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学基本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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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学基本知识
地名管理学基本知识
地名学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交叉学科,与地理学、语言学、历史学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地名的基本概念
地名:
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地名:
(geographicalnames)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地名:
(GeographicalNames或PlaceNames)是人们赋予宇宙中特定地理实体的代号,是区别某一特定地理实体与其他地理实体的一种标志。
地名专名:
(specificterms)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
专名:
(specifictermofgeographicalNames)是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部分。
地名通名:
(genericterms)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
通名:
(GenericTermofGeographicalNames)是地名中表示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的部分,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标准地名:
(StandardGeographicalNames)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予以公布使用的地名。
地名的含义
第一,地名是人们赋予的,而不是本身自有或天然的,这种赋予从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从当地少数人使用到逐渐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从赋予语言到文字再到数字代码,从约定俗成到标准化、法定化。
第二,在空间上,既包括陆地,也包括海洋和海底,随着人类对宇宙探测的进展,地名命名的空间范围逐步从地球不断向宇宙中的其他天体扩展。
第三,这里所称的特定,包括特定的主位、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时间,也就是特定的时空。
第四。
我们所说的代号,既包括语言代号、文字代号,也包括早期的图画、图形符号,以及信息时代的数字代号,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历程。
地名的本质属性
1.指位性:
地名之所以称为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其主要原因是它所代表的这个地理实体是在地球表面上具有一定方位和范围的,即具有一定的空间位置。
2.社会性:
地名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命名、更名、发展、演变始终受着社会各方面的制约。
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地名的功能
地名的功能即地名的作用和效能。
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地名是人们工作、生活、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
2.地名为语言学地理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宝贵资料。
地名命名的类型
1.描写自然景观的:
方位距离地理形态特征物产和其它特征
2.记叙人文历史的:
居民族姓史迹事件人物传说
3.寓托思想感情的:
歌颂崇仰xx言志
4.其它命名:
xx原始地名移用地名序号地名标准化
地名标准化(GeographicalNameStandardization)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地名的称谓和书写进行统一和规范,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范围,并将其固定下来。
地名国际标准化(TheInternationalStandardizationofGeographicalNames)即在全球范围内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实现地名的单一罗马化。
地名的国际罗马化是指用罗马字母(又称拉丁字母)书写的标准化地名,或转写的非罗马字母文字国家的标准化地名。
罗马化,英文写作Romanization。
地名国家标准化(TheNationalStandardizationofGeographicalName)即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用官方语言(或通用语言)统一、规范地名的书写形式,明确使用条件。
当前正在扩大改革开放,我发现地名标志上都使用汉语拼音拼写,为什么不用英文或其他外文拼写?
对我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国务院早已规定采用汉语拼音作为统一规范,并于一九七七年经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作为国际标准。
中国地名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7年经国务院同意,特通知:
一、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其专名和通名一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
违背上述原则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按中国地名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等部门颁发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的规定执行。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1992年又在《关于重申地名标志上地名书写标准化的通知》中强调:
为适应对外开放,便于国际间的交往,充分发挥地名标志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们日常生活服务的作用,各级地名机构要把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作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做到地名标志书写的标准化。
重申:
一、地名标志上书写的地名,必须是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名称。
二、要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地名,不得使用繁体字、自造字。
汉字书写要清晰,不得使用难以辨认的行书、草书书写。
三、地名的罗马字母拼音,要坚持国际标准化的原则。
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均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威妥玛式”等旧拼法,也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译写。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地区已设置的地名标志进行一次检查,对那些书写不标准的地名标志必须进行更换或改写。
2006年民政部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中再次规定,地名标志上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按国务院民政、语言文字部门制定的拼写规则执行。
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2008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地名标志》中对地名标志的版面文字书写明确规定:
地名标志上的汉字应使用规范汉字书写。
汉语拼音拼写方法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执行。
地名标志的文字应使用黑体字。
汉语拼音字母字样和阿拉伯数字。
地名标志的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整体位置适中。
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士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
(二)有利于国际交往和睦邻友好;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
(四)有利于社会治安和国防建设;
(五)有利于经济建设;
(六)有利于旅游事业和人民日常生活。
地名工作问答
虽然我们都每天使用“地名”,但是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相信有许多人并不是很清楚,简单解释一下“地名的相关概念”。
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标准地名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标准化处理,并由有关政府机构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批准予以公布使用的地名。
地名分专名和通名,专名是在地名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词,通名是在地名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词,在同类地名中具有相同的意义。
比如,长治市、英雄路、电力小区,其中的长治、英雄、电力是专名,市、路、小区是通名。
地名的含义,第一,地名是人们赋予的,而不是本身自有或天然的,这种赋予从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从当地少数人使用到逐渐为众人所知直至被社会大众广泛使用,从赋予语言到文字再到数字代码,从约定俗成到标准化、法定化。
第二,在空间上,既包括陆地,也包括海洋和海底,随着人类对宇宙探测的进展,地名命名的空间范围逐步从地球不断向宇宙中的其他天体扩展。
第三,这里所称的特定,包括特定的主位、特定的范围、特定的时间,也就是特定的时空。
第四。
我们所说的代号,既包括语言代号、文字代号,也包括早期的图画、图形符号,以及信息时代的数字代号,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历程。
地名的本质属性,1.指位性:
地名之所以称为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其主要原因是它所代表的这个地理实体是在地球表面上具有一定方位和范围的,即具有一定的空间位置。
2.社会性:
地名是社会的产物,它的命名、更名、发展、演变始终受着社会各方面的制约。
