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异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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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异同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及差异

一、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概述及新变化

1、概述

目前,我国A股上市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中央企业和大中型企业等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是由财政部于2006年2月颁布,要求从2007年1月1日逐步开始实施的,通常称之为“新会计准则”。

之前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称为“旧会计准则”。

“新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个基本准则,41项具体准则,32项应用指南,若干准则解释和补充规定。

(其中:

2014年7月,财政部对基本准则和4具体准则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三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39号、40号、41号准则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新变化

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准则”就是建立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基础上的,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向世界扫清基础障碍。

财政部于2010年4月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为国际趋同确定了方向和时间表。

2013年-2014年7月,财政部陆续对基本准则和财务报表列报、职工薪酬、合并财务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等4个具体准则做出修改,新增了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3个具体准则,并发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

“(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和新增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被认为是“新会计准则”变化的最大亮点。

变化后的企业会计准则:

1.更倾向于以原则为导向,并提供一些实施指引,企业的财务人员需进行更多的判断。

2.引入更多公允价值计量

3.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并兼顾中国转型市场经济

4.更注重披露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述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一套致力于使世界各国公司能够相互理解和比较财务信息的财务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了《财务报告概念与框架》、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1973年至2001年之间颁布的的《国际会计准则》及其官方解释《常设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和2001年以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继续颁布的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其官方的解释《解释委员会解释公告》以及其他技术总结和官方订正文件。

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纷纷要求进行金融监管框架改革,为此,20国领导人举行峰会倡议建立各国在对外贸易和投资领域中相对统一的会计准则,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各国间的贸易往来,推进各领域合作的进程。

2011年,IASB发布了4项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4项修改后的国际会计准则。

其内容主要涉及单独财务报表、联营与合营、金融工具、职工福利等多项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适用。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前言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9项)

IFRS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IFRS3—企业合并

IFRS4—保险合同

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IFRS7—金融工具:

披露

IFRS8—经营分部

IFRS9—金融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41项)

IAS1—财务报表的列报

IAS2—存货

IAS3—合并财务报表(已被被IAS27和IAS28取代)

IAS4—折旧会计(于1999年撤销并被于1998年发布或修订的IAS16、

IAS22和IAS38取代)

IAS5—财务报表应披露的信息(在1997年被IAS1取代)

IAS6—针对物价变动的会计应对(被IAS15取代,而IAS15于2003年

12月被撤销)

IAS7—现金流量表

I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IAS9—研发活动的会计处理(已被于1999年7月1日生效的IAS38取代)

IAS10—报告期后事项

IAS11—建造合同

IAS12—所得税

IAS13—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列报(已被IAS1取代)

IAS14—分部报告

IAS15—反映物价变动影响的信息(于2003年12月被撤销)

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IAS17—租赁

IAS18—收入

IAS19—雇员福利

IAS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

IAS22—企业合并(已被于2004年3月31日生效的IFRS3取代)

IAS23—借款费用

IAS24—关联方披露

IAS25—投资的会计处理(已被于2001年生效的IAS39和IAS40取代)

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28—联营中的投资

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IAS30—银行和类似金融机构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已被于2007年生效的IFRS7取代)

IAS31—合营中的权益

IAS32—金融工具:

列报(有关披露的规定已被于2007年生效的IFRS7取代)

IAS33—每股收益

IAS34—中期财务报告

IAS35—终止经营(已被于2005年生效的IFRS5取代)

IAS36—资产减值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IAS38—无形资产

IAS39—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IAS40—投资性房地产

IAS41—农业

三、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现状

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方面达成了共识。

2005年11月8日,中国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签署了联合声明,确认了

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趋同。

这种“趋同”是在会计原则和实质内容上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但不是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直接采用”,也不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翻译版本,并且中国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是动态的。

2010年4月财政部于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所确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方向和时间表。

新会计准则经过2014年的修改和增加,已经与国际会计准则高度趋同。

表1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具体项目比较表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CASl存货

