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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曾瑜宋代社会结构

王曾瑜:

宋代社会结构

以下是关于王曾瑜:

宋代社会结构,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笔者对“社会结构”一词的理解依笔者个人的理解,“社会结构”一词只怕难以有确切的科学定义。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各民族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人们总是在不断地寻求社会总人口的各种分类。

例如可以按性别分男女,按年龄分老幼。

北朝时,出现了按男子年龄分丁、中、老、小四等的划分,此后的一些朝代又作了变更。

但此类划分显然与今人的社会结构的概念有别。

《汉书》卷24《食货志》提出“四民”的概念,说:

“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

”四民的概念在中国古代长期流行,大体上可说是职业的划分。

其中的士,后世或称“士大夫”。

士大夫一词出现较早,但各个时代的词义又有差别,留待后面详述。

在传世的《唐律疏议》中,则对唐朝的社会总人口规定了身份差别,其中主要有两类,一是“良贱”之别,良是指良人,即平民,贱则有部曲和奴婢两等。

二是“官”和“庶人”之别,①但官员拥有的各种特权,在《唐律疏议》中也并未作全面而完整的规定。

②近代西方思潮冲击中国,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将社会总人口划分为阶级。

众所周知,阶级论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

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又有其鲜明的特色,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说:

“这种新的历史观,对于社会主义的观点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证明了:

过去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

”马克思和恩格斯表述的阶级,既有政治上的统治和被统治,又有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他们虽然广泛地使用阶级一词,却又从未对阶级一词下过定义。

应当承认,将社会总人口划分为阶级,是人类对自身社会认识的一次飞跃。

阶级区分不能说是将纷繁复杂的社会结构包举无遗,却是抓住了人类文明社会结构的根本和核心问题。

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阶级以及阶级压迫和剥削是生产不发达的产物,只要生产发展没有达到相当的水平,阶级是不可能用各种人为的、行政的手段加以消灭的,而只能改换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方式。

列宁在《伟大的创举》一文中则是从经济范畴对阶级下了定义: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

”列宁对阶级所下的定义应当说是一种粗线条的、大致的,而又是纯经济的,主要着眼于对①见《唐律疏议》卷2,卷21,卷22。

②参见张泽咸:

《唐朝阶级结构研究》第三章贵族官僚地主(下)。

1生产资料是否占有或占有的多少和主次,以及由此产生的在劳动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取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少。

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本身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而经济是基础,社会总人口的阶级区分首先从经济的角度出发,是无可非议的。

但是,列宁这种纯经济的定义,却又难以对各民族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阶级区分,作出完备的概括。

例如利用政治权力和等级制,即使并没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照样也可巧取豪夺,支配和享受超额的社会财富,这当然是一种剥削行为,不能不纳入社会的剥削阶级的范畴,却无法用列宁上述的定义加以归纳。

如果要较为科学地考察中国古代历朝的阶级结构,除了经济因素外,是不可能完全置政治因素于不顾的。

至于文化因素,依笔者个人之见,只怕难以作为区分阶级的依据。

但是,社会既然是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复合体,如果将社会结构单纯地理解为阶级结构,无疑是不妥当的,社会结构应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例如在中国古代,宗族组织和制度就应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阶级结构固然密切相关,却完全不能混为一谈。

又如宋朝城市的厢和坊,乡村的乡和里,管或耆,以及后来的保甲,固然是基层的地区或行政单位,从另一个角度看,其实也可说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大致是古代乡党聚落组织的延续。

宗族组织是血缘性的,而乡党组织是地缘性的,两者都是家庭之上的社会基层细胞。

又如社会总人口的文化教育层次,也应是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方面。

总的说来,社会结构的概念及其涵盖范围,不是笔者所能一语道破的问题。

在本文中,笔者只能按自己的一些理解,作若干力所能及的、以偏概全的论述,以就教于读者和专家。

二、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和阶级结构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其阶级结构基本上可以从户口分类制度和实际的阶级状况两方面综合考虑,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由于笔者已经出版了《宋朝阶级结构》一书,而此处又不得不作简单的介绍。

中外学者对宋朝的阶级结构作了许多研究工作,依笔者个人之见,是否有两点不足之处,第一,人们注重从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如主户、客户、上户、下户等探讨阶级结构,是不错的,但对官方拟定的户名与实际阶级状况的差别注意不够,有时产生混淆。

