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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手册起重吊装

安全监督实用手册----起重吊装

1、监督依据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2013

《建筑施工检查评分标准》JGJ59-201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管理制度》Q/SEPC1299-2009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

《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

《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

《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0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图集》

2、监督流程和方式、方法

2.1以检查施工现场为主,核查资料为辅。

2.2现场分别从起重机械、钢丝绳与地锚、索具、作业环境、起重吊装、高处作业、构件码放、警戒监护等8个部分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2.3资料分别从施工方案、作业人员资料、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等4个部分实施监督检查。

3、现场监督要点

3.1起重机械

3.1.1起重机械应按规定安装荷载限制器及行程限位装置;

3.1.2荷载限制器、行程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

3.1.3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起重拔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由责任人签字确认。

3.2钢丝绳与地锚

3.2.1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严禁断丝、扭结、弯折、压扁、磨损、腐蚀或电弧作用引起损坏的钢丝绳带病作业;对于损伤严重的钢丝绳应按《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2009规定的标准进行报废。

3.2.2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钢丝绳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

吊索可采用6×19,但宜用6×37型钢丝绳制作成环式或8股头式,其长度和直径应根据吊物的几何尺寸、重量和所用的吊装工具、吊装方法予以确定。

使用时可采用单根、双根、四根或多根悬吊形式;

3.2.3吊钩、卷筒、滑轮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磨损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严禁补焊,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现象存在,否则严禁使用。

应每年检查一次,不合格者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3.2.4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3.2.5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重要地锚使用前必须进行试拉,合格后方可使用。

埋设不明的地锚未经试拉不得使用,地锚使用时应指定专人检查、看守,如发现变形应立即处理或加固。

3.3索具

3.3.1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20倍的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8股头吊索两端的绳套可根据工作需要装上桃形环、卡环或吊钩等吊索附件。

3.3.2当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规格应与钢丝绳相匹配,钢丝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绳夹数量(≤Φ18的最少3个)应符合规范要求;

3.3.3索具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利用吊索上的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6;当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应取6~8;当吊重、大或精密的重物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安全系数应取10。

3.3.4吊索规格应互相匹配,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3.4作业环境

3.4.1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3.4.2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批准。

3.5起重吊装

3.5.1当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荷载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3.5.2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3.5.3起重机作业时,起、悬吊重物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严格执行“十不吊”,被吊物不应从人的正上方通过;

3.5.4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3.5.5当吊运易散落物件时,应使用专用吊笼,并严禁上下抛掷。

3.6高处作业

3.6.1应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

3.6.2平台强度、护栏高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3.6.3爬梯的强度、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

3.6.4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

3.7构件码放

3.7.1构件码放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

3.7.2构件码放高度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

3.7.3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3.8警戒监护

3.8.1吊装作业区四周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设置明显标志,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3.8.2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严禁入内。

4、资料监督要点

4.1施工方案

4.1.1起重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架空电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4.1.2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4.2作业人员

4.2.1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操作证应与操作机型相符;

4.2.2起重机作业应设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一人不得同时兼顾信号指挥和司索作业;

4.2.3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应有交底记录、交接班记录,吊装作业时的实时监控记录等。

4.3起重吊装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或定期《检验报告书》、日常保养、维护、大修、改造、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维保及检测记录等);

4.4起重吊装作业所用的索具、钢丝绳等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监理签字、盖章,按月检查);

5、处理措施

5.1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5.2屡教不改的,或拒不整改的,报局、站领导申请停工令,经批准后,立即下达停工通知。

5.3行为恶劣的,认定不良行为,上报省厅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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