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docx.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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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二手房、公有住房、合作建房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四条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统一管理。

市中心、各辖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相关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贷款类型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进行抵押,按照担保方式、申请内容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六种贷款类型:

(一)所购房抵押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二)非所购房抵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抵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三)有价证券质押置换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提供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置换。

(四)公积金按揭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未颁发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五)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办理所购房抵押登记。

(六)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的职工,领取所购房产权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将商业贷款置换为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的对象是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

第八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七)具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且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间符合相关规定。

其中:

购买期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购买二手房的为产权证发放之日起半年内;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3年以内,二手房为取得房屋产权证1年以内,取得房产证时间,以房产管理部门发证的日期为准。

(八)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

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限额规定:

(一)不超过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贷款限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0%×12(月)×贷款年限。

借款人与配偶共同借款的,贷款限额为两者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职工与父母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贷款限额为分别计算的贷款限额之和。

(二)不超过按照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1.购买自住住房,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米以上,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二手房实际支付房款总价按照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取低值确定。

2.建造、翻建住房的,不超过建造、翻建住房工程总造价的50%;大修住房的,不超过大修住房费用的50%。

3.组合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70%;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金额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商业贷款余额。

4.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房款总价的40%。

(三)不超过公布的贷款最高额度。

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必须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复缴后,再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手续;不复缴的,扣减相应贷款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合作建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屋已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5年。

(二)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离退休年龄,根据借款人偿还能力,可适当放宽1—5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上浮10%。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以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三种担保方式。

(一)抵押担保

1.借款人应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作抵押。

其中,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拥有的住房作抵押,以共有房产、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必须征得共有人、第三人的书面同意;用非所购房做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抵押物进行置换。

2.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需要由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其中,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权属文件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3.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须经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交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保管。

4.采用住房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其中二手房的抵押房产价值在房屋买卖契约价、契税完税价和评估价三者中取低值;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抵押值不超过其评估值的50%。

5.在抵押期内,抵押的房产如遇被拆迁,而借款人所购房屋产权证未办结时,借款人可提供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镇江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使用其他房产证办理抵押置换手续。

(二)质押担保。

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质押,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

在质押期内,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质押物收益。

借款人做质押担保的,在领取贷款所购房屋所有权证后,应对原质押物进行置换。

(三)保证担保。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应由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五条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必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书面抵押、质押合同;采取保证担保的,开发企业须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六条在贷款期间,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并办理变更担保手续。

第六章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三)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信用查询承诺;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证明: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提供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及首付款发票;

2.购买二手房:

应提供经鉴证的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3.购买公有住房:

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售房款纳入专户管理的收款收据;

4.购买合作建房:

提供单位统一办理的、经批准的《职工合作建房申报表》、职工合作建房协议书、预付30%以上房款的票据;

5.建造住房:

提供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许可文件),支付费用发票;

6.翻建住房:

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或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支付费用发票;

7.大修自有住房: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乡级以上的规划或建设部门颁发的大修报勘证明、支付费用发票。

(五)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余额证明”。

(六)担保材料

1.办理抵押担保的,应提供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办理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有价证券的冻结止付通知书;

3.办理保证担保的,应提供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七)共同借款人在本市范围之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七章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由借款人本人持相关的资料,向受委托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请按揭贷款的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助借款人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贷款受理

受委托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前期调查,初步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受理贷款申请时,应一次性告知借款人贷款申请所需资料,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贷款条件的,指导借款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第二十条贷款审批

(一)受委托银行审批。

受托银行将受理的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报送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二)公积金中心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合同备案、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受委托银行报送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预抵押登记、审批,并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

对经审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还款协议。

申请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还应与开发企业签订保证合同。

第二十二条抵(质)押登记

受委托银行对采用房产抵押、存单质押的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和质押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生效后,受委托银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账户或借款人个人还贷账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商业贷款还款账户。

第八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第二十六条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按照先息后本的原则,先还罚息,再还利息,最后偿还贷款本金。

借款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但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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