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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苏州托普信息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产的正常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是本校防火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凡本校师生员工,在我校施工的工程队、经商的商家,以及在本校居住、学习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领导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长为首的消防领导小组。

各学院、部、处、基建处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在消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工作。

各科室、教研室、学生公寓、各部门及各商家负责人,在上级行政主管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学校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保卫处组织校卫队员实施。

第八条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由学校消防领导小组领导,由保卫处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消防责任制纳入领导岗位责任制,逐级进行考核。

第三章各级消防责任人职责

第一十条学校消防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有关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纳入行政管理范畴,与其他工作一起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部署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4、督促下级单位领导,严格履行消防职责。

5、领导和建设好义务消防组织。

6、研究和制定学校消防规章。

7、组织制定灭火方案,领导教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和处理火灾责任人。

8、表彰消防工作的先进单位和积极分子。

第十一条保卫处消防职责

(一)

1、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消防领导小组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协助校消防领导小组督促检查各学院、各处室切实执行消防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消防责任制,减少或消除火灾隐患。

3、会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责任者。

4、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

5、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检查。

6、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领导小组指挥扑救,并迅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7、对义务消防队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保卫处职责

(二)

1、指派一人担任兼职消防员,具体负责学校防火工作。

2、对学校防火设施和器材进行保养、检修。

3、物业公司校卫队要结合平时的站岗、放哨和巡逻工作,认真做好防火检查,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并报告物业公司和保卫处。

4、负责学校防火器材、设施的购置和更换工作。

5、在保卫处协助与指导下,搞好义务消防队的建设与培训。

第十三条义务消防队的职责

1、认真贯彻学校领导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2、在学校消防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工作。

3、组织消防队员学习消防知识,进行灭火训练。

4、发生火灾时,立赴现场,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产。

第一十四条学院、部处消防职责

1、学院、部处负有贯彻落实学校各项消防规章制度的职责,学院,部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二级消防责任人。

2、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研室、科室领导人会议,研究消防问题,布置消防工作。

3、每学期进行两次以防火、防盗为重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本着“定隐患性质,定解决措施,定解决时间,定解决问题”的四定原则及时解决。

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或保卫处。

4、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和所属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5、负责所属辖区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保护工作。

6、按照本规定要求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细则,公布上墙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十五条科室、教研室、班级防火职责

1、科室、教研室负责人及班主任是学校三级消防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有责任。

2、认真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指示和规定,积极向本单位师生和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根据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师生和职工开展消防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不安全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负责安装在本单位辖区的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保护工作,并落实到人。

5、发现火警、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扑救。

第一十六条学生处防火职责

1、学生处是学校学生防火的主管部门,对学生防火工作负有责任。

2、学生处及下属学生公寓部要把学生公寓消防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工作,严加管理,确保学生安全。

3、协同保卫处经常对学生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4、加强学生宿舍防火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学生宿舍的火灾、火险事故。

5、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规章,爱护学校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6、要严禁学生在宿舍、教室及其他场所私拉乱接电线和焚烧废纸、废旧物品。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使用除学校规定使用的电脑、电视机、电风扇、电热水器、饮水机之外的家电设备(如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

禁止学生在宿舍内抽烟和其他使用明火行为。

7、学生处及其所属公寓部在商住楼发生火灾时负有报警、组织学生疏散及组织自救的职责。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一十七条各单位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一旦发生火灾后危险性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人员伤亡大的原则,初步提出本单位的消防重点部位。

报保卫处审定后,报校消防领导小组批准,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

对消防重点部位要专门制订消防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定期检查。

第一十八条各学院、部、处室、馆、教研室、学生公寓等部门,要从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一十九条学校内教学、科研、生产、生活需临时性使用明火的,应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在重点部位和易燃、易爆部位临时用火,需经本部门领导审查,并报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条电器设备安装、拆除和大中型维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在学校基本建设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和器材,不准埋压、圈占消防水源。

第五章主要部门及岗位防火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防火规定

1、不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操作搬运和保管使用。

2、在进行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操作时,要加强通风措施,以减少空气中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使爆炸。

3、在进行危险品实验时,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灾的危险因素。

4、使用危险物品、设备和容器时,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5、所有电器设备、电器照明装置,都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封闭措施。

