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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及经验

国外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及经验

年金,即由企业退休金计划提供的养老金。

其实质是以延期支付方式存在的职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或者是职工分享企业利润的一部分,是职工权益的一部分。

企业年金计划在英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在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

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

第二个计划由巴尔的摩和俄亥俄铁路公司于1880年设立。

在随后的半个世纪中,大约出现了400个退休金计划。

这些早期退休金计划一般建立于铁路、银行和公用事业领域。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政府提供养老金的能力日趋有限,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日益突出。

企业年金一旦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即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基于正规企业劳动关系而建立,是员工的权益;

  二是由雇主单方的、自愿的计划逐渐进入集体谈判的并具有准强制性;当政府介入以后,在有些国家出现了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日益具有公益性,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三是由企业单方缴费逐渐转向劳资双方共同缴费,增加了民主管理的成本,如理事会;

  四是管理模式多样化,可以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

可以建立缴费确定(DC)计划、或待遇确定(DB)计划、混合计划;可以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

  五是待遇支付原则和方式多样化,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年金方式,提前支付或财产转移等;

  六是基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有些国家已经实现了养老基金管理的私营化:

“组合投资”和“审慎人”的与实践提供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七是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管理包括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

即受益人在就业期间的养老金储蓄阶段和受益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消费阶段。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附加价值逐渐体现出来:

(1)工薪者的主要储蓄和投资渠道,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可领取一笔数额不小的金额;

(2)减轻政府提供养老金的负担;(3)国民储蓄的主要部分;(4)可进入资本市场运作的最大资金流。

因此,企业年金在市场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显现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政府介入企业年金领域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如今,在OECD国家中已经产生出一些发达的养老金市场。

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企业年金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账户管理主体模式都不同,且不断进步和完善(这一观点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营》中第一次被引用):

早期发展阶段,即企业自我管理时期(19世纪);成熟发展阶段,即市场运营与政府介入管理时期(20世纪);综合发展阶段,即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时期(2l世纪)。

  

(一)自我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主体是资助计划的雇主,管理模式主要是银行储蓄账户(DB型名义账户)。

  早期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不规范的承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基于企业责任从支付员工伤残抚恤金开始;

  二是雇主自愿提供的津贴,没有被上升为员工权利,计划的建立和管理随意性很强;

  三是计划资产基本来自企业当期收入,与企业资产融为一体,企业承担筹资义务和风险责任,没有法定的缴费要求;

  四是其账户由企业自行经办,账户管理方式主要是在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

  由此可见,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接近一般银行储蓄,属于待遇确定(DB)计划,并具有名义账户的特征。

  

(二)委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在发达国家大规模发展始于20世纪40年代,随之计划类型、账户管理模式逐渐多样化和规范化。

  1.企业年金计划多样化

  1993年,美国所有民用行业工人约有57%受雇于举办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

整个OECD国家有1/3员工参加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计划。

基于企业动机、员工需求、法律要求、税收激励、市场促进等多种来自经济社会的因素,企业年金计划迅速朝着多样化趋势发展。

1993年,美国私人信托基金总资产超过万亿美元,其中万亿来自单个企业的DB计划,万亿美元来自单个企业的DC计划,3100亿美元是多企业计划。

近年来。

单个企业的DC计划资产发展有显著增长。

保险经营的养老金产品有10余种,如团体延期支付账户、储蓄账户、担保投资账户(GIC)、混合型账户GIC、稳值统筹基金账户、个人年金账户等。

  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主体多元化

  

(1)保险合同

  1921年,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签发了第一份年金合同,从此,保险公司进入企业年金领域。

1924年,大都会寿险公司发出第二份合同,该合同是与一个已经建立“现收现付”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签订的。

同年,美国公平寿险协会宣布,要为企业年金计划设计产品,从而成为第二个进入该领域的公司。

保险产品从此开始适应企业年金计划的需要而发展,并逐渐进入保险合同主导阶段,取代普通银行储蓄账户。

  保险合同提供利息担保,其稳健性和强大的精算能力使其在DB计划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和保障性的寿险相结合,使得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更具吸引力。

从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分红险和万能险的推出,参加计划的员工不仅可以获得保证的收益,还能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盈余,并直接参与超额投资收益的分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股市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持续走强,DC计划开始盛行,各类金融机构也日趋活跃,保险公司传统的稳健风格逐渐受到冷落。

为了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保险公司推出了投资连接型保险。

虽然这种与开放式基金相类似的保险产品受到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欢迎,但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垄断地位也不复存在了。

  ,国外的保险公司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并占据了约40%(美国)的市场份额:

DB计划的提供商;单纯的年金提供商;通过购并,形成综合性金融集团,为企业年金提供综合服务。

  

(2)信托管理

  亚洲金融危机后,一些企业年金计划资产因保险公司破产而遭受损失,信托业以其保持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独立的账户管理优势逐渐取代保险合同的市场。

  信托即基于信任基础上的委托,包括依法委托和法外委托。

信托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企业年金信托还是比较年轻的事物,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选择,如英国的全权托管、美国的公司信托、日本的银行信托等。

目前,在加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出现信托主导的发展趋势,托管主体可以是公司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年金信托管理账户包括“分包”和“总包”两种。

总包账户管理承担从权益账户管理到投资全部受托职责,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地,一些大的年金管理机构能托管企业年金计划的“一站式”服务,其最大优点在于低成本;而分包则能够突出专业化分工的优势。

  3.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规范化

  从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1974年)到英国(养老金法)(1993年),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做出了强制性规定。

师协会(AICPA)等开始强调计划参与者对于计划财务状况拥有知情权。

从国外的经验看,企业年金计划的体系主要包括(养老金法)、(税收法)、(信托法)、(合同法)和企业年金运作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投资规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等。

