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1833789 上传时间:2023-04-05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5.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更换法官申请书.docx

更换法官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更换法官申请书

 

  篇一:

法院申请书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一、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

  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的其他材料。

  此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

  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二、范本

  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现

  在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查询本案原告b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存款数额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人民法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申请人与xxx共同生活期间,经济上完全由xxx管理。

现xxx声称,共同生活期间,

  没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实上,申请人的工资、奖金等全都交予xxx,不可能没有任何存款。

  申请人在家中曾见过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折,但并未看过具体内容。

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对家庭财产

  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查询xxx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情况。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xxx

  ××年××月××日附:

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现住址。

  2、调查取证申请书

  申请人:

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农民,住xx市xx区xx镇xx屯4-44号,联系电话:

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调取xxxx的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xxx诉xxx离婚纠纷案,由于被告xxx的刑事判决书对离婚纠纷感情确已破

  裂的认定有直接的影响,但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从广东xx市xx区人民法院获取,属法律

  规定的“申请人及诉(:

更换法官申请书)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

为保证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

  条及贵院《举证通知书》

  第9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调取收集以上证据。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

  被调查单位:

广东xxxxxxxx人民法院地址:

广东xxxxx区篇二: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正式范本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韩东洋,男,198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顺义区赵全营镇板桥村,身份证:

  1111111111111111111111x.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毕升,董事长。

第三人:

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2号楼10

  层。

  法定代表人:

毕升,董事长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京顺劳仲字[20XX]第1021号]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9月30日期间未缴纳社会保

  险补偿金、结清20XX年12月15日至20XX年9月30日在职期间全部工资及加班工资、带薪

  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000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北京天海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即第三人天海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

  一案,20XX年11月22日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做出[京顺劳仲字[20XX]第1021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确定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8000元人民币,现在该调解书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

  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附:

  1、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执行申请人:

年日月篇三: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人:

北京xx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大兴区xx镇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

赵xx电话:

139101xxxxx被申请人:

xx市xx网络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北xx市xx道44号法定代表人:

刘xx电话:

139101xxxxx申请事项:

  1、请求强制执行(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

  款339200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

  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以上共计379499元人民币

  (至执行立案时)。

  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事实与理由:

  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10月20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

  (20XX)海民初字第179xxx号民事判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39200元人民币,承

  担诉讼费7889元人民币,违约金以未付货款339200元人民币,自20XX年9月28月至货款

  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执行立案时违约金32409元人民币。

现在该民事判决已经生效。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

  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判决。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附:

  1、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注意事项:

  1、法院一份+再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

  2、授权书明确代为申请、领取执行标的、代为和解等基本要求就可以了。

给法院一份。

  3、带判决、申请人身份证、强制执行申请到法院立案庭。

①一审法院来执行

  ②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4、2年之内申请执行。

  5、期限计算:

  ①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③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

  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6、金钱债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非金钱债务,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篇四: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本案被告):

×××,男,身份证号码:

××××××,住址:

深圳市福田区×

  ×××××

  委托代理人:

×××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

  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及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XX)深福法民三初字第×××号。

20XX年2月16日,申请人×

  ××与×××就申请人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

  的履行过程当中,申请人得知房屋买受人×××属于非深圳户籍且没有在深圳市1年以上纳

  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为“三无人员”,不具有购房资格,导致合同无法进一步履行。

20XX年3月2日,×××为了骗取购房资格,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

  限公司的名义补缴了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

  上涨的通知》(国发[20XX]1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

  上涨的补充通知》(深府办[20XX]82号)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发布的《深圳继续

  执行原限购政策》等相关国家、地方政策的规定,×××依然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

申请人认为,×××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补缴的纳税

  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能充分证明×××是不具有购房资格的,而×××的购房资格问题将对

  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责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由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均无权查阅×××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为了有利于法院

  查清本案事实。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申请法院调取×××在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以深圳市×××有限公司

  的名义补缴的纳税记录及相关报税材料。

以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

  盾。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

×××

  诉讼代理人: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篇五: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格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人:

xxx,男,1942年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址:

xx省xx县xx镇xx村xx社

  xx号。

  申请人:

xxx,女,1949年8月15日出生,农民,地址:

xx省xx县xx乡xx村xx社

  xx号。

  申请人:

xxx,女,汉族,1995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

xx省xx县xx镇xx路xx号

  x单元xx室。

  打定代理人:

xxx(xxx之母),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

xx省xx县xx

  镇xx路xx号x单元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

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

  继承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由于现在对xx与xx生前的公司(xxx公司)

