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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成本核算

施工企业成本核算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

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工程预算定额和施工预算、成本计划,核算施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工程和产品、作业、材料的实际成本,及时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建立各种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建立、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制定或修订工时、材料、费用等各项内部清耗定额以及材料、结构件、作业、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季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月计算;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以及材料供应部门,应按月计算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

计入当期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的材料消耗和费用开支,应与工程、产品、作业量和材料采购数量的起讫日期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已完工程、完工产品、已完作业和材料采购的数量以及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的实际成本。

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进行成本核算时,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或成本计划取得一致。

投标承包和投资包干的工程,其实际成本的核算范围、项目设置和计算口径,应与按中标价或合同价编制的施工预算取得一致。

(六)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

凡是当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成本;凡不属于当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当期成本。

当期一次支付或发生数额较大、受益期较长的费用,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七)必须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施工成本与已完工程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承包工程成本与专项工程成本的界限。

(八)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对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帐册,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单位、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九)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材料成本差异的调整,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费用的分配,已完工程和未完施工、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销售产品成本的计算等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十)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施工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时为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资料,配合成本核算部门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二、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核算

(一)成本核算对象

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施工组织的特点、承包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加强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对象。

1.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应以每一独立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时,各施工单位都应以同一单位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各自核算自行完成的部分.

3.规模大、工期长的单位工程,可以将工程划分为若干部位,以分部位的工程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4.同一建设项目,由同一个单位施工、同一施工地点、同一结构类型、开竣工时间相接近的若干个单位工程,可以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5.改建、扩建的零星工程,可以将开竣工时间相接近、属于同一建设项目的各个单位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6.土石方工程、打桩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以一个单项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或将同一施工地点的若干个工程量较小的单项工程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二)成本项目

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由直接费和管理费组成。

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

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工人以及在施工现场直接为工程制作构件和运料、配料等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材料费:

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材料、结构件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费和租凭费.

3.机械使用费:

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自有施工机械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使用外单位施工机械的租赁费,以及按照规定支付的施工机械进出场费。

4.其他直接费:

包括施工现场直接耗用的水、电、蒸汽等费用,施工现场发生的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工程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保护措施费,特殊工程技术培训费等.

上述各项其他直接费,在预算定额中,如果分别列入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项目的,企业也应分别在相应的成本项目中核算.

5.管理费:

包括企业为组织管理工程施工所发生的工作人员工资、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以及定额测定、预算编制、定位复测、工程点交、场地清理、现场照明等其他费用.

企业可以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上述成本项目作适当增减和合并.如使用结构件较多的工程,可以单列“结构件”成本项目,等等。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应计入成本的奖金,耗用的各种材料,使用自有的和租入的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的费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手续完备的凭证和资料,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等成本项目内进行汇集,直接计入或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2.生产工人的计件工资,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或定额工时进行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比照计件和计时工资的分配方法,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人工费,直接计入该分包工程的“人工费"成本项目。

3.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各种材料,凡能够确定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使用的材料,应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租用周转材料的租赁费,应直接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使用自有周转材料的摊销价值,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受益的成本核算对象。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在计算工程成本时,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一般应当按照材料类别进行核算,不能将所有材料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材料的类别由主管部门或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

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期必须与成本计算期相同,按期分摊,不得在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材料可以按上期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期的实际差异率.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中选定一种。

施工现场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处理,不得计入成本.实际耗用的材料,必须按成本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数量计算,不得以领代用。

已领未用的材料,下期不用的,应及时办理退料手续;下期继续使用的,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工程竣工后,应将剩余材料退回仓库,已经计入工程成本的,要冲减成本.现场回收可利用的废料,按可利用价值或回收价值,冲减成本。

4.租用施工机械支付的租赁费,凡能确定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受益的,应确定合同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自有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一定的方法在各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只包括直接费,不包括管理费.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直接列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施工机械的安装、拆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机械使用费"项目。

5.施工生产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其他直接费,能分清受益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受益成本核算对象的“其他直接费”项目;与若干个成本核算对象有关的,应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6.各项管理费用,应分别管理部门和规定的费用项目进行汇集,将属于应由工程成本负担的部分,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7.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应按《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和部门进行分配。

属于工程成本负担的,应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项目;属于工业生产、辅助生产、材料采购、专项工程等成本负担的,应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和标准,分别计入有关成本项目和核算对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和经常性中小修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应按规定的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实际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

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8.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按规定的摊销方法,一次或分次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管理费"项目。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冲减当期摊销数。

9.对一次支付、分期摊入成本的费用,应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期摊入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年。

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价支付的费用,应在本期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期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

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折卸、辅助设施和进出场费;

(2)一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砂石开采剥土费;

(3)新建单位一次大量领用低值易耗品的摊销;

(4)按照规定应分期计入工程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掌屋引进技术发生的有关费用;

(5)在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6)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7)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劳动力招募费、职工探亲路费和探亲期间的工资;

