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强化班高分秘笈讲义ss 第一章 总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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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强化班高分秘笈讲义ss第一章总论

2018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强化班高分秘笈讲义_ss第一章总论

  ■本章考情: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A卷

B卷

单选题

1题1分

3题3分

3题3分

4题4分

多选题

1题2分

1题2分

1题2分

1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综合题

-

-

1小题2分

-

合计

4分

6分

8分

7分

  

(1)历年规律

  本章内容均为基础性知识,分值在整本教材中相对较低。

本章考核形式一般为客观题,近几年平均分值在7分左右,涉及内容多为“仲裁”和“诉讼”。

  

(2)学习建议

  本章作为经济法和民法基础理论的章节,内容较为抽象。

因此虽为入门知识,但在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通过具体的实例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而非机械的记忆背诵。

  (3)教材变动

  ①删减“经济法主体”中的主体资格取得、主体的分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②根据《民法总则》调整“法律行为”中的概念、法律行为的要件、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③根据《民法总则》调整“代理”中的滥用代理权的禁止、代理关系的终止。

  ④新增“公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删减“双方都被监禁的地域管辖”。

  ⑤根据《民法总则》调整“诉讼时效”中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本章脉络:

  

  ■知识点详解

  

  知识点 经济法的基础知识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经济法渊源、经济法主体

  

  二、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名称

效力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XX法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条例

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如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

XX办法等

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次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级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释(NOT判例)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国际条约或协定

 

 

 

  【总结】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例题·单选题】(2011年)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渊源。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因此答案是选项B。

选项A是部门规章;选项C是法律;选项D是地方性法规。

  

  三、经济法主体

  1.主体种类:

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2.分类:

  

  【示例】受控、受制主体与调制主体是否平等?

是否完全受控或受制于调制主体?

  答:

不平等。

不完全受控、受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有( )。

  A.企业的分公司无独立法律人格,故不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B.国家机关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D.受控、受制主体完全受控、受制于调制主体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主体。

选项A:

分公司虽然没有法人资格,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进行经济活动,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选项C:

调控主体是主导者,二者地位不平等。

选项D:

受控、受制主体与调制主体地位不平等,但并不完全受控或受制于调制主体。

  ■本节总结:

  

  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知识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变动)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示例1】邀请朋友吃饭、在宴会上致辞是法律行为吗?

NO

  【示例2】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是法律行为吗?

NO

  【提示】民事法律行为不再要求合法性。

  【例题·单选题】(2017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

  B.李某种植果树

  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

  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ABD无需意思表示,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2013年)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

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需几方面的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

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等

【思考】赠与合同是单方or多方行为?

多方

多方法律行为

如合同行为等

【补充】(新增)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法律行为

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无偿法律行为

如赠与、无偿委托、借用等

是否有法律规定的形式

要式法律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

如一般的买卖合同

按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从法律行为

  【例题·多选题】乙20岁生日的时候,甲赠送给乙一辆30万元的汽车,乙接受。

该行为的性质属于( )。

  A.单方法律行为

  B.无偿法律行为

  C.有偿法律行为

  D.多方法律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本题情形属于赠与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该赠与行为没有要求给付对价,所以是无偿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要件

  【补充】权利能力VS行为能力

  

  1.行为能力的理解: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变动):

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依据。

  

  【总结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看年龄

看心智

完全

年龄≥18

【特殊】年龄≥16且能自给自足

健全

限制

8≤年龄<18

不能完全辨认

年龄<8

完全不能辨认

  【总结2】临界点的表述

  “以上”——大于等于

  “过”——大于

  “以下”——小于等于

  “不满”、“不足”或“未达到”——小于

  

(2)法人的行为能力:

  ①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注意】法人成立:

看签发营业执照(NOT领取);法人消灭:

看注销登记(NOT解散)。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统一,且没有等级之分。

  2.法律行为的要件(变动):

  

(1)成立要件:

  ①一般成立要件:

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②特别成立要件:

特定法律行为还要求具备特别成立要件。

如对于要式法律行为,还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才能成立。

  

  

(2)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总结】法律行为的框架

  

  【例题·单选题】小赵今年10岁,精神状态正常,但有先天腿部残疾。

下列关于小赵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有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B.无权利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C.有权利能力,限制行为能力

  D.无权利能力,无行为能力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小赵有权利能力;小赵属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因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内容回顾】

  1.法律行为的概念

  2.法律行为的分类

  3.行为能力的界定

  4.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知识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1.附条件VS附期限:

  【示例1】如果你明年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我就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附生效条件

  【示例2】今年暑假我送你一台笔记本电脑。

附生效期限

  【示例3】今年五月一日我们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附失效期限

  【示例4】如果我儿子回北京工作,我们的房屋租赁合同就解除。

附失效条件

  

(1)区分条件OR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

  【示例1】若老王去世,我就把房子租给你住。

附期限

  【示例1】若老王明年去世,我就把房子租给你住。

附条件

  2.状态的判定:

  

  3.附条件之“条件”:

  

  4.特殊规定: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有心栽花花不开

  【示例】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

“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

”甲同意。

乙回家后十分后悔。

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

  问1:

如果这群喜鹊一直不飞走,如何处理?

