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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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树立良好的校风,促进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在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

未取得正式学籍的新生,在取得正式学籍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名义处理,受到其他处分,与在籍学生相同。

第二章实施违纪处分的原则

第三条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

执行纪律处分必须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相结合;对广大同学要坚持正面教育,树立正气,反对歪风;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诚恳帮助,使其正视和改正错误。

第四条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

各级学生部门、单位、组织必须维护学校纪律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

学生,都必须根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章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及其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八条对于犯有本细则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或违反上级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情节轻微达不到纪律处分条件的,必须做出检查,同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书面通报批评。

对学校未掌握情况前而主动交代错误者,应从轻处理。

第九条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要加重处理:

(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应受到中队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第二次应受到学院(系)书面通报批评者,要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曾受到过两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三次违纪应给予处分者,要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受处分后一年内又违反纪律应给予处分者,要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从重处理:

(一)违纪情节特别严重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写出检查材料者;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

(四)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者;

(五)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者;

(六)同时有多种违纪行为者,要按违纪最高等级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四章纪律处分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对犯错误的学生在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弄清事件的起因、过程及造成的后果、本人的认错态度等。

除本细则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处理违纪学生时必须具备如下材料:

本人检查材料、区队处理意见、中队处理意见、学院(系)处理决定或学院(系)处理意见。

中队处理意见要有中队负责人签字,学院(系)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要有学院(系)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纪律处分的权限

(一)各学院(系)有权对学生做出记过以下处分的决定。

各学院(系)将处分的原始材料及处分决定(一式八份),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登记后,予以公布全校。

(二)对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全校。

(三)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

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全校。

(四)学生处直接批准记过以下处分;应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直接报校主管领导审批或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习管理类错误的处分权限,按下列条款执行:

1.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务处审批;

2.对学生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副校长审批;

3.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后,报省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教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和各中队都要做好处分过程记录。

各学院(系)和学生管理科要分别做好处分登记。

处分材料由学生管理科保存,并按时归档和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审批部门必须将处分决定送交本人,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对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难的,学校可以在校内公示7天后,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内,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深刻并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队讨论,中队提出意见,学院(系)研究审核后,报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并予以公布。

如本人对错误认识浮浅,且无悔改表现的,留校察看期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应延长“留校察看”期。

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纪律者,经校长会议批准后,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到期未作延后解除规定的,视为自动解除。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缓发毕业证书一年。

第十八条 受到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如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由本人写出进步表现的申请,经中队、学院(系)作出鉴定,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

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学生受处分的相关材料,要真实完整的归入本人档案及归校文书档案。

各中队要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对学生纪律处分的管理,各学院(系)要责成一名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学生纪律处分工作。

必要时,校主管部门可根据违纪学生的错误性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议决定,意见不统一时,由主管校领导决定。

第二十二条凡发现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应在二日内报告校主管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事件真相。

处分自违纪现象发生之日起,一般应在15天内公布处理结果。

必要时,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可以从快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编分则

第五章政治类错误及违法犯罪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的处理:

(一)经教育后深刻认识错误,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组织或参与各种非法活动者的处理:

(一)凡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参与策划、组织和煽动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者或参加非法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参与聚众闹事等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参与策划、组织或煽动罢课、罢餐、聚众闹事等非法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通过手机(包括短信)、互联网络散布、传播反动信息或泄漏国家机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未经组织批准私自结社或出版、散发各种形式的非法刊物、条幅、传单

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凡张贴大、小字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内容反动的、煽动性的大、小字报,或散发反动传单,制造谣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凡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其它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学校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法院、公安部门处罚者的处理: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私自藏匿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章学习管理类错误

第二十七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且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

1、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者(放在自己座位内按第二十八条处理),给予警告处分;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和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4、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未使用)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6、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考试不带有效证件,坚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迟到超过考试入场时间仍强行进入考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考试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打手势、或在试卷做标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在考场内外喧哗、吸烟、自行互借文具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1、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者,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2、其他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且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成绩记为“0”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记过处分;

2、在桌面、文具盒、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4、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5、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6、在考试中使用通讯设备,但通讯内容与考试无关者,给予记过处分;

7、传、接物品、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8、利用考卷未交允许离开考场的机会,在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给予记过处分;

9、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者,直接给予记过处分;

10、在考试发卷过程中(答卷前),交换A、B卷者,给予记过处分;

11、交换试卷进行抄袭、核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索要、抢夺或窃取他人试卷、答案、草稿纸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在考试后以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5、在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6、因违反考试纪律,应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者,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8、三人及以上协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9、交换试卷、互写姓名、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0、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如传、接、听、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等),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2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4、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又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5、其他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习期间,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抄袭他人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由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私自不参加实习,按旷课时数给予相应处分;违反实习纪律作如下处分:

1、不请假而私自漏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国内实习,未经允许擅自下船、在他处逗留或回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私自留宿他人在船上过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仪器设备等妨碍船舶正常运行或影响正常实习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在境外有偷窃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实习期间有走私或倒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不听船上或带队人员指挥,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对违反其它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在国外实习,未经允许擅自下船、滞留国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不遵守课堂纪律、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实习时间内不学习者,如:

打扑克、下棋、看录相、打电游等,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不按选课要求恶意选课或删除他人已选课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章日常管理秩序类错误

第三十四条对打架事件中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对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肇事者的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而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而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而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严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凡亮出匕首及其他刀具者,不论是否打人或伤人,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事件中,乘机偷袭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提供器械者:

(1)造成他人受伤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他人受伤较重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3)提供匕首等凶器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起哄者:

在肇事者挑起事端前后,围观者纠集学生起哄,助长事态发展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群架为首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打架以后威胁、恐吓受害人的加重处分;

(一十)在打架过程中,对持械打人者,依据本条

(一)、(三)款中所列情况,给予最高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十一)在打架过程中,同时犯有本条各款所列的打架行为的几款者,要给予所犯款项中最高一级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参加集会或在其他公共场所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除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项目外,学生不许从事经商活动;凡进行无证经营、无证贩运、非法传销等违法经商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偷窃、诈骗、侵占、贪污、强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伪造票

据、证卡,冒领别人物品等行为者的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1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1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5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两次以上作案或手段恶劣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团伙作案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作案未遂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作案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诈骗、强抢未成年或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者,依据本条上述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九)对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证卡,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十)对冒用或违反规定借给他人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为逃避上课或其他事情,开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拾到别人存折、饭卡、领货(款)单等而冒领者,按

(一)至(五)款处理

(十三)伪造领导、老师、工作人员签字、冒名顶替、提供伪证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赌博和打麻将者的处理:

学校严格禁止学生以现金、票据或其它物品为赌注,采取打麻将、打扑克等方式,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在校内打麻将。

违反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两次以上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赌博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首次打麻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两次打麻将,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以上打麻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损坏公共或私人财物者的处理:

(一)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除按规定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101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在501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在1001元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损坏价值较高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非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造成公共财物损失者,可按规定给予赔偿,并进行批评教育;认错态

度较差或情节恶劣的或数额较大的,可依据本条

(一)款中所列情况视情节处理;

(三)对故意损坏私人财物者,依据本条

(一)、

(二)款所列情况视情节处理。

第四十条对违章用电、私拉电线及使用各种炉具等影响安全者的处理:

(一)私自使用和存放电炉、加热器、电褥子、电暖器、煤油炉、酒精炉、煤气炉等,除没收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私拉、乱接电线或私自点蜡烛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三)对因违章用电、使用明火导致线路或物品起火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校园内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不允许学生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吸烟,由于吸烟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打架、闹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作息制度的处理:

(一)学生必须在学生宿舍住宿,如确需在外住宿,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否则,一学期内私自漏宿三次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学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二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第四十四条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五条学校禁止学生擅自离校或不按时返校,如确需离校或延期返校,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

否则,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1天以上,2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3天以上,4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5天以上,8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9天以上,14天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或延期返校15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不按规定着校服,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不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值班不认真负责等,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或写出的通知、通告、布告、板报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生毕业离校时违反学校的规定,焚烧、摔砸物品、破坏公物、严重影响生活秩序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通报到其就业单位。

第五十条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动物;违反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通过手机(包括短信)、互联网络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或诋毁、诽谤、骚扰他人以及恶意攻击公共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包庇违纪学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检举人、证人等恐吓、打击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航海类专业学生应严格遵守《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办法(试行)》,一学期内三次违反《大连海事大学半军事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四次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章其它类错误

第五十五条对妨碍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者的处理:

(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当事者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经营性场所陪酒、陪舞、为异性按摩者,让异性陪酒、陪舞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与异性发生非婚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卖淫、嫖娼或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公共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六条以各种方式观看、制作、存放、传播黄色录相或淫秽书刊,打黄色电游,隐匿不交淫秽物品,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画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七条不尊敬师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侮辱、威胁、打骂学校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八条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及有其他侵犯他人人权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九条不维护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六十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按规定予以停发其奖、助学金、贷款、补助、补贴等;

(二)对其受处分后奖、助学金及贷款等的评定按校奖、助学金及贷款等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负责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六十二条对本细则未包括而又违反了上级或学校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细则类似条款给予处分;没有类似条款对照而又确应给予处分者,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字样,均包括此内容。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中的“考试”包括考试、考查课的考核以及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其他考试。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处分暂行规定均停止执行。

本细则由学生处商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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