(8)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职工冬煤补贴;

(9)预付报刊订阅费;

(10)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预提收尾工程费用;

(12)其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10.企业及其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按不同的车间、单位或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如各种自制材料、劳务的种类等)以及自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并按照规定的分配方法全部分配给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单位或部门为本单位的施工生产和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劳务,不负担管理费用、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基建部门和其他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销售材料和提供劳务,均应负担管理费用。

(四)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成本

1.企业必须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计算未完施工、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的实际成本。

2.企业在期末应对未完施工进行盘点,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工序,折合成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再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预算单价计算期末未完施工成本。

期末未完施工成本一般不负担管理费.如果期末未完施工成本数额较大,并且期初、期末的数量相差很大的,则应分摊管理费。

未完施工工程量占当期全部工程量的比重很小,或期初、期末数量相差不大的,可以不计算未完施工成本。

3.本期已完工程实际成本根据期初未完施工成本、本期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和期末未完施工成本进行计算。

4.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当根据成本记录汇集的各项生产费用,核算自开工起至竣工止的全部工程实际成本。

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核算

(一)工业企业产品成本的核算

1.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如预制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机械修造厂等),可以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1)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的,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2)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3)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4)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2.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

包括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材料费:

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主要材料和有助于产品形成的其他材料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数;

(3)机械使用费:

包括机械设备所耗用的燃料、动力费以及机械设备的折旧费、大修理费和经常修理费;

(4)其他直接费:

包括停工损失、废品损失等;

(5)管理费:

包括组织管理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

3.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应比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生产费用。

并根据在产品实际结存数量,以及完工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数量,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多而且各月之间很不稳定的,月末应按在产品的完工程度折合为约当产量,再根据约当产量与完工产品数量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成本。

定额管理比较健全的工业企业,可以根据在产品的结存数量和各种消耗定额,计算在产品成本,再根据全部实际成本扣除在产品成本,计算产成品成本;或者按在产品和产成品全部定额成本与实际成本的比例,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

按批投产、分次完成的产品,月末计算成本时,产成品的成本,可暂按定额成本或同种产品最近一期的实际成本计算,该批产品的总成本扣除产成品成本,即为在产品成本。

全部产品完工以后,再计算全部产品的成本.

在产品数量较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二)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作业成本的核算

1.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如机械站、运输队等)一般应以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的种类(大型机械设备以单机或机组,小型机械设备以类别)为成本核算对象。

2.内部独立核算的机械施工和运输单位一般应当设置人工费、燃料及动力费、折旧及修理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1)人工费:

包括驾驶人员、操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和按照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各种奖金;

(2)燃料及动力费:

包括施工机械或运输设备运转所耗用的燃料、动力等费用;

(3)折旧及修理费:

包括按照规定对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实际发生的经常性中小修理费,以及更换工具、部件的价值;

(4)其他直接费:

包括润滑及擦拭材料和其他材料的费用以及预算定额所规定的其他直接费,如养路费、港口费、过渡费、过闸费、机械搬运、安装、拆卸及辅助设施费等;

(5)管理费:

包括为组织管理机械施工和运输作业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

3.各项机械施工和运输作业的生产费用,应比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核算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汇集和分配,计算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

根据各成本核算对象的实际成本和实际完成的作业量计算作业的单位成本。

机械施工作业以台班为单位计算单位成本;运输作业以台班或吨公里为单位计算单位成本。

(三)材料供应部门材料成本的核算

1.材料供应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法确定材料成本核算对象:

(1)比重大、价值高的材料,以材料的种类或规格为成本核算对象。

(2)品种繁多、价值较低,而且比重很小的材料,可以将不同类别的材料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2.材料供应部门一般应当设置买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三个成本项目。

(1)买价:

包括购入材料的原价和供销部门手续费;

(2)运杂费:

包括自购买地运至工地(施工现场堆存材料的地点)或仓库所发生的包装、运输、装卸及合理的运输损耗等费用;

(3)采购保管费:

包括为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采购和保管人员的工资、应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及工会经费、办会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材料盘亏及毁损等。

采购保管费的内容应与国家规定的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所列费用项目相一致。

3.材料供应部门在组织材料采购、供应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比照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进行汇集和分配,计算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

材料的买价和供销部门手续费,应按材料的规格、种类直接计入材料成本。

各种运杂费,应由某一种规格、种类材料负担的,应直接计入;应由几种规格、种类材料共同负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体积或买价的比例分配计入.

各种采购保管费,应按规定的方法,分配计入材料成本。

四、成本核算的组织

(一)企业应当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二)实行公司、工区、施工队三级成本核算的企业,施工队(或车间,下同)根据工区(或工程处、厂,下同)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施工生产过程的特点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的直接费用,或包括管理费在内的实际成本,按时向工区提供成本核算资料。

工区

汇总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的实际成本。

公司汇总核算全部工程、产品、作业的实际成本。

实行公司、施工队两级成本核算的企业,施工队核算工程、产品、作业的直接费用或实际成本,按时向公司提供成本核算资料。

公司汇总核算全部工程、产品、作业的实际成本.

