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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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

第三条光伏电站项目管理包括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项目备案管理、电网接入与运行、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等环节的行政管理、技术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管。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指导和规模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自责编制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

根据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在论证各地区太阳能资源、光伏电站技术经济性、电力需求、电网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全国光伏电站建设规模,布局和各省(区、市)年度开发规模。

第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开发布局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编制本地区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

第七条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电网接入、电力消纳评价和建设计划等内容。

各省(区、市)应在每年12月末总结本地区光伏电站建成投产及运行情况的基础上,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第一年度的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建议。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结合各地区报送的光伏电站建设和运行情况、年度实施方案建议,确认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光伏电站的年度实施方案,下达各省(区、市)光伏电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

第九条

各地区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扣除上年度已办理手续但未投产结转项目的规模后,作为本地区本年度新增备案项目的规模上限。

第十条各地区年度实施方案的完成情况,作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确定下一年度该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的重要依据。

对已发生明显弃光限电问题且未及时解决的地区,停止下达该地区年度新增指导性规模指标及年度实施方案。

对建设实施情况差的地区,相应核减下年度该地区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三章项目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太阳能资源测评,应收集项目场址或具有场址代表性的连续一年以上实测太阳能辐射数据和有关太阳能资源评估成果。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重点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的电力送出条件和消纳市场,按照“就近接入、当地消纳”的原则开展项目电力消纳分析,避免出现不经济的光伏电站电力远距离输送和弃光限电。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项目应符合国家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和年度实施方案,已落实接入电网条件。

第十五条光伏电站完成项目备案后,应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在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后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备案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目录。

未纳入补贴目录的光伏电站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

第十七条为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成本下降,提高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方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企业,并确定项目的国家补贴额度。

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组织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规模不计入本地区年度指导性规模指标。

第四章

电网接入与运行

第十八条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应与光伏电站建设协调进行。

光伏电站项目单位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全国太阳能发电发展规划、各地区光伏电站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开展光伏电站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根据需要采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提高电网接纳光伏发电的能力。

第二十条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意见由省级电网企业出具,分散接入低压电网且规模小于6兆瓦的光伏电站项目的接网意见由地市级或县级电网企业出具。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应按照积极服务、简捷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审核和服务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或对于不具备接入条件的项目说明原因。

电网企业应提高光伏电站配套电网工程相关工作的效率,做到配套电力送出工程与光伏电站项目同步建设,同时投运。

第二十二条光伏电站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涉网设备必须通过检测论证。

经国家认可的检测认证机构检测合格的设备,电网企业不得要求进行重复检测。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45个工作日内,配合开展光伏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双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必须符合《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采取系统性技术措施,完善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调度技术体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并网运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光伏电站的发电量。

第二十五条

光伏电站项目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认真做好光伏电站并网安全工作,会同电网企业积极整改项目运行中出现的安全问题,保证光伏电站安全和电力系统可靠运行。

第五章产业监测与市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有关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及运行监管,将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作为制定产业政策,调整各地区年度建设规模和布局的依据。

根据产业发展状况和需求,及时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抄送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根据相关技术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并投产运行1年以上的重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后评价,作为完善行业规范和标准的重要依据,项目单位应按照评价报告对项目设施和运行管理进行必要的改进。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范本地区光伏电站开发市场秩序管理,严格控制开展前期工作项目规模,保持本地区光伏电站有序发展。

第三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光伏电站运行监管,项目单位应加强光伏电站运行维护管理,积极配合电网企业的并网运行调度管理,电网企业应加强优化调度,保障光伏电站安全高效运行和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托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信息系统,对各地区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

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光伏电站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并向国家太阳能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光伏电站建设、调试和运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重大设备损坏及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能源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关键设备批量质量问题,项目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报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视情况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第六章违规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变更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场址、建设规模等主要边界条件。

第三十四条

电网企业未按全额保障性收购的法律规定和有关管理规定完成收购光伏电站发电量,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责令电网企业限期纠正。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电网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促进我省光

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厅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121号),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现就完善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光伏产业是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是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重点支持的产业,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潜力巨大。

