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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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交通运输部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第二次征采建议稿)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300总吨

3000总吨

1000总吨

600总吨

100

总吨以

总吨

5000总吨

及以上至

1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及以上至未

及以上至未

上至未满

及以上

未满600

及以下

满5000总吨

满3000总吨

满1000总吨

300

总吨

总吨

 

船面

 

部船

 

长及

 

高级

 

船员

 

一般

 

船员

 

船长1人、船长1人、大

船长1人、大

船长1

人,驾

船长或驾

船长或驾驶

驾驶员1

大副1

人、副1人、二副

副或二副1

驶员1

驶员(工

员(工程类船

二副1

人、或三副1人

程类船

舶、集装箱

三副1

人、

舶、集装

船、多用途船

箱船、多

舶须为船长)

用途船舶

1人

须为船

长)1人

一般船员一般船员1

一般船员1

一般船员一般船员1

2人

1人

 

主机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75千瓦及以上75千瓦以下

 

功率至未满500千瓦至未满150千瓦

 

轮机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无无

管轮或三管轮1人

部高

 

级船

 

 

表2:

客船、液货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甲板部

 

600总吨

300总吨

1000总吨及

及以上至

100总吨以

总吨

2000

总吨

及以上至

100总吨及

以上至未满

上至未满

及以上

未满600

以下

2000总吨

1000

300总吨

总吨

船长1

人、

船长1人、大

船长1人、船长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一般

大副1

人、

副1人、一般

驾驶员

1

人、驾驶

一般船员1

一般船员2

船员2人

人、一般

员1人、

规定

船员2

一般船员

1人

客船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4

4小时,须

10小时,须增

超出10

超出10

4小时,须

小时,须增添

增添二副1

加二副1人;

小时,须

小时,须

增添驾驶员

驾驶员1人

附带

1人

规定

人;连续航

连续航行作

增添驾驶

增添驾驶

行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出

员1人

员1人

超出10小

16小时,须再

时,须再增

增添二副1

加二副1

人、一般船员

 

人、一般船

1人

 

员1人

 

船长1

人、

船长1人、大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大副1

人、

副1人、一般

驾驶员1

人、一般

一般

船员2人

船员1人

二副或三副

人、一般

规定

1人、一般

船员2人

船员2人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16小时,须

16小时,须增

超出16

超出10

10小时,须

10小时,须

附带

加三副1人

增添驾驶员1

增添三副或

小时,须

小时,须

增添驾驶员

规定

二副1

人、

增添驾驶

增添驾驶

1人

一般船员1

员1人

员1人

 

轮机部

 

75千瓦及以

150千瓦及以上

主机功率500千瓦及以上上75千瓦以下

至未满500千瓦

至未满150千

 

 

轮机长1人、大管

轮机长或轮机员

1

一般船员

1人

轮或二管轮或三管

人、一般船员1

一般规定

轮1人、一般船员1

 

注:

 

1.“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以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连续时间(船舶连续停靠不超出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2.一般船员是指水手或机工,可从事船上水手和机工的工作。

 

3.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鉴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鉴定

配员。

 

4.由船舶全部人或管理人按船舶实质载客人数装备专职负责游客安全和应急工

作的客运服务人员。

实质载客50人及以上的最少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每满150名乘客增添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航程不超出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出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增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

乘客定额不足以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的,可由船面部人员兼任,但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一样,驾驶员不可以在驾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船面客舱的船舶,最少配客运服务人员1人。

 

5.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依据3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主

推动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依据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

按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依据3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

 

6.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装备一般船员,则拖(推)轮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

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添一般船员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添一般船员2人。

 

7.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航行时间不超出30分钟的客渡船、车客渡船、汽车渡船(含拖轮拖带汽渡驳用于渡运船舶),可按客船标准配员或许按每个工

班配船面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一般船员3人的标准配员。

 

8.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可按每个工班配船面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一般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

 

9.未满

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

220千瓦的载客不超出

12人的船艇(包含游艇、

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

1名。

 

10.一般船舶指除客船、液货船以外的船舶。

 

11.高速船配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确立配员人数,职务类型依据《内河船舶船员特别培训考试和发证方法》第七条规定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当持高一类型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型相应的适任证书。

 

12.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拟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

局。

没有自行拟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履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13.履行本标准时难免去船舶全部人或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证值班船员获得充分歇息,防范疲惫值班,而所以增添配员的责任。

 

长江干线葛洲坝以上水域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表1:

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面部

1000总吨

600总吨

300总吨

100

总吨以

3000总吨

100总

5000总吨

及以上至未

及以上至

及以上至

总吨位

及以上至未

及以上

满3000总

未满1000

未满600

至未满300

满5000总吨

及以下

总吨

总吨

总吨

船长1人、船长1人、大

船长1人、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或驾驶

驾驶员1

一般

大副1人、副1人、二副

大副或二副

驾驶员1

人、一般

员(工程类船

二副1人、或三副1人、

1人、一般

人、一般

船员1人

舶、集装箱

规定

三副1人、一般船员2

船员2人

船员1人

船、多用途船

一般船员人

舶须为船长)

