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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证据学案例分析

1、A市的顾某是著名的内画专家,他画的每个鼻烟壶都能卖到5000元人民币以上。

B市的某旅游商店以每个3500元的价格向顾某订购了两个,双方约定四个月后交货,旅游商店给付顾某2000元定金。

一个月后,海外某机构邀请王某出国讲学。

顾某在出国前,对他的一个徒弟说:

"这两个壶就交给你了,你临摹上我的两个壶,写上我的名字,就当是我画的,那5000元就算给你的报酬啦"合同到期,旅游商店来取货。

顾某

请问:

(1)本案中,原告的证明对象具体是什么?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能否成为证明对象?

答:

(1)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几方面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当事人主张的民事诉讼程序事实;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原告旅游商店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关于商店与顾某签订加工特定物合同的事实,以及由于顾某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

上述事实就是本案的证明对象。

  

(2)顾某提出的“我是A市市民”的事实,涉及到B市人民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的问题,属于程序法事实,是证明对象。

2、A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

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

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

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

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

(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答:

(1)法院的做法合法。

因为A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的,即是说A未经B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法院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

法院的做法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法院可以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属于当事人承认。

当事人承认能够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免除事实主张者提供证据证明此事实的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应当将此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

3、1988年7月,被告人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由公司经理、被告人杨鸿志和公司业务员、被告人杨翔安,纠集被告人钱大昌,共谋走私集成电路模块。

经商定,由钱大昌在香港购买集成电路模块并设法走私入境,由上海岭岭电子元器件公司负责销售,所得利润共同瓜分。

嗣后,钱大昌又纠集被告人陈荣庆,并由陈纠合被告人邓志良,进一步策划了闯关走私的具体办法。

1988年8月至1989年4问题:

(1)本案中,公安人员调查收集到了哪些种类的法定证据?

理由何在?

(2)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直接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理由何在?

答:

(1)本案的法定证据种类有:

a物证(包括查获的部分走私集成电路、缴获的全部贿赂物品等赃物)它们以物质的存在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

b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以其所记载的内容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即走私的数额。

c证人证言

d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本案中主要是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即对走私和受贿事实的供述。

(2)上述证据中,直接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它能够直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

间接证据包括物证、书证(伪造的发票、审计部门的查证报告)、证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

这三类证据都是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事实,其中物证和书证只能证明案件的结果。

4、1992年7月13日凌晨,在杭(州)肖(山)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

尸阵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摩擦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

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有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告诉她,事故发生时,他行走在离事

问:

上述案例中的证据分别是法定证据中的哪一类?

哪些证据属于物证?

哪些证据属于书证?

哪些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哪些证据属于辩护证据?

答案:

物证是指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物证有:

A被害人的尸体,B被害人血迹,C路面上刹车的痕迹;D解放牌大卡车;E解放牌大客车漆皮脱落痕迹;F被害人骑的摩托车G被害人手上被掉坏的手表.

(2)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书证有:

A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B肖山某厂的出车表;C证明离肖山15公里的里程碑.(3)直接证据有:

A妇女张某的证言;B司机刘某的陈述;C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D法医的鉴定结论。

(4)辩护证据有:

A地上刹车的痕迹;B摔坏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车表三个书证所证明的内容(共同构成一个辩护证据);C肖山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点50分左右有二辆解放牌卡车经过事故现场;D司机刘某的陈述;E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5、1993年6月1日至7月31日,被告常德市东门百货大楼举办了第四期有奖酬宾销售活动,凡在东门百货大楼购物20元者可获得奖券一张。

在此期间,原告周元华在被告处购物获奖券数张,其中一张为047956号。

7月31日,被告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出金奖号码一个,即047956号,奖金为10000元;银奖号码20个,每个奖金500元。

被告东门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奖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

请问:

根据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案: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细化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应证明自己中奖的事实,被告应证明自己不兑奖的根据及其合法性。

6、1993年,辽宁某工贸公司与绥化某公司订立购销俄罗斯产A3钢坯12500吨的合同。

合同约定,除因俄罗斯国家政策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拒原因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应承担货款总额3%的违约金。

合同订立后,绥化公司开始组织货源。

同年7月13日,绥化公司接到俄方通知:

俄罗斯社会动荡,政策不稳,钢坯出口许可及运输发生困难,不能按时供货。

绥化公司因此未履行其与辽宁公司的合同。

辽宁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绥化公司虽主张俄罗斯国家政策变化,但未提出可靠证据,法庭不予采信,判决绥化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绥化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对主要争议事实进行了查证,认为,根据国内报纸报道,在履行合同期内,俄罗斯国家外贸政策发生变化属实,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按合同约定免责应予支持。

请问:

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主要争议事实进行认定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案:

二审法院对俄罗斯国家政策是否变化这一主要争议事实的认定,采取了司法认知。

司法认知是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待定事实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理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本案中绥化公司提出的免责理由是俄罗斯国家政策的变化,关于这一问题报纸上有详细报道。

根据报纸报道做司法认知符合司法认知的基本理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规定。

7、1994年8月9日下午,原告马里鹏带领其5岁的女儿马郡到被告西宁市儿童公园游玩。

下午4时许,马郡见公园西边有一部滑梯,便跑过去攀登,在接近滑梯顶部约5米高的阶梯时,因阶梯档距过大,从阶梯空档处坠地,造成多发性开放粉碎性颅骨骨折,脑内血肿,经送往青海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无效,于

1994年8月10日上午11时30分死亡。

共花医药费173180元。

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62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问:

(1)本案诉讼中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简要说明理由。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哪些事实?

