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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编号: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编号: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贷款人(贷款人即抵押权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担保人(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借款人、担保人已通读合同全部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担保人的要求作了详细说明,借款人、担保人签署本合同时对所有内容无疑问异议,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带▲▲标记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

借款人(签字)贷款人(单位印章)担保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日日年日日年日日

共有人均同意以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房屋为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

(签字)

24

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特别告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您已经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您有权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主动承担义务。

您与房产出售者间因购房所发生的任何纠纷不能作为您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理由。

4.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的内容及签字。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行咨询,也可以拨打95559向交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1

鉴于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并以该房屋向贷款人申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为明确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利率及利率的调整

1.1利率的确定

1.1.1“基准利率”种类及定义:

(1)“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交通银行LPR报价,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站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3)LPR报价平均利率,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

1.1.2贷款利率

1.1.2.1如本合同项下贷款一次性发放的,放款时贷款利率在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约定内容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用于确定放款时贷款利率的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当天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3)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1.1.2.2如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放款的:

(1)首次放款时,贷款利率在首次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确定,具体约定内容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用于确定首次放款时贷款利率的首次放款日适用的基准利率值分别按下列规则确定:

①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首次放款日当天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

②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

26.5提前还款补偿金为提前归还贷款本金的%。

26.6借款人部分提前还款时,提前还款本金金额应不少于。

26.7还款账户为:

第二十七条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第二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28.1□各方同意将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即“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修改为:

 

借款人

借款人1(□抵押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借款人2(共同借款人,□抵押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件:

借款人3(共同借款人,□抵押人):

23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如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5)

25.3后续每次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

25.4放款账户账号为:

25.5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支付方式为:

第二十六条还款

26.1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法为:

26.2还款日:

26.3首期还本付息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22

26.4贷款人给予借款人天的宽限期。

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③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首次放款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LPR数值;首次放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2)后续每次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按本合同项下贷款当时适用的贷款利率执行。

1.1.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固定天数或月或季或半年或年为一期,按期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二十四条。

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期利率。

借款人以月为一期的,期利率为月利率;借款人以季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季利率;借款人以半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半年利率;借款人以年为一期的,期利率为年利率。

月利率=年利率/12;季利率=年利率/4;半年利率=年利率/2。

借款人以固定天数为一期的,期利率=日利率×固定天数,日利率以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为准。

1.1.4计算利息时,以贷款适用的年基准利率为基础,在按照合同约定的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浮动后,按合同约定换算为月利率或日利率,计算结果无法除尽的,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六位小数,通过此种方式算得的利率为实际执行利率。

1.2利率的调整

1.2.1本合同签订后,首次放款前:

1.2.1.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且本合同利率系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幅度或减少一定基点点数确定的,如遇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且按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合同利率低于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人民银行缩小下浮幅度后的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户贷款利率,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数调整为人民银行住户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并以此确定首次放款利率。

1.2.1.2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

在双方就调整后利率达成一致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1)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

3

(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

1.2.2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如本合同利率在首次放款日当日低于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人将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贷款利率作为放款利率执行。

1.2.3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本合同项下贷款首次发放后,如按第24.4条约定,本合同利率需调整的;

1.2.3.1人民银行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自第24.4条约定的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1.2.3.2人民银行缩小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如本合同利率系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一定幅度或减少一定基点点数确定,且按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合同利率低于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以人民银行缩小利率下浮幅度之日为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数调整为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

1.2.3.3人民银行同时调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缩小的住房贷款利率下浮幅度的,按第1.2.3.1、1.2.3.2条约定分别对本合同利率进行调整。

1.2.3.4贷款发放后,如遇调整后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被取消的,双方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

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产部提前到期。

1.2.4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本合同项下贷款首次放款后,如按第24.4条约定,本合同利率需调整的;

1.2.4.1自第24.4条约定的合同利率调整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调整后的利率以合同利率调整日为基准利率为基础,利率浮动幅度/加减点数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用于确定调整后的利率的基准利率值按以下规则分别确定:

4

(1)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的,基准利率值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

__________

(上/下浮比例称“浮动幅度”,增加或减少基点点数称“加减点数”)。

日利率=年利率/_________。

第四阶段:

(1)基准利率种类:

__________;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

__________

(上/下浮比例称“浮动幅度”,增加或减少基点点数称“加减点数”)。

日利率=年利率/_________。

24.3本合同项下采用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的,还款以为一期,首期自首次放款日起计算。

▲▲24.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本合同利率:

基准利率为“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贷款发放后,如遇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第1.2.3.4条所称“约定期限”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月□天);基准利率为交通银行LPR报价或LPR报价平均利率的,贷款发放后,如遇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第1.2.4.3条所称“约定期限”指自利率被取消或停止发布之日起(□月□天)。

24.5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

24.6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利率。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与支付

25.1本合同项下贷款:

25.2首次放款的其他先决条件:

(1)贷款人已收到□批押权预先登记证明文件正本□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

(2)贷款人已收到第七条约定的保单正本;

□(3)已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21

(4)借款人指定以下账户为专门的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

第二十二条房屋及抵押登记

22.1借款人所购房屋为,坐落:

;四至范围:

;类型:

;结构:

;建筑面积:

;购房总价:

(大写);购房合同编号:

;房地产权证编号:

22.2借款人住房套数声明:

借款人1声明:

本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购买第套住房。

借款人2(共同借款人)声明:

本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购买第套住房。

借款人3(共同借款人)声明:

本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购买第套住房。

22.3借款人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月□天)内□可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日(□月□天)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金额与期限

23.1金额:

人民币(大写)。

23.2贷款期限:

第二十四条利率

24.1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采用一次还本付息法、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以及等额本金还款法还款的:

(1)基准利率种类: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

(上/下浮比例称“浮动幅度”,增加或减少基点点数称“加减点数”)。

日利率=年利率/________。

24.2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采用分段还款方式的:

第一阶段:

(1)基准利率种类:

__________;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

__________

(上/下浮比例称“浮动幅度”,增加或减少基点点数称“加减点数”)。

日利率=年利率/________。

第二阶段:

(1)基准利率种类:

__________;

(2)利率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

__________

(上/下浮比例称“浮动幅度”,增加或减少基点点数称“加减点数”)。

日利率=年利率/________。

20

第三阶段:

(1)基准利率种类:

__________;

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2)基准利率为LPR报价平均利率的,基准利率值为合同利率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调整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未发布LPR的,基准利率值为该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发布的LPR数值。

1.2.4.2每次调整时,如调整后的利率低于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贷款人将按人民银行发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计算所得的住房贷款利率作为当次调整后的合同利率。

1.2.4.3贷款发放后,相应利率因监管要求被取消或发布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停止发布相关利率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就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的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在约定期限内未就调整后的利率达成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还期。

1.3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采用分段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各阶段适用的利率的确定及利率的调整仍按本合同前述约定执行,各阶段利率确定时基准利率的种类及上(下)浮幅度/加减点数以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贷款内容、发放条件及支付方式

2.1贷款内容

2.1.1贷款用途:

购买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房屋

2.1.2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条款一次性发放的,自放款日起算;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发放的,自首次放款日起算。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3.2条。

▲▲2.1.3贷款人审查后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在《借款凭证》上签章,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借款凭证》所载明的利率仅指该笔贷款在当次贷款发放时具体适用的利率。

2.2贷款发放

2.2.1本合同项下贷款可一次性发放,也可分次发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25.1条。

如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发放的,各次放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第23.1条约定的金额。

▲▲2.2.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发放的,借款人首次提款时,在本条及第25.2条约定的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5

(1)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已支付首期房款(首期房款应不低于贷款人规定

比例)的证明文件;

(2)借款人在第八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4)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

