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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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整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发〔2017〕38号)要求,切实推进涉水问题整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安排部署,深刻吸取祁连山生态保护问题的教训,举一反三、深入反思,令行禁止、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尽职尽责,始终把牢生态建设红线,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水利工作的全过程,把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抓常抓细抓长,把整改的具体要求变成真正的行动自觉。

二、目标任务

认真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围绕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违规审批、水资源过度开发、水电违规开发、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以及黄河流域河道违规采砂等涉水问题进行整改,通过实施水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最严格水资源制度考核检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督查、明查暗访督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措施,全面整改、不留死角,把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与落实水利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整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

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按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整改任务安排,涉及我厅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清单共15个问题,其中:

牵头负责的2个、协助配合的2个、牵头督导的4个、协助督导的7个。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由我厅牵头负责和协助配合整改的4个问题16项具体整改措施,建立整改问题台帐,压实责任、限时整改、定期销号,切实落实整改工作主体责任;对由我厅牵头督导的4个问题,成立专门的督导组,明确1名厅级领导任督导组长,定期开展督导,挂牌抓好督办;对由我厅协助配合督导的7个问题,相应明确督导组长和督导成员,配合做好有关督导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落实责任。

整改工作由厅党组统一领导,成立省水利厅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

厅领导小组下设环保督察整改办公室,设在厅水资源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问题的整改落实,主动认领、强化整改、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各市(州)水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二)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

对《整改方案》中涉及我厅的相关责任和整改措施清单中15个相关问题,能立即解决的马上整改,绝不拖延;对需要一定时期解决的问题,紧盯快办,按时间要求办结;对制度层面的问题,研究制定长效机制,长期坚持。

对牵头督导的事项认真研究,列出时间节点,及时开展督导,督促有关问题得到彻底整改。

(三)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坚持目标导向,结合具体问题整改,从加强组织领导、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导检查、及时公开信息等5个方面强化组织保障,全力打好水生态治理攻坚战。

(四)坚持依法依规、限时整改。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督促依法进行整改。

实施清单、销号和通报制度,跟踪督查,提高整改工作的实际效果。

对问题整改重视不够、查处不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时段

厅整改工作分为问题梳理分析、深入整改落实和全面总结验收三个时段。

(一)问题梳理分析(4月下旬至5月下旬)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和祁连山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中的祁连山区域内水电开发强度较大、水电资源过度开发、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及黄河流域非法采砂问题严重等问题,逐个分析、逐项研究。

各责任处室和单位要通过问题梳理和分析研判,坚决把祁连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生态流量计量设施安装和河道非法采砂等涉水问题作为重要整改内容,结合明查暗访督查活动,深入督查、狠抓落实,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水电开发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扰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问题切实整改到位。

(二)深入整改落实(4月下旬至11月30日)

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边查边改、限期整改,对中央环保督察及祁连山专项督查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涉水问题,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有序稳步推进整改工作落实。

一是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资源违规开发的问题,坚持边查边改、举一反三、同步推进,及时组织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159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组织对祁连山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进行水资源复评,9月底前配合完成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并于12月底前完成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水电建设项目的全面摸排,研究制定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开发项目退出方案。

二是对河道非法采砂需要专项整治的问题,及时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7月底前督促各市州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改,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核发河道采砂许可。

三是对自然保护区水利建设项目审批的问题,认真落实主体功能、水功能和流域综合区划,8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水利项目摸底清查工作,建立整改台帐;9月底前,组织对纳入全省“十三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项目进行复核,对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调出规划。

同时,依法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等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审批取水许可。

四是对体制机制及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坚持深化改革、明确措施、持续加强的原则,研究制定长效机制,并予以长期坚持。

全面落实《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加强自然保护区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水电建设项目,限期撤除并进行生态恢复。

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水电资源、水土保持、河道管理等专项执法检查,责令停止、坚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面总结验收(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有关处室和单位要利用1个月时间,就问题整改成效、长效机制建立及有关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重点问题的整改组织进行验收,形成整改落实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厅整改办公室,而后由其汇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省整改领导小组。

整改工作期间,向社会及时公开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工作联动。

各处室、单位要加强与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沟通,根据厅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议,积极落实整改工作要求。

对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和查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厅整改办公室。

(二)实施销号制度。

厅整改办公室建立反馈意见整改问题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清单销号”制度。

对未按照时限落实整改工作的、未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的、反馈整改情况失实的,以及未公开整改结果的,由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建立报告制度。

整改进展情况实行按月报告制度,各牵头单位收集整理整改落实情况,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厅整改办公室(6、7、8、9、10、11月各报1次,共报6次),由厅整改办公室汇总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后,于每月24日前报省整改办公室(含电子版)。

上报情况包括:

督查反馈具体问题整改情况,工作落实情况,配套政策、措施、方案以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和实施情况,整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由我厅牵头督导的事项在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向省整改办公室上报督导检查报告。