2人

1人

轮机部

主机

150千瓦及以上

75千瓦及以上

500千瓦及以上

75千瓦以下

功率

至未满500

千瓦

至未满150

千瓦

一般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一般船员1

管轮或三管轮1人、一般

一般船员1

规定

船员1人

 

表2:

客船、液货船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面部

 

1000

总吨

300总吨

100总吨

600总吨及

100总吨

2000

总吨

及以上至未

及以上至

以上至未

总吨位

以上至未满

及以上

满2000总

未满600

满300总

及以下

1000总吨

总吨

船长1

人、

船长1

人、

船长1人、

船长1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一般

大副1

人、

大副1

人、

驾驶员1

人、驾驶

驾驶员1

一般船员2

一般船员

2

人、一般船

员1人、

人、一般

规定

员2人

船员1人

一般船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出

4小时,须

4小时,须

4小时,须

超出10

超出10小

4小时,须增

增添大副1

增添二副

1

增添驾驶员

小时,须

时,须增

加驾驶员1

附带

人、一般船

人、一般船

1人、一般

增添驾驶

加驾驶员

人、一般船员

规定

员2人;连

员2人;连

船员1人;

员1人

1人

1人

续航行作业

续航行作业

连续航行作

时间超出

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10小时,须

10小时,须

10小时,须

 

再增添二副再增添大副再增添驾驶

 

1人、一般

1人、一般

员1人、普

船员2

人。

船员2

人。

通船员2

人。

船长1

人、

船长1

人、

船长1人、

船长

1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一般

大副1

人、

大副1

人、

驾驶员1

人、一般

二副或三副

一般船员2

人、一般船

船员1

规定

1人、一般

员2人

船员2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作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业时间超出

作业时间

作业时间

业时间超出

16小时,须

16小时,须

16小时,须

超过

10

超出10小

10小时,须

附规

增添三副或

增添三副1

增添驾驶员

小时,须

时,须增

增添驾驶员

规定

二副1

人、

1人

增添驾驶

加驾驶员

1人

一般船员1

员1人

1人

轮机部

500千瓦及以上

150千瓦及以上

75

千瓦及以上

75千瓦以下

至未满500

千瓦

至未满150千

高级船员

轮机长1人、大管轮

轮机长或轮机员

一般船员1人

一般规定

船员

或二管轮或三管轮

1人、一般船员1

1人、一般船员1人人

 

注:

1.本标准合用于长江宜昌左岸镇江阁与右岸孝子岩连线(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5

千米)以上长江干线、支流及重庆、四川、云南、贵州所辖西南山区河流船舶。

 

2.“连续航行作业时间”是指连续24小时以内,船舶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的连续时间(船舶连续停靠不超出4小时的,视为保持航行和作业状态)。

 

3.一般船员是指水手或机工,可从事船上水手和机工的工作。

 

4.废钢船需航行时按其报废前最后一次检验时所鉴定的船舶种类及相关参数鉴定

配员。

 

5由船舶全部人或管理人按船舶实质载客人数装备专职负责游客安全和应急工作

的客运服务人员。

实质载客50人及以上的最少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每满150名乘客增添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航程不超出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出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增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1人。

乘客定额不足以配专职客运服务人员的,可由船面部人员兼任,但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一样,驾驶员不可以在驾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船面客舱的船舶,最少配客运服务人员1人。

 

6.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依据30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50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按

照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按6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主推动动力装置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拖(推)轮,船面部配员依据300

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一般船舶船面部配员标准规定的人数和职务类型确立。

 

7.拖(推)轮船队的驳船如未装备一般船员,则拖(推)轮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

配员的基础上,三艘及以下驳船增添一般船员1人,三艘以上驳船增添一般船员2人。

 

8.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航行时间不超出30分钟的客渡船、车客渡船、汽车渡船(含拖轮拖带汽渡驳用于渡运船舶),可按每个工班配船面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一般船员3人的标准配员。

 

9.300总吨及以上或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船舶可按每个工班配船面部船长或高级船员1人、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一般船员2人的标准配员。

 

10.未满50总吨且主机功率未满220千瓦的载客不超出12人的船艇(包含游艇、

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可只配驾驶员1名。

 

11.一般船舶指除客船、液货船以外的船舶。

 

12.高速船配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确立配员人数,职务类型依据《内河船舶船员特别培训考试和发证方法》第七条规定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当持高一类型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型相应的适任证书。

 

13.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局对仅在本辖区通航水域内航行的1000总吨及以下船舶,可参照本配员表的要求,自行拟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并报备交通运输部海事

局。

没有自行拟定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履行本配员表的要求。

 

14.履行本标准时难免去船舶全部人或船舶管理人为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证值班船员获得充分歇息,防范疲惫值班,而所以增添配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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