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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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婚姻法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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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共10小题)
1.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形态是血缘群婚制,它排除了之间的两性关系。
答案:
直系血亲
2.在亲属法上,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称为。
答案:
亲等
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婚亲的范围是直系血亲和的旁系血亲。
答案:
三代以内
4.夫妻对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答案:
共同所有的
5.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答案:
受其抚养教育的
6.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哺乳期内和的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
答案:
终止妊娠后
7.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答案:
住房
8.中国古代,实行以为主的离婚方式。
答案:
出妻
9.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其.
答案:
父母
10.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时,应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答案:
父母无力抚养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
1.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两代以内直系拟制血亲的是(B)。
A.兄姐与弟妹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2.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称为(D)。
A.包办婚姻
B.借婚姻索取财物
C.交换婚姻
D.买卖婚姻
3.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
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C)。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
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
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
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得撤销的事由是(B)。
A.欺诈
B.胁迫
C.乘人之危
D.重大误解
5.甲9岁时父母死亡留下较大数额的遗产,甲由外祖父母抚养,甲的舅舅乙住在山区生活困难,甲的外祖父母经甲同意,将甲继承的20万元遗产中的2万元赠与乙。
该赠与行为(A)。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未定
6.我国婚姻法所采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B)。
A.分别财产制
B.婚后所得共同制
C.同一财产制
D.管理共同制
7.甲于1985年被李某夫妇收养,在对李某夫妇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同时,又对生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则(A)。
A.甲既能继承生父母财产,又能继承养父母财产
B.甲仅能继承养父母财产,因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已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C.甲仅能继承养父母财产,但因为对生父母尽的赡养义务较多,因此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D.因为甲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父母子女关系恢复,因此,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8.因感情不和分居满(C),确无和好可能的,应当准许离婚。
A.1年
B.6个月
C.2年
D.3年
9.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D)。
A.不予受理该诉讼请求
B.受理该诉讼请求,但判决不予支持此项诉讼请求
C.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裁定不予受理
D.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10.下列子女中,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C)。
A.未婚男女所生子女
B.已婚男女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
C.婚姻期间怀孕但于离婚后女方所生子女
D.已订婚的男女所生子女
三、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
1.下列关于对偶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ACD).
A.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B.在对偶婚制下,子女仍然“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C.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
D.在相当长时期内,对偶婚制是和群婚制同时并存的
2.以下各项,是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ABCD)。
A.一夫一妻
B.婚姻自由
C.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D.实行计划生育
3.按照亲属法学的一般见解,姻亲可分为(AB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甲男乙女共同生活。
甲经常虐待乙,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甲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法院分别受理了乙的离婚诉讼和甲的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ACD)
A.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B.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判决
C.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无效,应当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继续审理
D.如果法院宣告婚姻关系有效,应当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一并进行审理
5.下列亲属之间,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的有(AB)。
A.父母子女之间
B.配偶之间
C.岳父母与女婿之间
D.所有的近亲属之间
6.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子女或者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
(CD)
A.子女成年但找不到工作,不能独立生活
B.父母的收入明显提高的
C.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D.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
7.与一般的收养相比,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有以下特点(BCD)。
A.不要求收养人须满30岁
B.不要求收养人无子女
C.不要求生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
D.不要求被收养人满14周岁
8.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为(ABCD)。
A.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B.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本身就付出代价的)
C.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有了就不错了,还要平均分)
D.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9.按照《婚姻法》第40条规定,行使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是(BC)。
A.夫妻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归属
B.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C.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
D.夫妻一方生活贫困,无法自己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
10.对于涉外婚姻,凡要求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不予受理(ABCD)。
A.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B.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C.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D.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仍然有争议的
四、不定项选择题(共8题)
1.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
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
4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1万元钱。
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1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
关于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正确的说法是(B).
A.尚未成立
B.已经成立
C.如双方认可,则已成立
D.如双方不认可,则不成立
2.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
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
两人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4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1万元钱.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1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
乙女向甲男索要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C)。
A.买卖婚姻
B.强迫婚姻
C.借婚姻索取财物
D.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3.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
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
两人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
4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1万元钱。
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1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
如甲男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AD)。
A.不受理
B.受理
C.若女方也同意撤销,可以受理
D.告知当事人按离婚处理
4.甲男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
相识不久,甲男考虑到年龄问题,婚事不宜拖得太久,便向女方提出结婚;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
两人于2001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
两人商定于5月1日举行婚礼。
4月份,乙女又多次索要财物,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1万元钱。
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1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如甲男不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如何处理?
