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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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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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塞尔协议,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

该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Franklinnational银行的倒闭。

这两家著名国际银行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重新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就这样应运而生。

本文基于巴塞尔协议III对过去两个巴塞尔协议的对比分析,结合中国国情,巴塞尔协议III对中国商业银行的积极与消极的影响。

Abstract:

TheBaselAccords,alsocalledCapitalAccordsissuedby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BCBS),forrespondstothefailuresofHerstattbankinfederalGermanyandFranklinnationalbankinU.S.WhichmadetheBCBSre-examinethebanksupervisionwithwiderangeofinternationalbusiness.AndBaselAccordwasemerged.ByanalyzingthetheorychangesoftheoldandnewBasel,andaccordingtoChina’sreality,thispaperrevealsthepositiveandnegativeaspectsanalysisoftheBaselIII’sinfluenceonChina’scommercialbank.

 

关键词:

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银行管理制度经营模式监管效率

Keywords:

Commercialbank;BaselAccord\;Bankingregulation;managementmode;supervisoryefficiency

 

1.历次巴塞尔协议的内容及评价

1.1《巴赛尔协议I》的内容及评价

1.1.1主要内容

1988年《巴塞尔协议I》出台,其全称为《统一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其目的是通过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减少各国规定的资本数量差异,加强对银行资本及风险资产的监管,消除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以下为《巴赛尔协议I》的主要内容:

[]

世界同步”的机会。

巴塞尔协议为商业银行的监管规范提供了统一标准的同时也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首先,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贡献不可小视。

协议出台后各国监管视角逐渐转向银行本身,此前的协议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的要求。

而《巴塞尔协议I》则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为监管当局指出了可行的方向。

其次,《巴塞尔协议I》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这两个比例要求。

这为今后的银行业提供了一个硬性指标,也有数据表明在协议出台后各国银行资本总体上呈现了上升趋势。

此外,协议中还包含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努力使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统一。

而这种安排也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当然,第一版巴塞尔协议有着不足之处,由于巴塞尔协议在操作上过于简单,受众范围便窄了,无法有效适应金融市场的变化。

且明确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忽略一些可能遇到的风险。

此外,现行风险权重的框架过于简单,或者说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但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面对的风险是不一样的,计量方法也不够科学,这给监管带来了困难,也产生了监管套利的隐患。

1.2《巴塞尔协议II》的内容与评价

1.2.1主要内容

2004年6月26日,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

修订框架》,即“新资本协议”。

在新资本协议中,最受关注的便是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

第一支柱:

最低资本要求

最低资本充足率仍为8%保持不变。

在保留原有信用风险的同时,新协议还考虑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在测算银行风险资产状况时,新协议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

标准法是指银行根据外部评级结果,以标准化处理方式计量信用风险。

内部评级法是银行采用自身开发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但必须通过银行监管当局的明确批准

第二支柱:

监察审理程序

金融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审慎监管,通过有效监督避免银行破产,防止银行业危机造成宏观经济崩溃。

其中包括①处理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程序;②加强跨境交流与合作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向的指引

第三支柱:

市场约束

第三支柱作为前两支柱的补充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希望市场纪律发挥作用,其手段是制作一套信息披露机制,披露信息包括资本构成,资本状况,盈利水平,风险股价,管理过程等。

1.2.2评价

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

新协议对此做出了改变。

①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计提的风险包含了信用,市场及操作风险;②增加到三大支柱的风险机制;③在银行评估风险的方法方面,银行也有了更大的弹性,具体方法有标准法,基础或进阶的内部评级法。

协议要求各银行建立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并运用其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身对资本的需求。

新资本协议在补充就资本协议,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方面的贡献不可忽视。

它更为精细,全面的评估了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三管齐下”的监管机制也使新协议的管理措施与当下市场相匹配。

[]

新资本协议的局限:

①新协议围绕资本和风险制定监管机制,但它主要立足于非系统风险因素的控制,面对银行主权属性引起的风险及其他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不足;②银行的健全取决于风险和收益两方面,但巴塞尔协议只集中于风险方面,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某一方控制的缺失;

1.3《巴塞尔协议III》的内容与评价

1.3.1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III》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催生,该协议在2010年被提出,仅一年就获得了最终通过,于2011年11月在G20峰会上批准实施。

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⑴提高资本监管要求:

①提高资本金比率要求。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限额由2%提升至4.5%;一级资本充足率由4%升至6%;总资本充足率不变。

