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合伙合同范本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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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合伙合同范本三篇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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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合伙合同范本三篇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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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两方本着互利共赢,团结合作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为:
合伙经营项目为: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
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
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2、盈余分配: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
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
2、时间:
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
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一般事项决定由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项:
须经合伙人会议中占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的重大事项是指:
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增加、减少经营种类,调整、转换经营项目,扩展业务;
对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决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财务收支计划
决定合伙组织的经营价格和工资、奖金、福利制度
其它
5、其它工作会议:
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
组织主管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合伙事务执行人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各合伙人及合伙
组织全体职员参加的工作会议;
业务经理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有下届职员参加的工作会
议。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事务执行
人,其权限为:
1、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对合伙组织的重大事项享有
最后的决定权。
2、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3、对其他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根据合伙人会议决定任免和调整其职务和负责事项;
4、根据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提名任免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并决定其所应享有的报酬;
5、根据合伙组织的盈利情况和合伙事务执行人的个人表现,有权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做出适当调整。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合伙内部行
政事务的负责人,负责合伙组织的内部经营和管理。
其权限为:
1、组织实施合伙人会议;
2、对合伙组织经营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制定合伙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
4、拟定合伙组织的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奖惩激励制度;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伙组织的业务经理;
6、审核现金收付凭证和及日常财务开支情况;
7、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担任合伙组织的
财务、后勤负责人,并协助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组织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负责,主持合伙组织的日常财务、后勤等工作;
2、制定合伙组织的财务制度,编制合伙组织的财务收
支计划,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并及时向其他合伙人通
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3、督促合伙组织相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合理使用资金,对合伙组织的年度经营成本和利润进行预测,并形成预测报告,供合伙人会议决策参考;
4、拟定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及财务收银人员的的岗位职责;
5、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或存档;
6、拟订合伙组织经营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管理营业发票;
7、管理合伙组织现金流动及与银行的存兑资金往来,及时核对,保证账目清楚、账实相符;
8、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监督;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其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比例或者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组织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未经本合伙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权,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组织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私自进行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如违反规定经营,应向本合伙组织支付前两年内经营所得利润月份利润12倍的违约金;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如有违反,交易所得利益归合伙组织所有,给合伙组织造成的损失应该双倍赔偿;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份四页,各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章处: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篇二】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
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它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
.各存一份。
合伙人:
(盖章)
(略)
年月曰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
码
:
O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
码
:
O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
码
:
O
住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
号
码
:
)
住址
O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_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B和范围:
第四条合伙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曰止,共年。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姓名)以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终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
以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
不足清偿时,以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
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
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适用于规模小的合伙企业。
)
(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
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
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
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
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
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
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
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
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有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