发展光伏产业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破解难题,毫不动摇地推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光伏发电项目占用耕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光伏发电项目中的控制室、机房等永久性建筑占用土地的,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后,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占用未利用地的,光伏发电企业可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占用非耕地的其他农用地,也可由公司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租赁使用,以降低工程的前期投入成本。

依法租赁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租赁协议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切实加强用地引导和监管

各地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

各地要督促光伏发电企业按照租赁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用于非农建设。

对擅自改变为建设用地的,要予以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处理,恢复土地原状。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27日

第二篇:

巢湖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

为有序推进我市光伏电站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项目开发管理的通知》(皖能源新能[201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地面光伏电站项目。

二、申请企业资格

(一)申请企业为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承诺在巢湖市成立新公司建设运营本项目。

(二)申请企业提供不少于建设项目总投资50%的资金证明(以银行提供当月对账单或市级以上银行分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为准)。

(三)申请企业必须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四)申请企业没有不诚信行为,无转卖光伏前期项目的行为,并承诺获得项目后,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将项目转让、倒卖给其他投资主体。

三、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一)履约保证金缴纳。

企业中标后需缴纳25万元/MW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返还20%,完成工程一半的返还50%,按时建成并网的全部返还。

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的,每推迟一个月扣除1%。

(二)签订投资协议。

企业获得项目后,需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

自备案之日起3个月内必须实质性开工建设、6个月内必须建成并网,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必须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

企业在项目开工前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地役权使用合同》,地役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年限的剩余年限,在《地役权使用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土地流转款。

(四)项目主要设备购置规定。

企业需承诺项目建设主要设备(组件、电池片、逆变器)使用合肥本地产品,且符合国家能源局等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先进光伏技术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的意见》(国能新能[2015]194号)要求的“领跑者”先进技术产品指标。

(五)制定生态补偿和土地综合利用方案。

企业需制定结合生态治理和(或)设施农业和(或)渔业养殖方面的方案,对适宜种植的土地要实行套种,杜绝土地资源浪费。

(六)规范投资协议签订。

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项目企业签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协议管理各项责任。

协议签订要明确管理范围,规范协议内容,加强协议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完善项目管理手续。

所有已开工建设的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必须重新补签《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合作协议》和《地役权使用合同》,按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没有开工的项目一律按《巢湖市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暂行办法》执行。

四、附则

本办法由巢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2016年12月31日。

附:

1、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2、地面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竞标评分细则

第三篇:

光伏电站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光伏电站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一、防暑降温知识

中暑是在高温情况下引起的热射病、日射病、热衰竭、热痉挛的总称。

可分为先兆中暑、轻症中暑、重症中暑三种,在高温和强劳动条件下,体弱、老年、产妇最易发生。

中暑有生活性和生产性的区别,通常所说的高温职业性中暑,是指人在高气温、高气湿、以及强烈热辐射环境中从事生产劳动,又无有效的防暑降温措施,使体内产热与散热失去平衡,使热量蓄积;或因大量出汗造成机体失水、缺盐、血液浓缩、循环衰竭、等而出现的一系列中暑症状,严重者甚至昏迷或抽搐等。

高温职业性中暑,多数因车间或露天场所气象条件恶劣、劳动强度过大、连续操作疲劳过度、职工没有睡好觉、食欲降低、空腹工作、禁忌症患者未调离或身体不适,以及大量出汗未能及时补充含盐饮料所致。

先兆中暑:

是指在高温环境中一段时间后,出现轻微的头晕、头痛、耳鸣、眼花、口渴、全身无力及行走不稳。

在高温环境中劳动,有大量出汗、出现口渴、头昏、耳鸣、全身疲乏等中暑先兆时,应立即离开高温环境。

经休息、补充含盐饮料后,上述症状在短时间内即能消失。

如不及时处理,将进一步发展为轻症中暑或重症中暑。

轻症中暑:

除有中暑先兆的症状外,同时还有下列一些表现,这是中华医学会讨论制定的诊断标准。

(1)在38°C以上。

(2)面色潮红、胸闷、皮肤干热等现象。

(3)早期循环衰竭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脉搏细快等。

重症中暑:

除有上述症状、并有昏迷或四肢抽搐者,皮肤干燥无汗、体温40℃以上等症状。

二、发生中暑急救措施

1、将病人转移至阴凉、通风处休息,有利于散热。

发生中暑均应立即离开高温环境,迅速将中暑者移至凉快通风处,脱去或解松衣服、使患者平卧休息。

2、补充水及电介质。

给患者补充含盐清凉饮料或含1‰-3‰食盐的凉开水。

3、用凉水或酒精擦身;用风油精或清凉油涂于病人的头部太阳穴;口服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丸等药物。

4、重度中暑病人除以上3点处理外,应立即转送医院救治。

重症中暑者应立即送医院急救。

三、中暑的预防

中暑是夏季常见的急诊,加强预防可以大减少发病率,中暑的预防并非电风扇加清凉饮料了事,中暑的预防必须采取综合措施:

1、充足的睡眠。

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证足够的睡眠以保持充沛的体能,并达到防暑目的。

合理安排劳动时间,保证高温职工吃好、睡好、休息好、炎热期间调整作息制度、延长中午休息时间、增加工间休息次数以及设立工间休息室或搭凉棚等。

2、顶着烈日在户外工作,体力消耗大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是中暑的高发人群。

户外工作者应尽量避免在中午最热的时候在烈日下暴晒,随身可携带湿毛巾、冰袋等防暑,并注意劳逸结合,每工作一段时间找阴凉处休息一下,还应多喝加盐温热水,不可图一时之快大量饮用冰镇饮料,以防汗毛孔宣泄不畅,散热困难诱发中暑。

另外不要在室外露宿。

因为当人睡着以后,仍不断向外分泌汗液,整个机体处于放松状态,抵抗力下降。

而夜间气温下降,气温与体温之差逐渐增大,很容易导致头痛、腹痛、关节不适,引起消化不良和腹泻。

3、科学合理的饮食。

吃大量的蔬菜、水果及适量的动物蛋白质和脂肪,补充体能消耗。

切忌节食。

4、做好防晒措施。

消除、减少热源或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如搭凉棚、屋顶喷水等。

室外活动要避免阳光直射头部,避免皮肤直接吸收辐射热,带好帽子、衣着宽松。

加强通风、尽可能应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

如充分利用有挡风板的气楼等。

在机械通风中,排风设备的安装应避免排风短路,如风机安置在门窗上方时,应将临近的门窗关闭,才能起到排出车间中热风的效果。

5、做好个人防护。

特别在露天工作的装卸、调车、养路、外线通讯、维修等工种,应穿防护装,戴草帽以及携带必要的防暑药品:

人丹、十滴水、霍香正气水、风油精、白花油等。

6、合理饮水。

每日饮水3升至6升,以含氯化钠0.3%-0.5%为宜。

及时补充含盐量1‰—3‰的清凉饮料。

果汁、可乐、雪碧、汽水等饮料中,含有较多的糖精和电解质,喝多了会对胃肠产生不良刺激,影响消化和食欲,夏季应多喝白开水或淡盐(糖)开水。

饭前饭后以及大运动量前后避免大量饮水。

7、做好就业前的体格检查。

凡有下列疾病要按医生要求处理:

持续性高血压(II期及II期以上);代谢性疾病如糖尿病、甲壮腺机能亢进以及严重全身性皮肤病等。

四、其他要求

1、上班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严禁穿短裤、着背心上岗。

这样做一是不安全,二是容易被日光灼伤。

根据有关资料介绍,过量的日光照射,轻则皮肤红肿、脱皮,重则易造成皮肤病变,所以要做好个人的防护。

2、暑期中务必注意均衡饮食、根据气候变化增减衣服、定期运动、充分休息。

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和清洁鼻子后要洗手;洗手后,用清洁的毛巾或纸巾擦干;不要共用毛巾。

减轻压力和避免吸烟,以增强身体的抵抗力。

3、经常打开所有窗户,使空气流通。

保持空调设备的良好性能,并经常清洗隔尘网。

避免前往空气流通不畅、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

4、地势平坦之处,夏天雷雨天气较多,现场作业人员要特别注意防止雷击;在雷雨天气里,不要站在高处或高大建筑物、树木、灯桥等处避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在电化区段作业,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要按规定使用电器,不要乱接乱拉电线,自行修理电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5、在工作中万一被蛇咬伤,首先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在伤口的上方用绳扎好,然后用手将蛇毒挤出,可放在自来水下冲洗,敷好蛇药,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送医院治疗。

