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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

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

协议书

 

剑河人民政府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2011年9月8日

城市管道天然特许经营协议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剑河县城、乡镇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协议。

1.2甲方:

剑河县人民政府

乙方: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第二章定义与范围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天然气:

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

2.2管道天然气:

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天然气。

2.3管道天然气业务:

提供管道天然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4天然气管网设施:

指用于输送天然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5市政管道天然气设施:

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天然气管道设施。

2.6天然气紧急事件:

涉及管道天然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天然气爆炸、首火和泄漏等。

2.7特许经营权:

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唯一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天然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和其他储运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提供相关管道天然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8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雷击、雪灾等自然事件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在剑河县投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注册登记完成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该独立法人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41年9月8日止。

(具体时间以正式投产营运之日起算)

3.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剑河县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其所属区域为剑河所有乡镇,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3.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

辖区内工业园区、城市居民、公交车辆、商业企业等用天然气项目

3.5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转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3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署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甲方,并按评估结果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补偿标准。

第五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准

5.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天然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天然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天然气规定的质量要求。

5.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

第六章收费

5.1供气质量

乙方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天然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天然气加臭特方面符合国家天然气规定的质量要求。

5.2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

第六章书费

6.1批准的价格

乙方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6.2天然气费计算

天然气气费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或采用热量单价计算。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天然气费。

6.3价格调整程序

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提出天然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

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6.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管道天然气企业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权利和义务

7.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天然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甲方有权监督特经营协议的执行,若乙方未按协议时限履行协议的相关内容,有权中止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的协议作废。

(5)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监管权利。

7.2甲方义务

(1)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2)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天然气市场秩序;

(3)为乙方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和扶持;

(4)制订临时接管乙方管道天然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7.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天然气业务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天然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天然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天然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天然气供用气合同或违法使用天然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7.4乙方义务

(1)制订管道天然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天然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

(2)按照国家、行业、地方及企业标准提供天然气及相关服务;

(3)维护天然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

发生故障或者天然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4)有普遍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决定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5)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6)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市政管道天然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坏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

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7)乙方必须将有关市政管道天然气设施设计、建设和运行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运行数据,在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的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8)乙方在签订特许经营权之日起90日内必须如期启动项目建设,逾期甲方中止《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作废。

(9)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授权主体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连续性。

在移交用于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全部档案给授权主体指定的单位时,对交接期间

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承担部责任。

第八章违约

8.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在乙方取得特许经营全期限内,应依法经营,确保甲方的正常使用。

并在期限内不允许转让。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8.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

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乙方及乙方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不可抗力

9.1不可抗力免责

同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十章争议解决

10.1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对其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0.2条的规定。

10.2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0.1条规定解决争议,可依照适用法律通过裁途径解决;或者将该争议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适用法律对此类争议的争决方式做出明确结论时,依其结论处理。

第十一章其他

11.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2011年9月8日签署本协议,以此为证。

甲方:

剑河县人民政府乙方:

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1年9月8日2011年9月8日

(本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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