

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严格执行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按照“银监局报名单、银行业机构填贷款、监管部门审数据、统计部门汇报表”的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其中,各银监局应按季确定平台统计名单,填报平台基本情况、风险定性(四覆盖)结果和退出平台时间。

各机构主监管员要按银监发【2010】338号文规定职能和要求,对照银监局确定的平台名单和定性分类及时审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点送统计部。

无论平台退出与否,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按照报表要求全面、如实填列平台名单及贷款信息。

八、现场检查

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组织实施,重点选取各行业的平台大户进行检查。

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应有侧重:

第一季度重点检查平台贷款客户的资产负债、现金流覆盖等情况;第二季度重点检查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客户的合规情况;第三季度重点检查平台新增贷款的合规情况;第四季度重点检查平台类贷款的整改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印发14

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工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等政策要求,银监会今年将继续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十六字方针,以降旧控新为目标,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以下简称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加强新增平台贷款管理

(一)健全“名单制”管理系统。

各银行应在前期清理规范基础上,在总行及分支机构层面分别建立平台类客户和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的“名单制”信息管理系统,系统至少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三类融资平台的基本情况及授信、贷款期限结构、投向、风险定性及还款来源结构等要素。

有关名单及风险定性情况需按季报送当地监管部门确认,并进行动态调整;各银行间风险定性存在差异的,由监管部门统一协调认定。

(二)建立总行集中审批制度。

各银行应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将平台贷款审批权限统一上收至总行。

各银行总行应制定相应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对纳入平台类客户名单内的贷款实行总行统一授信、全口径监控和逐笔审批,并在总行层面落实授信管理问责机制,分支行仅承担前台营销和贷后管理。

(三)严格信贷准入条件。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发19号文规定,制定平台贷款的审慎准入标准。

平台类客户的新增贷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含有偿还能力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属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等政策条件。

同时,应最大限度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还贷差额补足协议。

对于2010年6月30日前已签订合同但目前未完成全部放款过程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继续放款:

一是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15

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信贷审慎管理规定等要求;二是财务状况健全,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三是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再接受地方政府以直接或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一律不得新增平台贷款,不得向“名单制”管理系统以外的融资平台发放贷款,以实现全年平台贷款的降旧控新和风险缓释。

(四)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的要求,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和实际建设期、达产期及运营期,合理确定新增平台贷款的期限结构和还款方式。

项目建成投产后,应按照等额分摊等审慎原则,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二、全面推进存量平台贷款整改

各银行应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照额度、期限、风险状况等因素,落实具体责任人,逐户制订整改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存量平台贷款的资产保全和风险化解工作。

对于到期的平台贷款本息,一律不得展期和以各种方式借新还旧。

(一)贷款条件整改。

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对照国家政策和审慎信贷规定,全面核实存量平台贷款的合同条款和信贷条件,重点关注借款人资质是否健全,项目资本金比例是否达标和同比例到位,各项审批文件和手续是否合法齐全等,限期采取整改措施,有效化解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贷款合同整改。

各银行应加强贷款合同和还款期限管理,限期整改存量平台贷款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问题。

对于整借整还的存量平台贷款,应根据平台自有现金流和地方政府财力情况,与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贷款合同修订和补充完善工作,整改为分期偿还,化解集中还款风险;对于还款来源不足、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的融资平台,应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平台客户协商补签相关还款差额补足协议。

(三)抵押担保整改。

各银行应严格执行《担保法》、《预算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提供的原有担保,应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重新落实合法的抵押担保;对于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抵质押品的,应要求融资平台以合法的非公益性资16

产进行全额臵换;对于各类担保公司特别是地方政府新设担保公司应进行严格的资质评估,审慎估计其实际担保能力;对于以政府承诺担保、以无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出让收入承诺、以规划土地储备(如土地储备证)抵押的等,均应及时追加合法有效押品,消除违规担保的风险隐患。

(四)贷后管理整改。

即使是授信批准和各种续建项目,各银行均应加强贷款发放时再次审查和支付管理,严格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在贷款发放后,应针对融资平台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动态掌握各种影响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风险化解措施。

各银行应建立季度贷后管理机制,以平台客户为单位,按季考察撰写贷后管理报告,至少每半年实地深入检查一次,写出相应情况的半年管理报告,统一纳入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银团贷款牵头行或代理行应履行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职责,按时完成贷后管理报告并分送各银团成员行,分别纳入本行平台名单管理信息系统。

