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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docx

施工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行为,营造高效、安全的施工环境,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目的是针对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隐患或失误,可能给本项目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按其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促使有关科室、班组、人员尽快整改,保证生产安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锡澄运河航道整治工程XCYH-CZ-TJ1标项目经理部。

第二章奖惩内容

第四条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处罚内容及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对项目部各科室、工区(班组)的奖励,项目部原则每月组织一次考核后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奖罚管理

第六条奖惩对象为本项目部各科室工区(班组)负责人。

第七条奖励方式为现金奖励,处罚方式为财务依据罚款通知单直接扣款。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现场巡查、检查、发现安全及文明施工问题,及时提出罚款建议,经项目部负责人签批后,将罚款通知单下达到当事人及财务处。

第九条奖罚款额由项目部财务处负责管理,建立相应台账。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罚款由财务处直接扣款,财务处出具罚款扣款单据。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安全管理处罚项目罚款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实施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特制定本细则。

一、违章、违纪处罚标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或佩戴不规范每人次罚款100元;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证,每人次罚款100元;班组长管理人员每人次罚款200元。

2、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现场,每人次罚款100元;

3、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使用不规范,每人次罚款100元;

4、酒后进入现场,每人次罚款100元;

5、有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现象,每人次罚款200元;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次罚款200元;

7、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8、木工棚、仓库等禁烟场所内吸烟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9、在宿舍区,施工现场设置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禁止乱动和拆除,违者处每人次罚款100元;

10、未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明火,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1、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200元罚款。

12、坐在脚手架护栏上休息和脚手架上睡觉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13、电器设备应有专业人员持证操作,违者罚款100元;

14、危险品存放、使用、管理等不符合规定,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15、易燃易爆品未建立采购、入库、领用台账并明确管理责任人,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16、未按规定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及设置消防通道,出现一次罚款200元;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明确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

17、未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标牌,出现每次罚款100元;危险作业区域无防护或防护不符合规定,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18、进场设备、作业人员不纳入安全管理,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19、进场特种设备证照不全,出现一次罚款200元;进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出现一次罚款200元;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出现一次罚款500元;设备资料收集不及时,出现一次罚款200元;违章指挥,出现一次罚款200元;不认真填写机械、设备保养记录、履历书,出现一次罚款100元;起重设施未经过检查验收,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20、大型构件吊运中停留操作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出现一次罚款500元;

21、挖掘机作业半径不得有人进入,违者出现一次罚款100元;

22、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用电设备没有漏电保护器,每台设备罚款200元;用电相关台账不认真落实,不进行漏电保护器试跳,出现一次罚款100元;配电箱和开关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电线、电缆破皮不包裹,出现一次每处罚款200元;电线乱拉、乱接、混乱,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23、宿舍内有煤气等可燃、易燃瓶、灌,出现一次罚款200元,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且无人看护,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24、施工废料乱堆乱放的,出现一次每次罚款200元;

25、施工现场不得随地大小便,违者每次罚款50元;乱丢垃圾物品,违者每次每次罚款50元;

26、施工班组施工废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沟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违者每次罚1000元;

27、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水源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后果,引起群众抗议、投诉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次罚款10000元;

28、施工班组弃土、弃渣占农田果园、堵塞水道以及造成水土流失的,每次罚款1000元;

罚款处理由安保处列出清单,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交财务科实施,罚款处理一经作出必须执行,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二、安全奖励标准

1、抓获破坏工程水电成品设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种电线、各种管子和种接线盒及其它)发给奖金200-500元或视情。

2、抓获破坏已做好的物资、油品者,发给200-500元的奖金或视情奖励。

3、抓获破坏机械设备者,发给奖金300-1000元,或酌情奖励。

4、发生火灾时能积极投入灭火,成绩显著者,发给奖金50-200元,或酌情重赏。

5、在外来扰乱人员或工地内职工争吵及打架时能积极劝阻,效果显著,发给奖金100-200元,或酌情重赏罚。

6、抓获在施工现场大小便者,发给奖金100-200元。

7、好人好事、拾金不昧者酌情奖励。

8、对其它违纪行为或案件,能及时制止或及时举报者,经核实,若确有其事,能按本细则能对即对口奖励,不能对口的,则按其案件大小或对工程及损失程度酌情奖励。

所有罚款及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上报项目经理签字,由财务科收取、发放工作并做好记录。

附赠:

(以下可删除)(欢迎下载使用)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特大设备损坏、重特大火灾、全厂全停电、重大人员伤亡、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最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

组织保障、技术保障、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三条总厂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进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水力发电总厂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

厂长

副总指挥:

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

成员:

其余厂级领导、副总、总厂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厂生产计划部,办公室主任:

生产计划部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生产计划部副主任

第四条总厂各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单位行政正值担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专责及班长担任。

第五条总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的领导;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

(一)总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指挥;

(二)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

第七条总厂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二)重特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四)电站全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五)大坝垮塌事故及防汛应急预案;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制定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

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部门;

(二)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部门;

(三)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五)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六)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八)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经费保证;

(十)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总厂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将并网小水电站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十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由总厂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决定是否宣布水力发电总厂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总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网省公司及四川省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根据事故情况和性质,总厂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事故抢险。

第十一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准确及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总厂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全站停电事故,编制的“全站停电事故的处理预案”要结合系统运行方式、电站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经审批后印发相关单位学习、演练。

总厂组织一年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确保厂用电。

第十三条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在条件成熟时分站进行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

试验成功后备案并上报省公司。

第十四条各站中控室是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守长是事故处理的指挥员。

在发生重要设备事故时,立即向电网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总厂集中储备抢险物资,每年开展一次防汛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第十六条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全厂各单位要对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重大施工作业、上下班交通运输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的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第十七条为了防止大坝垮塌,总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电力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总厂防汛手册的规定执行。

在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立即向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

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事故抢险和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与抢险和事故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在发生事故时,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技术规程》及总厂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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