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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doc

附件: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

 

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

 

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社〔

2009

〕703

号)和《关于

 

印发

<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

 

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

 

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

 

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

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

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对区县职业培训补

 

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

行清算。

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

算函于12月10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

 

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

 

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

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

 

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意度高;

 

(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

《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

 

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

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

5天向

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

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

《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

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

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

按照《补

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

培训合格率达到

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

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

60%的,按补贴

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

90%或就业率未达到

60%

的,按

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

培训合格率达到

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

,按补贴标

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

90%的,按补贴标准的

60%

给予补

助。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

 

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

 

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

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按补

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

给予补助。

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

 

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

 

的20%给予补助。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

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2)。

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

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

4);

 

(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

;

 

(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

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6);

(三)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1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

 

(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

 

(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

 

“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

 

(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

 

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

 

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

 

人员的用工证明)。

 

第二十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指导

 

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

 

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有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引入第三方

 

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

 

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应按《补贴培训协议》进行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补贴培训协议》。

 

第三十条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适时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和专项抽查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区县落实培训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规范基础工作、使用信息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通过政府网

 

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

 

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

 

取消定点培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职业培训补

 

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串通,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牟取非法利益,造成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1月

1日起执行。

《关于实施外来农

 

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

2009

〕16

号)废止。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

2009

 

5号)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

 

A

 

培训补贴

职业类别

职业(工种)

标准(元)

餐饮服务人员

中式烹调师、西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

车工、铣工、磨工、镗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

机械设备加工、维修装备

汽车修理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金属热处理工

制造人员

刨插工、焊工*

通信、电力

线务员

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

1200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修员、电气设备安装工(电梯安装维修工

(13-036))

铁、公(道)路运输机车

汽车驾驶员

驾驶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

无线电设备机械装校工、电子设备装接工、无线电调试工、电

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子计算机(微机)调试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

食品检验工、化学检验工、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

检验、计量人员

石、宝玉石检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长度、衡器)计量工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

运输、机电设备操作人员

运输车)驾驶员、叉、铲车司机*

B

 

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1000

工程施工人员

管工、工程测量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日用机电、办公产品维修

照相器材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人员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裁缝(服装制作工)、制鞋工、皮革加工工、毛皮加工工、服

品加工制作人员装裁剪工、服装缝纫工

 

培训补贴

职业类别职业(工种)

标准(元)

 

C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铸造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

电机装配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锅炉设备装配工、电子仪器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仪表装配工、电工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拖拉机)装配工、

摩托车维修工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

电力(机械)设备安装、

锅炉设备安装工、变电站值班员、变电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

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电工*

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漆器镶嵌工、景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泰蓝制作工、工艺品雕刻工、装饰美工、民间工艺品制作工、

工艺编结工

前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旅店服务员、展览讲解员、插花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场所

体育场地工、保健按摩师、茶艺师、公共游览场所服务员、康

服务人员

乐服务员

800

 

公路、铁路客(货)运输

汽车运输调度员、汽车客运乘务员、机车乘务员

服务人员

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餐厅服务员、

摄影师、冲印师、化妆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洗衣

医疗卫生辅助、社会和居民生

师、修脚师、保育员、家政服务员、保洁员、养老护理员、

活服务人员

护理员、中央空调系统操作员、智能楼宇管理员、糕点、面

包烘焙工、司炉工*、电梯司机*

农艺工、(蔬菜、花卉、果、茶、桑、菌类)园艺工、(棉

种植业生产人员

花、茶叶、蔬菜)加工工、林木种苗工、护林员、标本员

(家禽、家畜、蜜蜂)饲养工、家禽(畜)繁殖工、蜂产品

畜牧业生产人员

加工工、动物疫病防治员、草坪建植工、挤奶工

农业及渔业生产人员

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沼气生产工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大地测量工、支护工

C

800

行政事务人员

秘书、公关员、制图员、计算机操作员

治安保卫、消防人员

保安员

电信业务人员

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

营业员、收银员、营销师、出版物发行员、服装模特、采购

购销人员

员、收购员、中药购销员、废旧物资(回收挑选工、加工工)、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细纱工、织布工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手工木工、精细木工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水泥生产制造工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

陶瓷(烧成、装饰)工

产加工人员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

音响调音员

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

凹版制版工、平板、凹版印刷工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钢琴、提琴、管乐器)制作工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制冷工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河道修防工、水土保持防治工、水文勘测工

环境检测与废物处理工

(大气、水)环境监测工

仓储人员

冷藏工、保管员、理货员

其他商业、服务人员

电子商务师

管理工程技术人员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物流师

超市理货员、主食制作员、勤杂工、社区保洁绿化员、净菜

加工员、停车管理员、民俗旅游、搬运工、社区缝纫员、塑

非等级培训

钢门窗安装工、工艺画制作工、手工编织、森林管护工、农

400

村管水员、室内保洁员、社区保安、护理员(岗前培训)、

家政服务员(岗前培训)、小菜制作、民间手工艺品制作工

 

说明:

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附件2:

 

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

 

一、审批事项名称: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

 

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或外来农民工培训补贴

 

二、审批依据:

(略)

 

三、补贴标准:

(略)

 

四、申请材料:

(略)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

 

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查;2、对网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3、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网上申报材料与提交材料一致;3、达到职业培训补贴考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文件规定及经费拨付标准进行审核;2、按一定比例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3、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拨付经费的意

 

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拨付经费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

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文件规定,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审;2、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材料转审核人员;不

 

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说明

 

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四)审核

 

标准:

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文件规定,对复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核;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材料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

 

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后,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五)批复

 

标准:

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文件规定,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审核人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复的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经办人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沟通情况后,签署不同意批复意见,按原渠道退回经办人员。

 

(六)公示

 

标准:

拟批复资金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拟批复资金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2、公示期为一周;3、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正式批复。

 

涉及外来农民工补贴资金的,在公示结束后,报区县财政局复核;区县财政局复核同意的,下达正式批复。

 

(七)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结果;

 

2、制发的文书规范、完整、正确;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印发培训补贴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单

 

位;2、对不予批复的申请单位,应书面告知原因,将申请材料和网上材

 

料一并退回;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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