但此处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在扣除资本缓冲以后的最小资本充足率。

②建立资本留存缓冲,应对可能到来的金融危机。

即在面临危机时,暂停发放高管薪酬,资金留作吸收损失。

③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定义了银行资本,简化监管资本的结构。

在1996年出台的资本协议补充中将资本划分为三个级别,而此次巴塞尔委员会保留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并对其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⑵流动性要求

加大流动性监管,出台了《流动性风险措施,标准和监管的国际框架》文件,并在文件中提出了两种监管标准:

流动性覆盖比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

其中流动性覆盖比率关注短期风险,用来提高商业银行应对突发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挤兑现象。

而净稳定融资比率重点关注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资产,预防表外的流动性风险敞口。

两者都不能低于100%。

⑶杠杆率

引入杠杆率,将表外业务诱发的风险包括在内,预防银行内部由计量模型偏差带来的损失。

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业务总资产的比例。

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最低限额为3%。

⑷过渡期安排

巴塞尔委员会规定了《巴塞尔协议III》实施的过渡时期,为各国实施巴三协议提供了缓存空间,过渡期内各项标准也在各国经受试验,从而降低了巴三协议对各国的冲击。

下表为过渡期安排:

[]

指标

时间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年起

杠杆率

监管监测期

过渡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披露

纳入第一支柱

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

3.5%

4.0%

4.5%

4.5%

4.5%

4.5%

4.5%

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

0.625%

1.25%

1.875%

2.5%

普通股充足率加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

3.5%

4.0%

4.5%

5.125%

5.75%

6.375%

7.0%

扣减项的过渡期

20%

40%

60%

80%

100%

100%

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

4.5%

5.5%

6.0%

6.0%

6.0%

6.0%

6.0%

总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

8.0%

8.0%

8.0%

8.0%

8.0%

8.0%

8.0%

总资本充足率加资本留存缓冲最低要求

8.0%

8.0%

8.0%

8.625%

9.125%

9.875%

10.5%

不符合新资本定义的资本工具过渡期

 

从2013年1月1日起10年逐步剔除

流动性覆盖比率LCR

开始监测

开始监测

净稳定融资比率NSPR

开始监测

开始监测

1.3.2评价

《巴塞尔协议III》的最突出的地方是对资本充足率的新规定,新协议再一次提高了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重新定义一级资本。

同时,第三版协议完善了银行监管框架,监管更加严格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巴三协议的过渡期又长达5年,各国银行所受的直接冲击就是资本充足率带来的压力,协议实施效果大受影响。

国际金融业对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给各国银行业带来的影响还存在争议,尤其是面对欧洲市场。

2010年欧洲仍深陷债务危机的泥潭,股票市场尚未回暖,银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以扩充资本量的难度较大,此时新协议的实施无疑是雪上加霜。

此外,新协议的出台对中小型企业的冲击远大于其对大型银行的影响,尤其是在中小型企业相对较多的德国。

也因此,德国成为了巴三协议的最大反对国。

2.《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积极影响

2.1有利于转变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我国于2013年年初开始实施巴三协议。

此前,通过对《巴塞尔协议III》的仔细研究,我国已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对审慎的新监管办法。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进程,商业银行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改革也悄然开始。

在严格的监管措施下,我国商行逐渐减少了高资本消耗的业务模式,降低了信贷在现有盈利模式中所占的比重。

为了保持一定的盈利空间并达到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现有的基础上对其经营模式做出调整以扩大业务范围。

在这种情形下,积极开展中间业务成为商业银行走出资本缺乏和利润缩小的困境的曙光。

在金融创新方面,我国银行业也具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可以参照国外银行的经营模式,走出自己的路。

2.2有利于提高银行资本规模

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资本匮乏的困境,此时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的出台会使银行可用资本减少,压缩放贷空间。

《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迫使我国商业银行发掘新的融资方式和盈利增长点,来拓宽资本补充的渠道。

同时还将业务发展的视野转向海外市场,加快国际化步伐。

由下表可知我国银行业的资产近年来稳步提升。

数据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14年2月3日发布

随着新监管标准一步步实施,我国达到协议规定资本充足率标准的商业银行数量也逐年递增。

如下表所示,我国银行业进入了飞速发展的时期。

数据来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2007年11月2日发布。

现如今,《巴塞尔协议III》已被视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条件。

 

2.3有利于完善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我国银行业发展与西方相比较为落后,在风险管理方面并不完善。