督导检查报告要有情况、有数据、有案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总体评价,对被督查市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整改工作部署和本地区整改工作安排及进展情况作总体评价,总结经验做法,突出工作亮点,统计完成情况;考核验收意见,督导检查组对整改完成问题的考核情况,明确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督导检查组发现的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效果不明显、未完成整改任务和在环境管理上措施不力的问题,用事实说明;对策建议,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主客观原因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完善决策的意见建议。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处室、单位要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要细化分解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强化工作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限,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各处室、单位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了解掌握整改进程,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二)严格督导检查。

各处室、单位要加大整改工作的力度,实行挂牌整改、跟踪问效。

厅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整改过程和结果进行督促检查,全面掌握整改进度。

对未按期整改或整改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每月进行督办;对厅领导小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整改中遇到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开展专项督查。

(三)严肃责任追究。

成立厅环保督察整改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省纪委派驻省水利厅纪检组王金城组长任组长,驻厅纪检组、厅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挥、重要情况沟通、重大问题研究等工作。

厅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驻厅纪检组,具体负责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跟踪督办、把关审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要强化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责任的追究,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力、整改处室单位人员违纪违规等问题,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四)做好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围绕推进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情况,以及责任追究、取得成效、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情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及时向社会公开水利系统整改工作情况,回应工作诉求和社会关切,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和关注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

省水利厅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

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清单

 

省水利厅落实《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清单

牵头负责整改的2项(第1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领导

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

1.《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21个问题:

祁连山区域黑河、石羊河、疏勒河等流域水电开发强度较大,卫星遥感分析报告显示,该区域现有水电站150余座,其中42座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由此带来的水生态系统碎片化问题较为突出。

1.对祁连山区域范围内159座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核查审批环节是否规范,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并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

2.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42座水电站开展水资源论证复评工作,重点对各水电站发电取水量和最小下泄生态流量进行复核,形成《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水资源论证复评报告》。

3.对祁连山保护区范围内42座水电站建立引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监控系统,实现在线监控,完成水利、环保信息平台的对接共享。

4.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范围,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祁连山保护区内水电站提出分类处置建议。

祁连山区域内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全面整改。

(2017年9月底前)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金昌市、酒泉市、张掖市、武威市人民政府

张天革

 

农电处

水资源处

水保局

 

牵头负责整改的2项(第2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领导

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

2.《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25个问题:

2013年以来,全省黄河流域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04起。

非法采砂活动造成河道严重破坏,群众反映强烈。

1.全面排查河道采砂情况,特别是对黄河流域非法采砂活动进行重点排查,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从严管理和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2.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2017年7月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修编,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同时,组织召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培训班,为基层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提供技术指导。

加大对采砂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没有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的,一律不准实施河道采砂许可。

3.加大河道采砂督查检查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黄河流域104起违法采砂案件整改情况进行抽查,专案盯办,全面推进整改进度,确保处罚到位、整改到位、不再反弹。

4.开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宣讲,制作河道管理宣传片和普法广告,营造全社会关心河道、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

通过集中整治、严格监管和执法,促进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切实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2017年9月底前)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张天革

水管局

水政总队

协助配合整改的2项(第1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领导

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

3.《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23个问题:

2013年以来全省还有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样存在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问题。

1.对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所有水电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核查水电站审批事项,重点对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生态流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2.核查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依据,按照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加强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管理。

3.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的水电建设项目,限期拆除并进行生态恢复。

4.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法》,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水电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令停止、坚决纠正,抓好整改措施落实工作。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生产建设单位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违法事实,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加大水土保持执法力度,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严肃进行查处。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坚决遏制非法采砂、水电开发等活动对自然保护区的扰动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依法关停或关闭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2017年12月底前)

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水利厅

兰州市、张掖市、武威市、陇南市、平凉市人民政府

张天革

农电处

水资源处水保局

协助配合整改的2项(第2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水利厅责任领导

省水利厅

责任单位

4.《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29个问题:

水电资源无序过度开发问题严重。

对水资源掠夺式的开发活动,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近岸陆生生态系统已出现明显退化。

1.依法加强新建、改建、扩建水电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从源头上控制河流水资源开发强度。

对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水电站不受理、不审批取水许可。

认真落实《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管理的意见》,严格水电开发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确定电站装机容量、最大取水能力、最小下泄流量,依法督促水电站业主履行企业法定义务。

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活动,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2.实施《敦煌水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保护规划》,加强疏勒河水量调度,不断加大敦煌生态补水力度。

继续巩固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成效,强化水资源调度管理,持续向青土湖进行生态补水,促进流域经济生态均衡发展。

配合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黑河流域管理局,完成黄河和黑河水量调度任务。

3.制定《甘肃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加强水资源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确保河道生态基流和生态用水需求。

加强水量调度管理,督促发电企业遵守“电调服从水调”原则,做到发电生产计划服从取用水计划。

坚决杜绝发电企业在枯水期或极端水文条件下,不执行调度指令和生态流量下泄要求,无序引水泄水。

4.在疏勒河流域水流产权确权试点区先行开展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范围划定工作,确定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权属和功能定位。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甘肃省“十三五”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施方案》,配合落实《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认真落实主体功能、水功能和流域综合区划,合理优化配置水能资源,逐步减轻水资源开发强度,促进水生态环境修复改善,维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生态均衡发展。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范围内特别是自然保护区内水电开发项目的摸底排查和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发电取水量、最小下泄生态流量复评,完善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信息共享机制;2017年9月底前,对祁连山自然保护区水电站实行生态流量实时监控与预警;逐步实现对全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水电站督查全覆盖。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姚进忠

