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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事业单位;

(2)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3)其他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单位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法人身份证、联系电话(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留存)

(2)单位参保人员明细(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参加工作时间,首次交费时间)

2、城乡居民参保:

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2张一寸登记照、特殊人群资料;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

2、单位参保:

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正常退休年龄。

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第一个环节就是发凭证。

就是说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他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他的参保缴费凭证。

这个参保缴费凭证其实挺简单,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

一是这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他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他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

这三个是最关键的信息。

有了这样一个凭证,等于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就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你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以后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接电话。

我们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

转移就业的劳动者本人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查询和咨询有关情况。

同时在两地之间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等等。

借这个机会,我也把这个网站告诉大家,因为也会有很多网友在转移过程中需要查询,网站网址是,在网站右侧有一个“公共服务信息”栏目,这个栏目下有一个“社会保险关系转续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点开之后就可以看到各省的分栏,然后点击你需要的省,里面就有各市的分栏,然后再点击城市,你就可以看到你在的那个区、那个县,如果你需要的话,它的电话号码就在那上面,就可以和他们进行联系。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如果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就可以通过网上公布的电话进行咨询。

  第三个就是办手续。

就是具体的流动人员要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的话,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就可以了。

  最后一个环节就是转移资金。

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我前面讲到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要转移到新的就业地。

这样的话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00~2000元10个档次(每个档次递增200元)。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职工参保:

(1)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中央、省驻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外招用了聘用人员的事业单位;

(2)在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或民政局登记设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3)其他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

2、城乡居民参保:

凡本市范围内城镇户口的人员及在本市居住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不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所有人员。

 

所需资料:

1、单位首次参保:

(1)单位的营业执照、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盖章);

(3)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盖有单位财务章的上月(年)职工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单位盖章)、相应用人手续复印件(单位盖章);

(5)《参保单位登记表》两份、《参保人员登记表》每人两份、《参保人员变更情况汇总表》两份、《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表》两份;

(6)参保人员两张二寸彩色免冠近照、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采集参保人员电子信息,打印缴费花名册并签章。

2、城乡居民参保:

新增人员需提供近期免冠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5张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续保人员需提供《医疗保险证》,低保人员需低保证明,重残人员需残联证明。

 

参保流程;

1、城乡居民参保:

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

2、单位参保:

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

报销指南

报销范围: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晋中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需资料: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晋中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政府拆迁安置房、建造自住住房、大修自住住房不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

3.已被纳入本市(含市辖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没有住房,其租住的住房租金支出超出总收入25%的;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1)己办理正式离、退休手续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调离本行政区域且户口迁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

  (3)工作调动转入新单位的;

  (4)出国定居的;

  (5)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法定继承或受遗赠手续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私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7)在职职工考取脱产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

  (8)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且满两年没有再就业的

 

所需资料:

房屋类:

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1、本人身份证;2、买房协议或合同;3、物价部门批准经济房价格;4、计委立项计划;5、交款收据。

  

(二)、购买商品房1、本人身份证;2、开发商签订合同及交款收据;3、产权发证部门证件及有关手续。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本人身份证件;2、公积金中心贷款合同;3、家庭收入无偿还能力的证明。

  (四)、建造翻修大修住房1、本人身份证件;2、建设部门房屋鉴定书;3、施工单位预算合同;4、产权证件。

  (五)、支付房租1、本人身份证件;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证明;3、租房协议及其公证书。

非房屋类:

提取流程;

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离退休:

1、本人身份证件;2、离退休证;3、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文件。

  

(二)、出国出境1、本人身份证件;2、护照;3、出国定居手续;4、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证件。

  (三)、解除劳动关系1、本人身份证件;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3、劳动部门致残的鉴定;4、解除关系批准文件及公证书。

  (四)、死亡继承1、死亡鉴定书;2、公安部门注销户口手续;3、继承人身份证件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4、子女需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遗嘱、法院判决书。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1、本人身份证件;2、公积金中心贷款合同;3、家庭收入无偿还能力的证明。

  (六)、其它1、本人身份证件;2、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注:

除以上资料还需要填写《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报表》并在单位意见栏里加盖公章。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晋中本地宝将会持续关注晋中市公积金新政策的最新消息,大家可持续关注。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已实施)

改革前: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

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晋中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的;

2.申请贷款前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

4.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住房的有效证明,其自有资金或购房资金不低于20%的;

5.能够提供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行为和方式的;

6.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的。

 

所需资料:

个人资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未婚或离异持有效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近一年工资本(有姓名页及近一年工资页复印2份)或工资卡(银行打印一年的工资流水2份)或单位一年工资花名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3、个人信用报告(可在人民银行或中心查询)。

购房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供:

真实合法的购房行为证明:

①备案的购房合同、②首付款20%以上凭证。

2、购买房二级市场住房须提供:

房屋买卖契税税票或《房屋买卖契约》;②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3、申请拆迁房贷款的须提供:

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4、申请装修贷款的须提供:

①真实、合法的装修证明(装修合同、装修发票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②贷款申请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备案购房合同。

(经市中心审贷委员会决定近期不予受理)

5、申请异地购房贷款的应提供:

①真实、合法的当地建设部门备案购房证明②本地的担保人或本地房产抵押。

6、申请自建、翻建和大修住房贷款的应提供: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②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材料③真实、合法的自建、翻建、大修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审查同意后,贷款人向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下达贷款通知。

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

详细流程请看:

晋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流程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已实施)

现行中:

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

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

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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