IAS2存货

CAS2长期股权投资

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IAS28联营中的投资

IAS31合营中的权益

CAS3投资性房地产

IAS40投资性房地产

CAS4固定资产

IAS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见注3)

CAS5生物资产

IAS41农业

CAS6无形资产

IAS38无形资产

CAS7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见注3)

IAS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

IAS38无形资产

IAS40投资性房地产

CAS8资产减值

IAS36资产减值

CAS9职工薪酬

IAS19雇员福利

CASlO企业年金

IAS26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

CAS11股份支付

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CASl2债务重组

IAS39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CAS13或有事项

IAS37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CASl4收入

IASl8收入

CASl5建造合同

IASll建造合同

CAS16政府补助

IAS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

CASl7借款费用

IAS23借款费用

CASl8所得税

IAS12所得税

CAS19外币折算

IAS21汇率变动的影响

IAS29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见注2)

CAS20企业合并

1FRS3企业合并

CAS21租赁

IAS17租赁

CAS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CAS23金融资产转移

CAS24套期保值

IAS39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

CAS25原保险合同

CAS26再保险合同

IFRS4保险合同

CAS27石油天然气开采

IFRS6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

CAS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I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

CAS29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IAS1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CAS30财务报表列报

IASl财务报表的列报

IFRS5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CAS31现金流量表

IAS7现金流量表

CAS32中期财务报告

IAS34中期财务报告

CAS33合并财务报表

IAS27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

CAS34每股收益

IAS33每股收益

CAS35分部报告

IFRS8分部报告

CAS36关联方披露

IAS24关联方披露

CAS37金融工具列报

IFRS7金融工具:

披露

IAS32金融工具:

列报

CAS38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IFRS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注1:

中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具体准则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但是在下述新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中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定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调整其账面价值。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了企业持有待售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比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了企业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比照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注2:

中国新会计准则中没有单独的具体准则规范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

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及其应用指南中规定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基本特征以及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告如何进行重述和折算。

注3: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没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专门准则,但《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中有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相似。

四、中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差异

1、差异概况

尽管中国会计准则已经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但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特色、经济发达程度和法律环境的影响,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些差异:

(1)某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可选会计处理方法与中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为了提高不同企业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中国新会计准则减少了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而这些会计政策可能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允许采用。

例如,对于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受成本模式和重估价模式,而中国新会计准则只接受成本模式。

(2)中国会计准则对于某些有中国特色的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对此没有明确规范。

例如,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国新会计准则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只接受类似权益结合法的方法(需要对比较数字进行重述);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的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如结转法(即无须对比较数字进行重述)和购买法。

(3)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在中国企业中并不普遍的业务,没有进行规范,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这些业务有明确规定。

以股份支付计划为例,尽管中国会计准则对于以股份支付换取服务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中的规定相似,但由于中国企业很少利用股份支付计划购买商品,中国会计准则就没有在股份支付的准则中对该事项进行规范。

当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了上述交易事项时,中国会计准则通常不允许企业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处理中国会计准则未规范的事项。

(4)中国会计准则在考虑是否跟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最新变化过程中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允许某些修订在生效日前提前采用的情形下,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颁布或者对现有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公布后,中国则往往需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后才最终决定中国会计准则如何跟进这些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是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如果一个境外企业已经采用了最新的或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中国会计准则还没有跟进这些变化时,就会造成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准则制定的会计政策之间存在差异。

2、主要几个准则的差异对比

(1)财务报表层面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报表组成

企业在列报依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时,收入和费用可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列报:

•一张单一的综合收益表;

•两张报表,即收益表(反映净利润)、综合收益表(反映综合收益总额)。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采用单一报表法,即以利润表列报收入和费用的所有项目,并反映综合收益总额。

其他综合收益需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并在附注中详细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

报表格式及列报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了总体原则及至少应列示的项目,但是对报表格式没有详细规定。