水资源处

农电处

建管处

牵头督导整改的4项(第1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上确定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督导组长

省水利厅

督导单位

5.《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40个问题:

黑河上游100公里河段上就有8座引水式电站,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对生态流量考虑不足,导致80%河段出现减水甚至断流现象。

尤其是大孤山、寺大隆一级水电站设计引水量远高于所在河流多年平均流量,宝瓶水电站未按要求建设保证下泄流量设施和监控计量装置,在运行中无法保证基本的生态流量。

1.依法对因水电站发电导致下泄生态流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严格监管、依法从重处罚。

对不能按要求下泄生态基流的水电站限期整改,祁连山保护区内所有引水式电站在2017年5月底前按竣工验收报告要求安装生态流量下泄视频监控设备和流量计,部分未建设下泄设施的水电站安装不间断、永久性泄水闸墩,确保生态基流达到要求。

2.加强对水电站生态基流监管,督促企业打开闸门足额下泄生态用水。

各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必须储存30天以上,对随意篡改监控数据或数据造假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对拒不落实最低下泄生态流量、不服从紧急情况下生态流量调度、拒不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水电站采取限期停产措施强制整改,按高限进行处罚,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3.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规范建设专门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记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移需处置的危险废物,落实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4.建立健全水电站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确保正常运行,严禁污水直排,生活垃圾定点收集,定期清运。

对不落实环保措施的水电企业,采取处罚措施督促整改。

2017年6月底前建成不受人为控制生态下泄工程措施和流量计量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水电站生态流量在线监控平台;建立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水电站生态基流驻点监控和联合巡查监管工作机制,实现生态流量监管工作常态化目标。

(2017年底前)

张掖市

人民政府

省水利厅

张天革

农电处

水资源处

牵头督导整改的4项(第2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上确定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督导组长

省水利厅

督导单位

6.《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41个问题:

部分水电水利项目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开发建设。

2014年,张掖市金源水电开发公司未经环评审批,违规在实验区内开工建设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扩容项目,并获得省财政部门拨付的中央补助资金524万元;位于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的观山河灌区引水工程改造项目,直接从水源涵养区引水,导致保护区内地表植被破坏,水系径流条件改变,部分天然海子干涸。

(一)张掖市整改措施

1.依法对张掖市金源水电开发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到位。

2.依法对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存在的设计变更、违规审批、未经环评审批违规建设等违法问题严肃查处到位。

申请中央财政全额收回下达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24万元。

3.组织对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扩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现状评估,根据评估影响程度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完善措施,限期按要求从严整改,高标准验收。

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关于在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张掖境内坚决停止一切生态破坏行为和自然资源开发经营活动的决定》予以关闭。

(二)酒泉市整改措施

1.全方位排查2012年实施的观山河灌区饮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对因施工过程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修复方案,组织实施。

2.严格控制用水量,在保证灌溉及人饮用水的前提下,其余水量全部下泄至观山海子,以保障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的涵养及地表植被的保护,禁止在灌区开荒和移民,严格控制灌区耕地数量和移民数量。

推广节水技术,节约用水。

3.最大限度的限制缓冲区内人员活动,减少人为扰动。

对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垃圾及时集中回收,定时拉运出保护区进行统一处理。

张掖市对山丹马场1号水电站采取停产整顿措施,收回国家增效扩容补助资金524万元,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酒泉市全面整改,切实保护水源涵养区。

(张掖市2017年8月底前,酒泉市2018年底前。

张掖市、酒泉市人民政府

省水利厅

省环保厅

姚进忠

水资源处

农电处

牵头督导整改的4项(第3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上确定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督导组长

省水利厅

督导单位

7.《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61个问题:

督查进驻期间,督察组收到群众关于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举报有80余起。

1.全面排查和现场检查辖区河道内的采砂情况,对砂场位置、采砂规模、证件办理和采砂管理费征缴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重点问题,在辖区内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

2.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砂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所在地政府修复整治河道,确保防洪安全。

3.水利部门暂停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暂停砂石资源拍卖。

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

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河道采砂。

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整顿河道采砂场,采砂料场设置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开采总量要符合《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2017年底前)

各市州

人民政府

省水利厅

省国土资源厅

 

张天革

水管局

水政总队

牵头督导整改的4项(第4项)

反馈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目标

及时限

省上确定

责任单位

省上确定

督导单位

省水利厅督导组长

省水利厅

督导单位

8.《省整改措施清单》中第62个问题:

大夏河河道内5家无证采砂企业,占用滩涂186亩,形成27个采砂坑,对河床造成严重破坏;洮河河道内5家采砂企业在采砂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继续开展采砂活动,占用滩涂48亩,将2.4万余立方米砂石废料堆存在河道内,严重破坏河床生态结构。

(一)临夏州整改措施

1.组织开展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投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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