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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公司职工之核薪、计薪、调薪、升迁、薪资发放等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公司同仁分为员工、职员、主管三大类,统称职工。

一、员工:

包括清洁工、办事员、营业员、资深营业员、收银员、保安、助理等基层工作人员。

二、职员:

指各类专业工作人员,其职称分为专员、一等专员、高等专员三类。

三、主管:

指各级单位中负责督导、管理部属之人员。

其职称分为初级/高级组长、初级/高级课长、初级/高级主任、副理/(实习)处长、经理、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二章任用、核薪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不得超过该单位之人员编制,其核决权限见第七章。

第五条需要招募临时工者,其薪资标准必须由各事业部提报经总管理处备案

方可实施。

第六条核薪:

一、职工核定薪资为应领金额(《见薪资结构表》)。

二、新进人员之核薪依公司规定、职务对应及其学历、专长、经验、待遇要求、市场薪资行情而定,试用期内应尽量不超过对应职称之薪资(《见薪资结构表》)。

三、新进人员职薪之核定,应于新进人员入职之当月月底前完成。

第三章试用期满职薪调整

第七条新进人员试用期为90天。

试用期满后,其工作表现经考核认定合格,可酌情调整其薪资、职称及特别津贴,亦可不予调整。

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予解雇处理,试用期(含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薪资结构

第八条本公司职工之薪资,除临时雇用之非正式职工及另有规定外,均采用月薪制。

第九条薪资结构依公司规定统一,各级别职工之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津贴、职务加给等具体金额由各事业部根据当地薪资行情及公司规定自定(附空白《薪资结构表》),送总管理处审核后实施。

如职工工资超出《薪资结构表》中相对应的应领金额,超出部分可划入特别津贴,则其薪资中的应领金额数目也随之改为实际数目。

一、基本工资。

二、全勤奖:

(1)全勤是指在上、下半月内,除公司规定的不扣全勤之休假外,

其余时间皆满勤之情况;

(2)以下假别均视为全勤:

公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年休、

调(补)休、路程假。

三、加班津贴:

(1)公司实行责任工作制,职工需主动自发地完成责任范围内之工作;

(2)公司因行业及工作岗位特性,职员、主管及某些特殊职务人员(如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

所有人员每周固定加班一天;

(3)每周一天固定加班及常日加班,公司根据各人薪资标准于

薪资中发给相应加班津贴。

四、职务加给:

职员及主管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且职务及责任加

重,故给予职务加给。

五、特别津贴:

特别津贴系对某些特殊职位给予的津贴,其具体金

额由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定。

第十条《薪资结构表》为机密文件,不得公告及复印给其他部门,如有其他部门主管需要者,可至人事部门查阅。

第一十一条如职工工资未达到《薪资结构表》中的应领金额的标准:

员工则需降低基本工资的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职员及主管则需降低职务加给,如不够的可降低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仍不够的可降低加班津贴。

第五章考勤计算

第十二条出勤天数的计算:

一、出勤天数以实际出勤日计算,星期日(轮休日)不计为出勤;

二、下列假期为有薪假,假期内视为出勤,薪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1)法定节日:

元旦、劳动节、国庆节、春节、妇女节、青年

节;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薪假;

(3)婚假:

一般婚假为3天,晚婚假为15天;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

(5)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病,经医院证明无法工作至医疗期结

束经医生诊断可以正常上班止;(6)年休假:

满一年者可休7天,满三年者可休10天,满五年

以上者每满1年加1天,总数不得超过15天。

三、试用期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且能出示有效证明者,可享有产假/流产假,假期内视为出勤,休假天数按公司相关规定,假期内发给基本工资、特别津贴及职务加给。

第十三条出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常日出勤,一种是固定加班日出勤,出勤每满6天(含)则计其中一天为固定加班日出勤,发给相应固定加班日加班津贴,其余天数则计为常日出勤天数。

1、应出勤天数=该月天数-该月星期日天数。

2、实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假和路程假等不计薪资之请假)。

3、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不论该月为大月或小月,必为4天)。

4、应出勤常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如二零零零年七月份实有天数为31天,减当月星期日天数5天,再减4天固定加班日天数,则应出勤常日天数为22天)。

5、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事假、病

假和路程假>)÷6(不四舍五入取整数)。

6、实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

第六章薪资计算

第十四条实领金额=应领金额-税前应扣金额-税金-税后应扣金额+税后应补

金额。

一、应领金额=实常日出勤薪资+实固定加班日出勤津贴+全勤奖+应发病假工资+加班费+其它奖金+其它应领金额。

、常日出勤薪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实出勤常日天数。

2、固定加班日津贴=加班津贴÷4(应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实出勤固定加班日天数。

3、全勤奖:

(1)全勤奖分上、下半月,各占一半金额,上半月指1日

至15日,下半月指16至当月月底(下同),如满勤,

则分上下半月给予相应全勤奖;

(2)新进或离职人员上、下半月满全勤者,给予相应全

勤奖。

4、应发病假工资:

(1)病假须凭公司指定医院或区/县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方可申请,非住院病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3天,全年不得超过24天,特殊情况须经特别申请,并经协理级以上主管核准,否则以事假计;