参考答案:

(1)原告应当承担受有损害的事实,“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自然应当对受有损害的事实加以证明。

被告承担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告滑梯的建设没有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本案诉讼中应当证明事实有:

原告有损害的事实、原告的损害是在攀登被告设置的滑梯过程中造成的、被告滑梯的建设有无缺陷、原告马里鹏与其女儿有无过错。

8、1998年4月原告经县粮食局调拨进37吨面粉向居民供应。

销售期间,被告工作人员经检查抽样化验后,认定原告所售面粉质量严重不合格,不能食用;认为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

为此,1998年6月5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原告非法所得13690元,罚款4000元。

原告不服,于1998年6月19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所售面粉系经县粮食局调拨,原告无主观过错为由,请求县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问题:

(1)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究竟谁负有举证责任?

(2)通过本案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哪些不同?

答案:

(1)本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于: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原告不承担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任;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的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由原被告分担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由被告承担,即证据责任的倒置。

如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10、1998年12月5日,A从B商场选购一台彩色电视机。

除夕之夜,正当A观看晚会时,电视机突然发生爆炸,将A炸伤。

1999年3月,A向法提起诉讼,诉称其损害是由于电视机质量问题造成的,要求B赔偿一切损失。

但是,B认为这是由于A使用不当造成的,坚决不予赔偿。

请问:

本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答案:

本案属于由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诉讼。

按照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A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包括:

自己受有损害的事实,电视机爆炸的事实,损害是由于电视机爆炸引起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产品无缺陷或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11、1999年10月13日下午2时许,济宁市第三中学的操场上,一群孩子在秋日的阳光下兴致勃勃地踢着足球,这时,不知谁用力过大把球踢到了学校南墙外面,刘兵、王峰等几个同学急忙翻过院墙到墙外寻找。

突然,他们发现脚下的草丛里仰卧着一具被烧焦的尸体,尸体附近有一只白色塑料桶和一双黑色皮鞋。

几些是间接证据?

2.根据上述报道谈谈你对此案的理解与看法。

答:

1.本案中全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

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间接证据有:

死者尸体,相关物品,勘验记录,大量证人证词,电话记录,声音辩听等.

2.本案虽无直接证据,但大量间接证据都分别正明了与本案相关联的某一情节;各间接证据客观上具有内在的相互依赖,相互关联,相互一致,相互衔接并具有排它性,完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司法实践中应善于正确运用间接证据打击犯罪.

孤证不能定案,但如果案件都是间接证据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适用规则,同样可以定案。

12、2000年6月22日午夜时分,在河北省涿州市第四中学的女生宿舍发生了一起凶杀案。

17岁的初中学生张小娟在睡梦中被人连砍3刀,当场死亡。

十几天后,案子破获,凶手是张小娟的班主任,26岁的李东。

警方查明李东曾多次以询问学生学习情况为由将胆小怕事的女学生张小娟叫到办公室进行猥亵和奸污,后见张小娟即将毕业,怕事情败露,遂在学生即将离校的前一个晚上,带匕首到女生宿舍撬开门将张小娟杀死。

警方收集的材料有:

(1)在女生宿舍的灯泡上发现李东的指纹,根据李东交代,因怕作案时张小娟开灯,所以撬开门后,将灯泡拧下来,杀人后又将灯泡拧上。

(2)案发几天后警犬对现场足迹的气味的辨认,三条警犬中有两条警犬认定犯罪现场足迹上闻到的气味就是李东。

(3)李东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

但李东后来对全部供述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后说的,竟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4)李东学校同事,两个与起其同办公室的老师对侦查人员谈到,曾经看到被害人张小娟被李东叫到办公室。

(5)撬门用的改锥。

问题:

(1)公安机关收集的口供、灯泡上的指纹、警犬认定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了哪些直接证据,哪些间接证据,根据这些证据能否认定李东有罪,为什么?

答案:

(1)公安机关收集的口供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灯泡上的指纹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伴随着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

但本案中灯泡上留下的指纹不能排除是李东在其他场合留下的。

警犬认定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种类不包括警犬认定。

所以警犬的认定不能作为证据。

2)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直接证据是李东承认强奸杀人的口供(但李东身后来又予以否认,并说是公安机关对他进行了刑讯逼供后说的。

经检察院调查,认定侦查人员对李东升进行讯问时存在一些违法的行为)。

间接证据是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

根据这些证据不能认定李东有罪。

除了李东的口供外,灯泡上的指纹、两个老师的证言、撬门用的改锥均是间接证据,在

(1)中已分析灯泡上的指纹不排除是李东在其他场合留下的,老师的证言不能证明李东对张小娟进行了奸污和猥亵,撬门用的改锥没有李东的指纹,不能证明李东曾经实施撬门行为。

本案所有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不能认定李东有罪。

13、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

尸体旁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钮扣。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

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1)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

“与别人打了一架”。

(2)对现场遗留头发经法医鉴定为张某头发。

(3)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双刃匕首上有血迹,该血迹经法医鉴定与被害人李某的DNA相同。

(4)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钮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问题:

本案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物证?