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地名的功能,是地名的作用和效能。
主要有两个方面:
1.地名是人们工作、生活、交往不可缺少的工具。
2.地名为语言学、地理学、历史学、民族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宝贵资料。
当前的地名管理体制。
全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是实施地名管理的职能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管理本辖区的地名工作。
地名工作的职责包括哪些方面?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的地名管理日常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地名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辖区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的申报和审核,颁发《地名及标脾使用许可证》,公布标准地名;
(四)定期组织地名登记,开展地名调查,收集地名资料,管理地名档案;
(五)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
(六)组织汇集、编纂地名书、图,负责审定标准地名图书资料;
(七)检查、监督和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八)对违反地名管理的行为的处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命名应遵循哪些规定?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要方便使用,注意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省范围内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市、地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镇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省内著名的山、河、湖泊、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也应避免重名、同音。
(四)行政区划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以及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城镇街道名称,要注意相关性、系统性。
(五)新建居民地、城镇街道以及台、站、港、场等必须在施工前按审批程序确定名称。
(六)地名用字要使用规范的简化字,并以一九六四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
避免使用生僻字。
读音要以《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为准。
地名更名要遵循哪些规定呢?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害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文化大革命”中乱改的地名,原则上要恢复原名。
原名不符合命名原则的,应进行妥当处理。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四、六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改,以保持地名的稳定。
地名命名、更名由谁批准,要履行哪些程序?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省政府是这样规定的:
(一)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我省境内在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市的山、河、湖泊、海湾、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地名委员会会同民政、外事等有关部门协商或征求邻省、市意见后,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镇名称,位于一个市、县境内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山、河、海泊、岛屿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所在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三)跨市(地)、县(市、区)的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相邻市(地)、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协商提出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后,联名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
(四)位处我省境内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纪念地、游览地名称,铁路、干线公路和大型以上桥梁、水库、闸坝等人工建筑名称,按隶属关系,由各专业部门提出意见,征得当地或省地名委员会同意后,报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批件和批复件要抄送当地或省地名委员会。
(五)城镇居民地和城镇街道名称,由市、县地名委员会会同城建、民政、公安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
(六)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名称,城镇居民委员会名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研究拟定,报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报上一级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门。
(七)报批地名,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一式五份。
对命名、更名理由,新旧名称涵义、来历,群众意见等项要详细说明。
(八)调整、恢复、注销地名,按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政府对地名的使用是怎样规定的?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含政府授权地名委员会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同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汇集出版。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资料为准,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地名的文字书写形式和汉语拼音形式。
有关单位公开出版地图、书刊时,不准使用自行收集或地名、民政部门尚未正式公布的地名资料。
如公开出版物确需用上述资料时,须经同级地名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近年来我市城乡设置了不少地名标志牌,严格地说,地名标志的定义是什么?
地名标志,是指为社会公众使用所设立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国家对地名标志实行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地名标志产品由民政部门监制。
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标志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认真做好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各界交流交往服务。
地名标志设置的原则是什么?
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布局合理,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地名标志设置的原则是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应设在位于主要交通道路的行政区域界线上。
(二)居民地名称标志应设在居民地的主要出、入口处。
(三)街(路、巷)名称标志应设在街(路、巷、胡同、里弄)的起止点、交叉口处。
起止点之间设置地名标志的数量要适度、合理。
(四)楼、门编码名称标志应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通道的明显位置。
(五)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应设在所处的主要交通道路旁或该自然地理实体显著位置。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标志,设在该建筑物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标志,设在该台、站、港、场面向主要交通道路的明显位置。
(八)其他具有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要按照方便、实用、清晰的原则设置。
(九)地名标志上的地名,必须使用标准名称和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
地名标志的汉字书写使用等线黑体。
城区街道名称命名的特点。
简洁明快,泾渭分明,外地人好找,本地人好记。
沿街门牌号编码
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门号牌编码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也称距离编码)进行。
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起,每户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
我市城乡全部是采用序数编码的方式。
申请门牌设置的单位,请根据所申请的实体所在区域,向以管理单位申请门牌编码、设牌、申领《门牌号码使用证》。
申请居民小区名称命名应怎么办理?
申报单位需携带以下资料,在县级地名办公室办理,市城区的要到市地名办公室办理,申领经审核批准命名的批复文件。
1、申报单位地名命名申请文件。
2、填写地名办制发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一式二份)。
3、申请地名实体的项目建设规划布局图。
4、附件:
(以下全部为复印件)
(1)规划局的关于征用土地建设项目规划定点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发改委的关于建设项目核准的意见;
(3)政府土地审批文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附规划定点图、位置示意图);
(4)建设局的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5)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