6、化学危险物品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存放。

7、性质不稳定,易分解和变质的以及混有杂质而容易引起燃爆的物品,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止自燃自爆。

8、要配备足够数量、性能适合的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管和更换工作。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防火规定

1、办公室不得存放与办公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对于存放有大量书刊、文件、纸张等易燃物品的办公室,在工作时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并禁止吸烟。

2、烧毁无用的废纸、文件和其它可燃废品,要在安全地带进行,并要有人看管,待全部熄灭后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时,要进行防火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会议室防火规定

1、会议室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2、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散会时,经防火检查无误后,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4、随时清理室内纸张、废物等易燃物品,消除隐患。

5、会议室要准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以防万一。

第二十六条电话总机房、广播室、电教室防火规定

1、非本室工作人员或无关工作人员严禁入内,并在室外悬挂“严禁入内”的标志牌。

2、室内不得持明火作业,严禁吸烟,严禁安装使用电炉。

3、室内电气设备要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交流电插座要有明显标志。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精神集中,密切注视各部件运转情况,发现异状、异声、异味,要正确判断,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集体宿舍防火规定

1、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加热器、电熨斗、电饭锅、微波炉及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以及以煤气、酒精等为燃料的火锅。

2、禁止在楼道内燃烧废纸和垃圾,不准在楼内燃放鞭炮。

3、禁止在公寓内吸烟、点烛看书。

4、夏天点蚊香时,要放在安全地点,在蚊香座下要放金属底盘,同时不准随便移动。

5、爱护和保养宿舍内的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得随便使用消防水带放水,不得砸毁消火栓玻璃门,不得移动、玩弄和破坏灭火器材。

第二十八条仓库防火规定

1、仓库内严禁吸烟,并应设“严禁烟火”标志牌,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禁止在仓库内乱接临时电线。

及时清理库内易燃废品,严禁明火作业。

3、库内物资要分类存放,留有通道。

4、仓库人员下班前要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第二十九条配电室防火规定

1、非电工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

2、保持配电室清洁,严禁存放易燃物品,严禁使用电炉。

3、经常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维护清理,保持清洁,防止因污秽造成短路。

对电器设备及电路要经常进行检查、保养与维护,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监护电压、负荷变化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严格执行交接制度。

5、停电清扫检修时,严禁使用汽油、煤油擦洗。

6、停电时,要事先发布告示、通知,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得知情况,防止正在运行中的电脑和软件受损。

7、保持配电室清洁、干燥、通风。

8、禁止在配电室吸烟。

在配电室内动用明火,需提出安全措施,并报保卫处批准。

9、配足消防器材并负责保养与维护,做到随时可用,人人会用。

第三十条档案室、打字室、收发室、电脑房、图书馆、电教室、语音室防火规定

1、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室内吸烟和动用明火作业。

2、及时处理废纸、资料和其它可燃物品。

销毁时需放在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直至完全熄灭为止方可离开。

3、每天下班前必须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

4、禁止安装和使用电炉。

5、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搞好保养与维护,并会使用。

第三十一条餐厅、厨房防火规定

1、严格禁止使用液化气燃料。

2、燃油灶要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燃油箱与炉灶距离应保持在10米以上,并用防火墙使油箱与炉灶隔开。

3、油箱加油时,应熄灭炉灶,炉灶旁禁止存放油桶。

4、要经常检查厨房内电线情况,防止电线因烟熏老化破裂而短路起火。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5、食品仓库要与炉灶保持5至10米以上距离,并用防火墙隔开,进行封闭管理。

6、对用电、用火操作人员,要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获取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操作时必须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每个餐厅均应在主管人员直接领导下建立防火安全小组,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防火安全小组人员名单报物业公司和学校保卫处备案。

8、下班时,要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切断电源,熄灭明火,清理内部通道,保证人员畅通,并关锁好门窗,晚上必须有人值班。

9、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注意保养和维护,做到会用、能用。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定

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现场负责人担任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防火工作,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防火需要,单独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

3、施工单位应根据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施工,不得变更。

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15日之内应进行现场消防设计,并将其方案报消防部门审批,报保卫处备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位置、建筑物层数、面积、高度、施工工艺、方法、使用材料。

