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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现对公务用车的有效管控,依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铁三机〔2016〕399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管理范围包括公司机关及所属各单位(项目部、专业生产单位、经营办事处及后勤单位等)负责人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含对外接待)、工程指挥车等。

车型包括小轿车、吉普车(越野车)、车身长≤7米的小客车(购置价格6万元以上)。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内容包括车辆的配置、使用和处置。

配置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使用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管理;处置是指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公务用车1-2辆。

第八条收尾项目原则上不配置公务用车。

第九条公司机关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

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5万元以内;小客车排气量控制在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万元以内;吉普车排气量控制在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5万元以内。

第十条公司所属代局指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

小轿车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5万元以内;小客车排气量控制在3.0(含)升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40万元以内;吉普车排气量控制在4.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50万元以内。

第十一条公司所属项目部、专业生产单位本部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0万元以内;吉普车(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3.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十二条代局指、项目部及专业生产单位下属作业队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5万元以内;吉普车(越野车)排气量控制在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25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公司所属经营办事处、后勤单位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

一般公务用车排气量控制在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15万元以内。

第十四条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新配备或者更新的公务用车,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严禁超标准购置,严禁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四章购置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公司每年年初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公务车购置预算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务车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经过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

第十七条公司购置公务用车时,由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公司机械管理部审核,购车单价10万元以下由公司副总经理批准,购车单价10万元及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八条公务用车购置完成后,由公司办理上户、组固手续,机械部编制管理号码,建立台账。

第十九条公务用车购置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不得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二十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确需租赁车辆保证公务需要时,可租赁。

第二十二条公司机关不得长期租赁公务用车(30天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如果配置不足,需长期租赁公务用车时,应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但不得租用超标准车辆。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公司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不得专车专用。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使用公务用车实行内部租赁,以上缴公司机械租赁费形式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必须配置专业操作司机,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和定机定人制度,操作司机必须取得相应有效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证驾驶。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级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单位公务用车。

第二十八条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燃料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及过路费等)要严格预算管理,各单位要开展单车核算,建立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台账。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做好公务用车使用档案、台账等资料的管理工作,杜绝帐物不符现象发生。

第三十条公务用车定期审验由使用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在审验有效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内办理。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车强制保险由公司机械管理部集中统一购买,使用单位承担费用。

第七章处置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务用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让、出售、报废:

1.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的,车型老旧、无配件来源的,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2.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经修理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排放废气标准规定的。

3.因其他原因,经权威部门鉴定确须报废的。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处置时,应当持国家认定的专业部门评估报告到地方车管部门车辆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办理;报废的公务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车籍的注销手续,并将报废车辆到具有合法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车辆报废处理。

处置收入应及时上缴公司财务部门,机械、财会部门同时办理资产销账手续。

第八章检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使用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保有的公务用车进行检查,掌握公务用车使用、保养及技术状况,确保公务用车技术状况良好。

第三十五条公司机械管理部每季度核对公务用车账物,每年对公务用车进行一次检查,掌握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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