第二,对宋朝官方拟定的户名缺乏综合整理,有的学者提出户等制的概念,是不错的,但户等制又显然不能囊括宋朝所有的重要户名。

由于宋朝的户名是多种方面、多种角度和多种层次的,而宋代史籍中又找不到相应的名词,笔者经过相当一段时期的摸索,才决定提出户口分类制度的概念。

宋朝政府为了处置各种社会经济事务,创设了不少户名,至少其中的部分户名,是沿袭前代旧制者。

各类户名,如家中只有一个成丁男子,称单丁户;家中有男子未成丁者,称未成丁户;单丁而家产物力贫乏者,称孤贫户;无夫无子的人户,称女户;军人及其家属,可称军户;僧寺和道观,可称僧、道户或寺观户;从事盐业者,称畦户、亭户、灶户、井户和铛户;产茶以至种桔、养花者,都可称园户;从事酒业者,可酒户、坊户、槽户、拍户和扑户;从事炼矾2者,称镬户;从事采矿和治炼者,称坑户、冶户、矿户、炉户和炭户;烧制陶瓷者,称陶户和窑户;工匠称匠户;从事纺织、印染、刺绣等,称机户、绫户、锦户、染户和绣户;拥有船只者称船户,而从事远洋经商者称舶户;城市的商铺称市户、行户、铺户和店户;从事造纸者,称纸户;包揽代纳赋税等类称揽户;山中打石者称宕户;良人女子犯奸三人以上,贬为杂户,如此等类,其名称之多,难以悉数。

但是,就主体而言,宋朝的户口分类制度大致有以下四组户名所构成:

一、按人户的身份区分,则有官户与民户,形势户与平户之别。

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①然而这只是一个粗线条的规定,依出身等差异,另有不少细则。

宋时经常将官户与民户对称使用,民户当然是指官户以外的人户,如宋光宗时记载:

“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

”②形势户“谓见充州县及按察〔官〕司吏人、书手、保正、耆、〔户〕长之类,并品官之家,非贫户弱者”。

③形势户以外的人户称平户,平户一词在今存的宋代文献中使用不多,如南宋时有人建议设甲头催税,“以形势户催形势户,平户催平户”。

④总的说来,形势户包括官户和富有的吏户,其范围显然宽于官户,而与之对称的平户,其范围又窄于民户。

二、按人户居住地区分,则有乡村户和坊郭户之别,分别居住乡村和城市。

三、按有无田地等重要生产资料,房产等重要生活资料,则有主户和客户之别。

主户又称税户,“税户者有常产之人也,客户则无产而侨寓者也”。

⑤据《弘治徽州府志》卷2载:

“宝庆三年(公元1227),见管户一十二万四千九百四十一,口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六十四。

主户:

坊郭三千九十八,口一万四千一百七十五;乡村户一十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九,口一十九万二千九百七十五。

客户:

坊郭七百八十九,口三千五百二十七;乡村户九千四百六,口二万一千八十七。

”可见主、客户与乡村、坊郭户是交叉的,有乡村主户和乡村客户,也有坊郭主户和坊郭客户。

宋代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人口中占了绝大多数。

人们有时以主、客户代表乡村主、客户,但决不可忽略坊郭主、客户的存在,特别是在开封、临安等府,坊郭主、客户在总数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乡村主、客户的区分主要在于有无田地,而坊郭户主、客户的区分看来在于有无房产。

四、按财产多少,乡村主户分为五等户,坊郭主户分为十等户。

司马光说“今时坊郭十等、①《筠溪集》卷3《缴刘光世免差科状》引《绍圣常平免役令》,《庆无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科敷》。

②《文献通考》卷20。

③《庆元条法事类》卷47《违欠税租》,《税租簿》,卷48《税租帐》。

④《宋会要》食货14之24。

⑤《宋会要》食货12之19棧玻啊#诚绱逦宓然А薄"傧绱逦宓戎骰б话闶堑谝弧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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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可见划分乡村主户的户等,往往是综合田地多少和肥瘠两种因素。

划分坊郭户等更为复杂,有的地区是依据屋税,其基础则是房屋的好坏,有的地区甚至是将坊郭主、客户混通分为十等。

在某种意义上说,宋朝户口分类制度的确立,正是隋唐以来阶级结构变化的终结。

宋朝的乡村客户、乡村下户、乡村上户、官户、形势户等法定户名,在相当程度上可说是反映了宋朝的阶级结构。

但从另一角度看,宋朝户口分类制度所反映的阶级结构只是近似的,户口分类可以成为研究阶级结构的入口和突破口,却不能等同于阶级的划分和阶级结构的分析。

由于宋朝人户的贫富状况经常发生变动,农民的逃亡和反抗,地主的作弊等因素,官府的户籍登记和统计必然是漏洞百出。

官府至少也是三年一次作户口人丁、财产等登记,有时甚至一、二十年不作清理。

有些户名,如乡村中户作为乡村人户的中间等级,阶级状况就比较复杂,并①《资治通鉴考异》卷19。

4不单一。

坊郭户只是城市居民的统称,其阶级结构也须另作具体分析。

宋朝是以租佃制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其主体阶级无非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

