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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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5

事业单位考试大纲必看题库知识点《民法》

事业单位招聘题库大纲考点高频考题:

1、单选题甲与乙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甲病故。

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

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请问:

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_____

A:

乙和丙平分,各9000元

B:

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C:

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D:

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B[解析]《继承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该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该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故本题中应当先将甲、乙的共有财产18000元分出一半给乙,然后剩余的9000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甲之妻乙得3000元,甲之父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故本题应选B。

2、判断题法律没有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_____

参考答案:

正确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

正确

3、单选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_____。

A:

传达室的张大爷将李某寄给董事长张某的信送给董事长的行为

B:

公司董事长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

C:

李某将自己未成年儿子的压岁钱以儿子的名义存人银行的行为

D:

经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卖出委托人委托出卖的钢材的行为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C[解析]《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制度。

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C项属于法定代理;A项张大爷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项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行为是代表行为;D项是行纪行为,即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故本题应选C。

4、单选题《物权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_____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A:

全国人大

B:

全国人大常委会

C:

国家主席

D:

国务院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45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多选题下列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有_____。

A:

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

甲赠与乙图书馆一百本书

C:

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

D:

甲鱼塘之鱼跳人乙鱼塘

参考答案:

ACD

本题解释:

ACD[解析]合同法律关系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当事人在民事流转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B项为赠与,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项为事实行为;C项为侵权行为,D项为不当得利,均不能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6、多选题王某骑自行车被一违章车辆撞倒,王某当时未感到损伤,只是自行车被撞坏,通过协商,司机赔偿了自行车费300元。

但两年后王某感到经常头晕,经过医院检查确诊为中度脑震荡,原因就是上次的撞车事件。

王某为此花了3000元治疗费。

王某出院后要求当时的司机赔偿,司机不同意,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

A:

原告2年后才向法院起诉,诉讼时效已过

B:

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伤势确诊时开始计算,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C:

原告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D:

该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撞车之时开始计算

参考答案:

AD

本题解释:

AD[解析]《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曰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的情况,即应从王某伤势被确诊后开始计算,因此王某起诉司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B、C项说法正确,而A、D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选AD。

7、单选题在下列哪种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_____

A:

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

B:

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6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

C:

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元,并当场支付给甲

D:

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是D

【解析】不当得利是指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本题A项中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没有利益相关方受损,不构成不当得利;B、C两项也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D项甲由于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商场的利益受到损害,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故正确答案为D。

8、单选题债务人向债权人的代理人表示同意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_____。

A:

时效的中断

B:

时效的延长

C:

时效的中止

D:

改变法定时效期间的后果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A[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9、单选题在下列何种情形中,乙构成不当得利?

_____

A:

甲欠乙500元,丙在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代为偿还

B:

甲大学新建校区,当地居民乙的房屋大幅升值

C:

甲以拾得的100元还了欠乙的债务

D:

甲雇人耕田,雇工误耕了乙的数亩待耕之田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答案】D。

解析:

不当得利的构成需具备三项条件:

(1)取得利益无法律依据。

(2)—方受损失,他方得利益。

(3)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A项属于无因管理,丙是自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存在损失的问题。

不选。

B项甲大学新建校区与房屋的升值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不选。

C项乙只是接受偿还,没有利益,甲的行为才是不当得利。

不选。

D符合不当得利的全部构成要件,应选。

10、单选题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

A: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

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

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

【解析】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

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此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1、单选题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_____

A:

配偶子女父母

B:

兄弟配偶子女

C:

子女父母兄弟

D:

父母兄弟配偶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

【解析】《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袒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2、多选题乙是A工厂负责生产的副厂长。

A工厂决定由乙牵头开发一项该工厂急需的新技术。

乙为此成立了项目攻坚小组,由A工厂的技术骨干甲担当该小组的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技术开发。

后来,由于A工厂的技术设施不够完备,乙又经过多方联系,找到B工厂合作开发该项新技术。

甲带领几个辅助人员到B厂去研发。

开发完成以后,甲被调往A厂的人事部门任人事主管。

A厂就该项新技术单独向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专利权,并且发明人署名为乙。

因此,引起纠纷。

后查证,AB两厂当初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但并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A:

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

B:

专利申请人应该是A工厂和B工厂

C:

发明人应该是甲

D:

发明人应该是乙

参考答案:

BC

本题解释:

【答案】BC。

解析: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两个人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但是,发明人、设计人还有表明他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即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从而完成发明创造的人。

本题当中,因为甲主要是为执行单位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

同时,该发明创造应该是两个工厂合作产生的结果,所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专利申请权应该属于两个工厂共有。

本案中的甲是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乙只是负责联络和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所以,能够享有署名权的是发明人甲而不是乙。

因此,B、C项正确。

13、单选题在我国,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_____

A:

25年

B:

30年

C:

50年

D:

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是D

【解析】《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故本题选D。

14、多选题王奉与李海发生口角,王奉将李海打伤。

刘山见状,上前劝架,王奉失手将劝架的刘山打中要害,伤害致死。

刘山死后,刘家发生财产继承。

在本案中,属于行为的是_____

A:

王奉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B:

王奉对于刘山的死亡

C:

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

D:

刘山的死亡对于李海的被伤害

参考答案:

AB

本题解释:

【答案】AB。

解析:

在本题中,王奉的伤害行为对于李海被伤害、刘山的死亡而言,属于行为,并且为不合法行为。

因为其殴打行为是受意志支配的,并且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

而刘山的死亡对于刘家的财产继承而言,属于事件,因为刘山的死亡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的,并引起了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

D选项刘山的死亡对李海的被伤害之间没有联系,是单独发生的两个事件。

15、单选题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_____,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

4年

B:

3年

C:

2年

D:

1年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

C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除以上情形之外,一般的诉讼时效均为2年。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故选C。

16、单选题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的自由,自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

这体现了_____

A:

诚实信用原则

B:

民事活动自愿原则

C:

民事活动公平原则

D:

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答案】B。

解析:

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做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17、判断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_____

参考答案:

正确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

正确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8、多选题某男与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

2002年12月女儿出世。

2003年初某男南下打工,不久当上了公司经理助理,之后与女秘书甲关系暧昧,并对甲谎称自己是未婚,提出与甲结婚。

通过各种关系和造假,某男与甲登记结婚,并在公司举行了婚礼。

2004年3月,某女发现了某男的重婚行为。

针对某男和甲的婚姻关系,有权依法提出宣告某男和甲之间婚姻无效的主体是_____

A:

B:

某男

C:

甲的父母

D:

某男的父母

参考答案:

ABCD

本题解释:

【答案】ABCD。

解析:

有权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利害关系人包括: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应为“婚姻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而甲、某男是婚姻当事人,甲的父母、某男的父母是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

所以,他们都有权提出无效婚姻的宣告申请。

因此,ABCD选项均是正确的。

19、单选题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

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

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

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_____

A:

红旗中学

B:

工艺美术院

C:

李某

D:

三方共有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

解析:

《著作权法》第17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题中实际上是两个委托创作合同,在红旗中学和某工艺美术院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属于委托方——红旗中学。

而在某工艺美术院和李某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因此著作权应当属于完成者李某。

虽然前一合同双方约定著作权属于红旗中学,但是该作品并非受托人所完成,而且该合同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红旗中学不能因此而取得著作权。

因此C项是正确的。

20、单选题张大来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1994年张大来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

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来得病,在县城医院住院一年零三个月。

病愈后张大来前往北京市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

现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_____

A:

杨村

B:

李村

C:

县城医院

D:

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

解析:

《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到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可见A选项为正确答案。

21、单选题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

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

B:

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

C:

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

D:

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

解析:

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即发生债的关系。

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所支出的费用和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均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则属于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依法均应由受益人乙偿付。

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

因此,B、C、D正确,不选。

22、多选题下列说法中符合我国收养制度的是_____。

A:

收养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必须得到被收养人同意

B:

收养人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以上

C:

同一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

D:

收养关系必须经登记后才能成立

参考答案:

BCD

本题解释:

BCD[解析]《收养法》第11条规定: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由此可知A项说法不正确。

该法第6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因此B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8条规定: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因此C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I5条第1款规定: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因此D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应选BCD。

23、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纠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_____。

A: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B:

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成员为单数

C:

起诉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D: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是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A、B、D的说法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C项不符合,故正确答案为C。

24、多选题明星丁某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80万元,但事后只捐了30万元,对余款50万元的捐赠,下列说法“错误”的有_____。

A:

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可以撤销捐赠

B:

赠与是实践合同,因丁某尚未给付,可以撤销捐赠

C:

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这是救灾

D:

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参考答案:

ABD

本题解释:

正确答案:

ABD

解析:

《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无须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

选项A、B错误。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是赠与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题中明星丁的赠与是为救灾,不可以任意撤销。

故选ABD。

25、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答案是B。

26、单选题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

”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_____

A:

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

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

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

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参考答案:

A

本题解释: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而对于使用费法律既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故王某可以不支付。

A正确。

27、单选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或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_____

A:

张三经李四(精神病人)的父母同意而收养李四

B:

甲乙根据《合同法》订立抵押合同

C:

甲年满10周岁时向乙购买了价值1000元的自行车

D:

甲与乙约定选择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D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

D

这道题出的有点问题,暂时锁定下,有些地方选的答案是C,在这里个人认为是D

28、单选题甲XX以乙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的性质为_____。

A:

绝对无效合同

B:

相对无效合同

C:

效力待定合同

D:

无权代理合同

参考答案:

C

本题解释:

【答案】C。

解析: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在乙追认之前,合同既不是生效的也不是无效的。

C正确。

A、B明显错误。

主要是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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