  答1:

条件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

  问2:

如果乙把喜鹊赶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答2:

属于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乙应该买下甲的房子。

  问3:

如果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如何处理?

  答3:

由于甲的儿子并非合同当事人,即应认为条件不成就,乙无须购买甲的房子。

  【例题·判断题】(2017年)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李某是否结婚是不确定的,因此本题是附条件,不是附期限。

  【内容回顾】

  1.条件VS期限

  2.状态界定

  3.条件的要求

  4.有心栽花花不开

  知识点 无效的法律行为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变动):

  

(1)因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因意思表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因标的: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注意】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会导致无效,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会导致无效。

  ②违背公序良俗;

  ③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补充】《合同法》中的规定

  

  2.后果: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意】(新增)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

①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②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③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

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例题·单选题】(2009年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C.显失公平的合同

  D.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合同。

本题选项C属于可撤销合同。

  知识点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种类和特征

  一、种类(变动)★

  1.重大误解:

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并造成较大损失。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3.欺诈:

  

(1)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4.胁迫:

  

(1)胁迫;

  

(2)第三方胁迫:

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无效VS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无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

有效

其余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

有效

其余

效力待定

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

可撤销

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

第三方胁迫

恶意串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可撤销

  二、特征★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路径(变动)

选择权:

可撤销,可继续有效

主张主体

由撤销权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等)申请,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时间标准(变动)

主观

一般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重大误解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

客观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行使

溯及

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示例】背景资料:

2017年1月1日,甲售给乙玉石,号称真货,实为假货。

乙2020年2月1日知道上当。

  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

  不撤销可以吗?

可以,继续有效

  谁申请撤销?

乙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例题·多选题】2017年1月1日,小王以公开小李的裸照为由,胁迫其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该裸照于2021年4月1日方还于小李。

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该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B.若小李在2022年3月1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法院应当受理

  C.撤销权既可以由小李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D.小李若未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选项A:

小李是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选项A表述错误。

选项BD:

当事人受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不能超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选项BD表述错误。

选项C:

应当是受胁迫方小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不告不理,选项C表述错误。

  ■本节总结:

  

  知识点代理的基本理论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特征:

  ①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

  ②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消息、居间不属于

  ③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代表不属于

  3.种类(变动):

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例题·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B.甲代替乙招待乙的朋友的行为

  C.甲代替乙保管物品的行为

  D.保险公司兼职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概念。

选项A:

属于代表行为。

选项B:

该行为不发生任何法律上的意义,不属于代理。

选项C:

代人保管物品与第三人没有关系,不属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例题·单选题】(2015年)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

  A.订立遗嘱

  B.登记结婚

  C.租赁房屋

  D.收养子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变动)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1)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组织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完全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被代理人死亡(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总结】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终止的影响

 

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委托代理

终止

不一定终止

终止

不终止

法定代理

终止

终止

终止

不终止

  【例题·多选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后,发生法定情形时,委托代理终止。

下列属于终止情形的有( )。

  A.代理人死亡

  B.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C.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代理期间届满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终止。

选项AD:

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选项B:

虽然被代理人死亡,但这属于例外情形,代理仍有效。

选项C:

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会导致委托代理终止。

  【内容回顾】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适用范围

  3.代理关系的终止

  

  知识点:

滥用代理和无权代理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表见代理的应用

  

  一、滥用代理权

类型

含义

定性

后果

自己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造成被代理人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双方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无效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人小周以被代理人汪某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绿豆的合同

  B.同一代理人小王代理A公司和B公司双方签订了买卖机器的合同

  C.代理人余某与第三人杨某恶意串通订立买卖合同,损害被代理人朱某的合法权益

  D.代理人田某超越代理权限与第三人赵某签订了买卖大米的合同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滥用代理权。

选项A:

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选项B:

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选项C: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属于滥用代理权。

选项D:

无权代理,不当选。

  二、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情形:

  

  2.法律后果(变动):

  

  

  三、表见代理

  

  1.概念:

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2.有理由相信的情形: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

  (4)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狭义无权代理VS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代理人之过错

第三人可能善意、可能恶意

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代理人有过错,但被代理人也有过失

第三人一定是善意的

有效

  【例题·多选题】甲服装公司委托其在某省的子公司向乙纺织厂购买一批真丝印花面料。

该子公司在购买真丝印花面料时,得知乙纺织厂正在对一批质量优良的真丝绣花面料进行降价促销,该子公司知道这种面料也是甲公司加工成衣所需要的面料,便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以甲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一并购买了一部分,货到之后甲公司以并未委托子公司购买真丝绣花面料为由拒绝付款。

根据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子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

  B.子公司无权代理甲服装公司采购真丝绣花面料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无权拒绝付款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

选项AB:

题目中是无权代理,不是滥用代理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选项CD:

题目中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本节总结:

  

  知识点 仲裁的原则及适用

  √难度:

  √重要性:

  √重点:

一裁终局、适用情形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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