在当时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下,北方旱地一个男劳力使用牛耕,大约可以耕种四十宋亩,所谓“国朝之法,一夫之田为四十亩”,①但是在南方的水田,一个男劳力的可耕地约二、三十宋亩。

②一个乡村主户拥有的耕地若是超出,甚至大大超出本户劳动力的可耕面积,其出路无非有二,一是出租,二是雇工。

此外,宋代也有类似于近代贫困线的概念,一般以二十宋亩以下的农户作为“贫下之民”的标准。

③无地或少地的农户有多余的劳力,为了维生,租地和被雇,也是势所必然。

宋代史籍中常说:

“地各有主,户或无田产,富者有弥望之田,贫者无卓锥之地,有力者无田可种,有田者无力可耕。

”④就是宋代社会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

田地不均,是农民和地主两大阶级存在的基本条件。

宋代社会固然也有乡村雇佣制的发展,但占主导地位的则是租佃制。

宋朝的乡村客户和下户虽然也有一些复杂的成分,但其主体无疑组成了宋代社会的农民阶级。

客户往往成了佃农的代名词,宋诗称“凡农主客两相依”,⑤“客户耕田主户收”,⑥租田缴纳对分租,可称“主、客分”,⑦也有所谓“主客四六无偏颇”。

⑧但列入乡村下户户籍者,则不仅有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也有佃农。

由于一些复杂的原因,使大量没有田地,本应算作乡村客户的佃农,也列入了乡村下户的户籍登记。

按宋人的说法,“十室之夫,耕人之田,食人之食者九”,⑨“天下之自耕而食,为天子之农者十无二、三;耕而食于富人,而为之农者盖七、八矣”,⑩看来佃农和半自耕农的数量应多于自耕农的数量。

若以北宋各代主、客户统计数平均计算,客户数约占总户数的34·5%,而乡村下户约占总户数的43·7棧担梗ァK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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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实际经济地位是相似的,同处于社会底层,“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

⑾有的学者认为乡村第四①《吴郡志》卷19引郏    

    奏。

②《浪语集》卷19《论营田》,《定斋集》卷3《条具屯田事宜状》,《古今考》卷18方回附论。

③《长编》卷281熙宁十年四月丁未,卷354元丰八年四月乙酉,《宋会要》食货1之1,兵2之32。

④《长编》卷27雍熙三年七月甲午。

⑤《嘉定赤城志》卷37熊克《劝农》诗。

⑥《南宋群贤六十家小集·静佳龙寻稿·农桑》。

⑦《容斋续笔》卷7《田租轻重》。

⑧《自鸣集》卷3《  稻行》。

⑨《都官集》卷2《厚生一》,卷7《说农》。

⑩《历代名臣奏议》卷106吕陶奏。

⑾《长编》卷362元丰八年十二月丙寅。

5等户相当于自耕农,第五等户相当于半自耕农,似乎是将复杂的社会现象过于简单化,在今存史料中也难以找到依据。

宋代乡村的商品经济虽有某种程度的发展,仍以自然经济为主,农民与商人的关系并不密切,与农民关系密切的当然是地主。

地主拥有大部分田地,其主要经营方式则是出租。

宋代的货币地租有一定的发展,却仍以实物租为主。

在实物租中,分成租包括主客对分,主客四六分、三七分、六四分、七三分等,定额租在北方约每宋亩几宋斗,南方很多在每宋亩几宋斗到一宋石之间,有的高达二宋石以上。

江淮以南地区较多地实行晚稻和冬麦两熟制,水田不收麦租,也有相当的普遍性。

此外,耕牛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出租,也有牛租。

高利贷也是地主盘剥农民,兼并田地,将农民束缚于田地的重要手段。

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贷年利率分别以100%和50%为限,并且禁止“回利为本”的复利,“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

①但实际生活中的高利贷却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为限。

编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农民分别有不同的赋役负担。

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与下户的区别,对下户和客户有一系列减免的规定。

但由于地主转嫁赋役负担等各种原因,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地主阶级大致可划分为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

人等几个阶层。

除了赵氏皇室外,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朝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

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朝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

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官场中也有各种贪污腐败的情况。

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

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宋朝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这与金元社会也形成鲜明对照。

但从另一角度看,吏户却是仅次于官户的统治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对广大民众说来,则是更为直接的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甚至有“吏强官弱”之说。

②吏户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等行为,也史不绝书。

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

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

按照宋朝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吏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

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

此外,宋朝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

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朝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①《庆元条法事类》卷80《出举债负》。

②《宋会要》职官60之39。

6数”。

①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

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

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而此类人的选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权力所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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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是官户和地主的高等仆人,为官户等经营田地出租,收取地租,买卖田地,主管财务,放高利贷,经营商业等,但对农民而言,却是直接的盘剥者。

部分?