实行公司集中核算成本的小型企业,施工队按时向公司提供成本核算资料,由公司核算全部工程、产品和作业的实际成本.

(三)企业应当按照费用归口管理的要求,核算各职能部门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严格控制费用开支。

(四)企业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班组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采用简使可行的核算形式和方法,核算班组或个人直接掌握的单项消耗指标.

企业在做好工程、产品、作业和材料成本核算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应当结合投标承包、投资包干、内部分级承包等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的需要,核算各种专项成本,加强成本考核,不断降低成本。

施工企业质量成本核算与控制http:

//ly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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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成本核算与控制是上世纪末在西方国家出现的一种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方法,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经济基础。

过去,人们认为,质量在成本方面无法计量,质量成本难以纳入会计体系中,把质量成本的概念仅仅理解为质量不好而造成的浪费,并由此引起的成本上升。

随着质量管理科学的发展,这一理解已被人们所摒弃,现在可以通过定量分析方法分析质量,使质量成本为企业及项目管理决策服务,且质量成本也成为一个先进会计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施工企业在总结建设质量经验和学习海外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与技术方面,已取得了可喜成效。

但现阶段尚有不少施工企业在建设质量中存在重大矛盾,重视了建筑产品质量,则放松了成本核算,反之,加强了成本控制则使产品质量有所下降,有些施工企业甚至尚未进行质量成本核算。

这主要是对质量成本的认识不足,对质量成本计划、控制、核算、分析等内容和方法尚未掌握的缘故。

尽管在建筑产品中质量成本占总造价5%左右,但建筑业还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质量成本核算体系,许多施工企业仍处在摸索阶段.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就质量成本的核算与控制进行探讨.

一、项目质量成本核算的原则

质量成本核算是现代化管理的产物,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质量成本管理导则》为企业开展质量成本核算提供了法规和政策依据。

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质量成本核算办法》,以反映实际质量成本的消耗情况和制定改进措施。

进行有效的质量成本核算必须本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一)质量成本属于质量管理范畴,其核算的组织原则应是:

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分级管理,财务部门具体核算出综合反映质量成本的最终结果.在核算过程中,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不断地调整部门之间的分工,修订《企业质量成本管理办法》,使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加合理,管理更加科学.

(二)质量成本核算、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可靠.其原始凭证和报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归集和整理,唯有那些精心收集,准确无误地数据才能产生有效可靠的信息。

(三)确立质量成本经济性的思想原则。

为了使建筑产品既满足《规范》和业主的需要,又能使质量成本最低,这就需要选定最佳质量水平,即考虑成本与质量保证值之间的最佳平衡.降低质量成本并不意味着降低对建筑产品的要求.

(四)严格报告质量成本责任制.使各部门和个人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职责,办事有标准,从而便于对质量的考核。

二、项目质量成本的核算

施工企业的建筑产品特点是品种多、批量小、周期长、协作配套广、原材料消耗多、资金占用高.由于这些特点,使得质量成本的核算方法和内容与其它行业相比有所差异。

施工企业一般应以单项工程进行质量成本归集.这样便于核算和分析。

(一)明确工程项目质量成本开支范围。

工程项目质量成本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办公费、差旅费和劳动保护费.

2、用于对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外购件进行质量检测的仪器仪表、工量具的购置费.

3、产品、半成品及其外购件试验、检验和评审费。

4、质量管理人员工资、附加费及奖金.

5、建筑产品由于质量缺陷造成的材料损失和人工损失。

6、维修费用及其各种赔偿费用。

7、用于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支出,QC小组活动经费。

8、其他与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有关的费用。

 

(二)设置科目。

按照项目质量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分类明细账。

为了反映和核算项目施工活动中发生的质量成本,在项目中,一般设置“预防成本”、“鉴定成本”、“内部故障成本"、“外部故障成本”等明细科目,并根据具体内容设置分类明细账,即:

“预防成本”下设置:

质量管理工作费、质量情报费、质量培训费、质量技术宣传费、质量管理活动费等子目;“鉴定成本”下设置:

材料检验试验费、工序监测和计量服务费、质量评审活动费等子目;“内部故障成本”下设置:

返工损失、返修损失、停工损失、质量过剩损失、技术超前支出和事故分析处理等子目;“外部故障成本”下设置:

保修费、赔偿费、诉讼费和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发生的罚款等子目。

(三)建立工程项目质量成本核算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企业进行质量成本核算分工时,可按企业现有部门进行分工,把开展质量成本核算的各项工作,如收集资料、进行统计和计算等,分别纳入到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责任制中去。

一般应按照“职能部门归口统计、分级管理、集中核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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