三、切实强化平台贷款的规制约束

(一)强化监管约束。

各监管部门应在指导和协调各银监局工作的同时,加大条线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各银行总行对全系统每半年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风险检查,每次自查覆盖面不得低于平台贷款总额的50%,并于自查结束后30日内报本行董事会及相关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批准后报送对口监管部门。

2011年检查报告应于7月末和2012年1月末前报送。

同时要督促各银行总行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加强平台贷款“名单制”管理,确保与各银监局、各银行分支机构核对一致;二是上收平台贷款审批权限,并严格制定全行统一的平台贷款准入标准;三是严格按照银监会统计信息系统要求,核实各项数据,及时准确上报;四是对平台贷款进行准确的五级分类,监测和防控不良贷款;五是按照《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平台贷款自有现金流覆盖四分类情况,严格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信贷资产风险权重。

(二)强化合规约束。

各银行应切实落实“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信贷风险管控要求,针对信贷评审、合同、支付、抵押、信贷资产转让、集中度等违规问题,重点强化贷款项目资本金管控、贷款担保管理、协议管理、支付管理和贷后管理,切实提高按照贷款新规走款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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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统计约束。

各银行应建立健全平台贷款的统计台账管理制度,将平台贷款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和监管统计体系。

按照《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的要求,对平台贷款信息进行按季统计报送,确保数据统计的全口径、准确性和一致性,实现实时监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为信贷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各监管部门和各银监局应按照平台贷款统计制度要求,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确保数据及时有效报送。

(四)强化质量约束。

对于融资平台严重资不抵债、到期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出现债务重组及违反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等情况的,银行应及时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要求下调五级分类等级,并相应增提拨备和采取清收处臵措施,以促进平台贷款风险的早期暴露和早期化解。

对于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良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追究贷款行行长(即三方签字中贷款方的签字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拨备约束。

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对平台贷款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均不得低于贷款拨备的平均水平。

对于短期内因客观限制确实难以提足的,须制订分年补提计划,确保尽快补足,期间应按新资本监管协议对资本作相应扣减。

(六)强化资本约束。

各银行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和评价平台贷款风险状况。

针对全覆盖、基本覆盖、半覆盖和无覆盖平台贷款,自2011年一季度起做到分别按照100%、140%、250%和300%计算贷款风险权重,发挥资本约束作用。

四、统一实施平台贷款现场检查

(一)检查组织。

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凡涉及到平台贷款的相关监管处科室均要参加。

属于异地平台贷款的要按借款人属地监管原则,由借款人所在地银监局(分局)一并组织检查,必要时可提请贷款行所在地监管部门参加。

检查方案由银监会银行一部统一制订,其他监管部门可不再另行组织检查。

检查中如需要进一步协调,请与相关监管部门联系。

(二)检查方式。

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统一采取报表分析和大户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由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在汇总分析平台贷款季度报表的基础上,18

以单户融资平台的全部表内外授信及其银行为检查对象,每季至少各选择一个辖内平台大户进行现场检查。

(三)检查周期。

2011年平台贷款现场检查按季进行。

各银监局分别于4月末、6月末、9月末和12月末前将每季检查报告以省局为单位合并汇总,报送银监会。

(四)检查内容。

各银监局、银监分局应重点选取公路、码头、机场等行业大户进行检查,各季度现场检查内容要有侧重。

第一季度:

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末平台贷款余额最大客户。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情况,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等;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用途和投向是否合规,资金使用效益等;三是2010年6月至12月底、2011年1月1日后新增贷款情况;四是现金流覆盖的划分认定情况;五是落实原定整改计划情况等。

第二季度:

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3月末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余额最大客户。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现金流是否为全覆盖;二是抵押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三是是否符合退出平台贷款管理的退出条件;四是各贷款行是否重新评估客户风险及债项风险;五是公司治理是否健全,资本金是否真实到位,运营是否规范正常等情况。

第三季度:

重点检查2011年上半年新增平台贷款最大客户(若与第一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检查贷款增量第二大的客户)。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是否符合前述新增贷款准入条件;二是是否仍有地方政府担保;三是涉及各贷款行审批权限是否已上收至总行;四是是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签订差额补足协议弥补还款资金缺口;五是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用途和投向是否符合贷款新规等。

第四季度:

重点检查截至2011年9月末平台贷款整改变化最大客户(若与第一、三季度检查对象相同,则依次顺延)。

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项目条件是否整改合规;二是抵押担保是否整改合规,是否对无效担保进行追加和臵换;三是是否针对整借整还、期限过长、还款来源不足等贷款合同问题进行整改;四是是否建立贷后管理机制并按季形成贷后管理报告。

五、严格监测“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风险19

(一)严格退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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