人也有自己的田产,或向农民转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

人、房主、大商人、贷主、手工业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

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

宋代社会的商人势力较前朝壮大,轻商的传统观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称是人力和女使,具有雇佣性质,其社会地位显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总的说来,唐宋时代农业、商业、手工业以至家内劳动中雇佣制的发展,是值得注意的现象。

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农业作为主要的产业部门,秦汉时农业中有奴隶制和雇佣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据重要地位。

降及宋、明、清三代,农业中以租佃制为主,雇佣制为辅。

但在工商业以至家内劳动中,其演变的方向则是由奴隶制转变为雇佣制,而唐宋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

三、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比较典型的大致是西周王族和诸侯的封建制,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士族制以及明清的宗族组织与制度。

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是取代门阀士族而兴起的,其实是明清宗族组织和制度的嚆矢,但在不少方面,后世的组织和制度又比宋代更加丰富而严密。

在门阀士族制的废墟上,不少宋儒呼吁和倡导按照儒家的伦理,重新建立宗族规制。

如程颢、程颐和张载都强调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

②“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

③从今存的史料看来,宋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修族谱:

宋朝赵氏皇族有《玉牒》、《属籍》、《宗藩庆系录》、《仙源积庆图》、《仙源类谱》等,④《宋史》卷215《宗室世系表》说:

“宋太祖、太宗、魏王之子孙可谓繁衍盛大矣,支子而下,各以一字别其昭穆,而宗正所掌,有牒,有籍,有录,有图,有谱,以叙其系,而第其服属之远近,列其男女昏因及官爵叙迁,而著其功罪、生死岁月,虽封国之①《文献通考》卷11。

②《河南程氏遗书》卷6,《张载集·经学理窟·宗法》。

③《河南程氏遗书》卷15。

④《宋史》卷164《职官志》,参见《文史》第33辑汪圣铎《宋朝宗室制度考略》。

7制不可以复古,而宗法之严,恩礼之厚,亦可概见。

”但玉牒之类只是官修的皇族族谱。

至于私家族谱,自从北宋中期欧阳修和苏洵倡导以后,士大夫们私修族谱的风气开始兴盛起来。

程颢、程颐和张载都说:

“宗子法废,后世谱谍尚有遗风。

谱谍又废,人家不知来处。

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

”①修族谱,就成为重建宗族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措施。

但此类族谱往往攀附历史上的名人当祖先。

如王安石著《许氏世谱》,实际上是以三国魏时的许据为始祖,却又追溯到邈远的神农氏,并历述西周到两汉的许姓名人。

②北宋名臣文彦博的家谱说,“文氏之先,出陈公子完,以谥为氏,与翼祖(宋太祖祖父赵敬)讳同”。

“其后有韶,汉末为扬州刺史。

自韶以来,世乃可谱”。

③宋人私修族谱的数量相当可观,“而求其凿凿精实,百无二、三。

原其所以,盖由中世士大夫以官为家,捐亲戚,弃坟墓,往往而是”,以至连修族谱的倡导者之一苏洵和苏轼一族的谱牒,也“不免”有误。

④人口流动,名门望族盛衰不常,也都影响了族谱记录的准确性。

宋时民间的族谱也是多种多样,如有宗枝图、宗图等名目。

⑤二、族长和房长的设置:

程颢、程颐和张载所提倡的“立宗子法”,其具体实践就是宗族之下分房,分别设族长和房长。

宋朝皇族就是在宗族之下分房,如宋太祖两个儿子燕王赵德昭和秦王赵德芳,其世系表就称燕王房和秦王房,但降及后世,每房的人群也十分庞大。

《夷坚丁志》卷6《陈墓杉木》载,建阳“陈族十二房”,“诸陈各有田三、二十亩”,后“数房荡析”,这显然是一个普通的平民宗族。

族长和房长主持本族和本房的某些事务,其推举方式难以一概而论,但有的宗族无疑是推举仕宦者。

《名公书判清明集》从立继、财产诉讼、掌管族产、收养孤幼等角度,有若干关于族长和房长事权的记录。

按宋朝法律,“户绝命继,从房族尊长之命”。

如“有王圣沐者,号称族长,握继立之权”。

梁居正死,“梁太行房长之事”,“主居正之丧”。

有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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