6、发现中暑病人应互相关心,立即将病人抬到阴凉通风处,解开衣服,扇子扇风或用冷水毛巾擦额部或全身,供给清凉饮料,保持安静休息,严重昏迷的病人,应及时送医院抢救。

五、防暑降温卫生知识宣传标语

1、避日晒,多饮水,保睡眠,防中暑。

2、夏季外出要防晒,防暑用品随身带。

3、高温天气,请注意防暑降温。

4、合理安排生产,注意防暑降温,保护劳动者健康。

5、加强防暑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6、早晚工作中午休,合理安排防中暑。

六、防暑降温日常小常识

专家介绍,人的体温通常维持在37℃左右,而皮肤在正常情况下为33℃。

这4℃之差,使得体内新陈代谢过程中所产生的热量得以向皮肤传送,然后再经过皮肤的辐射、蒸发和空气对流将热量传送到体外。

因此,环境温度要低于33℃,人体才会感到舒适。

如果气温超过33℃,人体便会产生炎热的感觉,这时人体的汗腺开始“启动”,通过微微出汗来散发体内蓄积的热量。

当气温达35℃时,皮肤的血管开始扩张,心跳开始加快,血液循环也随之加速,导致皮肤的血流量增加好几倍,以增加体表的散热量。

此时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当气温达35℃以上时,心脏泵血量会增加50%至70%。

专家建议在盛夏期间,白天关好门窗,拉上窗帘,拒热浪于户外;晚上可开窗通风换气。

干热天时,室内可常洒些清水。

多喝些茶水和淡盐水。

第四篇:

(解读)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就《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

2018-08-01来源:

国家能源局大中小

近期,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此,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司和国务院扶贫办开发指导司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问题。

问:

《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光伏扶贫与其他产业扶贫相比有什么优势?

光伏扶贫实施的情况和效果如何?

答: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

在光照资源较好的贫困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又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总书记的指示要求,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在2014年10·17扶贫日期间,启动了光伏扶贫试点工作,2015年初下达了安徽、河北、山西、宁夏、甘肃、青海等6省光伏扶贫试点专项建设规模150万千瓦。

2016年3月,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等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以下简称《意见》),光伏扶贫在全国全面展开。

2016年10月、2017年12月分两次各下达光伏扶贫专项规模516万千瓦和419万千瓦,2017年在规模中明确8个省共450万千瓦普通电站规模也全部用于光伏扶贫。

此外,各地根据国家政策还自行组织建设了一批光伏扶贫电站。

截至2017年底,已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补助目录项目553.8万千瓦,覆盖贫困户96.5万户。

通过三年多努力,光伏扶贫取得了稳定带动群众增收脱贫、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动能源领域供给侧改革“一举多得”的效果,成为精准扶贫的有效手段和产业扶贫的重要方式,增强了贫困地区内生发展活力和动力。

光伏扶贫工作政策性很强,需要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制度体系。

2017年6月23日,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强调“在具备光热条件的地方实施光伏扶贫,建设村级光伏电站,通过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为做好光伏扶贫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要求,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促进光伏扶贫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问:

《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在总结光伏扶贫实施经验基础上对相关政策做了哪些调整完善?

答:

2016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意见》,指导各地推动开展光伏扶贫工作。

作为产业精准扶贫的一项创新举措,光伏扶贫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补贴电费结算不及时、电站建设质量不高、后期维护欠规范等问题,一些地方扶贫对象扩大化,个别地方存在“一光了之”“一哄而上”现象。

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召开了光伏扶贫专题协调会议,明确了完善扶贫机制、建设村级电站、下达建设规模、加大政策保障、强化组织领导等相关意见。

按照会议精神,结合光伏扶贫工作实践,《办法》在《意见》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在建设模式方面,明确以村级电站为主要建设模式;在建设资金方面,要求由各地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不得向银行借款;在收益分配方面,要求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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