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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外商投资统计制度

(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1年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

 

一、总说明1

(一)总则1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1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2

二、报表目录3

三、调查表式4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4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9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11

(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13

(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16

(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18

四、附录20

(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20

(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25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26

(四)附则27

一、总说明

(一)总则

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外商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国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对国家批准的外商投资协议、合同和实际执行情况,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系统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为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经济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统计信息、统计咨询,并为对外交流提供服务。

3、本制度适用于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以及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作开发项目等。

上述部门、单位和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的统计数据。

4、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由商务部制定,国家统计局审批。

外商投资统计工作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管理,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

按照国务院授权,商务部负责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汇总、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全国性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格式、指标设置、计算口径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统一执行。

各地方、部门如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本制度规定以外的专项的统计调查,须经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并报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备案。

外商投资审批数据和外商投资企业运营状况数据(含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数据)可作为外商投资统计的基础数据。

6、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外商投资审批网络管理系统和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提高外资统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1、根据我国现行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外商投资统计的范围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它投资。

2、本制度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和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等方式进行投资。

其中,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投资及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

3、本制度按照投资者所注册的国别/地区确定外商投资的来源,自由港投资按实际投资者国别/地区确定来源地。

4、外商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外商投资统计综合报表。

其中:

外商投资统计基层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属性,合同投资资金及其来源状况。

(2)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包括当期发生的实际投资及其详细分类。

(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收益、人员、进出口等方面的指标。

《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

1、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综合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按时收集、审核、汇总、编制、报送有关报表,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和综合分析工作。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时须在外商投资批准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填报统计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外商投资统计起止时间是:

从企业批准设立或批准协议、合同开始至企业终止或协议、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3、外商投资统计报表采取以网络传输为基础的中心数据库管理模式,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级商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局,商务部汇总全国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银行、证券、保险的外商投资统计报表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负责汇总,并报商务部。

4、商务部对各地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核查,以保证外商投资统计数据准确性和严肃性。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5、对外公开发布和提供外商投资统计资料,应确保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报送方式

页码

外资统基1表

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即时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4

外资统基2表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9

外资统基3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年报

已投产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1

外资统综1表

外商投资分方式统计表

月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月后7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及纸制报表交换

13

外资统综2表

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证券业情况表

季报

外商投资金融、保险、证券企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季后15日内

电子数据交换

16

外资统综3表

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

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年后180日内

电子数据网络直报

18

 

三、调查表式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

填报单位:

表号:

外资统基1表

地方代码: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2月31日

单位:

万美元

企业名称

中文

 

邮政编码

 

英文

 

特殊经济区域

 

注册地址

 

行业代码

 

经营年限

 

进出口企业代码

 

项目性质

〇鼓励类〇允许类〇限制类〇中西部优势产业

企业类型

〇合资〇合作〇独资〇股份公司〇合伙〇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〇其它

项目类型

〇高新技术企业〇研发中心(〇独立法人研发中心〇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〇功能性机构(〇地区总部〇采购中心〇财务管理中心〇结算中心〇销售中心〇分拨中心

〇其他)

〇其他类型

〇投资性公司〇投资性公司投资〇创业投资企业〇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〇股权投资企业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〇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〇境内投资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〇股权并购

〇资产并购

〇并购涉及国有股权变更

〇并购涉及国有资产转移

〇被并购公司为上市公司

〇被并购公司非上市公司

〇战略投资

〇返程并购

〇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〇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〇新设合并〇吸收合并〇存续分立〇解散分立

〇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〇BOT〇TOT

审批机关

 

批准文号

 

免税进口设备金额万美元

投资总额

 

折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万美元

注册资本

 

折万美元

本次增资额

 

折万美元

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折万美元

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折万美元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折万美元

本次外方股东贷款增加额

 

折万美元

土地利用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

 

实际发生值

 

用地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建筑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办公生活设施用地(m2)

实际发生值

 

建筑物、构筑物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绿地面积(m2)

实际发生值

 

节能环保

环评文件审批部门

 

审批文号

 

环保投资(万元)

 

实际发生值

 

二氧化硫排放量(吨/年)

实际发生值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吨/年)

 

实际发生值

 

投资者类别

投资者名称

注册地

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占比例

其中技术出资额

折万美元

所占比例

中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外商投资性公司

 

 

 

 

 

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外方投资者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股权并购/股权受让支付的溢折价

 

本次增资额

增资溢折价

作为合同章程附件的技术引进数量

 

万美元

经营范围

 

生产规模

 

电子信箱

 

法人代表

 

总经理

 

联系人

 

固定电话:

 

传真

 

移动电话:

发证原因:

经办人:

原批准号:

签发人:

批准号:

签发时间:

年月日

批准时间:

年月日

编制说明:

一、制表目的: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的明细情况。

二、填报单位:

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根据报告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企业合同外资情况,以电子数据方式即时报送商务部。

填表说明:

一、地方代码:

系指行政区划代码及特殊经济区域代码。

二、特殊经济区域:

系指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经济特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其他类型的特殊经济区域。

三、行业代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所选行业应以填报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准。

四、企业类型:

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伙”、“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五、项目性质:

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中西部优势产业”;中西部优势产业:

系指所投资的产业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

其中:

“鼓励类”和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须出具项目确认书。

六、项目类型:

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

系指根据科技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3、非独立法人研发中心:

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中心。

4、功能性机构:

系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

5、投资性公司:

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开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6、投资性公司投资:

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投资性公司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7、创业投资企业:

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系指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有关规定从事创业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9、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系指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0、股权投资企业:

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1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系指依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股权投资管理服务的企业。

1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系指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3、境内投资:

系指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的境内投资企业,此类企业的批准证书应在“企业类型”一栏中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不计入全国外资统计。

1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系指外商投资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15、股权并购:

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其增资,使其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16、资产并购:

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7、战略投资:

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所进行的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使其取得该公司股份的行为。

18、返程并购:

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其自身或关联投资者拥有的企业进行股权或资产并购。

19、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

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20、境内居民返程投资:

系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展经营活动。

21、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

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22、外国分支机构(分公司):

系指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3、BOT:

含义为“建设-经营-转让”,

即“Build-Operate-Transfer”或

“Building-Operating-Transfering”。

24、TOT:

含义为“转让-经营-转让”,

即“Transfer-Operate-Transfer”或

“Transfering-Operating-Transfering”。

如不属上述各种类型的,请选择填写“其它类型”。

七、审批机关:

系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机关。

八、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货币单位填写。

九、折万美元: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折算并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十、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

系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外方股东担保贷款和外方股东商业贷款不计入外方直接投资统计。

十一、外方股东贷款(来自境外):

系指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中由外方股东以自有资金提供的贷款。

十二、本次增资额、本次境外借款增加额:

分别填写本次发证时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之差和本次发证时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与原证书投资总额内境外借款额之差。

减资时使用负数。

增资的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增资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纳入统计。

十三、投资者名称:

按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的顺序依次填写。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须填写在中方投资者之投资性公司栏中。

十四、股权受让支付的对价:

系指中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减少,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减少;或者指外方投资者受让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股权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股权受让溢折价部分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受让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五、股权并购支付的对价:

系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支付的对价,此对价应统计为合同外资金额的增加,对价的实际交割应统计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增加。

股权并购溢折价部分纳计入外资统计,但如果股权并购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则当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不得重复统计,差额部分可计入统计。

十六、注册地:

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七、出资额:

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八、所占比例:

系指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以及技术性出资额占出资额的比例。

十九、中(外)方投资者出资货币币种不同,在进行中(外)方出资额合计时,可以美元为单位折算后进行加总。

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可不进行出资额合计。

二十、发证原因:

填写“新批准”、“股权转让”、“资金变更(增资、减资)”、“转制”、“股东变更”、“经营范围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合并分立”、“新版换证”、“遗失补证”、“年检换证”和“其他变更”。

二十一、原批准号:

填写换证前批准证书编号,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不变。

二十二、批准号:

应根据发证单位名称,填写本次发证批准证书的编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

表号:

外资统基2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2月31日

填报单位:

 

进出口企业代码:

年1—月单位:

万美元

指标名称

指标值(合计金额)

现金

实物

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股权出资

其他

实际投资合计

中方(小计)

投资性公司

外方(小计)

其中:

外方境外出资

外方境内出资

外方股东贷款

——

——

——

——

——

备注:

最近一次企业验资报告时间:

验资机构名称:

验资报告编号: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经办人:

 

编制说明:

一、填表目的: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

由外商投资企业填报。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

以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作为主要统计依据,按验资报告的时间进行统计,由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并于月后7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报商务部。

填表说明:

.1、实际投资合计:

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

其中外方实际投资部分为外商出资额。

2、外方境外出资:

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缴纳的来自境外的出资额。

撤资应作为扣减项。

3、外方境内投资:

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比例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缴纳的出资额,包括利润再投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以及其他所取得权益的投资。

4、外方股东贷款:

是指报告期当期内外国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贷款本金和针对外国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包括债券和信贷。

外国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国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5、现金:

是指投资者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6、实物:

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的投资。

7、无形资产:

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且符合《会计准则》(2006)相关定义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投资计入“无形资产”项下。

8、土地使用权:

是指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

9、股权出资:

是指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相关规定以股权作为出资的行为。

股权出资不纳入外资统计。

10、其它:

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11、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

 

(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

表号:

外资统基3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制[2010]226号

有效期至:

2012年12月31日

填报企业:

进出口企业代码: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本年实际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01

其中:

出口销售收入

万美元

02

主营业务成本

其中:

研发投入

社会保障支出金额

万元

万元

万元

03

04

05

纳税总额

万元

06

其中: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万元

万元

07

08

增值税

万元

09

消费税

万元

10

营业税

万元

11

进出口关税

万元

12

利润总额

万元

13

企业应缴所得税

万元

14

净利润

万元

15

可供分配利润

万元

16

其中:

外方应分配利润

万元

17

外方实际汇出利润

万元

18

期末资产总额

万元

19

其中:

流动资产

万元

20

长期投资

万元

21

固定资产

万元

22

无形资产

万元

23

期末负债总额

万元

24

其中:

长期负债

万元

25

期末所有者权益总额

万元

26

期末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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