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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

什么是汽车租赁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的责任

  1.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汽车租赁合同承租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的,承租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汽车租赁合同范本参考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证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赁汽车

  甲方将车牌号为粤_______,车型为_______,车辆标记为_______座,颜色为______色,技术等级为一级的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必须谨慎驾驶,合同期满之日将车辆完好无损的交还甲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______,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支付标准及结算?

  1、租金支付标准按日计算,每日租金为人民币_____万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元),该租金包括:

在租赁期限内的保险费、养路费,正常维修、定期保养的材料费、人工费以及国家(或地方)对车辆所征收的相关税费;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时首先交纳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写¥____元)。

  2、若乙方提前还车,剩余租期在一天以上二十九天以下的,甲方可退还未到期租金的__30__%,若提前一天以内还车的,甲方将不退还租金。

  3、若乙方超时还车但不满六小时(不包含六小时),甲方每小时加收人民币____佰____拾元整;若超过六小时(含六小时在内)按日计算逾期租金,日租金为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元整。

  4、承租方在签订合同时须一次性交纳押金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若乙方延迟还车,甲方将从押金里按照日租金的收费扣除相应的租金。

  5、租期期满后,若乙方口头或以电话形式表示要续租的,须在合同约定租期期满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并办理相关的续租手续。

  6、租赁期满,若乙方延迟还车,甲方则按照延期还车每日人民币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的标准收取日租金,另外,乙方还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租金的__20__%,逾期租金及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预交的车辆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仍须支付甲方。

  7、租赁期满,甲方在乙方还车时,可在之前交纳的押金费用里扣除人民币__伍___仟__零__佰零拾零元整(小写¥_5000_元)作为违章押金,若一个月后查无违章,甲方将全额退还;如有违章,将从中扣除违章费用,退还余额(不计付利息)。

  8、若租期期满后,乙方逾期__3__天未交还车辆,甲方将以诈骗案报公安机关处理。

  9、若乙方需要更换车型需要提前15天电话通知甲方负责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办理相关换车手续。

  第四条:

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是技术状态良好,保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件,并且负责对车辆投保车身险、第三责任险、司乘座位险、盗抢险、附加险、且保险期限包含了租赁合同全过程。

  2、甲方负责租赁期内车辆的年审、季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3、在租期内由于车辆的正常磨损或机械故障所造成的停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4个小时内(仅限于深圳市或东莞市内)提供另外一台相同级别的车辆供乙方使用,但不负责因此对乙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4、在租赁期间,如乙方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而丧失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的能力时,甲方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收回车辆,且乙方并不因此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甲方因上述原因停止服务给乙方带来的一切后果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5、若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车辆行驶中遭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塞车、禁运、台风、暴风雨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可免除责任,但乙方故意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第五条:

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的使用权仅属于乙方,乙方不得抵押、担保、典当、出卖、转借、转租租赁车辆及车辆证件或将车辆作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与第三方有签订协议(不分时间前后)也都被视为无效,甲方有权随时收回车辆,并保留追诉的权利。

  2、在租用车辆的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证件及号牌的完整,如有遗失,由乙方负责在补办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3、租赁期间内,乙方所租车辆在广东省内由于自身正常机械故障导致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广东省外车辆维修费用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除维修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如甲方到达车辆出现障碍地的费用),但甲方不承担因乙方人为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费用。

  4、由于乙方任何原因导致甲方车辆不能营运的,甲方将按每日人民币_____元/辆的标准收取车辆停场费。

  5、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车辆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

  6、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使车辆有任何损坏需要维修但又达不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的,乙方必须按车辆原样给予修复。

  7、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或灭失时,乙方必须立刻报警及通知甲方,甲方将协助乙方处理事后车辆维修、索赔等事情,但乙方必须负责保险公司因乙方原因拒赔或赔偿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办事过程中一切费用和30%修理费总额的加速折旧损失费。

  8、在使用车辆过程中,乙方保证对甲方出租车辆不拆件,不改装,如车辆需要维修时,必须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将车辆开到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如车辆在外地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

  9、乙方所租用车辆仅限乙方本人或乙方公司人员驾驶,否则,因乙方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所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乙方全部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还须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赔付责任。

  第六条:

担保条款

  担保方(人)自愿为承租方租赁车辆提供担保,担保人必须具有深圳常住户口,具有固定资产,担保人须亲自携带户口和身份证到甲方公司鉴定担保合同,就承租方履行本汽车租赁合同及附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所提供担保资料内容真实有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若经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效力及附件

  1、甲方提供的车辆交接技术检验表、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乙方驾驶证及身份证作为本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2、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补充事项

  凡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制定,经担保人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双方及担保人签字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盖章)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盖章)担保方:

____________(盖章)

  甲方经办人:

_________乙方经办人:

____________固定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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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归属合同名称:

归属合同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必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务工手续,二证齐全(身份证、劳务工上岗证),人证必须相符,人员更换必须及时通报甲方并补办手续,不得私招乱雇社会闲散人员和未成年人进入工地,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如挖掘机、电工、运输机械司机等)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并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否则发生的任何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行业及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持证上岗。

    4)乙方应将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花名册(造册内容:

姓名、年龄、住址、三证号码及特殊工种岗位证书等)报甲方备案。

    2、乙方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前,乙方必须进行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不接受入场教育和体检不合格人员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乙方违反条款规定而造成的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在进行入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后,乙方应在甲方的安全教育记录上予以签认。

    3、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工作人员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乙方有权制止违章行为,并提出批评、拒绝执行以及检举、控告的权利;乙方明知甲方人员违章指挥而不制止并造成损失,乙方承担责任。

    4、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自觉遵守法纪,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规定。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违反本条款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在为甲方工作期间,乙方自带或外租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经甲方安全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

凡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投入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施工期内,要爱护甲方的各种设施、设备。

严禁偷盗、挪用、破坏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材料、机械设备以及消防器材等。

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一经发现加倍处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7、在施工期内,乙方的生活区要符合甲方文明工地的要求,搞好并保持宿舍、食堂等处的环境卫生。

    8、乙方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在工作中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袒胸露背,穿拖鞋上岗,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冬季,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夏季,严禁到河塘中游泳、洗澡。

凡乙方人员违反本条款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夜间施工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做到不扰民。

如因此造成的民事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10、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古迹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

严禁破坏、私自收藏、倒卖或隐瞒不报。

    11、在施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扬尘的防护措施。

在各车辆进出口及平交道口设置车辆冲洗场,在不能设置车辆冲洗场的平交道口处,设置专人对路面进行清扫、保洁并在路口处铺设麻袋,派专用洒水车对施工全线进行洒水消尘。

若违反本条,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500元至10000元。

    12、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注意深坑深沟的安全防护(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如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13、因乙方的过错,造成甲方或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或甲方被处罚,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4、对包工包料的分包作业项目,乙方在组织作业前必须向甲方报出分包项目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该项目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和有关技术资料,安全技术措施应详尽,切实可行,责任落实。

措施未经甲方认可,不得实施作业,对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措施报送甲方7日内予以书面答复,责任视甲方认可。

    15、乙方应按照市政府对于建筑企业专(兼)职安全员配备比例,并结合甲方要求,根据进场人数、施工长度,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积极配合甲方作好乙方人员对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工作,乙方安全员应接受甲方安全部门和工地安全员监督、检查、指导和统一管理。

乙方还应将指定安全员名单交甲方备案。

    16、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安全、卫生检查要点,不定期的组织施工现场检查和整改,检查应有记录,整改要有措施,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甲方。

    17、乙方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来自各方的违章指挥,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

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而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

    18、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或提供的有关易燃、易爆、易损、有毒、危险品和防火、防盗、成品保护及环卫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一切严重后果应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9、乙方在施工期间必备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绝缘鞋,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20、乙方在施工期中发生的任何工伤事故,必须迅速通报甲方,重伤以上事故还应作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同时应按市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作好伤者的医治、生活安置、工伤补偿等各项工作,由于打架斗殴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由乙方按内部有关规定处理。

    21、对于乙方因疏于管理,违反上述规定而被地方政府部门处以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2、乙方必须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并检查工程配套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到位的前提下,方可将加电试运行。

如违反本条规定,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设备损失等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前应向乙方全面介绍本工程概况、场地环境、场地范围,作业条件及工期进度、职业卫生安全管理体系等,以及安全、质量、生活、卫生、和交通安全、劳动纪律等有关注意事项。

    2、甲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卫生、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甲方在检查中发现乙方的安全、卫生、防火、文明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乙方必须在限期内认真整改,对限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甲方有权停工整顿,对在此期间所造成的事故和因停工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3、甲乙双方安全员均应坚持日常巡视安全检查制度,甲方安全员在检查乙方有重大安全隐患时有权发出安全通知单或整改指令书以及停工令,对屡教不改者,甲方有权予以清退出场。

    4、甲方有对乙方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取得的突出成绩给予奖励的权利。

    5、甲方有对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管理政策、法规,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章,不服从甲方管理等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6、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用地及合格的施工设施。

    7、甲方安全责任人员应检查乙方自带或外租机械设备、小型电动工具、临时用电设施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并进行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前,工程施工、试运行和验收中的安全风险由施工方承担。

    四、本协议为施工合同的从合同,随施工合同生效而生效,施工合同解除之日起,本协议自然失效,但因乙方违背协议,造成主合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责任条款的效力。

    五、本协议以定协议双方签字并盖章有效,作为承发包合同书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授权人:

    签字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日期:

    

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八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九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十一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十二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十四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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