(A)
A.支持其诉讼请求
B.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C.不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支持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D.不支持其诉讼请求
5.甲男、乙女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
2003年,二人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2004年6月,乙女因婚外情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甲男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乙女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在离婚诉讼期间,乙女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
如果甲男在婚前购置了一辆轿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是甲男的个人财产
B.因甲男乙女结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C.因甲男乙女婚后共同使用,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D.因甲男乙女婚后共同使用,已经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6.甲男、乙女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03年,二人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
2004年6月,乙女因婚外情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
甲男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乙女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在离婚诉讼期间,乙女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
对于二人贷款所购房屋,错误的说法(ABD)。
A.房屋是甲男财产,贷款是其个人债务
B.房屋是甲男财产,但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C.房屋是共同财产,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D.房屋是甲男财产,贷款是乙女债务
7.甲男、乙女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
2003年,二人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
2004年6月,乙女因婚外情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
甲男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乙女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在离婚诉讼期间,乙女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乙女10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应归(B)。
A.乙女
B.乙女和甲男
C.甲男
D.乙女或甲男
8.甲男、乙女于2002年5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
2003年,二人贷款5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甲男。
2004年6月,乙女因婚外情导致其家庭关系骤然紧张.甲男在考虑之后,提出离婚,乙女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甲男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决。
在离婚诉讼期间,乙女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对于甲男的以下诉讼请求,应当获得支持的是(AC)。
A.要求离婚
B.因女方有过错,要求分得全部财产
C.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D.要求第三者赔偿
五、判断题(共10小题。
在正确的命题后打“√",在错误的命题后打“×”。
)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都能引起婚姻自动解除的后果。
(×)
2.义绝是中国古代强迫妻子离婚的强制离婚制度.(×)
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
(√)
4.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所以,配偶在姻亲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
5.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行为的,一律适用我国婚姻法。
但双方均是外国人的,其要求在我国实施婚姻家庭行为的,则不适用我国婚姻法。
(×)
6.家庭成员一般均为亲属,而亲属未必是家庭成员.(√)
7.婚姻家庭关系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且不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8.离婚帮助请求权适用于任何夫妻财产制。
(√)
9父母不得允许未成年子女结婚,但未成年子女自己要求订婚的,可由父母为其订立婚约。
(×)
10.我国婚姻法关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适用于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
(√)
六、解释名词(共4题)
1.重婚
答: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重婚),以及与他人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
2.夫妻财产制
答: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
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
3.非婚生子女的准正
答: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特定缘由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
所谓特定缘由,一是生父与生母结婚;二是法官宣告。
4.涉外婚姻家庭关系
答: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一般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里的涉外因素,一是主体涉外,二是地域涉外。
我国通常讲的是主体涉外的婚姻家庭关系
答案
七、简答题(共4题)
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
答:
我国《婚姻法》把结婚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即结婚的必备要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合意;
(2)当事人须到达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消极条件也称为结婚的禁止要件,包括:
(1)当事人之间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不得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当事人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简述离婚和婚姻无效的区别。
答:
离婚和婚姻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
(1)二者的性质不同。
离婚是对合法婚姻关系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原存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结合宣告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所谓的婚姻是非法的.
(2)二者的效力不同。
离婚生效时,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始得解除,离婚只对未来生效,不溯及既往。
对于离婚的男女,其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而婚姻无效的宣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该项婚姻自始无效.(3)二者的请求权人不同。
离婚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提出,即配偶双方或一方提出,他人无权代为提出;而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既可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
(4)解除和宣告的程序不同。
离婚,即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只能由当事人发动,有关机关不能主动要求当事人提出离婚或依职权主动宣告当事人离婚。
而婚姻无效宣告的程序,各国则规定有所不同。
3.简述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答:
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4.收养有哪些特征?
答:
收养的特征有:
(1)身份性。
收养行为创设了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本质上说属于一种身份法律行为.
(2)法定性。
由于收养行为是以改变亲权为目的,设定和变更亲子关系的行为,它将导致在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解除了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当事人各方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同时,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得到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和社会的认可,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主体的限定性.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4)效力的局限性.由于收养只设定一种拟制的亲属关系,而不能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以及与其他直系的和旁系的血亲之间具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事实,所以,它的效力仅仅及于亲属间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其他法律规定的血亲禁例,比如结婚的亲属禁例,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废除。
(5)可解除性。
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自系本身不能人为加以解除,而收养关系是人为创设的,只产生亲属权利义务变更的后果,所以,既可以依法确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八、论述题
简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答:
所谓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从积极的角度,指明从事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建立和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必须遵循的准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个:
(1)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对封建包办强迫婚姻的根本否定。
这一原则的内容是,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它体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根本要求和国家对公民合法婚姻权利的充分保护。
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从社会条件看婚姻自由的实现程度。
婚姻自由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全部婚姻制度的基石。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应当坚决维护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同时注意防止对婚姻自由权的滥用.贯彻这一原则,还应当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法律将一夫一妻确立为一项基本的婚姻原则,首先是充分尊重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婚姻以男女双方的感情为基础。
同时,这一原则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和保证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需要,因为任何的多偶关系必然造成两性地位的差异,并且必将影响正常婚姻关系的谐调与稳定。
我国法律对一夫一妻原则的保障.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法律后果。
贯彻这一原则,应当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具体体现,它的根本要求是,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
实现男女平等的核心在于充分尊重女性,保证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实现。
男女婚姻家庭地位平等的意义.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现。
正确看待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和实际生活中的平等问题。
全面实现我国《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和全体公民的不断努力。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很有必要。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
这一原则在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的具体表现.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制裁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各种法律手段。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决策,具有战略意义。
《婚姻法》中的实行计划生育原则是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具体法律保障.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实行计划生育,应当以避孕为主,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义务。
夫妻双方都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强制。
在达成生育的合意时,夫妻双方都要服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大局,在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科学、合理的生育计划,特别是要坚决抛弃重男轻女的旧观念,严格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6)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具有导向性。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要求当事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中不仅要严格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且应当充分意识到彼此的合法夫妻身份和各自独立的人格,不从事任何伤害对方尊严、感情和正当利益的行为。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处理家庭关系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是一个整体,不能割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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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案例分析(共2题)
1.刘某和许某二人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许某支配,用于日常家庭生活开支。
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
双方在这份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
2003年4月,刘某向甲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归还,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甲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内容。
刘某炒股亏损,到期不能偿还甲。
甲向许某索要,遭到拒绝。
甲将刘某和许某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问: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2.甲(男)与乙(女)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
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
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
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
甲提出:
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
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如判决双方离婚,对甲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乙是否有承租权?
(4)如判决双方离婚,甲乙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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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法院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调解或判决刘某和许某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在夫妻财产契约对第三方效力的问题上,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8条规定:
婚姻法第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由于刘某向甲借款时没有说明与许某的约定,这一约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