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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某某商城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2

第三章审计人员3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6

第五章审计程序8

第六章审计档案10

第七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

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总部和下属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除某某商城设立单独稽核部外。

各子公司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某某商城设置的稽核部,受某某商城总经理直接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子公司所设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公司内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公司内审部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某某商城稽核部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项目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四)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五)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七)协助外部审计机关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八)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九)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一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

审计人员

第八条子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及审计员任免或调动,应当事先征求某某商城稽核部的意见。

第九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一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三)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一十二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一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

(一)坚持原则,依法审计。

审计人员作为经济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从事审计监督活动,实施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勇于同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和不良倾向作斗争,是维护国家财经法规的严肃性,打击经济领域里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违纪行为和活动,从而达到审计查错纠弊、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具体实施审计中应将被审计单位取得的成绩、经验、问题和教训如实反映;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时,应依据经济法规条款处理,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做到一审二帮三促进;审计报告所做出的审计结论和评价,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审计人员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财经纪律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严于律已,廉洁奉公,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审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依法审计不殉私情,刚直不阿;

(四)工作认真,细致负责。

审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以认真、细致、负责的态度对待审计工作,以真实的内容实现审计的目的;

(五)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恪尽职责,忠于职守是审计人员应尽的职责,对被审计单位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以保护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有利于保证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十五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五)不得在实施审计期间内参加被审计单位以外用公款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以及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一十六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指标,劳务合作价格等;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三)其他需要保密的文件、材料等。

(四)在审计过程中,所有的审计文件、审计材料、记录稿纸包括被审单位提供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和丢弃,不得带到公共场所。

(五)对审计工作中提出的问题及其审计处理意见,应按规定和程序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部门或人员透露;

(六)对审计报告(含原始材料)、审计决定和领导指示,未经审计报告签发者同意不得向外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

(七)对向内审部门揭发问题的人、群众来信,以及外单位转来的有关资料,不管本人是否提出为其保密的要求,审计人员都要为其保密;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一十七条依法保护内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一十八条各级内审部门根据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一十九条内部审计一般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经济合同审计、建设投资审计、经营决策审计、电算数据信息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等。

具体审计事项如下: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和其他各项管理措施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六)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技改等)概(预)算、决算;

(七)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八)企业单位对外签订的采购、借款、担保、承发包工程、产品营销等合同、契约、协议;

(九)根据“谁任命、谁审计”、“先审计、后任命,后离任”的原则,对所属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的期中或终结审计;

(一十)根据“先审计,后兑现”的原则,对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的经营指标,未经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奖;

(一十一)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十二)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内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条各级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一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二十一条商城稽核部的权力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三)有权对下属内审机构及内审人员的业务进行监督指导,有权调阅下属企业的内审资料;

(四)有权临时抽调下属企业的内审人员参与某项内审工作。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的程序为: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各级内审部门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根据审计计划安排,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

(三)被审单位准备有关资料,做好迎审准备;

(四)内审部门实施审计;

(五)内审部门编写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审计组应在审计事项实施终了后10日内完成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六)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日期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七)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研究。

如认为被审单位的意见正确,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如果认为其意见不正确,应将不同意见作为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八)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某某商城稽核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公司总经理批示;子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报请本单位负责人批示。

(九)依据经主管领导批示的《审计意见书》,形成《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一十)内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级内审部门应建立后续审计制度;

后续审计是内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一)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二)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

(三)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内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的立卷工作应实行“谁审计,谁立卷”、“按项目立卷”、“边审计,边整理,审结卷成”的原则,定期移交,集中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内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三)审计中形成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建议、有关文件和年度财务报表、账证、电报、录音(像)带、照片等取证材料;

(四)内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公司所属内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卷宗的归档时间:

一般在该项目审计完后3个月内归档;年度审计项目的必须在次年6月末完成归档;

第二十八条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二十九条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内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内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一)永久保存。

上级内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交办的重大审计事项的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重大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

(二)长期保存(16年至50年)。

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审计底稿、证明材料等;比较重要的审计调查事项及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材料;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

上级内审部门、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内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下属子公司独立设置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遵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某某商城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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