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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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1991
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
GB/T3840-1991
(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引用标准
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总则
3.1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下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4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1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
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大农村以及工业化水平低的边远荒僻地区。
但对大面积酸雨危害地区应尽量设置SO2和NOX排放总量控制区。
4.2大气环境功能区是因其区域社会功能不同而对环境保护提出不同要求的地区,功能区数目不限,但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城乡总体规划分为一、二和三类与GB3095中3类大气质量区相对应,即:
一类区:
为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疗养地等。
二类区:
为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名胜古迹和广大农村等。
三类区:
为大气污染程度比较重的城镇和工业区以及城市交通枢纽、干线等。
一、二、三类功能区分别执行GB3095所规定的一、二、三级大气质量标准。
4.3总量控制区及非总量控制区均可按4.2条进行功能区的划分。
4.4本标准中各功能分区内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均按GB3095确定,对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污染物,则按TJ36中有关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确定;农作物保护区按GB9137所规定的浓度限值确定。
5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生产能源的设备燃烧各种矿物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物,如飘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本章内简称大气污染物。
5.1总量控制区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的计算方法
5.1.1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限值由式
(1)计算:
式中:
Qak----总量控制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
Q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
n----功能区总数;
i----总量控制区内各功能分区的编号;
a----总量下标;
k----某种污染物下标。
5.1.2各功能区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由式
(2)计算:
式中:
Qaki----见5.1.1定义;
S----总量控制区总面积,km2;
Si----第i功能区面积,km2;
A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104t·a-1·km-1,计算方法见5.1.3。
5.1.3各类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系数由式(4)计算:
式中:
Aki----见5.1.2定义;
Cki----GB3095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所规定的与第i功能区类别相应的年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
A----地理区域性总量控制系数,104·km2·a-1,可参照表1所列数据选取。
亦可按附录A2方法求取,或经环境大气质量评价和预测研究后确定。
5.1.4总量控制区内低架源(几何高度低于30m的排气筒排放或无组织排放源)大气污染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由式(5)计算:
式中:
Qb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
Qbki----第i功能区低架源某种污染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104t,其计算方法见5.1.5;
b----低架源排放总量下标。
5.1.5各功能区低架源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按式(6)计算。
Qbki=aQaki(6)
式中:
Qbki----见5.1.4定义;
Qaki----见5.1.1定义;
a----低架源排放分担率,见表1。
表1我国各地区总量控制系数A,低源分担率a,点源控制系数P值
地区序号
省(市)名
A
a
P
总量控制区
非总量控制区
1
新疆,西藏,青海
7.0-8.4
0.15
100-150
100-200
2
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阴山以北)
5.6-7.0
0.25
120-180
120-240
3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
4.2-5.6
0.15
100-180
120-240
4
内蒙古(阴山以南),山西,陕西(秦岭以北),宁夏,甘肃(渭河以北)
3.5-4.9
0.20
100-150
100-200
5
上海,广东,广西,湖南,湖北,江苏,浙江,安徽,海南,台湾,福建,江西
3.5-4.9
0.25
50-100
50-150
6
云南,贵州,四川,甘肃,(渭河以南),陕西(秦岭以南)
2.8-4.2
0.15
50-75
50-100
7
静风区(年平均风速小于1m/s)