(2)生活及用火区(如厨房、沥青锅、茶炉房)位置。

(3)各种临时建筑物的位置,防火间距及用途。

(4)工地给水管道、临时消防立管、室外消火栓位置、消防车道宽度、供电线路架设方位及电压。

(5)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堆积体积。

(6)配备消防器材的数量和种类。

5、施工单位动用明火作业,须报保卫处批准,领取动火证,并限在指定地点、指定时间内动火。

6、施工单位因违规操作造成火灾的,视情况扣除全部或部分保证金,直至取消施工资格或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各类人员防火职责

第三十三条各级防火责任人职责

1、根据本规定第三章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全面领导、组织好本单位的防火教育以及防范、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负责向上一级防火责任人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2、负责辖区内消防设施及器材的保护、保养工作,并落实到专人。

3、发生火灾,进行报警,并组织群众进行扑救。

4、搞好消防台帐建设,建立消防档案。

第三十四条特殊工种人员防火职责

1、电工、电气焊工未经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上岗工作。

2、电工、电焊、油漆等特殊工种的熟练工,在操作时,必须按本工种防火规定进行作业。

3、凡在设有严禁烟火标志区内进行电气焊及其它明火作业时,必须征得保卫处消防管理人员同意,并备有必要消防器材,方可作业。

4、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火灾者,责任自负,并负责赔偿学校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防火安全员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单位防火岗位责任制,并监督执行。

2、对本单位人员进行防火与灭火常识教育。

3、组织本单位人员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4、负责检查、保护配置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

5、每周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作一次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排除不了的,及时向上级防火责任人报告。

6、每天下班时,负责检查电源、火源安全情况。

第三十六条师生员工防火职责

1、严格遵守用火、用电规定,工作完毕、下班或离开办公室、教室、宿舍时做到灭火源、断电源。

2、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汇报单位主管领导或保卫处。

制止他人违反消防规章行为,并及时报告单位防火责任人或保卫处。

3、保护和保养好本部门的消防器材,不挪用、不损坏,并懂得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勇敢参加扑救。

火灾扑灭后,自觉保护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领导追查起火原因。

第七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灭火器、水带、消火栓、沙桶、消防车道、安全通道、应急灯、安全出口及其指示标志均为消防器材与设施,属消防专用设备,不准挪作他用,由所辖区主管领导会同校卫队人员共同负责维护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保卫处予以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十八条商住楼东侧大道为专用消防车道,不得堆放垃圾,不得占用,保持车辆畅通。

第三十九条商住楼底层玻璃门是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设置的专用防火防盗门。

平时封门,发生火灾,砸碎玻璃,作人员紧急疏散出口。

正常情况,严禁砸坏此处玻璃。

第四十条商住楼各段通向底楼通道为专用防火通道,严禁占用和堆放杂物,保持通畅。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掩埋地下消防栓,私自拆卸消防设备,擅自利用消防栓取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须经保卫处同意,并在用水后恢复原状。

第八章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二条学校成立义务消防队,积极参与学校消防工作。

义务消防队员以校卫队员为主体,在物业公司领导、保卫处的指导下开展学校消防工作。

居住在学校年满45周岁以下的专职(兼职)管理人员、保卫人员、班主任、各寝室室长以及学生会治保部人员,均为义务消防人员。

第四十三条义务消防队实行二级建制管理,即义务消防队和义务消防分队。

校卫队为义务消防队;学生宿舍按管理段成立消防分队,综合楼教职工和学生干部成立消防分队,商住楼物业公司管理人员和商家营业人员成立消防分队。

第四十四条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1、协助学校对群众进行防火教育。

2、进行防火检查,分析本单位火险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3、维护和保管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与设施。

4、积极参与扑救火灾并保护灾后现场。

第四十五条义务消防队员应努力学习消防知识与技能,做到四知:

(1)本部门责任区的性质与火灾危险情况。

(2)本部门、本责任区存在的火灾隐患。

(3)本部门、本责任区的防火安全制度与安全措施。

(4)本部门、本责任区消防器材的配置数量与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第九章消防重点部门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用火、用电集中的部位,如学校电教室、电脑房、图书馆、仓库、变电室、车队、专家楼、学生公寓、商住楼各食堂等应列入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管理。

