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物业管制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制条例修订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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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物业管制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制条例修订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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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物业管制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制条例修订版doc

2019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南通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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ﻪ南通市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ﻪ(征求意见稿)ﻭ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ﻪ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市区(不含通州区)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收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ﻭ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ﻪ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政府指导价

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宅(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服务等级收费,具体物业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普通商品住宅物业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另行文公布。

ﻭ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文公布。

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商品房的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场调节价ﻭ非普通商品住宅、业主大会成立以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的公共物业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办服务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ﻪ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市区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ﻭ第七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商品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ﻭ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的普通商品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超出政府指导价涵盖的服务内容,需提高收费标准,应公开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ﻪ第九条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第十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ﻭﻪ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住宅,经确认后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ﻪ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预收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ﻭﻪ 第十一条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

租金是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汽车停放费等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ﻪ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汽车能否停放。

ﻭﻪ第十二条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设施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帐,按实际支出和约定方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理分摊。

ﻭ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含IC卡等,下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提供与已购(租)车位相等数量的出入证(卡)。

业主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ﻭﻪ第十四条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修人(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应当质价相符。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以及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ﻪ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分别公示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和经营设施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情况,并接受全体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ﻭﻪ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和收支管理。

同一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服务于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服务成本和收支应按物业管理项目分别核算。

ﻪ第十八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ﻭ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

ﻭ第二十条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细则实施前已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等事项的,在协议、合同期限内从其约定。

本细则未规定或未明确的事项,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有相关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ﻭﻪ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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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ﻭ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南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ﻭ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ﻭﻪ第二条本市市区(指崇川区、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暂不含通州区)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ﻪ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ﻭ第六条根据物业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ﻭﻪ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一,该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标准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

)、《南通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该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ﻭ第八条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指除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档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通过招投标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核准、备案证明。

ﻪ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根据《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凡《南通市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分项目收费标准》未涵盖的服务内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须提高物业服务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征询业主意见,经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十条 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方式征得50%以上业主同意,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ﻭﻪ第十一条 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业服务收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08]59号)文执行。

ﻪ业主自管物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讨论确定,并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ﻭ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物业的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等维护费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ﻭ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ﻭ第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备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纳入代收代缴交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分摊,具体分摊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ﻪ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缴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

对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

ﻭﻪ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空置半年以上的物业,应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物业服务费。

ﻪ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产权或使用权转移前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ﻭ物业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缴纳,业主负最终缴纳责任。

ﻭ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其30%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70%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经营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决定并合同约定使用。

ﻭﻪ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房屋装修押金、保证金。

ﻭ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开发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及利用共用、共有设施经营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ﻪ第二十一条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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