中国新会计准则对报表格式及列报项目有详细的规定。

会计年度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财务报表至少应按年列报,但是并未对财务报告期间的起止日期进行详细规定,且允许企业对其进行更改。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费用在利润表/综合收益表中的分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费用按性质分类,也可按功能分类,取决于何种披露方式能够提供可靠及更相关的信息。

若按功能分类,则须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信息。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费用按功能分类。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性质分类的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直接法或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企业一般会选择采用间接法。

•在附注中不要求披露另一种方法的信息。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在附注中采用间接法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2)企业合并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IFRS3规定了“同一控制企业合并”的定义,但将符合该定义的企业合并排除在该准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且未对此类企业合并交易提供其他规定。

•实务中存在多种处理方法,例如,一些企业会参考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对此交易的会计指引,其原理与中国新会计准则大致相同;亦有许多企业采用IFRS3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方法。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类似于权益结合法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按购买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中国新会计准则在基本原则上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同,但是中国新会计准则缺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就某些事项的具体指引,例如:

•如何确定企业合并交易的组成部分;

•对回购权及补偿性资产的后续计量及相关会计处理。

(3)合并财务报表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非控制性权益/少数股东权益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于每一合并交易,购买方可以选择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计量被购买方的非控制性权益中属于主体所有权以及令持有人有权在主体清算时享有主体净资产之比例份额的部分: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非控制股东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

•非控制性权益的其他组成部分(例如,归类为权益工具的签出期权)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采用其他计量基础。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以少数股东享有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计量。

母公司是否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豁免某些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例如,此种豁免情况通常适用于:

•母公司是符合条件的投资性主体;或

•母公司本身是另一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该企业公布其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此类母公司对于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拥有选择权。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同,符合条件的投资性主体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参见第I部分A3.1)。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同的是,中国新会计准则下,所有其他母公司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程序—统一会计期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求统一会计期间,除非缺乏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时,最大允许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报告日期存在3个月的差异(需调整该期间内重大交易事项)。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所有企业,要求统一会计期间。

(4)对子公司投资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母公司可以选择按成本法或IAS39的规定处理其持有的对子公司的投资,除非按照IFRS5规定划入持有待售。

•当集团重组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如果新形成的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且满足一定条件,则新形成的母公司应按合并日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认其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除非划入持有待售。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合并方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5)投资性房地产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定义

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当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且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选择将其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

这种方法可以对房地产逐项运用。

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持有的房地产。

但是在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下由承租人持有的房地产权益不应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尽管该房地产权益是为赚取租金或/及资本增值而持有。

核算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包括:

•为资本增值而持有的土地;

•经营租赁租出的建筑物和/或土地;

•准备用于经营租赁租出的空置建筑物;

•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但尚未完成的日后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使用的建筑物。

除上述由于定义不同而导致的核算范围差异以及未确定未来用途的土地不在核算范围以外,中国新会计准则下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范围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大致相同。

后续计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企业可以选择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

•对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对企业的所有投资性房地产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除在特殊情况下,企业的某项建筑物在被初始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完工时),即被认定其公允价值无法持续可靠取得,则该建筑物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其被处置。

•中国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核算的企业,中国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相同。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

后续计量模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于企业自用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可以按类别选择采用如下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成本模式;或

•重估价模式。

中国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无形资产

后续计量模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企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选择采用如下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成本模式;或

•重估价模式。

对采用重估价模式计量的,该类无形资产均应采用重估价模式计量,除非对于某些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

对于活跃市场,准则是有明确定义的。

中国会计准则只允许采用成本模式。

(7)对合营及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项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中国会计准则

后续计量

当企业拥有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且拥有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并编制单独财务报表(无论是对合并财务报表的补充,或替代合并财务报表)时,其可以选择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或按IAS39的规定计量,除非按照IFRS5的规定划入持有待售。

•如企业拥有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但没有对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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