哪些是言词证据?

请分别列举。

答:

物证有:

①李某的尸体;②尸体上的伤口;③地上的数根头发;④地上的一枚黑色纽扣;⑤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双刃匕首;⑥双刃匕首上的血迹;⑦少一钮扣的西服。

言词证据有:

①张某妻子的证言;②黑色钮扣的鉴定结论;③李某死亡的鉴定结论;④张某头发的鉴定结论;⑤匕首上血迹的鉴定结论。

14、2002年2月3日 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现一具男尸。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口,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

距尸体2米处的一张桌子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纽扣。

经查,死者名叫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

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日,张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

“与别人打了一架”。

三、某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

张某扬言要干掉李某。

四、居民楼门口的监控录像记录:

张某在 2002年2月3日 下午3时许进入被害人住的单元门内,半个小时后离开。

五、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鉴定,结论是伤口为该匕首所致。

双刃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所提取打火机上的血指纹进行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

六、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纽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七、将匕首上的血、犯罪现场打火机上的血、张某西服上的血迹与被害人李某的血进行DNA鉴定,结论均为被害人李某的血。

八、搜查出张某的日记一本,其中有大量对李某不满的内容,发案前一天日记上记载:

“李某实在太过分,非干掉不可。

”九、对现场遗留头发经鉴定为张某头发。

十、犯罪现场发现的打火机经过张某妻子和同事的辨认,是张某日常所用的打火机。

十一、张某被拘捕之后,经反复审讯,最后承认是他杀了李某。

请回答:

本案中,侦查人员收集到了哪些法定证据?

(请按照证据种类,分类列举。

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答:

(1)物证:

①犯罪现场提取的打火机;②打火机上的血指纹;③头发;④纽扣;⑤尸体;⑥尸体上的伤口;⑦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双刃匕首;⑧西服。

(1分)

(2)书证:

张某所写日记(3)证人证言:

张某妻子的证言;贸易公司刘某的证言。

(4)鉴定结论:

①李某被他人用双刃匕首刺死的鉴定结论;②对现场提取的打火机上指纹和匕首上指纹的比对鉴定结论;③对现场遗留头发的鉴定结论;④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口进行比对的鉴定结论;⑤对现场留有的纽扣和西服纽扣的鉴定结论;⑥对血迹进行的DNA鉴定的结论。

(5)勘验笔录:

公安机关勘验现场所作的笔录。

(6)视听资料:

居民楼门口的监控录像记录(7)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关于自己杀死被害人的供述。

15、2003年2月28日,某乡刘某和李某两女土在街上赶场时,因购物发生矛盾,继而引发纠纷。

此后,刘某觉得在这场纠纷中输了面子,于是在事发地张贴启事,内容为“2月28日此地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间本人被一名30岁左右的女人殴打谩骂,恳请当日在场的群众将所见所闻反映给法庭,本人将予以重金酬谢。

”在拿到了李某谩骂自己的有关证据后,刘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3月18日,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刘某指责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提供了案发时在场的两名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李某对刘某进行了殴打谩骂。

据此刘某还提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请回答:

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证据?

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答:

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原告通过悬赏方式取证是违背法律规定和原则的。

首先,使得原告与证人之间有了利益关系,这就使得证人证言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影响。

其次,通过悬赏方式取证,给证人以重金酬谢,有收买、诱惑证人,干扰了司法审判的嫌疑。

因此,本案原告以张贴悬赏词取得的证人证词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16、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

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公,即张某某的父亲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

(4)邻居张三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

(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一把,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吻合;铁锄上有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

(6)张某某的尸体。

问题:

(1)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上述证据分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

(请按照法定证据种类,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分类列举)

(2)侦查机关收集的上述证据中,哪些是无罪证据?

哪些是间接证据?

哪些是传来证据?

哪些是言词证据?

3.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

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答:

(1)物证:

铁锄(1分)、铁锄上的血迹、张某某的尸体;证人证言:

刘某公公的证言、邻居张三的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刘某的供述、占某的供述;鉴定结论:

铁锄上血迹的鉴定。

(2)无罪证据:

刘某公公的证言、

间接证据:

铁锄、铁锄上的血迹、邻居张三的证言)、铁锄上血迹的鉴定、张某某的尸体;

传来证据:

刘某公公的证言;言词证据:

刘某公公的证言、邻居张三的证言、刘某的供述、占某的供述。

(3)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资料。

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又称为第二手资料。

根据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学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

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17、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

(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

(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

(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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