我国商业银行也在风险计量方法等方面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

虽然银行业的监管己经引起了足够多的重视,但苦于没有一个好的样本,我国无法自行完善监管体系。

这时《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无疑是给我国银行业指出一条可行的路。

按照巴三协议中对预期违约率、违约损失率、样本敞口等为参数制作的内部评级法和外部评级法,及协议中对风险的分类,我国建立起了一套较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可以说,只要数据充分,我国银行就拥有了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计量模型的能力。

我国为完善银行监管法规下发了多套文件:

发布时间

文件名称

2009.08.25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2009.09.28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管理指引》

2009.11.07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2009.11.23

《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

2009.11.25

《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

2009.12.04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2009.12.23

《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2011.06.01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2011.07.27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2012.06.0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014.11.20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料来源:

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资料整理

2011年2月中国银监会公布四大银行监管工具,中国银行业监管要求要高于巴三协议规定的各项要求。

如巴三协议中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而中国银监会监管要求是不低于4%,且过渡期要早于巴三协议的过渡期安排。

更严格的标准将使得我国银行业体系更加规范。

3.《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消极影响

3.1资本需求压力过大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促进了巴三协议的实施。

2009年中国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借鉴巴塞尔委员会的改革措施,着手改革我国银行监管体系。

我国银监会在巴塞尔协议III的基础上提高了要求,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至11.5%,非系统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至10.5%;又在提高资本标准的同时制定了资本排除条款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式;并在监管框架中加入了杠杆率指标、资本留存缓冲指标和逆周期缓冲指标。

为使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必定会增加对资本金的需求,导致商业银行的超额资本储备急剧下降,进一步使银行放贷能力下降,利润下滑。

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对资本补充的需求将急剧增加,导致需求压力过大。

另外,银监会规定主要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额度由不能超过资本的50%降至25%,是得商业银行一级资本的数量下降,进而使实际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也会造成银行资本需求的压力,扩大了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筹集的难度。

3.2信贷业绩下降

⑴以贷款拨备率作为监管工具对信贷增速产生影响

图1上市银行不良贷款、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数据来源:

Wind资讯

从我国上市银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银行的拨备率分化较大,不良贷款率较高的银行,其贷款拨备比率更容易达到新的监管标准,贷款拨备率可能产生“奖劣罚优”的结果。

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和拨备率之间存在如下确定关系:

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

一直以来拨备覆盖率是中国银行业的监控指标,在当前中国银行业拨备覆盖率普遍已达标的情况下(其标准为150%),不良贷款率和拨备率之间存在高度的正相关,拨备率的实施可能会鼓励银行向高风险业务、从而导致不良贷款率上升的方向发展。

从银行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当监管当局确实推出拨备率指标时,商业银行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策略。

第一,在保证拨备覆盖率达标的情况下,压缩拨备率的分母,即减少贷款总额。

商业银行若采用这种策略,可能会降低对信贷投放的意愿,在经济需要充足信贷支持时,可能会对经济增长形成一定的冲击。

第二,实现较多的拨备计提或者是减少不良资产的核销进度。

特别是对于那些拨备率达标压力较大的银行而言,减少核销进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临时措施。

但是较多的计提拨备会对当期的盈利形成显著负影响,而减少不良资产的核销进度会将待核销的不良资产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尽管拨备率提高了,但此种方法并不利于化解银行体系累积的风险。

[]

⑵银监会对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会限制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

我国对于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要求还要高于巴三协议,为此商业银行只能减少对贷款的发放,缩小信贷规模。

当商业银行大量减少贷款投放,最终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3.3监管过严,效率降低

监管当局在判断我国经济发展周期方面尚有不足,不能很准确的决定时使用逆周期还是顺周期操作。

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仍处于发展阶段,而《巴塞尔协议III》已经是一套相对成熟的监管体系,这一套框架还不能很好的弥补我国在监管方面的不足。

过于严格的监管会降低银行的积极性,不受市场的欢迎,这有时也给监管当局带来不便。

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及时且有效的监管措施很难出现。

再者,现行的多套计量方法之间也在实施效果上有对冲情况出现,这种矛盾进一步削弱了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巴三协议特别强调了其实施的灵活性需求,我国监管当局需要考虑技术水平及市场行情的实际状况,也即是说,国外的成功案例能带给我国的启发实际上是有限的。

相关知识技术的滞后,相关技术型人才的匮乏让原本先进的监管条例变成了屏障,反而限制了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前进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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