  监管的规范化。

规范企业年金计划和账户管理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监管机制,包括行政监管、业务检查和舆论监督。

行政监管机构可以是政府或能够代表缴费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机构。

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实行审慎监管或数量监管。

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各国也建立了企业年金专门的监管机构。

美国劳工部员工福利局(PWBA)、英国的OPRA、澳大利亚的APRA以及香港的强积金管理局等都是专业监管企业年金的部门。

监管原则包括“审慎人准则”(prudent man rule)和数量(规定投资比例和数量)监管。

  4.委托机制

  委托机制是企业年金计划和账户管理规范化的核心法律制度。

  

(1)委托与受托

  委托人。

委托人应当是计划资产的所有人和持有人。

  业务委托和第一受托责任。

第一受托人是权益账户的管理人,可以是发起计划的企业(或企业年金理事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由上述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建的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

第一受托责任主要是安全记录和保管养老保险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准确记录参加个人信息、及时对个人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安全保管记录的信息、向有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等。

受托人可以依法或合同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财务账户委托和第二受托责任。

第二受托人是财务的保管人,即合格的商业银行。

第二受托责任包括准确记录和保管与参加个人信息相关的财务记录,根据合法指令处理账户的财务,并对其安全运营实施监督和提供保证。

第二受托责任通常由受托人决定。

账户保管人可以依法或依据合同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投资委托和第三受托责任。

第三受托人是养老金账户资产的投资经理人,包括投资咨询、投资决策和投资经理。

第三受托责任包括提供投资咨询、制定投资决策和选择投资经理,这三项委托可以合并也可以分离。

第三受托责任可以来自养老金账户所有人的独立委托,也可以是第一受托人的再委托。

  受托人可以依法或根据合同收取管理费用或在投资收益上分成。

  

(2)受托人的责任和职业准则

  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不能谋取私利,不能使受托职责和个人利益冲突。

上述三类受托人的共同责任如下:

将受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有效控制受托财产;依照法律和合同授权有效管理受托事务和财产,确保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或价值;妥善保管账目,以备受益人和监督部门检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合理收取费用或提取利润;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综合的企业年金计划

  进入21世纪以来,包括社会基本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这三大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得到广泛认可。

社会基本保障具有政策支持、高度管控的特点,而个人储蓄养老则是完全的商业化运作;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同时兼具这两大支柱的特点。

随着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企业年金正在逐步向两端延伸。

从的实践可以预见到,企业年金的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

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保障体系整合发展;账户管理进一步多样化、个性化,并具有可携带性,使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养老整合发展;账户管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得到加强,突出强调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

  例如,早在1930年,香港许多大型机构已经自发地设立了公积金计划,但一直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去监管。

2000年12月1日启动了强积金计划,同时强调其商业化运作。

在美国,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障的整合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额外”处理法,即提供超过规定水平(合并水平)的缴费或待遇,这种主要用于DC计划;另一个是“补偿”法,即计划中员工的总待遇减掉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部分,这种方法只用于DB计划。

由于超额的缴费水平能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美国的法律对超额部分有具体的限度。

在DC计划中,超额部分的缴费率不能超过原有水平,而且,两个缴费率之间的差额最大不能超过%或者老年人待遇的社会保障税。

如果计划的合并水平在当前的社会保障税工资基数的20%—100%范围内,那么这个百分比差距会进一步被缩小。

如果基数在20%—80%之间,差距就缩小为%;如果差距在80%—100%之间,差距就缩小到%.对于DB额外计划,合并水平的期望收益率不能超过在原有水平的两倍。

另外,两个期望收益率之间的差距也不能超过一个“允许的范围”——每年不能超过%,最高年限为35年,或者不超过最大差距的%.合并水平可以是在年初的社会保障税工资基数上的任何一个数额。

然而,如果合并水平超过了社会保障覆盖的补偿水平——即超过了35年社会保障税征税工资基础的平均数,则允许的差距范围就会缩小。

提前退休也会引起允许的差距范围缩小。

目前,一站式账户管理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更加适合各类养老金计划的需要。

  2002年4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2年退休金保障法案》(Pension Security Act,),允许员工更自由地对自己的退休金进行分散投资:

禁止企业强制员工购买公司股;允许员工得到退休金投资方面的专业投资咨询,费用由企业承担;要求员工更加了解他们的退休金计划及他们拥有的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

  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如下趋势:

  

(一)地位上升和规模壮大

  在OECD国家,为了降低公共年金支柱的财政压力,一些国家的政府改变了过去对企业年金不干预的策略,而是对企业年金的权益、可转移性及基金筹集规定了最低标准,企业年金制度缓慢地转向强制性制度。

如澳大利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由一般税收筹资的收入和财产调查型的公共年金制度。

1991年进行了改革,又增加了第二个年金支柱,即以雇主为基础的强制性积累制退休制度。

1986年企业年金制度仅覆盖澳大利亚工人的40%,而1991年政府将该制度的属性从自愿性地位变成强制性的。

瑞典也在1985年实施的一项宪法修正案中规定,所有雇主均有义务为其雇员提供年金津贴。

丹麦和瑞士近年来也确立了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地位。

这一趋势可能会在其他OECD国家蔓延。

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迅速增加,在英国、美国和瑞士占GDP比例甚至达到70%以上。

  

(二)政府承担相对担保责任

  如今,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企业年金领域,一方面最大限度地赋予企业建立和设计计划的自主权,以鼓励企业为其雇员提供养老金;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和监管规范企业年金计划和管理行为,如(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办法)、(企业年金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

政府将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安全运行机制来承担相对担保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雇主担保责任和个人风险责任两个阶段之后,在21世纪开始进入雇主责任和个人责任与政府相对担保责任相结合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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