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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管教材Word文档

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管

直接作业是相对于生产环节和重要环节而言。

直接作业环节危险性大、事故可能性高,难监管。

近几年在HSE审核时发现直接作业管理几乎在每个环节都存在问题,有的问题十分严重,例如:

(1)无证作业:

未办理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不在作业现场或过期。

(2)作业许可证作业内容不明。

(3)未作危害识别:

危害因素无分析内容。

重大危险作业无方案。

(4)一证多点作业。

(5)安全控制措施不落实:

要求确认的内容没有确认、无确认人签字。

(6)作业许可证内容填写不规范:

填写内容不齐全。

(7)作业许可证审批签发人签字不规范:

不到现场签字,审批把关不严,代签。

(8)作业许可证有涂改,填写不清,填写日期有始无终。

(9)无现场监护人。

监护人不在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

(10)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无作业证。

(11)采样不符合安全规定,采样分析单数据不全或丢失。

(12)作业许可证存档联没有及时回收,归档混乱。

为了进一步有效降低伤害事故,规范直接作业各环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已提出了直接作业环节应是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很抓是关键,应强化直接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作业许可程序,做到“岗位安全责任在我”。

并在2011年8月5日颁布了中石化直接作业环节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都是一条条宝贵经验,省一条就是血的教训。

在安全监督管理中,安全管理者只有全面学习和理解集团公司直接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才能更好地落实集团公司的相关要求。

排除直接作业环节的管理的困难,做到直接作业危害识别的精细化,作业人员的专业化,直接作业设备和环境的标准化,工作许可的规范化,监督机制的长效化。

进一步提升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的水平。

下面是集团公司部分关于印发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安全管理规定。

 

一、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按照《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sY6303)执行。

抢险用火作业按照应急预案执行。

1.2用火的作业方式

1.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内容及要求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包括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办理、用火作业安全措施、用火作业人职责、用火监护人职责、许可证管理等。

2.1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2.1.1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2.2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2.2.1一级用火作业

2.2.1.l原油储量10000m3及以上油库、联台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油气管线及容器的用火。

2.2.1.25000m3及以上原油罐的罐体用火。

2.2.1.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液化气储罐的用火。

2.2.1.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2.2.1.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的用火。

2.2.1.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2.2.1.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2.2.1.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2.2二级用火作业

2.2.2.l原油储量l00lm3~10000m3油库,联合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油气管线及容器的用火。

2.2.2.2储量小于5000m3单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2.2.2.3l001m3~l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2.2.2.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2.2.2.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2.2.2.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2.2.2.7油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

2.2.2.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用火。

2.2.2.9液化石油气充装问、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2.2.2.10钻穿油气层时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2.2.3三级用火作业

2.2.3.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油库、集输站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的用火。

2.2.3.2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油罐和原油库计量标定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用火。

2.2.3.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2.2.3.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2.2.3.5钻穿油气层时非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2.2.3.6输油(气)干线穿孔徽正压补祸,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2.2.3.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2.2.3.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2.2.4四级用火作业

2.2.4.1无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2.4.2钻井、试油作业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范围内的井场用火。

2.2.4.3除一、二、三级用火作业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2.3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2.3.1特级用火作业

2.3.1.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的用火。

2.3.1.2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除外)。

2.3.1.3在运行的液态烃球罐区防火堤内用火。

2.3.1.4在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用火。

2.3.2一级用火作业

2.3.2.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用火。

2.3.2.2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内用火。

2.3.2.3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用火。

2.3.2.4可燃气体、液态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用火。

2.3.2.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含35m)、70m以内(不合70m)的区域用火。

2.3.2.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在主靠作业平台区域用火。

2.3.2.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2.3.2.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菅线和油轮、驳船用火。

2.3.2.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

2.3.3二级用火作业

2.3.3.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用火,

2.3.3.2工艺系统管网用火。

2.3.3.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油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用火。

2.3.3.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经吹扫、处理、分析台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用火。

2.3.3.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含7Om)的区域用火。

2.3.3.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作业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范围内的区域用火。