1.4-2.8
0.25
40-80
40-90
5.1.6总量控制区内点源(几何高度大于等于30m的排气筒)污染物排放率限值由式(7)计算:
式中:
Q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允许排放率限值,t·h-1;P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点源排放控制系数,t·h-1·m-2,计算方法见5.1.7;He----排气筒有效高度,m,计算方法见5.1.11。
5.1.7点源排放控制系数按式(8)计算:
Pki=βki×βk×P×Cki----------(8)
式中:
Pki----见5.1.6定义;
βki----第i功能区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5.1.8;
β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的点源调整系数,计算方法见5.1.9;
Cki----见5.1.3定义,但使用日平均浓度限值,mg·mN-3;
P----地理区域性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表1。
5.1.8各功能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9)计算:
式中:
βki----见5.1.7定义,若>1则取=1;
Qaki----见5.1.2定义;
Qbki----见5.1.4定义;
Qmki----第i功能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30m、小于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9总量控制区点源调整系数按式(10)计算:
βk=(Qak-Qbk)/(Qmk+Qek)
式中:
βk----见5.1.7定义,若>1则取=1;
Qak----见5.1.1定义;
Qbk----见5.1.4定义;
Qm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中架点源(见5.1.8定义)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Qek----总量控制区内某种污染物所有高架点源(几何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的排气筒)年允许排放的总量,104t;。
5.1.10实际排放总量超出限值后的削减原则是尽量削减低架源总量Qbk及Qbki,使得βk和βki接近或等于1,然后再按5.1.7的方法计算点源排放控制系数Pki。
5.1.11排气筒有效高度按式(11)计算:
He=H+ΔH-------(11)
式中:
H----排气筒距地面几何高度,m。
超过240m时取H=240m;
ΔH----烟气抬升高度,m。
计算公式见式(12)、(17)、(18)和(19)。
5.1.11.1当烟气热释放率Qh大于或等于2100KJ.S-1且烟气温度于环境温度的差值大于或等于35K时,ΔH使用式(12)计算:
ΔH=n0×Qhn1×Hn2×Va-1------(12)
ΔT=Ts-Ta-------(4)
式中:
n0----烟气热状况及地表状况系数,见表2;
n1----烟气热释放率指数,见表2;
n2----烟筒高度指数,见表2;
Qh----烟气热释放率,kj·s-1;
H----见5.1.11定义;
Pa----大气压力,hPa,取邻近气象站年平均值;
Qv----实际排烟率m3·s-1;
ΔT----烟气出口温度与环境温度差,K;
Ts----烟气出口温度,K;
Ta----环境大气温度,K,取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5年平均气温;
Va----烟囱出口处环境平均风速,m/s。
以排气筒所在市(县)邻近气象台(站)最近5年平均风速,按幂指数关系换算到烟囱出口高度的平均风速。
式中:
V1----邻近气象台(站)Z1高度5年平均风速,m·s-1;
Z1----相应气象台(站)测风仪所在的高度,m;
Z2----烟囱出口处高度(与Z1有相同高度基准),m;
m----见表3。
表2n0,n1,n2的选取
Qh/kJ×s-1
地表状况(平原)
n0
n1
n2
Qh≥21000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
1.427
1/3
2/3
城区及近郊区
1.303
1/3
2/3
2100≤Qh000且△T≥35K
农村或城市远郊区
0.332
3/5
2/3
城区及近郊区
0.292
3/5
2/5
表3各种稳定度条件下的风廓线幂指数值m
A
B
C
D
EF
城市
0.10
0.15
0.20
0.25
0.30
乡村
0.07
0.07
0.10
0.15
0.25
5.1.11.2当1700kj·s-1式中:
ΔH----见5.1.11定义,m;ΔH1----2×(1.5Vs×D+0.01Qh)/Va-0.048×(Qh-1700)/Va,m;
V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排出速度,m/s;D----排气筒出口直径,m;Qh----见5.1.11.1定义;Va----见5.1.11.1定义;ΔH2----按式(12)所计算的抬升高度。
5.1.11.3当Qh=<1700kj·s-1ORΔT<35K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8)计算:
ΔH=2×(1.5Vs×D+0.01Qh)/Va------(18)
式中:
ΔH----见5.1.11定义;
Vs----见5.1.11.2定义;
D----见5.1.11.2定义;
Qh----见5.1.11.1定义;
Va----见5.1.11.1定义。
5.1.11.4凡地面以上10m高处年平均风速Va小于或等于1.5m/s的地区使用式(19)计算抬升高度:
式中:
----排放源高度以上环境温度垂直变化率,K/m。
取值不得小于0.01K/m。
5.1.12点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1h平均)限值按式(20)计算:
Cpki=2.78×Qpki×Qv-1×10-5----------(20)
式中:
Cpki----第i功能区内允许点源烟囱出口处排放的某种大气污染物(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N-3;
Qpki----见5.1.6定义;
Qv----见5.1.11.1定义,在式(20)中应使用1小时平均值并将单位折算为mN-3·s-1。
5.2总量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制定方法
5.2.1二氧化硫排放率超过14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30m。
