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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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备案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XXX元以上3XXX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开办旅行社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后,方可营业。
旅行社需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拟设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第二款“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三、旅行社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
3、《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寻经营者个人可处以XXX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处以1X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
(一)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超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四、旅行社组织旅游没有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以及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没有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一条“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四)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五、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没有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在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人”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行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五)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六、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没有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无,可以共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书”
第二十四条“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六)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七、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没有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或未与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l、《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的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淤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七)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八)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
八、外商投资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九、旅行社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十、旅行社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二)未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三)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等方式转让部分经营权的;”
十一、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
十二、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没有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X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记录,保存有关文件、资料,以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共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
十三、旅行社拒绝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3天至15天,可以并处人民币3X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外汇收支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2、《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十四、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十五、旅行社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十六、旅行社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十七、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十八、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十九、旅行社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各有损害国象利益和民族尊严、会有民族、种以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的
(-)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
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秽、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二十、旅行社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
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的
(一)处罚种类: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
二十一、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规定,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损害旅游者利益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1、《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经营者个人可处以XXX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处以10XXX元以上20XX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四)按照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旅游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不得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
二十二、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制观念所得,并处违反得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三、组团社不为出国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停或取消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
第十条“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领队在带团时,应当佩戴领队证,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组团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出国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
罚款、警告、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二九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条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X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领队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第二款“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第十八条“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二十五、组团社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处罚种类:
罚款、暂扣或吊销领队证、暂停或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第十六条“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境外接待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二十六、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领队证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第二十条“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二十七、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
警告、暂扣领队证、暂停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第二十二条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二十八、旅游从业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回扣或额外费用的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导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