2.3.3.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用火。

2.3.3.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用火。

2.3.3.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

2.3.4三级用火作业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

2.3.5固定用火区

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作业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作业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2.4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2.4.l一级用火作业

2.4.1.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用火。

2.4.1.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态烃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用火。

2.4.1.3输油(气)营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用火。

2.4.1.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

2.4.2二级用火作业

2.4.2.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验合格的用火。

2.4.2.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用火。

2.4.2.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

2.4.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2.4.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外,从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得设固定用火作业区。

2.5日常实行每周2天集中用火,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

2.6许可证的办理

2.6.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二级用火,炼化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许可证,报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

2.6.2油田企业三级、四级和炼化企业二级、三级以及销售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

2.6.3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2.7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2.7.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7.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均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2.7.3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7.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2.7.5油田、销售企业的许可证有效时问为一个作业周期,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特级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许可证不超过5天。

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后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作业区,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2.7.6用火分析。

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均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并将分析数据填入许可证,分析单附在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台格。

2.7.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许可证上注明。

2.7.8施工单位(含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2.7.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化验分析合格后,工艺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

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

2.7.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起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2.7.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2.7.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

用火期问,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l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2.7.l3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2.7.14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含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2.7.15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2.7.16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2.7.17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须执行以下规定:

2.7.17.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

2.7.17.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应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

2.8用火作业人职责

2.8.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8.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2.9用火监护人职责

2.9.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9.2应参加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台格后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9.3用火监护人在接到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求人员和单位负责入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由监护人收回用火许可证,暂停用火。

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2.9.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且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许可证,并向上级报告。

2.10许可证管理

2.10.1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应妥善保管。

2.10.2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2.10.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许可证由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2.10.4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3附件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中国石化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在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随意接临时电源。

装置生产、检修、施工确需临时用电时,须办理许可证,由配送电单位指定电源接入点。

凡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的临时用电,应在办理许可证前,按规定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1.3基本建设使用6Kv、10Kv临时电源,用电者需向单位电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中国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办理。

1.4临时用电票签发人应具有电器运行经验并接受过临时用电管理培训。

配送电单位送(停)电作业人员和施工单位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电工作业证。

2管理职责

2.1各单位电气管理部门负责临时用电归口管理。

2.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2.3配送电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临时用电的审批。

2.4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危害识别

3.1.1临时用电票签发前,配送电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每次作业执行的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办理许可证。

3.2.2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许可证。

3.2.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

3.2.4作业完工,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配送电单位停电,并作相应确认后,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3.3作业安全措施

3.3.1检修和施工队伍的自备电源不能接入公用电网。

3.3.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3.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3.3.3.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3.3.3.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3.3.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

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小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小于5米。

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3.3.3.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

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3.3.3.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有编号,有防雨措施;盘、箱、门牢靠关闭。

3.3.3.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

3.3.3.7对临时用电设施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对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3.3.4配送电单位应将临时用电设施纳入正常电器运行巡回检查范围,确保每天不少于2次巡回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3.3.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作业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3.3.6在临时用电有效期内,如遇施工过程中停工,人员离开时,临时用电单位应从受电端向供电端逐次切断临时用电开关;待重新施工时,对线路、设备进行检查确认后,方可送电。

3.4许可证管理

3.4.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3.4.2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个作业周期。

3.4.3用电结束后,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3.4.4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

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受限空间”是指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所辖区域内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下水道,沟、井,池、涵洞.裙座等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风险,可能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危害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1.2“三不进入”是指未持有经批准的“中国石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1.3“隔离”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断开连接管线,彻底切断设备与设备问物料相互来往的方法。

1.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办理许可证。

2管理内容及要求

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2许可证办理程序

2.2.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应持施工任务单,办理许可证。

办理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制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2.2.2各单位二级或基层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业许可证。

2.2.3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前,生产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交底,生产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求人员、监护人,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2.2.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2.2.5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2.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毕后,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字确认。

2.3作业安全措施

2.3.l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

其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3.2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2.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

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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