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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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
有限合伙在投资中的运用
目录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2
(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2
(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3
(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4
二、有限合伙可以做什么6
(一)作为PE基金的组织形式6
(二)作为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6
(三)作为家族持股平台7
三、有限合伙不可以做什么7
(一)不能规避200人限制7
(二)不能规避国有股转持8
四、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8
(一)关于披露合伙人8
(二)关于披露合伙协议10
五、有限合伙的国有股转持11
(一)证监会的态度11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态度12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型基金概述
(一)有限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有限合伙企业通常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有限合伙是我国2006年《合伙企业法》所建立的一种新型企业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要点包括:
第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其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二,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三,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其特点在于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其特点在于,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因此即使普通合伙人只有很少的合伙份额,也具有对合伙事务的决策权。
而公司制则一般按照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按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等权力。
因此,很多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作为组织形式,以实现企业管理与出资比例的分离。
(二)国有企业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等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根据发改委《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指引》、《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指引》,对于股权投资企业而言,发改委认为“国有企业”,系指国有股权合计达到或超过50%的企业,由此收紧了国有企业投资有限合伙的范围。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交易结构进行了比较巧妙的设计:
国有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设立一家公司,设立的公司由于不是国有企业,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并负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该公司再将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一职责委托给国有企业。
例如,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为符合《合伙企业法》对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作为国有企业的上海国际集团发起成立上海金浦产业投资基金公司,受托管理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
(三)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及其备案
2011年12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对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固定回报。
根据发改委同时公布的《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指引》,发改委建议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最低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但是,对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资本募集和工商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虽然单个投资者的最低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但未发现其资本募集存在“非法集资”问题的,仍可视为资本募集合规股权投资企业。
为确保股权投资企业的最终投资者均为“合格投资者”,并防范有意规避《合伙企业法》关于投资者人数规定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
投资者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
但是,对符合有关条件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可视为单个投资者。
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第二,是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知》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合理分散投资,其资金不得用于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投资关联企业的,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
鉴于对股权投资企业资产采取由商业银行等独立机构托管的制度,有利于防范各类非法集资活动,保障投资者权益,《通知》在第九条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
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
第三,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
《通知》要求,除
(1)已按照《办法》备案为创投企业或
(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外,股权投资企业均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资本规模(含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改委备案。
其他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企业除需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
二、有限合伙可以做什么
法律合规部在证监会主页上,检索了2010年6月以后至今,在招股说明书中涉及有限合伙的投资案例,共计49个。
根据案例,我们发现有限合伙在投资中主要有三大用途。
(一)作为PE基金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是PE基金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在全部49个案例中,我们均发现有PE基金以有限合伙的方式增资或者受让股权。
(二)作为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还可以起到公司高管及骨干员工持股平台的作用。
在上述49个案例中,共有5个案例采用以有限合伙作为高管及员工持股平台。
包括:
公司名称
持股平台
进程
首航艾启威
北京三才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已核准
掌趣科技
天津金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核准
三诺生物
长沙益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核准
博雅生物
盛阳投资(有限合伙)
已核准
宁波慈星
福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已核准
之所以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高管、骨干员工持股平台,其原因在于:
有限合伙只有一个证券账户,该证券账户的使用以及证券处分规则均由合伙协议约束,有利于将高管、骨干员工的利益协调一致。
反之,如果将股份直接登记在高管、骨干员工个人名下,则高管、骨干员工可以自由处分股份,进而造成整体利益的不一致。
因此,有限合伙有利于实现对高管、骨干员工的激励。
(三)作为家族持股平台
有限合伙还可以起到作为家族持股平台的作用。
在49个投资案例中,宁波慈星的实际控制人以创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其家族持有公司股份的平台。
作为家族企业持股平台的优势与高管、骨干员工持股平台类似,不赘述。
三、有限合伙不可以做什么
(一)不能规避200人限制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在200人以下。
《证券法》规定,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需要证监会核准。
因此,证监会会关注拟上市公司是否以有限合伙的方式规避上述的人数限制条款。
在证监会举办的保代培训(2010第2期)中,证监会官员也表示,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
(二)不能规避国有股转持
有观点认为《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仅适用于公司,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
但根据现有资料,证监会是关注有限合伙企业是否履行了国有股转持义务的,其判断国有股的依据是国资委有关文件。
在各地实践中,上海市国资委已经认定国有控股的有限合伙应转持国有股。
详见本文第五部分。
四、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
(一)关于披露合伙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拟上市公司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其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有限合伙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低于5%,并不需要披露详细信息。
但是,由于证监会担心有限合伙成为代持工具,在很多案例中,虽然有限合伙持股低于5%。
但仍然披露到最终控股的自然人和国有控股主体。
这方面的投资案例包括:
公司名称
披露程度
持股比例
进程
奥康鞋业
披露到最终的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
1.67%-3.33%
已核准
宏丰电工
披露到最终的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
2.06-3.82%
已核准
利亚德光电
披露到最终的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
1.87%
已核准
四川和邦
披露到最终的自然人或国有控股主体
0.57%-2.57%
预披露
但证监会对于有限合伙的信息披露目前尚无统一标准,在一些案例中,并没有执行上述“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的标准。
这些案例包括证监会已经核准公开发行的信质电机、任子行网络技术、尔康制药、三丰智能、神农大丰、中际电工装备、同有飞骥、陕煤股份等。
在上述案例中,拟上市公司没有披露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结构或持有合伙的份额。
还有一种情况,拟上市公司裕华光伏披露了其发起人北京秉原创投公司的唯一股东是上海秉原吉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没有披露该有限合伙的具体信息。
但这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对此种情况均不要求披露,我们还发现了相反的例子,即东方日升。
东方日升的发起人汇金立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北京汇金立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方日升详细披露了该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构成及合伙份额结构。
(二)关于披露合伙协议
在一些案例中,拟上市公司还披露了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这些案例包括:
公司名称
披露程度
持股比例
进程
鞍山重型矿山机械
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5.06%
已核准
百洋水产
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3688%
已核准
华昌达智能装备
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4.62%
已核准
迪安诊断技术
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
14.1%
已核准
但是,在其他案例中,拟上市公司并未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是否披露合伙协议的主要条款,证监会尚未采取统一标准。
五、有限合伙的国有股转持
(一)证监会的态度
在太阳鸟上市审核过程中,证监会提出如下反馈意见:
发行人股东苏州创东方的最大合伙人为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项目组核查其产权属性及是否需要履行国有股转持行为。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为依据,答复了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证监会未就这一问题再次提出反馈。
保荐人将这一问题记入了《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律师也将对国有股转持问题的分析写入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述资料,我们认为证监会会关注有限合伙是否需要转持国有股。
如果发行人以国资委办公厅《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为依据进行答复,会得到证监会的认可。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态度
根据公开披露的《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海联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114.937万股股份将在发行后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上海联新投资中心主要投资人包括上海联和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这两家出资人均为国有独资公司。
虽然上海联新投资中心系有限合伙制基金,但由于国有资本对其保持了绝对控股关系,在投资拟上市公司时,仍然要承担国有股转持义务。
本案例反映出上海市国资委认为有限合伙也应当转持国有股。
目前,尚未查到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以及除上海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有限合伙履行国有股转持进行认定的案例或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