5.2.2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5.1.1--5.1.5计算,其中[见式(4)]使用GB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实施值,取相应等级的年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目标值。
5.2.3二氧化硫点源排放量限值按5.1.6--5.1.9计算,其中[见式(8)]使用FB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相知。
5.2.4采暖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21)计算:
试中:
Qwai----第i功能区采暖期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104t;
M----采暖期月数;
aa----二氧化硫总量季节调整系数,0.6<=aa<=1.5,并以aa=0.6作为目标值;
Qai----第i功能区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104t。
5.2.5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22)计算:
式中:
Qwbi----第i功能区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
M----见5.2.4定义;
ab----二氧化硫低架源季节调整系数,0.6<=ab<=1.5,并以ab=0.6作为目标值;
Qbi----第i功能区二氧化硫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
5.3总量控制区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5.3.1氮氧化物排放率超过9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30m。
5.3.2氮氧化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5.1.1--5.1.5计算,其中Cki[见式(4)]使用GB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
5.3.4以交通工具为主要氮氧化物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Cki可以取为表1举值的2倍。
5.4总量控制区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5.4.1一氧化碳排放率超过180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30m。
5.4.2一氧化碳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5.1.1--5.1.5计算,其中Cki[见式(4)]使用GB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的0.4倍。
5.4.3一氧化碳点源排放量限值按5.1.6--5.1.9计算,其中Cki[见式(8)]使用GB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
5.4.4以交通工具为主要一氧化碳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a可以取为表1列举值的2倍。
5.5总量控制区各污染源的设置
5.5.1在总量控制区按5.1.1--5.1.5所计算的各类允许排放总量限值减去各原有源实际排放总量后若有足够余额,则可建立相应的新排放源。
否则将新源排放两加入原来实际排放总量后按5.1.10原则对各源削减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5.2由于建立热电厂而削减了的其他源的排放量份额,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下,应划归热电厂使用。
这时应该按5.1.7--5.1.9重新计算热电厂所在功能区的值以确定该厂允许排放率。
5.5.3若排气筒处于不同功能区的边界附近,则按下列情况分别采用Pki(见5.1.6).
5.5.3.1若排气筒距边界在10He范围内,那么计算该排气筒排放量时应采用邻近功能区最小的Pki值。
5.5.3.2若排气筒距边界在25--10He范围内,而排气筒又在Pki较大的功能区内则取于相邻功能区Pki的平均值作为该排气筒的排放系数;如果排气筒在Pki值较小的功能区则取所在功能区的Pki值。
5.5.3.3若排气筒距边界在25He以远,那么就取排气筒所在功能区的Pki值。
5.5.3.4在(1、2类或2、3类)功能区边界500m以内的低架源排放总量应算入相邻较高类别(1类或2类)的功能区内。
5.5.4各功能区按各点源排气筒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行业性质及最佳可行和最佳使用技术分析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不得大于5.1.6所计算出的耘锄排放限值。
5.6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排气筒应符合以下规定
5.6.1排气筒出口处烟气速度Vs不得小于按式(23)计算出的风速Vc的1.5倍。
式中:
----排气筒出口高度处环境风速的多年平均风速,
K----韦伯斜率;
----函数,λ=1+1/K。
5.6.2工矿企业点源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它所从属建筑物高度的2倍,并且不得直接污染邻近建筑物。
5.6.3若由5.1.11计算出的排气筒几何高度为Ho,在排气筒四周存在居住、工作等需要保护的建筑群,其平均高度为He,那么排气筒的实际高度应设计为:
H=Ho+2/3Hc--------(25)
5.7关于排气筒组的一些规定
5.7.1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其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时,则该排气筒组的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按式(26)计算:
式中:
He----排气筒组等效单源有效到度,m;
Hei----排气筒组中第i个排气筒的有效高度,m;
N----排气筒组中排气筒的个数。
5.7.2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是,各排气筒在不稳定大气(见附录B1定义)中落地浓度叠加值不得超过由式(27)所计算出的数值C。