第四十七条电工、电焊工、油漆工、木工应列为重点防火工种管理。

第四十八条经过批准确定为消防重点部位的部门、部位要悬挂或张贴“消防重点部位”、“严禁烟火”、“火烛小心”等标志。

第四十九条切实加强消防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管理。

1、各餐厅夜间要派人值班。

2、要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做到有专人负责,有安全检查制度,有防火安全小组或义务消防组织,有灭火设施和器材。

3、发现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同时送保卫处备案。

第十章防火教育与训练

第五十条保卫处是防火教育与训练的主管部门,在消防领导小组领导下,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消防教育与训练工作。

第五十一条按照三级防火责任的管理体制开展消防教育与训练。

1、保卫处责任:

(1)制订全校性教育、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2)通过召开会议、印发防火宣传材料,向二级责任人进行防火知识教育。

(3)组织消防演习或召开消防运动会,每年进行一次。

(4)组织全校性消防知识测试或竞赛。

2、各消防二级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群众或下级防火责任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3、校卫队负责防火演习、消防训练或筹备召开消防运动会。

第五十二条防火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

1、常用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与技能。

(1)沙桶的使用方法。

(2)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3)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2、人员撤退与伤员救护基本要求。

第一十一章火警、火灾的报告与责任

第五十三条火警、火灾的报告

1、发现火情,立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扑救。

2、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并负责保护现场,事后要写出书面材料。

3、保卫处在接到报告后,要查明情况,向消防领导小组报告。

重大火情要向公安机关、消防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第五十四条凡发生火警、火灾事故,都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由于违章原因造成火警的责任事故,应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因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火警属自然或意外事故,不追究个人责任。

1、无章可循造成火警事故,追究消防领导小组和保卫处领导责任,有章不循造成火警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2、领导强迫职工违章作业,发生火警事故,追究其强迫职工违章作业者领导人责任。

3、职工违章作业,领导发现后不予制止而发生火警,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4、发现火险隐患,通知限期整改而过期不改,造成火警事故,追究有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二章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辖区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

学校消防工作接受上级有关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由保卫处定期或不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第五十六条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对学校消防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1、履行本规定中所确定的有关职责。

2、负责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业务部门汇报学校防火工作情况,转达其指示,并根据其指示提出贯彻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参考。

3、负责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查处火警、火灾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消防领导小组审批决定。

第一十二章防火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级防火组织均应根据自己的管辖任务搞好防火台帐,建立防火档案。

第五十八条防火档案的内容

1、校防火档案,由保卫处负责,内容包括:

(1)学校基本情况。

(2)学校平面图。

(3)仓库情况。

(4)重要仪器设备情况。

(5)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6)重大火险隐患情况。

(7)消防水源、器材情况。

(8)火警、火灾登记。

(9)各级防火责任登记表。

(10)义务消防队登记表。

(11)各单位防火制度及防火措施。

(12)防火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及整改情况。

(13)学校研究消防工作的文件、工作计划、报告、总结。

(14)有关消防工作的奖惩材料。

(15)二、三级责任人责任书。

(16)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2、学院、部、处、室等二级防火单位档案,由二级防火责任人指导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内容为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本单位的仓库,重要仪器设备情况。

(3)防火重点部位情况。

(4)火险隐患情况。

(5)本单位(部门)水源、器材情况。

(6)火警、火灾登记。

(7)二、三级防火责任人责任书。

(8)本单位义务消防队登记表。

(9)本单位(部门)防火制度及防火措施。

(10)防火检查记录,上级防火整改通知与整改情况。

(11)研究防火工作的记录、决定。

(12)本单位有关防火工作的文件、计划、报告、总结。

(13)本单位有关防火工作的奖惩材料。

(14)其它应列入防火档案的材料。

第五十九条立档与归档

1、学校防火档案作为学校保卫档案的一部分,单独设立与保卫档案合卷立档,并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2、二级防火责任单位档案由院系、部处室、馆立档,作为该部门行政管理档案的一部分,单独分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四章奖惩

第六十条奖励

1、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3、凡获防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者,可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处罚

1、防火责任人对防火工作不重视,没有把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没有制订和落实消防措施而发生事故者。

2、发生火警、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失职的有关领导者。

3、盗窃、损坏消防设备者。

4、未经保卫处同意,非因救火需要动用消防器材者。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相违背,以国家法规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逐步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苏州托普信息技术学院

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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