(5)贷款投向的房产交易没有发生负面变化,变易进展正常。

▲▲2.2.3后续每次提款时,在本条及第25.3条约定的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第2.2.2条所列事项及文件持续有效;

(2)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事件”。

2.3贷款支付方式

2.3.1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全部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25.5条选择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并签署本合同即视为对贷款人作出不可撤销的支付授权。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发票等交易资料)。

▲▲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购房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

▲▲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导致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按贷款人的要求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提供合法有效的支付对象账户,否则按第十三条约定执行。

因此导致支付不成功或迟延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2.3.2借款人处方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借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

6

第三条还款规则

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强制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贪污要求披露的;

(3)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或支付利息时,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需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和允许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的;

(4)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

20.2借款人、担保人确认已签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提供授权书》。

贷款人在授权书规定的授权范围内查询、使用和保存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一条其他条款

21.1本合同项下如有一个以上借款人,除非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所称“借款人”指全部借款人。

▲▲21.2本合同签订后,贷款发放前,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发放贷款将违反该等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的,贷款人有权暂停发放货款,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应就相关内容另行协商。

如双方未能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贷款人将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尚未发放的贷款,本合同自动终止。

21.3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各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合同不可侵害的组成部分。

 

19

就同一事项,贷款人对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一份以上通知且通知内容不同的,除非在通知中另有明确说明,以通知发出时间在后的为准。

(1)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

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借款人/担保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贷款人、担保人传真号码、借款人/担保人指定的移动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19.3借款人、担保人确认并同意,除非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担保人关于变更通讯地址的书面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是法院向借款人、担保人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

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的,以借款人、担保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借款人、担保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法院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任何通知,法院有权通过第19.2条约定的任一通讯方式进行。

法院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讯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电传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选择多种通讯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担保人为准。

19.4本合同项下如有一个以上借款人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包括《还本付息计划表》的提供),贷款人合同约定通知任一借款人后即视为已完成了对借款人的通知。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与保密

18

20.1对于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和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的未公开资料和信息,贷款人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借款人、担保人的信息和资料,但

3.1还款法说明

(1)一次还本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一次还本、分次付息法,利息自放款日计至还款日,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期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3)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还清贷款额)×期利率

每期还本额=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付息额

(4)等额本金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期递减并逐期结清,每期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期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每期还本额+每期付息额

每期还本额:

每期付息额=(贷款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期利率

(5)自定义还款法,即借款人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每一期的还款日,还款本金和利息。

利息计算公式为:

期利息=贷款余额×月利率×本期内满月的次数+贷款余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本期内满月的次数”指该期限内各月与首笔贷款发放日相对应日期的个数,如某月与首笔贷款发放日无对应日期,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2分段还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采用分段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各阶段应偿还贷款本金、还款方式、还款基数等按本合同第26.1条的约定执行。

借款人偿还各阶段应还款额时每阶段可选择第3.1条约定的一次还本付息,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及等额本金还款法中的任一种还款法。

7

3.3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包括分段还款方

式时选择一次还本分次付息、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偿还各阶段应还款额)时;

(1)贷款发放当月不扣收本息,到首次还款日进行扣款。

首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贷款本金×期利率×基数+贷款本金×日利率×零头天数;

(2)若贷款到期日距最近一次不完朝日不足一期的,该还款日不做还款,待到期日一次结清。

末期利息计算公式为:

利息=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期利率×期数+末期贷款本金金额×日利率×零头天数。

3.4贷款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表》,并在贷款首次发放后及时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人同意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表》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3.5借款人以其本人及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一份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委托贷款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借款人指定第三方账户作为还款账户的,借款人负责通知并督促第三方出具授权贷款人从第三方账户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书面授权书。

如贷款人未收到第三方出具的书面授权书,贷款人无义务从该第三方账户扣划资金还款,贷款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3.6借款人应不迟于还款日当天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以按照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因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或账户不能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被有采机冻结等)致使贷款人无法按时划款的,借款人应按第十四条承担违约责任。

▲▲3.7借款人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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