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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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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概念、成立要件、生效时间、撤回与撤销、要约邀请(P108)

概念:

指当事人一方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提出确定的意思表示,也就是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即订约提议。

成立要件:

(1)、要约首先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即应该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准备和对方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以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

(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

生效时间:

(1)、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

(2)、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对方或其代理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撤回与撤销:

(1)、撤回:

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又要撤回自己所发出的要约。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

(2)、撤销:

(撤销权有无各国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当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撤销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

要约邀请:

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对方发出要约需经发出要约邀请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

2、承诺的概念、成立要件、生效时间、迟到的承诺(P110)

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明确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成立要件:

(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承诺必须由接受要约的人或其合法代表或合法代理人向要约人表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迟到的承诺: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

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合同保全的方法;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及相关规定(P129)

合同保全:

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险,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

代位权:

(1)、概念: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2)、相关规定: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行使。

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权利。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概念:

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2)、相关规定: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时效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如果第三人(即受益人)主观上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即第三人并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也不知道债务人应偿还债务,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债务人如以无偿行为诈害债权(即第三人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则第三人无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债权人都有权撤销其行为。

4、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附期限的合同:

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约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5、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及可撤销合同(P121)

无效合同:

(1)、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

(2)、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

(3)、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2)、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自己代理的合同和双方代理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6、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相关规定(P117)

概念:

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相关规定: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如具有以非法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或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7、合同权利义务让与中的注意事项

8、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P133)

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类型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0、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概念(P127)

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到履行期时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11、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设立条件、出资、组织机构、表决、股权转让和收购(P155)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缴纳所认缴出资的义务,公司只有凑足设立所必须剧本的资本后,公司才能成立。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另有规定除外。

股权转让和收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股份有限公司概念、设立条件、股份的发行、出资、组织机构、表决、股权转让(P163)

概念:

是指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财产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出资:

(1)、发起人出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

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经理(3)、监事会

表决: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权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3、汇票的概念、记载事项、汇票的伪造和变造、汇票与支票的区别(P217)(P234)

概念:

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记载事项:

(1)、标明汇票字样

(2)、确定的金额(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6)、汇票发出的地点(7)、汇票出票的日期(8)、汇票的付款地点(9)、汇票的到期日(10)、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签章

票据伪造和变造(P215):

(1)、票据的伪造:

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其目的是行使伪造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

(2)、票据的变造:

是指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与支票的区别:

(1)、标明文字不同,一则标明汇票字样,另一则标明为支票字样;

(2)、支票付款人限于金融机构,而汇票的付款人则不以此为限;

(3)、支票都为见票即付,而汇票则不限于见票即付;

(4)、支票是支付工具,而汇票除具有支付工具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信贷工具的作用;

(5)、支票无承兑手续,而汇票除见票即付者外,一般都要办理承兑手续。

因为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14、汇票的承兑、参加承兑与保证的概念(P225)

承兑:

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其付款的委托,负担票面金额支付的义务,而将此意思表示在票据上的行为。

参加承兑:

是指持票人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时,由预备付款人或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票据关系所作的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

票据上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对该行为进行规制的主管机关(P319)

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16、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三包期”的相关规定(P337)

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最基础]

(2)、知悉真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依法求偿权(6)、依法结社权(7)、受教获知权(8)、维护尊严权(9)、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的义务:

(1)、依照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三包期”相关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7、消费者协会的职责(P346)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差、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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