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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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方案
区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的工作方案
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区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之策,也是党政机关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
对于党政机关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区场经济秩序,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反腐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的决定,结合东城区的实际,现就东城区区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脱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党政机关职能,解除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
今后区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再作为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企业。
做好这项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全面清理、统筹规划、区别对待、分步实施;二是区级党政机关与企业脱钩后,区财政对党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要给予保障;三是对脱钩企业的人员要予以妥善安置;四是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五是依法办事,严明纪律;六是保持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的稳定和社会稳定。
二、脱钩工作范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区级党政机关企业脱钩工作的范围是:
区级党的机关(含党的纪检机关和党的各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政协机关及所属单位。
鉴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区级政法机关没有纳入此次脱钩工作的范围。
(一)脱钩企业的范围1、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2、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3、党政机关所属的营利性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
4、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所办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各类咨询公司(中心)。
5、党政机关各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所办企业。
6、党政机关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及其所办企业。
7、党政机关主办的社团法人所办企业。
8、挂靠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企业。
9、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出资兴办的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
10、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单位所办企业。
(二)暂不脱钩企业1、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服务性、保障性企业。
如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等开办的、为机关正常运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接待、餐厅食堂、文印等,暂不与党政机关脱钩,但不得延伸办企业。
2、区级党政机关所属不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新闻、出版、科研、设计、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园所办企业,暂不纳入脱钩企业范围。
三、脱钩企业的分类处理区级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都必须进行分类处理审批。
对应予审批而瞒报、漏报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年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企业分类处理分为撤销、移交、解除挂靠和暂不脱钩四类。
根据脱钩范围和企业分类处理的原则,由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制定企业脱钩分类处理方案,经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脱钩办)审核后,报区脱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分类处理批复。
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按区领导小组的批复组织实施。
(一)撤销企业的处理列入脱钩范围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撤销处理:
1、无资金、无场地设施、无经营机构的企业。
2、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尚未经营的企业,或已停业、歇业的企业。
3、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企业。
4、主管部门认为应予撤销的企业。
企业撤销可以采取关闭、兼并、破产等形式。
撤销企业的撤销工作,由区级党政机关负责。
撤销企业要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
撤销企业正在履行的经济合同或发生的合同纠纷,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企业净资产由原主管部门收回。
撤销企业拟申请破产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撤销企业要到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撤销企业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后,报区脱钩办备案。
企业撤销工作于****年10月1日前完成。
撤销企业的具体撤销程序由区脱钩办制定。
(二)移交企业的处理为做好移交企业的交接工作,由区经委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东城区党政机关企业交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接办)。
其主要职责是:
承担区级党政机关企业交接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按照“先交接、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企业移交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集体资产变更主管部门,债权债务、劳动关系、党的关系以及工会、共青团的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移交步骤如下:
1、准备阶段。
****年8月1日前,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对所属拟移交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清理造册,并制定移交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审批。
2、移交和接收阶段。
*年9月1日前,按照区领导小组的批复,区交接办对移交企业进行分类汇总,确定移交企业的具体接收单位。
****年10月1日前,区级党政机关、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正式办理交接手续。
交接手续完成前,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移交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交接手续完成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由接收单位负责。
3、清理和处理阶段。
****年11月1日前,接收单位组织对所接收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搞好移交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并办理劳动关系、党的关系及工会、共青团、财务、资产、税务、工商等关系的划转或变更手续。
(三)挂靠企业的处理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既无实际出资,又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是与企业有书面协议,在名义上作为企业主管部门或按协议收取管理费,这类企业视为挂靠企业。
区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与所挂靠的企业脱钩,解除挂靠关系。
解除挂靠工作于****年10月1日前完成。
今后,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一律不得接受企业任何形式的挂靠。
(四)暂不脱钩企业的管理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暂不脱钩的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不得利用党政机关的权力和影响从事经商活动。
暂不脱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主管部门不得从暂不脱钩企业提取或报销费用。
在暂不脱钩企业任职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机关行政职务,其工资、福利待遇只能享受一头。
四、人员安置
(一)撤销企业人员安置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
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人员,企业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撤销企业的退休人员,主办单位如无法安置,可参照本区破产企业退休职工人员安置办法中的规定,足额提取各项费用上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实行社会化管理。
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按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工伤人员加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
撤销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企业撤销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二)移交企业人员安置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企业离休人员由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
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执行,由党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不随企业移交。
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保险项目并补缴有关费用。
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有关脱钩企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问题,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工作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人员、出资各方和债权银行派员组成撤销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小组,进行审计、清产核资,涉及资产转让的,要进行资产评估。
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主动收回净资产和债权,对企业的债务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偿还。
撤销企业所欠银行呆坏帐由撤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清偿。
(二)移交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移交企业的国有资产采取无偿划转方式,集体资产采取变更主管部门的方式,企业的债权债务随同企业资产一并移交。
资产划转原则上以经审计的*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
移交企业欠交党政机关的利润和管理费一律不再补缴。
其中欠交利润全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欠交的管理费,已从成本中提取的冲销企业管理费,没有提取的不再提取。
移交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按以下原则处理:
移交企业原主办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又转贷给企业的,由企业与原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
原担保单位属此次移交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经营性企业的,按原担保条款继续提供担保;原担保单位属区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由借款企业另选经债权人认可的单位担保,原担保合同不再履行。
移交企业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不变的,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移交后法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移交企业的债务,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不再履行。
担保合同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挂靠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原接受挂靠单位负责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债权债务由挂靠企业自行处理。
对产权关系清晰的,接受挂靠单位应与挂靠企业解除挂靠关系,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对产权关系不清晰的,由接受挂靠单位或挂靠企业提请产权界定申请,报区财政局进行产权界定,然后再解除挂靠关系。
有关脱钩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的具体问题,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党政机关履行职能的经费保证区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保证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经费。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党政机关的经费投入,改善机关工作条件,提高机关干部待遇。
对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应领取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对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行政办公经费,要根据机关工作性质和工作任务,按预算内、外资金综合考虑的原则予以安排;对区级党政机关所需专项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实行专项报批,予以专项安排;对区级党政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单位收支管理,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高效廉洁地履行职责。
七、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维护稳定,严明纪律区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党政机关与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切实负起责任。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特事特办,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这项工作市委市政府部署如期完成。
在脱钩工作中,要始终把维护稳定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
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党政机关干部队伍稳定、企业职工稳定和社会稳定。
在脱钩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纪律。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各部门及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在脱钩工作中,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瞒报、漏报属于脱钩范围的企业;
(二)不准隐匿、转移、转让、出卖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三)不准以任何名义私分企业钱物和侵吞国家资产;(四)不准弄虚作假,涂改、转移或者销毁帐目;(五)不准抽逃企业资金;(六)不准突击花钱、分钱、分物;(七)不准从企业调拨资金和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八)不准突击进人、突击提高工资和离退休待遇;(九)有违法违纪嫌疑的人员,一律不准出国(境)。
违反上述纪律的,将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工作纪律规定》进行处理,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政机关与与所办企业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不再直接管理企业,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政权建设,巩固机构改革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区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举措。
各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坚定信心、雷厉风行,不折不扣、扎扎实实地贯彻落实,并确保人心稳定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