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规概论知识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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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概论知识要点
教育法规概论知识要点
第一章绪论
(一)教育法规的特点:
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
3、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
(二)教育法规的功能:
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
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
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
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三)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1宪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规
4教育行政规章5地方性教育法规
(四)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2、行为准则3、法律后果
(五)教育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2、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
(六)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1、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
2、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关系
3、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关系
(七)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P24-P27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教育法规关系的客体: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置疑,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
法律关系的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其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教案、教法、教具的发明等)。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主要包括:
1、行政的管理行为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3、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1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2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
教育法律义务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判)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权利和义务关系
(判)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即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判)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止。
(单/判)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需要一定条件或根据的,也就是教育法律事实(表现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形式)。
(单/判)教育法律行为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单/判)教育法律事件是指在教育活动中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的发生
第二章教育法制
(一)教育立法的内涵:
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二)教育立法的程序:
一般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律议案的提出
第二阶段,法律草案的审议
第三阶段,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第四阶段,法律的公布(表决和通过后的法律必须以书面形式公布,在法定刊物上发表,这是立法程序的最后一环)。
(判)(三)教育立法的原则:
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
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
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
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四)教育法规的效力:
1、时间效力【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现在,法律不溯既往
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教育法规仅适用于公布以后社会生活中发生的事实,对于法规公布以前发生的事实不能适用。
】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
(判)(五)教育执法的原则:
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
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
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见于法规
(六)教育守法的内涵:
教育守法亦称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自觉遵守
教育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法规的规范要求去行为。
无论是依法作为,还是依法不作为,都属于守法范畴。
(七)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二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得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八)教育守法的主体:
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组织
二是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具体到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九)教育守法的内容教育守法,这里的“法”是泛指宪法、各部门法和组成各部门法的法律、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等,而不是狭义的法律。
(十)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多)(十一)教育法实施的监督制度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三章教育政策
对教育政策的本体形态理解:
教育政策是政策主体对不同的教育利益关系进行价值选择、调整的过程。
(教育调整教育事业)
(了解)
(一)教育政策的特点与功能:
特点:
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与可行性
2、教育政策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3、教育政策的权威性与实用性
4、教育政策的系统性与多功能性
功能:
1、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
2、教育政策的协调功能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
(二)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形式内容:
1、教育体制政策
2、教育质量政策
3、教育经费政策
4、教育人事政策
5、国家学制政策
6、课程与教学政策
7、学历与学位政策
8、教师教育政策
9、考试与评价政策
10、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
11、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三)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
1、认定教育政策问题
2、确定教育政策目标[确定教育政策目标要考虑四个因素:
1方向正确
2抓住要害
3适度既不能过低也不可高攀二是努力达到
4具体,即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3、拟定见于政策方案
4、选择教育政策方案
(四)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
1党的机关2国家权力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
(五)教育政策的主要实施渠道: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
(六)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与区别(多、判)
一:
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了调整和
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方
向,指导着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
教育政策的保证】
二:
区别【1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体不同2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不同3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不同4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教育法规和教育政策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四章学校
(了解)
(一)学校内涵:
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
它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
社会,完善于现代社会)
(二)我国《教育法》第25条规定: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
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三)学校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所享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四)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五)<<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学校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并在设立审批或登记注册时经主管部门确认,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六)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
这有别于学校这个法人的内部组织结构。
如学校的班集体、高校的某一系等都只是法人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法人
(七)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1办学自主性{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财产独立性
3机构公益性
财产独立性体现在: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三方面
机构公益性体现在:
1、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学校的活动要附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3、学校还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八)【案例分析】办学自主性要点:
在学校无过错及没有相关主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前提下,学校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干涉。
同时,学校也不得借口自己享有办学自主权而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九)*学校的设置:
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和审批制度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影响
(看)*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金费来源
《教育法》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的权利(即办学自主权)作了九个方面的规定: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总体授权)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项基本活动,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活动)【判/单】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无论何种学校,所发布的招生信息都必须是真实有效,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既有既有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也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学校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义务,即在从事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六方面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张榜公布学生成绩)*以勤工俭学为借口摘茶叶*违反规定时罚款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对于片面追求升学率、举办“贵族学校”、弃学经商等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等相关单位不得有克扣、拖欠教职工工资,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受教育者入学等侵犯行为
4、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教育法》规定“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多)(十一)学校管理体制主要有:
1、校长负责制(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此管理体制)
2、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
3、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判)(十二)《教育法》第30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
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十三)学校规章制度的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调与稳定作用
(十四)学校规章制度的体系结构:
从形态上看,包括1制度系统
2制度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
4制度教育系统
(十五)学校规章制度的建设中应体现的要求:
1整体性原则
2重点突出原则
3适量适度原则
(看看)(十六)学校的民主管理:
《教育法》是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依据
教代会依法行使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
审议通过权
审议决定权
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和行政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按百分之三十左右产生。
教代会应有学校各方面代表,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教师职工代表,列席代表可由本届主席团会议商定决定。
校务公开,就是学校将本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的内容,从政策上、过程上、结果上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的一种制度
校务公开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第五章教师
《教师法》第3条明确规定: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
教师是专业人员。
须符合特定的要求:
1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
2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3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
(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地位等多种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二)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三)教师的权利:
一:
教育教学权(是指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
二:
科学研究权(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
管理学生权(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包括三个内容1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
2学生品行评定权
3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作出评定,有权抵制评定学生学业成绩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
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
民主管理权(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六:
进修培训权(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教师在行使进修培训这一权利时,必须保证完成本职工作,有组织、有安排地进行,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也要服从学校教育
教学工作的安排,因地制宜地参加进修和培训
(四)教师的义务:
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这是对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内容方面的全面规范)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品质等方面全方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五)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判)教师资格作为一种国家资格,一经取得,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
对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而言,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
(六)(多)教师资格条件包括:
1必须是中国公民
2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3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七)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2、受理
3、颁发证书(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颁发)
(八)《教师法》第14条规定: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证;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
教师资格证的撤销: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资格考试。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九)教师聘任制度是指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十)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没有缓聘)1、招聘
2、续聘
3、辞聘
4、解聘
(十一)《教师法》第22条规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
教师考核的内容:
1、政治思想
2、业务水平
3、工作态度
4、工作成绩
《教师法》第23条规定: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
《教师法》第24条规定: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
(十二)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侮辱的方式:
1、行为侮辱2、言辞侮辱3、图文侮辱
侮辱教师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稍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侮辱,即公然侮辱教师、侵犯教师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2条规定,处15日一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是指手段恶
劣,后果严重,职业造成很坏影响的。
二:
殴打教师:
一般的殴打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轻微伤害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22条规定,处15日一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的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校学生侮辱、殴打教师的也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人身被侵害的事实发生后,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找违法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或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对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处罚分两种情况:
一是非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二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负法律责任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应负法律责任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补充:
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
第六章受教育者
1、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
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
2、《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岁以上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高中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我国《教育法》认定学生是受教育者,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者指的是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学员。
受教育权是现代宪法确立的一项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
4、1986年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进行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5、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1996年5月1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教育法》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做了具体规定: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多)8、特定学生的特定权利:
(1)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学生还享有:
1、结社和文体活动权
2、社会时间权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3)职业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
(4)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
9、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特定学生的特定义务:
1、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
(1)学业水平的义务
(2)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3)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4)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
(1)就近入学的义务
(2)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
11、学生违法行为按性质和情节轻重分三类:
(1)刑事违法
(2)民事违法
(3)行政违法
12、学生违法行为包括
(1)逃学、辍学行为
(2)考试舞弊行为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为
(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
13、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家庭保护第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