C=rPki/p---------(27)
式中:
C----各排气筒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的限值;
r----GB3095中的二级标准的一次浓度限值与日平均浓度限值比,对二氧化硫为3.3、氮氧化物为1.5、一氧化碳为2.5;
Pki----该排气筒组应使用的某种污染物的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5.1.7定义;
P----当地的地理区域性点源控制系数,见5.1.7定义。
5.8非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量限值计算方法
5.8.1该区内暂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
5.8.2该区内点源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计算方法及规定同于5.1、5.5、5.6、5.7条中所有有关点源排放的条款,但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计算式(8)中的调整系数及均取1,P值在表1中非总量控制区栏中选取。
值则按点源所在功能区或农作物保护区的类别执行GB3095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浓度标准或GB9137规定的相应作物日平均浓度限值标准。
6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非能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
6.1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m。
如因生产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设置低于15m的排气筒,该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
6.2单一排气筒(指以其高度为半径的范围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其他排气筒者)允许排放率按式(28)确定。
Q=CmRKe--------(28)
式中:
Q----排气筒允许排放率,
Cm----标准浓度限值,
R----排放系数;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0.5--1.5。
表4排放系数R
地区序号1)
12345
6
7
功能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排气筒
有效
高度m
15
3
6
9
2
4
6
1
2
3
20
6
12
18
4
8
12
2
4
6
30
16
32
48
12
24
36
6
12
18
40
29
58
87
21
42
63
11
22
33
50
45
90
135
33
65
97
17
34
51
60
64
128
192
47
94
141
24
48
72
70
88
176
264
64
128
192
33
66
99
80
140
280
420
100
200
300
68
136
204
90
177
354
531
128
256
384
86
172
258
100
218
436
654
158
316
474
106
212
318
注:
1)地区序号见表1
6.2.1标准浓度限值取GB3095规定的二级标准任何1次浓度限值(mg·mN-3);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取TJ36规定的居住区1次最高容许浓度限值(mg·mN-3),该标准只规定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一般可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3倍,但对于致癌物质,毒性可积累的物质,如苯、汞、铅等,则直接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
6.2.2排放系数R根据排气筒所在地区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排气筒高度,从表4查取。
排气筒高度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
6.2.3处于复杂气象、地形条件下的排气筒,其排放系数R可按式(29)计算:
式中:
K----功能区调节系数,按一、二、三类分别取0.17,0.33,0.50;
Va----排气口高度上的风速(见5.1.11.1),
He----排气筒有效源高,m。
用本标准5.1.11所述方法确定。
6.3单一排气筒(定义同6.2条)出口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式(30)计算:
式中:
C----排气筒出口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Q----见6.2条定义;
Qv----排气筒排气率,mN-3·h-1。
6.4排气筒组允许排放率确定方法:
6.4.1当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该排气筒组中最高排气筒的高度时,按排气筒组各排气筒最大落地浓度之和不可超过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允许排放率限值,见6.2.1。
6.5在总量控制区凡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按第5章方法确定。
表5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计算
系数
工业企业所在
地区近五年平均
风速m/s
卫生防护距离L,m
L≤1000
1000<L≤2000
L>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1)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A
<2
2~4
>4
400
700
530
400
470
350
400
350
260
400
700
530
400
470
350
400
350
260
80
380
290
80
250
190
80
190
140
B
<2
>2
0.01
0.021
0.015
0.036
0.015
0.036
C
<2
>2
1.85
1.85
1.79
1.77
1.79
1.77
D
<2
>2
0.7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