(2)病假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病假天数。

5、加班费计算:

(1)加班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者不

计,满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半小时计;

(2)加班必须于加班前或加班次日填写《加班申请单》并

经部门主管核准,以考勤卡计录加班时间方可计算加

班费;

(3)常日及每周一天之固定加班因已于薪资中发放加班津

贴,故不计加班费;

(4)轮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补休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如无法安排补休,则轮休日加班费

=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数÷8×加班时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基本工资÷应出勤常日天数÷8×

加班时数×300%。

6、其它奖金:

指奖励、业绩奖金等。

7、其它应领金额:

除上述各项应领金额之外者。

二、税前应扣金额=旷工扣薪+迟到早退扣薪+罚金+暂住费+保险费+医疗费+收银差异+其它应扣金额。

1、旷工扣薪=(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

天数×2(因当日未出勤已未计其薪资,加此2倍共计3倍)。

2、迟到、早退扣款:

(1)迟到早退二十分钟以内按每分钟0.5元计算;

(2)迟到早退20分钟(含)至60分钟(不含),则计算为:

(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2,迟到早退60分钟(含)以上,则计算为:

(基本工资+职务加给+特别津贴)÷应出勤常日天数×1;

(3)迟到早退分上下半月计算,每半个月若有二次(含)

以上迟到早退则不发给相应半月之全勤奖。

3、罚金:

指惩罚扣款及其它罚款。

4、暂住费:

非本市户口职工入职后一月内由所属人事单位办理

暂住证,相应费用从薪资中一次性扣除。

5、保险费:

政府规定公司必须为职工办理的保险,其中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

6、其它应扣金额:

除上述各项应扣金额之外者。

三、税金:

指个人所得税,由公司按月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之计算

第五章与扣

1、个人所得税=全月应纳税务局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依公司之实际情况,其计算方法如下: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领金额-税前应扣金额-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注:

政府规定应扣除费用,广州市按目前规定的1260元执行。

)。

3、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币别:

人民币

4、年终绩效奖发放时税金之计算,依税法规定办理。

四、税后应扣应补金额:

1、税后应扣金额=食宿扣款+电话费+借支+其它。

(1)食宿扣款:

提供食宿之各单位对新进、离职及连续未上班(包括所有假别、年休及调休)超过6天(含)

之人员,其食宿扣除依比例计算,未达6天则全额扣

除;

(2)电话费、借支及其它费用按实际金额扣除。

2、税后应补金额:

依实际情况,应于税后补发之金额。

制订日期:

1996年09月24日第一版

修订日期:

2000年07月01日第二版

实施日期:

2000年07月01日起实施

起草部门

总管理处

发行部门

总管理处

薪资办法

类别

管理标准

编号

管D-03-004

第七章调薪、升迁、与职称平转

第十五条新进人员出勤未满10天(含)而离职者,不予计发薪资。

第十六条调薪:

一、试用期满调薪: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被公司正式录用者,主

管视其工作表现及绩效给予调薪,亦可不予调整。

二、特别调整:

对工作表现优异者,可依需要随时调整薪资与特别

别津贴。

第十七条升迁:

一、依个人工作能力及公司需要确定晋升时间及职位,升迁须以人

事令方式公告。

二、升迁后,薪资及特别津贴可依其升迁后之职务性质予以适当调

整,但升迁后不得低于对应职称之薪资下限,其余则按新职对

应之应领与应扣金额计发薪资。

第十八条职称平转:

一、职称平转是指因职务性质之变化,其职称由主管转为对应职位

之职员或由职员转为对应职位之主管情况,如初级课长转为一

等专员或一等专员转为初级课长。

二、职称平转者,薪资可视实际情形予以适当调整或不调整。

第八章核决权限

第十九条职工升迁、职称平转,以及试用期满底薪之调整,依其调整后之职称,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

第二十条新进人员薪资之核定,试用期满薪资之调整,以及职工年度调薪、

特别调整(均指应领金额)等,按任用核决权限实行。

制订日期:

1996年09月24日第一版

修订日期:

2000年07月01日第二版

实施日期:

2000年07月01日起实施

起草部门

总管理处

发行部门

总管理处

薪资办法

类别

管理标准

编号

管D-03-004

第二十一条职工之任用核决权限如下:

注:

以上核决人不在或空缺时,由上一级主管核准。

第二十二条凡特别津贴之核定与调整,一律呈协理级(含)以上核准。

第二十三条凡职工薪资、特别津贴以及职称之核定与调整,一律得经人事部门审核是否符合公司规定,并签注认可意见后方可生效。

如有不符规定或有异议者,人事部门应及时与送审单位沟通、协调处理,必要时得呈报副总经理处理。

第九章薪资发放

第二十四条职工当月之薪资,于次月1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则提前,由财会部门直接拔入职工银行帐户中。

第二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薪资保密制度,职工不得泄露、探听、讨论本人或他人薪资,否则依规定予以重处,情况严重者得予开除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相关单位酌情处理,并随时报请总管理处补充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呈总经理核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制订日期:

1996年09月24日第一版

修订日期:

2000年07月01日第二版

实施日期:

2000年07月01日起实施

起草部门

总管理处

发行部门

总管理处

第六章缴,依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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