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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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4〕51号),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更好地利用金融手段资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大连海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二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研究生院管理科、各学院(系)学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协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研究生。

贷款人是指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定银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系)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其职责是协调解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学生处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总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和还贷工作。

第三章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生处

1.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单及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给经办银行;

2.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回收工作;

3.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4.及时报送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及其它报表;

5.统计并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化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6.负责制定和开展贷款学生在校期间教育活动的整体设计和策划,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的培养;

7.学生毕业离校前,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8.负责还贷工作经费、奖励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9.负责对研究生院、各院(系)还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评估和奖惩核定;

10.办理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研究生院

1.负责审查贷款研究生的申请资料和贷款合同,将审查的材料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负责组织院(系)做好贷款研究生的诚信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3.负责提供贷款研究生的在校变动情况,及时通报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毕业离校前,负责组织贷款研究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5.负责贷款研究生毕业后的还贷工作。

第八条教务处

1.负责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学籍处理名单送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院(系),为学生处和各院(系)及时催还该部分同学的国家助学贷款和管理该部分同学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提供便利。

2.负责将学生贷款后每学期的成绩汇总情况提供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为成绩较差的学生及时办理停贷手续。

第九条财务处

1.负责在每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的一周内将该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明细表”送交学生处,并将贷款学生的缴费收据发给各院(系),由各院系发给学生本人;

2.负责提供学生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划款情况的查询;

3.负责学生贷款金额中超出应缴金额部分的及时清退。

第十条院(系)职责

1.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审核、确认借款学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2.统一召集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4.建立完善的谈话制度,指导员保证每学期至少与贷款学生进行一次谈心,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具体情况以便制定对策;

5.负责做好在校贷款学生每学期学习情况考查,并于每学期开学初将贷款学生的学习考察情况及时报送学生处;

6.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处,以便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7.结合诚信教育的需要,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家庭地址、就业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8.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学生处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展期协议书》手续。

9.负责贷款学生家长承诺联系制度和就业单位联系制度的建立和具体实施;

10.负责本院(系)在校贷款学生的停贷和提前还贷的手续办理;

11.各院(系)应在贷款毕业生毕业后首次还款日前一个月提前通知学生将还款存入指定账户,并要求学生第一次还贷后一周内主动与院(系)学生办公室联系,确认还贷事宜。

12.做好特殊情况离校学生的贷款确认、回收与记录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学生处。

13.贷款学生毕业后,各院(系)应通过电话、传真和邮寄等形式与贷款毕业生保持联系,随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动态。

14.具体负责本院(系)贷款毕业生的贷款催还工作,并及时将本院(系)还贷信息反馈给学生处。

第四章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十二条贷款学生应承担的责任

1.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经办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贷款并按照规定还本付息;

2.毕业离校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签订展期协议,并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本人工作单位(或攻读研究生的院校)和有效联系方式及家庭详细住址、住宅电话等。

贷款学生与经办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贷款学生贷款逾期一年不还,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学校有权定期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违约金额。

第五章贷款种类、期限、展期、利率、限额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三条贷款种类:

我校办理的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项目。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一至二年开始还款、六年内还清。

第十五条贷款展期:

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的本科贷款学生如需展期,要在毕业前向学校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贷款展期后,累积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借款人员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额支付。

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自付利息。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限额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可用于学费、生活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

第六章贷款申请及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新生)复印件;

4.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5.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或其民政部门,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本专科生应填写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学习、品行及贷款资格说明书;

7.研究生应出具原本科院校的困难证明,证明中要明确本科期间是否有贷款,是否还清;

第十九条贷款工作流程

1.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由中队、院(系)审核后,上报学生处审批,审批通过后到学生处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交学生处;

2.学生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编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编制《审查合格借款学生名册》随同空白借款合同及借据送交学校;

4.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提交经办银行;

5.经办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送返学校,返还给借款学生保管;

6.经办银行每学年初将贷款统一划入学校在经办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7.借款学生在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按照手续开始偿还贷款本息,还清为止。

第七章贷款的发放、偿还及停止

第二十条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

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按学年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偿还

1.借款学生毕业时应当与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自主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本金,经办银行直接从借款学生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可以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也可以在学习期间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2.借款学生有转学、出国、退学、开除或死亡等情况,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再办理报退手续。

3.借款学生如办理休学手续,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院(系)签署意见,与贷款银行协商同意后,再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休学期间贷款利息完全自付。

借款学生复学后,当月1日起恢复贴息。

如休学期间出现欠息违约现象,按照停止贷款处理,且必须偿还已发放贷款本息后方能复学。

4.借款学生如办理延缓学业手续,须院(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出具相关证明,并承诺延缓学业期间遵守借款合同规定,不出现违约现象;承诺延缓学业结束前主动联系学校,在学校的协助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如违反承诺,学校有权不予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停止

借款学生如出现以下违纪、违约、学业不良等行为,将停止发放贷款:

1.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

2.全日制本科生学习成绩要求:

航海类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条件者;非航海类专业学生不及格课程达到退学警告条件者;

3.有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出现不良行为造成影响者;

4.中途转学、休学、退学、失踪、自行离校、死亡、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第八章责权保护

第二十三条借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1.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2.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在申请资料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4.借款人被学校开除、经学校同意休学或自行离校;

5.借款人毕业后在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未将变更后的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和学校;

6.借款人在毕业后没有与贷款人和学校联系达一年以上(含一年);

7.借款人拒绝或阻扰贷款人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8.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第二十三条中的违约事件,贷款人和学校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学校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3.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4.通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以及全国高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渠道公布违约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5.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章还贷工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为加强还贷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透明和资源经验共享,并及时解决还贷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学校建立规范的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会议制度:

1.每学年初举行一次由学生处牵头,银行、各相关单位、各院(系)共同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及时发现国家助学贷款存在的问题和掌握贷款政策的变化,并提出改进措施,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前的准备工作。

2.每学年末举行一次由学生处牵头,银行、各相关单位、各院(系)共同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对一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3.每学期末举行一次由学生处分管领导、研究生院负责人、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共同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交流会,交流国家助学贷款办理以及还贷工作中的经验或不足,为我校更好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还贷工作创造条件。

4.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由相关单位和各院(系)参加的工作例会,分析、总结前期工作,具体协商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六条建立家长承诺与联系制度,让家长充分了解其子女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最大限度发挥学生家长在督促学生按时还贷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建立贷款毕业生就业单位联系制度。

贷款学生毕业后,院(系)应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就业去向和变动信息,至少每半年与贷款毕业生以及就业单位联系一次,了解学生的动态。

并负责将“致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一封信”邮寄给用人单位,加强学校与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用人单位的联系。

第二十八条奖惩制度

1.还贷率纳入院(系)学生工作年度考核,作为院(系)学生工作状况的重要评价指标。

2.学校每年划拨专项奖励经费10万元,奖励还贷率达到97%以上的院(系)及其他相关单位,用于学生还贷追缴工作;对于还贷率低于95%的院(系),学校将予以通报。

3.学校每年对各学院(系)新放贷款的额度与院系学生还贷率直接挂钩。

4.学生还贷率(统计截止至当年9月)低于85%时,院系当年新放的贷款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按低于的差额递减。

学生还贷率(统计截止至当年9月)高于85%时,院系当年新放的贷款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可适当提高。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违背,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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