  清算后净资产中属继承人xxx的遗产份额提出了反诉,现在需要xxx公司企业账簿明细,但

  xxx一各种理由推诿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调

  查取证申请,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附:

证据名称:

xxx

  证据证明对象:

xxx

  证据的来源:

xx

  地址xxx市xxx区。

  篇二: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诉的案号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现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共计元,被告已经垫付元。

  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元;

  2、其中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剩余部分由被告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0月26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2、护理费:

  3、误工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营养费:

  6、交通费:

  7、残疾赔偿金:

  8、精神损害抚慰金:

  9、伤残鉴定费:

  10、摩托车损失:

合计:

  篇三: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

彭建云,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神岭村。

  被申请人: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

  住址:

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方平职务:

院长电话:

4327353

  申请事由:

  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第一项: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9658.48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904.00元”。

变更为: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13249.91元;误工费1447.2元;交通费11000.00元;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68.00元;营养费5000元;亲属处理医疗纠纷住宿费300.00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214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贵院定于20XX年7月12日开庭,因申请人在起诉与开庭之间产生必要费用,所以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敬请同意。

  此致

  开福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范本

  常州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邹××诉被告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在贵院审理之中,因之前原告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现司法鉴定报告已出具,故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119904.35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73600元、护理费219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31元、营养费3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9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合计892815.35元。

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余款772815.35元,扣除被告

(一)已支付的47500元,即为725315.35元,由被告

(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580252.28元。

合计要求被告承担700252.28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申请望贵院裁准。

  申请人:

邹××

  年月日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

  贵院重新审理的原告钱长猛与被告宁河县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将原诉讼请求变更如下:

变更后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恢复原告教师工作;

  2、判令被告补发原告自20XX年10月至实际恢复工作期间的工资;

  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整理后事实和理由:

  1987年10月至1991年5月,原告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二中担任汽车司机工作。

  1991年5月11日,原告被调入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任教师。

  1993年1月份,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书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1995年8月1日,经当时的天津市第二教育局批准,被告续聘原告继续担任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教师,并向原告颁发了《聘用制干部证书》,此次续聘自1996年1月1日起,没有约定聘用终止时间。

此后,原告一直在宁河县教育局芦台镇成人学校担任教师工作,并于20XX年10月被停发工资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自1996年1月1日起即建立无固定期的聘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非有法定事由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不得解除该聘用合同。

  目前,被告不给原告安排工作并停发原告工资,已经构成违约并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劳动权益,原告故此依法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原告):

×××

  20XX年1月日

  如何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之“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该规定已实行多年,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甚至我们一些法官,不能正确理解变更诉讼请求的概念,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活动的严肃性。

笔者就此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以便引起重视。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证据规则》又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于是,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只要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变动,即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延期开庭。

开庭后,法官、各方当事人、代理人正襟危坐,法庭调查,原告方陈述,原告往往会以起诉时疏忽、遗漏、认识的改变、新证据的出现、新事实的发生,变动所谓诉求,诸如增加了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数额、增加了赔偿项目、利息的计算等等,总之,原告的诉求有所变动,与立案时诉状中所列诉讼请求不同,而变动的数额又很大,对方往往也就是被告方会提出异议,这时法官会以当事人“变更”了诉求,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庭审不能继续,为此宣布休庭。

即便被告方不提出异议,法官在这种情形下出于保障另一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行使,为做到程序的公正,会采取主动休庭的做法。

案件刚开庭便匆匆收场,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各自离去,等待下一次的开庭。

当事人仅仅只是增加诉讼请求,法官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在开庭审理前,通过原告诉状、被告答辩以及开庭前的证据交换,已经固定了双方争议焦点,固定了双方提供的证据,从而固定了诉讼请求。

但是,如果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相当于重新起诉,那么当事人的诉求和诉讼证据就得做相应的修改,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这是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立法目的,是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放弃或增加诉讼请求。

变更诉讼请求和增加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对待当事人诉求的改变,我们应当首先区分的是当事人变更了诉讼请求,还是增加了诉讼请求,然后区别对待,这个区分很重要。

如果当事人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无需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如果把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加区分,显然有违立法本意。

  那么,怎样区分当事人是变更了诉讼请求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呢?

