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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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说明书
保险保障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累计赔偿限额
20,000,000.00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0,000.00
每人意外伤亡和残疾赔偿限额
200,000.00
无
每人意外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50,000.00
100.00
每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限额
50,000.00
无
每人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
50,000.00
200.00 或损失的 5%,高者为
准
每人急性病身故赔偿限额
120,000.00
无
每人急性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00
100.00
附件 1
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 说明书
一、 保险金额:
人民币 单位:
元
二:
保险期间
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三、投保人:
中国足球协会
四、承保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五、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1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及其他相关校园足球运
动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足球运动及比赛过程
中、在前往上述比赛的路途中以及在集训期间,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
球员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残疾、
医疗费支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
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
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
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五)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雇员殴打、体罚球员的行为;
(八)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体育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
用的;
(九)球员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十)球员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球员在赛场、训练场及前
往前述场地路途中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2
(十二)球员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十三)球员突发急性病。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在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足球运动、比赛过程中、前往比赛的
路途中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
事故免赔额;
(七)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
,
第七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
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
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3
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
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
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
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
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
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同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参赛球员的投
保信息,全员投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
保险费。
4
合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险事
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交保险费与本保险 同
约定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雇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
爱护、教育球员,使其遵纪守法。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
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及体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
完好状态。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
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
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否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则,对因此扩大的
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
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5
拒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球员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
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
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 人
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
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
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
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包括:
受害人的
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
受害人
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材料;
(四)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
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证明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
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
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
6
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球员或其监护人协商并经保险
人确认;
(二) 仲裁机构裁决;
(三) 人民法院判决;
(四)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
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
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
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第二十四条确定的应由被保险
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所
含每人各项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球员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赔偿金额不
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球员身故前保险人已支付残疾赔偿金的,本项赔偿金额应扣除已支付的赔偿
金额。
(二)球员遭受保险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直接
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以下简称《赔偿比例表》)
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赔偿金额不超过该表所列赔偿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
限额。
如在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
鉴定,并据此进行赔偿。
球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导致《赔偿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时,赔偿金
额不超过各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之和,并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限。
但
7
如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赔偿其中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偿金额;
残疾项目所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时,仅赔偿其中比例较高一项残疾所对应的赔 金
额。
《
球员本次保险事故所致残疾,合并原有残疾后,可领取 赔偿比例表》所列
较严重项目的残疾赔偿金的,保险人按较严重项目支付残疾赔偿金,但应扣除以
前已支付的残疾赔偿金;或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对应于《赔偿比例表》所列项目的残
疾赔偿金。
(三)球员因保险事故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内实际发生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
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 元部分,按 80%的比例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七条计算
的赔偿金额以内计算,以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累计
责任限额为限。
第二十九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要求。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
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
本保险。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
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
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若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
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
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
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
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
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8
已承保期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
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
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 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
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
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
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
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
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
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普通教育机构: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公立、私立中小学校。
校园足球运动组织方:
或发起、或组织、或承办校园足球运动的政府机关、
社会团体等组织。
附录
附表 1:
短期费率表(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9
等级
项
目
残疾程度
最高
赔偿
比例
第一级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注 1)
100%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四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者
五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者
六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2)
七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3)
八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机能障碍,终身不能从
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
他人协助者(注 4)
第二级
九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
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5)
70%
十
十手指缺失者(注 6)
第三级
十
一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者
50%
十
二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
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
三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7)
十
四
十足趾缺失者(注 8)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附表 2:
残疾程度与保险赔偿比例表
10
十
五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9)
第四级
十
六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
30%
十
七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注 10)
十
八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十
九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二
十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者
二
一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者
二
二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第五级
二
三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20%
二
四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二
五
两手拇指缺失者
二
六
一足五趾缺失者
二
七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者
二
八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11
二
九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者(注 12)
第六级
三
十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者拇指或食指有三个以上手
指缺失者
15%
三
一
一手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
丧失者
三
二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第七级
三
三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
个或以上缺失者
10%
三
四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者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
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
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
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髋关节、
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是指近侧指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手指机能的丧失是指自远侧指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
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8.足趾缺失是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9.听觉机能的丧失是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
语言频率为
12
500、1000、2000 赫兹。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是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间的
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
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
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是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是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
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所谓“永久完全丧失”是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
能仍然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13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分公司校园足球运动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 附加急性病赔偿责任条款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组织或安排足球运动及比赛过程中,包括前往运
动场地途中,球员突发急性病并因此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依法应由被保
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突发急性疾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
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急性疾病,包括:
大叶性肺炎、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
张、急性阑尾炎、急性食物中毒,中暑等。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参赛球员患有先天性疾病而引发急性病或在投保前已患有急性病的;
2.球员突发急性病,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疏于采取救助措施,导致治疗时机
延误造成球员死亡、残疾的。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02. 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条款
在本保险期间内,球员发生主险中保险事故,球员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应由被保险
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03.附加运动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期间和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区域范围内,在被保险人统一组
织的校园足球运动过程中,由于参赛球员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
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约定负责赔偿。
参赛球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5
每次事故免赔额以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或200元计,二者以高者为准。
14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