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龙壹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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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龙壹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东龙壹湾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甲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
山西东龙逸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怀西
乙方(受托方):
单位名称:
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
牛振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东龙壹湾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东龙壹湾
物业类型:
独栋别墅,联排别墅,双拼别墅
坐落位置:
太原市机场大道延长线(民航路)
总建筑面积:
20.8万平方米占地面积:
560亩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使用人;乙方要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负责,参与前期介入,熟悉场地,掌握开发地块的管网、线路布置及设施设备功能。
本物业竣工后,乙方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对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等与甲方进行书面交接。
第四条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第五条公共设施设备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污水管、厢变、配电房、共用照明、消防设施、污水处理中心、安保防盗消防系统等。
第六条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维护与管理。
第七条附属配套建筑及其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第八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道路清洗。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物业使用说明文件、物业产权资料、业主档案等。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能耗费用。
第十三条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五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其它委托事项:
在本物业保修期内代为保修的,费用由保修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房屋外观:
完好。
2、设备运行:
正常。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养护:
及时。
4、公共环境:
整洁。
5、绿化:
美观。
6、交通秩序:
畅通有序。
7、公共秩序维护与协助消防:
无重大管理责任事故发生。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急修、小修:
小修两天内完成或约定时间完成,急修半小时到达现场,当天完成。
第四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新的物业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止。
注: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
1、本物业的服务费用收取,参考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
2、本物业管理服务费:
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向按年度乙方交纳;每年的第一个月向乙方预交。
3、绿化有偿服务费:
私家花园养护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的绿化面积按当时市场价格收取,每年的第一个月向乙方预交。
4、空置房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空置房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100%向乙方交纳,交纳时间同第十九条第2款要求。
5、业主出租或出售其拥有的物业,其应当承担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业主应将此约定送乙方备案并负连带交纳责任。
6、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该业主应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等。
第二十条公共车位使用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乙方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委托对其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的费用,按乙方公示的服务费用收取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责任人承担;
2、不属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公用设施养护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直接向业主收取)或在物业维修基金的增值部分中列支。
3、保修期满后,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费用,按规定许可的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不足部位按规定续筹。
第六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向物业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服务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年度计划;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应达到国家验收标准要求;在保修期责任内,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甲方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甲方支付全部费用;
[3]保修单位负责返修。
6、在房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用房(建筑面积按主管部门备案为准),由乙方按规定经营,其经营收入用于补足管理费用的不足。
7、在房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主管部门备案为准),由乙方无偿使用。
8、在物业服务交接验收时,负责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①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附属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②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③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④业主资料;
⑤物业服务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9、由于甲方在销售过程中违反对业主的承诺或违反原规划设计而导致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必须承担代偿付责任。
10、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公司在前期介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发现的问题。
解决在综合验收时提出的各项遗留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必须整改完毕。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本物业服务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2、制定年度开支预算。
测算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3、对项目设计和施工提供管理方面的整改和完善建议;
4、配备工作人员参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调试、验收和交接,并制定合理的工程维保计划;
5、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6、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或《物业使用守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可以将物业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8、负责编制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保修期满后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9、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书面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负责监督;
10、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帐目;
11、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或改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共用部位的用途;
12、建立、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服务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3、接受业主、使用人、甲方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等的监督,不断完善管理服务;
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
产生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相关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乙方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第二十六条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须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正本共7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市辖区物业管理部门(备案)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协商处理。
第三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两种方式中任一种方式解决:
[1]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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