界定的标准就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发生了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

  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可见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前提条件是第一款中的“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很好理解,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建议当事人变更,当事人不变更则会败诉;变更,法院则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则再围绕变更后的诉求重新为新一轮的诉讼做准备。

主要是“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发生变更的理解问题。

  其实,区分当事人是不是变更了诉讼请求,除了对《证据规则》第三十五条上下两款做全文理解以外。

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当事人是不是仅仅只是增加了诉讼请求。

因为增加诉讼请求相对好理解一些,例如增加了赔偿的比例、赔偿的数额、增加了赔偿项目、利息的计算等等,上述情况无论项目增加多少、数额变动多大,都只是增加诉讼请求。

而变更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起诉案由的改变。

例如起诉归还借款,后变更合伙分配纠纷。

如果我们把两个概念相比较,会发现他们的不同,还是很好区分的。

  审判实践中,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当事人没有一成不变的诉求,只要我们有所重视,正确把握诉讼请求“变更”的概念,就能处变而不乱。

如果将诉讼请求变更与增加诉讼请求混同概念,虽然可能不会影响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但混淆法律概念会导致审理环节人为地拉长,造成案件不能及时做出判决,最终影响司法效率与公正。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来,本院及辖区各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均按照《规定》实施了一系列引导当事人如何按《规定》进行举证的措施,并在审理案件中严格按《规定》来执行,举证引导上,最普遍的做法是辖区各法院都制作了《举证责任通知书》,较为详尽地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一作法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理解《规定》和适用《规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就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以及该如何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举证期限届满的问题

  《规定》第32条至第36条对举证时限做了一般规定。

即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供证据材料的,将导致证据失权即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举证责任通知书》都详尽地写明了举证的要求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对举证期限一般都定在30日以内。

审判人员在办案中对《规定》32条至36条的单独理解较为透彻,执行亦较为严格。

但对第37条至第40条的学习与理解则较为忽略,且理解上将举证期限与举证交换两个阶段割裂开来,因而在办案中出现了一些违反《规定》的作法。

例如:

笔者承办一宗上诉案件时发现,一审法院规定当事人须在30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期满后庭审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一方当事人又提交几份30日内未提供的证据,一审法院当即以这些证据未在30日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法院将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

由于这些证据对对方当事人不利,对方当事人当然不同意质证。

据此,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亦不组织质证。

其实,一审法院的作法违反了《规定》的第38条,该条规定,法院组织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而并非一定是30日内。

同时,第40条还规定,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交换。

而审判实践中一部分法官机械地理解第33条,一概将举证期限理解为法院发出的《举证通知书》上所规定的30日内。

如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都不能充分举证,势必将使证据交换流于形式。

证据交换是举证时限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对于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仅通过指定举证期限不易达到整理、固定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效果,从而采取证据交换的方式。

司法解释中规定该条款的目的,亦是为了法院能充分查明事实,以便既能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又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二、关于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的问题

  关于诉讼请求的增加与变更,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在辩论结束以前提出。

而《规定》第三十四条改变了民诉法的规定,确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实际确认了增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与举证期限是一致的,因此,辖区各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一般均为30日。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官和当事人均认为,超过了30日,则不能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即使当事人提出,法院亦不予受理。

其实,该做法同样忽略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截止至交换证据之日。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该问题,以便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规定》第三十五条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如合同纠纷案件,一方起诉时主张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另一方主张无效,而经法官在承办案件中认为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下,承办法官是否有权告知一方,法院对此案的认定将按无效合同来认定和判决,一方应按无效合同变更诉讼请求并按无效来对自己的行为举证。

从该条款的字面来理解,法官是有这种告知权的。

但法官们出现了这样的担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会认为法官在偏袒主张无效的一方当事人,而且,案件尚未审结,当事人就已经知晓案件将会如何判决;其次,这种告知是否应先由合议庭合议,如不合议,难免会出现承办法官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同理,还有可能出现合议庭意见与庭长、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假如当事人已根据法院的告知按无效变更了诉讼请求,而最终法院又是按有效进行判决的,这会让当事人感觉无所适从,会对法院失去信任。

另外如当事人不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