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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148号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金彪xx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应当坚持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监管、以县为主、乡村尽责”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

绩效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市发改、公安、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

第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

(二)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编报全市农村联网公路建设、村道技术改造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统计、上报、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计划的实施;

(三)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农村公路,纳入公路养护管理范围。

第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养护、路政、安全及资金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和机制;

(三)规定所属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组织协调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确定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第九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负

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二)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依法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编制、修订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发展规划,审核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具体负责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第十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管理、乡村道养护的行业管理以及农村联网公路建设的监管工作;

(二)具体履行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编报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四)做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养护作业单位(责任人)有关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培训和服务;

(五)做好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道建设、乡村道养护与管理的实施主体,主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乡、村道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组织建立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协管机制,协助做好县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具体履行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管理,维护好路产路权,保障村道公路畅通,依法做好村道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农村联网公路等村道建设的实施管理;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养护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同的约定,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作业,使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有路养护安全作业规定进行规范作业,

确保公路通行和人身安全;

(三)服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工作,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市场化分类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及以上针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交通量调查和数据库管理工作,编报各类养护报表和各类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工作。

第十六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路基各部分应当保持完整,各部分尺寸保持规定要求,无损坏变形,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八条路面养护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及时处治路面出现的各种病害,保持路面平整良好、横坡适度、路容整洁、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和抗滑性能。

第十九条桥梁、隧道保持状态完好,桥面平整,无明显桥头跳车,伸缩缝和泄水孔无堵塞,栏杆、扶手和引道护栏(柱)无损坏;隧道洞内洞外排水畅通,无渗漏水现象,照明、通风等设施开启正常。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好,里程碑、百米桩齐全,定期做好绿化管护工作。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公路管理机构主要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包括路面大中修、临水临崖安全设施、危险边坡处治、桥隧维修改造以及水毁修复等养护专项工程,下同)和农村联网公路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联网公路年度建议计划。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库及项目储备制度。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下列工程管理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计划管理,维护计划的科学性、严谨性;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制订农村公路建设市场评价体系和监督检查制度;

(三)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与农村联网公路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工程任务完成;

(四)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审查、预算批复、交(竣)工验收;

(五)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联网公路等村道建设的设计审查、预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交通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联网公路等村道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按期完成年度计划。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抢修机制,及时抢通、修复水毁,并加强水毁抢修路段的管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县乡道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路政管理区域的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村道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10米;

(二)乡道与村道不少于5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乡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村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护。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村道标志标线设置的指导工作。

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范化管理要求,完善所辖行政区域内县乡道指路体系建设,确保指路信息准确。

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在施工路段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管理到位。

第三十二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协调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以县乡自筹为主,省级补助为辅。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资金,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级中央燃油税返还经费(原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部分)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审计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安全保障(应急抢险、应急演练、隐患治理等)、日常养护与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第八章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检查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工作的检查考核,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工作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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